特种设备法规体系讲义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Code System of Special Equipment)

主讲:柳文平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

高级工程师、全国气瓶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第一部分: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1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情况

2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3 法规体系框架提出的背景

4 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5 法规体系框架的完善实施

附件:特种设备完全监察部门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分类目录

背景知识1:特种设备名词及术语

背景知识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引言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形势以及WTO规则的要求,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如何尽快研究制订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建立和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完全监察法规体系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因此,亟待吸取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体系

进行系统研究,结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框架思路,以适应新的要求。

1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情况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调整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种行为。如德国,有《设备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十种需要监督的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对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提出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安全要求,授权有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权限,同时授权有资格的技术机构从事法定检验。德国联邦政府根据《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对每一种需要监督的设备制订条例,在条例中授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有关安全管理职能,同时授权行使职能的部门组织制定技术规章。此外,美国各州、加拿大各省、日本、马来西亚等国都有特种设备的专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欧盟有多项欧洲指令,如《承压设备指令》、《索道指令》、《电梯指令》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授权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有关管理,各国基本做法一致,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对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提出监督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这些要求通常是以法律、法规(政令、条例)、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形式提出,并已形成完整的安全法规体系。

日本: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气瓶等特种设备建立了“法律——政令——省令——告示——通知——相关标准”6个层次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例如:

法律《劳动安全卫生法》、《高压气体保安法》(天皇颁布)

政令《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高压气体保安法实施令》(首相颁布) 省令《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一般高压气体保安规则》(大臣颁布)

告示《锅炉及第一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准》、《高压气体保安法实施令相前告示》

通知 《防止锅炉低水位事故的技术指南》

相关标准 JIS标准

德国:对特种设备建立了“法律 条例 部令 技术规范 相关标准”5个层次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例如:

法律 《设备安全法》

条例《蒸汽锅炉条例》、《压力容器条例》、《高压气体管道条例》、《电梯条例》等

部令 《蒸汽锅炉监察规程》(TRD)、《压力容器监察规程》(TRB)、《压力管道监察规程》

(TRR)

规范 AD压力容器规范等

相关标准 DIN标准

美国:联邦没有特种设备方面统一的专项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的安全立法体现在各州,分别在劳动法、行政法、工业法、注释法等法律中设置专门章节(或条款)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提出要求。每个州都有特种设备方面的规定,49个州有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法律;44个州有电梯方面的法律。锅炉压力容器大体上设计、建造、安装主要依据ASME规范作为法令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定期检验、修理、改造及安全附件主要依据NBBI的有关规程进行监督管

理。

美国联邦政府就管道和气瓶、罐车等特种设备制定如下法律、规章: 法律:联邦危险品法,关于罐车的有关内容;

管道安全法:关于管道输送安全、环保的有关内容。

规章:联邦法规汇编等49卷涉及气瓶、罐车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有以下几个章节:

49 CFR part 178关于气瓶的内容;

49 CFR part 179 关于铁路罐车的内容;

49 CFR part 180 关于汽车罐车的内容;

49 CFR part 190-192,194,195,198关于管道的内容。

美国加州制定了如下特种设备法律、规章:

法律:劳动法典中

Section 7620—777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

Section 7900—7915游乐设施安全法

Section 7920—7932固定游乐设施安全法

规章:加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第8卷第4分章

第450—560节 非受火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第750—797节 锅炉安全规定

2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2.1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的形成

1955年,国家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

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截至2003年6月1日,长期以来,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主要依据的是《暂行条例》。上届政府朱镕基总理于2003年3月11日签署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行政法规:《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代)。

(2)法规性文件:《实施细则》。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等。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目前以部门令形式发布的特种设备规章已有6个,即:《小型和常压热水

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地方规章,如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 第三层次: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规程、规则等,已有64个)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第四层次: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

(1)技术规定(锅炉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编写导则》、《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

(2)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相关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由标准化组织组织制定,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与制定。如GB150、151等。

2.2存在问题

尽管上述法规体系、制定的建立,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现行的法规体系与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较大差距。

问题一 安全监察制度少专门法律的支撑

与国际上情况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在法律层次上存在差距。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对待种设备的管理均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问题二 法规层次存在缺陷

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大的方面解决了《暂行条例》不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济环境问题、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确立了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但是,也应该看到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对特种设备材料的监督未予明确;

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未予明确;

对特种设备有关保险(包括检验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等)的鼓励政策没有体现。

问题三 部门规章不健全

作为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部门规章”内容不健全。目前,除了已有的6个规章外,其他管理规定、办法等应以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如行政程序、审批办法等等)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而不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

问题四 安全技术规范不完善

缺少事故分析导则和安全评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事故的统计范围、事故分类与国外不一致。各类安全技术规范不还不完善,尤其是机电类特种设备有关规程规则,缺口较大。

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较为分散,需要归类整合。

问题五 部分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不一致

一是主体关系,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文件的执行主体是原劳动部(如

《蒸规》等)、有些文件的执插主体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容规》、《13号令》等),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主体关系发生了变化,应对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明确主体关系。

二是一致性问题,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尽一致(如程序规定、时限要求等),需要修改调整,以符合新条例的规定。

问题六 标准体系不完整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尚不完整。锅炉和压力容器目前刚刚开始纳入同一标准体系,但仍存锅炉相关标准和压力容器相关标准(如相关的材料标准、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及无损检测标准)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标准化工作长期与安全监察工作脱节,许多标准长期得不到修订,标准解释工作不及时,安全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在标准中得不到解决。

另外,我国特种设备标准在国际上的地位有待提升,影响有待扩大。

3 法规体系框架提出的背景

3.1 理论研究环境 从1999年,锅炉局已经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制的思考和研究,初步探讨了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思路。2001年,专题立项进行国外体制研究,收集、翻译主要发达国家相应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研究了国外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

3.2 法规基础环境 条例确立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特种设备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

察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在暂行条例下,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3.3 国际接轨环境 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和较好的立法环境,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内容,加入WTO的新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加快了完善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进程。

3.4 领导重视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问题十分重视。1999年1月16日,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中指出:“像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一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几十年前我们就是这么做的,现在有些制度松驰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希望你们对安全生产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从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立法,是加强安全监察的首要工作。

3.5 社会关注 社会各界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强,渴望尽快有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特种设备的立法能够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九届人大三次、四次、五次会议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连续四年每年都有近200名人大代表共提出了共18项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人大财经委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这对健珍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具有推动促进意义。

4 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4.1 基本思路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拟建立“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框架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构成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待制定)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颁布)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 令(拟订19件,现有6件)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各项技术规程、规则(拟订355个,现有64个)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约1100多个)

法律体系表

4.2 法规体系结构:

第四层次 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第一层次法律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关于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在特种设备领域提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第十条),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强制执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的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及程序规

定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审查评定细则、人员考核大纲、题库等。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因此是法规体系中的主要内容。

关于安全技术规范与引用标准的关系

引用标准系指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效力,具有强制属性,并成为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引用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

关于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实现的目标特征

-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趋向;

-反映科技进步的要求,代表科技进步的发展水平;

-反映境内外统一的要求,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统一境内外许可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能检验制度。

努力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解决安全监察法律地位及各方责任问题;

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问题;

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

四是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基准,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问题。

4.3 规章及规范的归类原则

4.3.1 规章归类原则:

a.综合性、通用性、管理性内容较为突出的办法、规定,如:事故处理办法等;社会周知并共同遵守的规定,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b.按照特种设备分类,并考虑监察管理的需要,一类特种设备制定一部规

章,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c.因统一境内外制造管理制度的特殊需要而设立的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4.3.2 安全技术规范归类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拟分为管理类和技术类两类。

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是指管理性、程序性内容为主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的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及程序规定等,初步拟订为80个。

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是指技术性内容为主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审查评定细则、人员考核大纲、大纲等,初步制订为275个。

管理类和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均按不同设备进行分类制订。

4.4 法规制定机制

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涉及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工作量很大。应建立一个承担法规制定的研究、起草、解释的机制,以减轻监察机构在立法、法规解释等方面的压力。因此,制(修)订工作要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作用,体现开放立法的原则。由锅检中心组织若干技术委员会(按特种设备不同种类分别设置),具体承担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监察规程等重要的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立项、审定和发布。其中,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经过规定的立项、编制、审定程序后,由总局领导签发;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定发布办法,在经过规定的立项、编制、审定程序后,由总局领导授权锅炉局局长签署,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将目录报经总

局领导审签后,用总局公告发布。

4.5 规章及规范目录(见附件)

5 法规体系框架的完善实施

5.1 提出法规体系完善实施的计划:

提出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划并分步实施。争取用5年基本完成。 既要考虑法规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又要考虑今后的发展趋势,客观地提出法规体系完善实施的计划。原则上,属于行政管理规定、程序要求的内容尽可能协调一致,促进统一;如:已经整合、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已经协调一致并进入立法程序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管理、检验机构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等。属于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性能要求的内容,可根据特种设备种类、特点,制定专项规定和办法;如各类监察规程、检验规则等等。

5.2 继续努力争取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法》:

积极开展调研,尽早着手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等方面的支持,力争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5.3 全面贯彻新条例的同时,研究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法规是实践的总结,也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完善。新条例要经过实践的考验,执行中可能会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问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因此,在全面贯彻新条例的同时,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条例未予明确、而在监察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探索,是非常必要的。如,特种设备材料的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执行主体、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特种

设备有关保险(包括检验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等)的鼓励政策等等,可以而且应该在安全监察的实践中进行试点研究。

5.4 健全与新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

法规设定的内容是基本的要求,还需要配套的规章作具体的规定。因此,根据法规设定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与新条例配套的规章,凡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办法,均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而对目前已经有的、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的监察规定、办法,应尽快予以修订和完善,并进行分类,缺项补齐、归类整合。属于“部门规章”的规定、办法,应抓紧制订和修订,并按《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

5.5 完善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制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不同的特种设备类别,由锅检中心组织专门的小组起草,经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总局授权签发。

拟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整合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超高压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拟制定)组合作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分篇。

另外,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理顺主体关系。具体内容的设定要按照新条例进行调整,与新条例相符合。

5.6 建立统一的承压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标准体系:

考虑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大趋势,认为应该积极靠拢国际标准。逐步建立或形成相对一致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对一些相关的标准,如有关材料标准、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和无损检测标准应该尽快协调一致。

5.7 建立和完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体系:

组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专家队伍,同时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快这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进度。加强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协调,积极参加有关标准化工作,及时将安全监察工作及检验工作中所涉及的安全技术问题反馈到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使有关标准得以完善提高。

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分 类 目 录

一、部门规章(19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办法

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察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

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待确定)

特种设备材料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监督管理办法

二、安全技术规范(355个)

(一)管理类规范(80个)

1、规章、规范管理:

特种设备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2、事故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导则

特种设备信息公布监督管理规则

3、统计信息:

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信息公布监督管理规则

4、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5、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锅炉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锅炉水处理人员考核规则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规则

安全阀校验人员考核规则

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堵漏人员考核规则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电梯司机考核规则

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司机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司索人员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指挥人员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司机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缆索编索人员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游乐设施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游乐设施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考核规则(待确定)

7、安全监察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核管理规则

8、行政执法:

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文书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则

9、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管理规则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规则

10、压力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1、电梯:

电梯制造许可规则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电梯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2、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3、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设文件鉴定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4、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规则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客运索道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5、厂(场)内机动车辆

(待确定后增补相关内容)

16、材料

特种设备材料制造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17、安全附件、保护装置:

安全阀制造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氧舱用测氧仪制造许可规则

(二)技术类规范(275个)

1.统计 信息:

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字典

特种设备法规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行政管理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单位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检验案例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数据统计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鉴定评价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鉴定评价细则

3、检验检测人员:

锅炉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管理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电梯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射线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超声波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表面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4、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大纲

承压件焊接人员考核大纲

结构件焊接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水处理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氧舱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电梯司机考核大纲

电梯安装、维修维护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司机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司索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指挥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司机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缆索编索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有关厂内机动车辆内容待确定后增补)

5、安全监察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大纲

6、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深冷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铁路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长管拖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罐式集装箱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锅炉安装安全性有监督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锅炉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氧舱定期检验规程

深冷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汽车罐车定期检验规程

长管拖车定期检验规程

铁路罐车定期检验规程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附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乙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锅炉安装许可审查细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审查细则

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审查细则

氧舱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7、压力管道: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公用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长输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审查细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审查细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审查细则

8、电梯:

乘客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载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液压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杂物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自动扶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乘客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载货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维护保养规程

乘客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载货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定期检验规程

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乘客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载货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液压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自动扶梯型式试验细则

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细则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评审细则

9、起重机械: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铁路起重机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门座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升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缆索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桅杆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旋臂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塔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铁路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座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升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缆索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桅杆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旋臂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桥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铁路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座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升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缆索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桅杆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旋臂式起策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机械工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规程

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铁路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门座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升降机定期检验规程

缆索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桅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旋臂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定期检验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座起重机械式试验细则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缆索起策机型式试验细则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审查细则

10、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规程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沿地面运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审查细则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沿地面运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11、客运索道: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客运缆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客运拖牵索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程

客运架空索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缆车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维护保养规程

客运缆车定期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评审细则

12、厂(场)内机动车辆

(待确定后增补相关内容)

13、材料:

特种设备材料制造监督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要求

锅炉用材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用材技术要求

压力管道用材技术要求

14、安全附件、保护装置: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型式试验规程

安全阀定期校验规程

电梯安全钳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限速器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限速器定期试验规程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堆积

电梯门锁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量限制器型式试验规程

力矩限制器型式试验规程

起升高度限制器型式试验规程

制动器型式试验规程

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规程

安全阀技术要求

水位表技术要求

液位计技术要求

水位控制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温度控制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气瓶瓶阀技术要求

气瓶减压阀技术要求

液位限制阀技术要求

阴极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电梯安全钳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限速器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缓冲器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门锁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控制柜安全技术要求

起重量限制器安全技术要求

力矩限制器安全技术要求

起升高度限制器安全技术要求

制动器安全技术要求

索道抱索器安全技术要求

背景知识1:

特种设备名词及术语

1、锅炉(boiler、power boiler):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条例第七章 附则)

通俗解释: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量、电能、工业排放的高温气体的热量,加热水或其他介质(如有机热载体、汞等),从而得到蒸汽或高温介质的热力设备。锅炉用途极广,如机车、轮船、发电厂及各种工业上。早期结构比较简单,为一个筒体,在其下燃烧燃料,产生蒸汽。

按结构可分为水管和火管锅炉。水管锅炉的管子与锅筒连接,以增加受热面,管内为水,燃料在其外燃烧。水管锅炉的水循环有自然循环、强制循环(利用循环泵)、直流之分;火管锅炉的管子装在锅壳内,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在管内通过,加热锅壳内的介质。

按燃料可分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其燃烧方式有固定火床、移动火床、流化床、煤粉燃烧等方法。

按用途可分为生活用锅炉(主要是采暖及供热水)、生产用锅炉和发电用锅炉。

锅炉每小时产汽量小到几十公斤,大到4000多吨,蒸汽压力最低为0.1Mpa以下,最高可达30Mpa。我国目前最大的锅炉蒸发量为2000t/h,压力为18Mpa。

据1998年统计,我国现有在用锅炉50多万台。

2、压力容器(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通俗解释:压力容器是压力介质和密闭空间组成的容器,设计压力等于或高于0.1Mpa的称压力容器,其中壳体内部压力高于外部者称为内压容器,反之,称外压容器。

压力容器分为固定式、移动式和载人三大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在固定位置安装和使用的压力容器,按其设计压力(P)可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四个压力级;按其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可分为反应、换热、分离和储存容器4个品种。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集装箱式压力容器和各类气瓶(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氟利昴等)以及燃气汽车车用气瓶。

载人压力容器是指医疗用高压氧舱、潜水用压力容器等。

据1998年统计,我国现有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122.8万多台、罐车1.8万辆、气瓶6600多万台。

3、压力管道(pressure pipe):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三)压力管道:在一定压力或温度下输送流体(气体、汽体、液体)的细长的圆筒形物体。

通俗解释: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用于输送介质,并在使用中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的特种设备。与压力管道相连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也属压力管道范畴。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工业管道: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它辅助管道。

公用管道:城市或乡镇范围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长输管道: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4、电梯(elevator、lift):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极(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通俗解释:电梯是一种沿固定的刚性导轨自一个高度运行至另一个高度的升降装置。可分为乘客(包括病床、客货)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crane):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T,且提升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通俗解释:起重机械是以间歇工作方式,升降物件或提升并在限定范围内运移物件用的机械设备。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起重机和升降机三大类。其中起重机一般包括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起重机等。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通俗解释:客运架空索道是利用架空绳索支承和牵引客车运送乘客的一种机械运输设备。如以货车代替客车,变运送乘客为运送货物,则为货运架空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和货运架空索道均隶属于缆索起重机。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通俗解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在公共场所中供大众娱乐用的机械、声光电设备和无动力设施。包括载人、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类特种设备。

8、厂内机动车辆:泛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机场、矿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堆垛机、正面吊运机、固定式平台搬运车、牵引车、工程机构(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筑路机械(如压路机、摊铺机等)、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9、防爆电气设备*:指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使用,避免引燃或引爆使用该设备场所的电气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防爆电机、防爆电器、防爆照明灯具、防爆仪表、防爆通讯器材等。

背景知识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安全监察的特点与任务

第三章 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

第四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安全监察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 概述

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等)(以下简称“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危险性设备。其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或运输易燃、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世界各国政府都给予高度重视,并没有专门机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监察是指:由政府专门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领域,实施强制性监督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这里的所说的监督检查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它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严格依法办事,使生产和服务活动达到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作为专门的安全监督领域,有其突出的特点,即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设备实施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加强设备安全监察,避免和防止事故发生,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保证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安全监察历史较短。从1955年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至今,虽然经历了建立、合并、建立、撤销、再建立的曲折过程,但事业还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安全监察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

事故是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事故血的教训唤起人们的警觉,同时安全监察工作在事故中逐步得到加强和完善。下面向大家介绍几起国内外重大设备事故案例。

国外设备事故:1905年美国麻萨诸塞州的勃洛克鞋厂发生锅炉爆炸,死58人,伤11人,财产损失25美元。1944年美国俄亥俄州发生的液化天然气贮罐爆炸并引起火灾的事故,造成死亡128人。1973年日本一套乙烯装置发生泄露引起爆炸,直接损失150亿日元。1984年墨西哥一家液化石油气体分配中心贮罐爆炸,引起火灾,死亡452人,伤4248人,35万人被迫撤离,1万人无家可归。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某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剧毒)贮罐泄漏,毒气大量逐出,使2580人丧生、2万多人中毒,成为国际一大惨案。1999年7月1日,法国南部阿尔卑斯山度假城市加普附近发生一起缆车坠毁事故,21人死亡。

国内设备事故:1955年天津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死8人,伤69人,直

接损失27万元。1972年12月,辽宁省开原制油厂,发生压力容器爆炸,死亡23人,伤31人。1979年3月28日,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亡44人,受伤37人。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电化厂发生液氯钢瓶爆炸,死亡59人,严重中毒779人,直接损失63万元。1979年12月18日,吉林省发生液化石油气球形贮罐开裂泄漏,导致火灾和爆炸,大火持续23小时,死亡32人,受伤54人,直接损失600多万元。1993年3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仓港电厂锅炉炉膛爆炸,死亡23人,受伤24人。1995年1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内街道上发生煤气管道破裂,12人死亡,49人受伤。1998年3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液化气球罐发生泄漏,而后引起爆炸,死亡12人,受伤30人。1999年10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马风岭风景区发生缆车坠毁事故,12人死亡,21人受伤。另外电梯、起重机机构等损坏和伤人事故也时有发生。

事故的爆炸声、燃烧的劈啪声、死难家属的呼唤声仿佛仍在耳边,惨痛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向人们敲响亮了警钟,严峻的安全形势和进一步做好设备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已摆在我们面前。一起起恶性事故的发生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处理生产生活与安全的关系,不断加强与事故的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切不可“要钱不要命”,要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加强设备事故预防研究和定期检验,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安全监察工作历史

解放前,中国工业落后,生产水平低下,设备数量很少,而且集中在少数大城市。当时上海有一个自由职业者组织的锅炉检验师协会,对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在日伪统治时期的东北地区,如沈阳、哈尔滨等地的伪警察局曾设专人负责管理锅炉。4

解放初期,我国开始对锅炉这类设备进行管理,其安全问题是作为工厂安全的组成部分对待的,仅在上海市劳动局设有特种机械科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升降机的安全。1952年,江苏武进牛塘桥桓兴记油厂锅炉爆炸,死伤多人,引起了劳动部门重视,发出了事故通报。1953年,劳动部委托上海市劳动局举办全国第一期劳动部门锅炉安全检验人员训练班,为期6个月,有72人参加培训,这是我国培训的第一批锅炉安全技术干部。从此,全国各省市劳动部门开始设专管和兼管锅炉安全的人员。同时,在原劳动部试行的《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中对锅炉与气瓶的安全作了专门规定,推动了锅炉安全工作的开展。

1955年4月,当时的苏联劳动保护专家提出在中国建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议。不久,天津国棉一厂锅炉爆炸,国务院发出通报,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同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成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后,首先组织一些部门和地区对锅炉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处理了一批有严重隐患的锅炉。人而使锅炉爆炸事故有了明显减少。

1958中以后的“大跃进”,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冲击很大,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被撤消,业务归并到劳动保护局,专业干部相应减少。由于当时形势的影响,在“全民办电”、“蒸汽化”运动中,“土锅炉”、“万能灶”等到处泛滥。由于质量低劣、违反科学规律,致使“土锅炉”爆炸事故不断发生。1959年5月国务院在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中提出要特别注意加强“土锅炉”的安全工作,但是机构被削弱,人员减少,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事故率仍然很高,仅1960年发生的“土锅炉”爆炸事故就达100余起。

1963年3月,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薄一波听取了劳动部工作汇报后指出:“对于管理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予以加强,人员不能减少。这方面的工作,对企业的生产至关重要,今后劳动部仍应继续抓。关于目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劳动部迅速写一个报告来”。5月18日,劳动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28日国务院批转了劳动部的报告,并批准重建锅炉安全监察局,确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干部编制500人,各地按照分配的编制普遍建立了机构。11月,劳动部在武昌召开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了安全监察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对工作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监察机构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司炉培训考试;利用3年时间开展锅炉登记建档、检验工作;以多种形式培训安全监察专业干部,提高队伍素质;通过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形式论证了有关的安全规程和标准。加强了立法、管理、培训等基础工作,开展了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等环节的监察管理,设备的安全状况有了好转,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十年动乱期间,安全监察工作也同各行各业一样,受到严重冲击,各级监察机构被撤销,专业干部被下放或调离。安全监察工作遭到彻底的破坏,教训极为深刻。

1979年,连续发生了几起压力容器恶性爆炸事故,死伤人数较多,经济损失很大。为此,国务院先后发了若干文件。

国发[1979]208号文件转《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热交换器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

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那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混乱局面再也不继续下去了”。国发[1979]249号文件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在原有干部编制的基础上,新增800名编制,解决了各地机构和人员的问题。文件指出:“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家授于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察的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当前事故严重的局面迅速扭转过来。”遵照国务院批示精神,逐渐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培训了大批监察干部,成立了专门从事技术检验的检验机构,使监察、检验工作有了新的起色。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此后,各地在贯彻执行《暂行条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设计审查;制造厂定点;实行产品监检;推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制度;进行司炉工、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开展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配套规章的编写;确保设备检验率等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万台事故率从1979年的平均7下降到1989年的平均0.8,做到了稳中有降。

国家领导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朱镕基、薄一波、邹家华、吴邦国等都对安全监察、检验工作作过专门批示。1999年1月16日,江泽民总书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监察、质量管理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至今已形成由监察、检验机构密切配合的监察检验体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建设也已基本成形,做到了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开展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的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分别原由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其职能都从原劳动部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局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此项工作。

总之,安全监察从建立机构40多年来,虽然经历了三起两落的曲折过程,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仍然不断壮大起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

(二)安全监察工作现状

鉴于该类设备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其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对设备实行专门的安全监察,是许多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其作用也被我国的工作实践所证明。

1、国外安全监察现状

美国:美国各州政府负责安全监察工作,都有关于安全方面的法令,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负责制订安全方面的规范,美国检验师协会(NBBI)负责实施法令,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德国:对安全方面的管理,由联邦政府劳工与社会秩序部负责,各州也设有劳工局,政府负责立法,组织制订技术规程、规范等,具体工作委托技术监督协会(TUV)实施。

英国:政府劳工部所辖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负责安全工作,有立法、批准检查检验机构、处罚、仲裁等职能,具体检验工作由工作技术机构实施。

日本:安全工作由劳动省、通产省等有关部门分别管理,负责制订法律、

政令、省令、公告、规范、标准等,具体检验工作由有关协会作为国家的代行检查机关实施。

2、国内安全监察现状

特种设备是经济建设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关系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安全。目前,我国在用锅炉50.65万台;固定式压力容器126万台;各类气瓶6133.30万只;在用罐车17291辆以及大量的其它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已有3613家;安装单位4127家。每年约有3万台~5万台锅炉产品出厂,近20万台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近2000万只气瓶产品出厂。

建立了安全监察制度——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目前,在《条例》和《规定》下,已有37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规定、办法类别2个,安全监察规程类8个,技术检验规则类7个)和一系列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

加强了监察、检验队伍的建设——目前,全国县以上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共有679个安全监察专管机构,1675个兼管机构;共有3925名监察人员,其中专职监察人员2232名。共有989个检验技术机构;16605名检验人员,其中工

程技术人员13870人,占总人数的83.53%,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848人,占技术人员数的13.32%,中级技术职称人员5719人,占技术人员数的41.23%。各类持证检验人员已达到12073人,占检验单位总人数的72.7%。通过调整,使检验单位的人员知识结构逐渐优化,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已逐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正规化的检验队伍。其作为一个承担设备法定检验任务的行业,普遍地得到社会的承认。

强化实施,降低了事故率——通过监督检查,促进了定期检验率的提高,1989年,锅炉定期检验率91.2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率71.74%;气瓶定期检验率70.5%。1999年度,锅炉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3.1%;气瓶定期检验率提高为72.3%。1989年度,锅炉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3.1%;气瓶定期检验率提高为72.3%。1989年~1999年,检验单位共累计检验在用锅炉275.26万台次;累计检验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267.47万台次;累计检验在用气瓶6323.95万只次;累计监检锅炉产品44.79万台;累计监检压力容器产品177.93万台;累计监检气瓶产品9800.6万只。通过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使设备爆炸事故率稳步下降,为保护设备安全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章,安全监察的特点与任务

一、安全监察的特点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及设备的监督管理,是从防止事故为出发点,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Code System of Special Equipment)

主讲:柳文平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局长

高级工程师、全国气瓶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第一部分: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1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情况

2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3 法规体系框架提出的背景

4 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5 法规体系框架的完善实施

附件:特种设备完全监察部门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分类目录

背景知识1:特种设备名词及术语

背景知识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引言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形势以及WTO规则的要求,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如何尽快研究制订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建立和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完全监察法规体系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因此,亟待吸取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体系

进行系统研究,结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框架思路,以适应新的要求。

1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情况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都有专门的法律调整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种行为。如德国,有《设备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十种需要监督的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对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提出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安全要求,授权有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权限,同时授权有资格的技术机构从事法定检验。德国联邦政府根据《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对每一种需要监督的设备制订条例,在条例中授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有关安全管理职能,同时授权行使职能的部门组织制定技术规章。此外,美国各州、加拿大各省、日本、马来西亚等国都有特种设备的专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欧盟有多项欧洲指令,如《承压设备指令》、《索道指令》、《电梯指令》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授权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有关管理,各国基本做法一致,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对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提出监督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这些要求通常是以法律、法规(政令、条例)、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形式提出,并已形成完整的安全法规体系。

日本: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气瓶等特种设备建立了“法律——政令——省令——告示——通知——相关标准”6个层次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例如:

法律《劳动安全卫生法》、《高压气体保安法》(天皇颁布)

政令《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高压气体保安法实施令》(首相颁布) 省令《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一般高压气体保安规则》(大臣颁布)

告示《锅炉及第一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准》、《高压气体保安法实施令相前告示》

通知 《防止锅炉低水位事故的技术指南》

相关标准 JIS标准

德国:对特种设备建立了“法律 条例 部令 技术规范 相关标准”5个层次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例如:

法律 《设备安全法》

条例《蒸汽锅炉条例》、《压力容器条例》、《高压气体管道条例》、《电梯条例》等

部令 《蒸汽锅炉监察规程》(TRD)、《压力容器监察规程》(TRB)、《压力管道监察规程》

(TRR)

规范 AD压力容器规范等

相关标准 DIN标准

美国:联邦没有特种设备方面统一的专项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的安全立法体现在各州,分别在劳动法、行政法、工业法、注释法等法律中设置专门章节(或条款)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提出要求。每个州都有特种设备方面的规定,49个州有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法律;44个州有电梯方面的法律。锅炉压力容器大体上设计、建造、安装主要依据ASME规范作为法令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定期检验、修理、改造及安全附件主要依据NBBI的有关规程进行监督管

理。

美国联邦政府就管道和气瓶、罐车等特种设备制定如下法律、规章: 法律:联邦危险品法,关于罐车的有关内容;

管道安全法:关于管道输送安全、环保的有关内容。

规章:联邦法规汇编等49卷涉及气瓶、罐车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有以下几个章节:

49 CFR part 178关于气瓶的内容;

49 CFR part 179 关于铁路罐车的内容;

49 CFR part 180 关于汽车罐车的内容;

49 CFR part 190-192,194,195,198关于管道的内容。

美国加州制定了如下特种设备法律、规章:

法律:劳动法典中

Section 7620—777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

Section 7900—7915游乐设施安全法

Section 7920—7932固定游乐设施安全法

规章:加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第8卷第4分章

第450—560节 非受火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第750—797节 锅炉安全规定

2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2.1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的形成

1955年,国家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

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截至2003年6月1日,长期以来,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主要依据的是《暂行条例》。上届政府朱镕基总理于2003年3月11日签署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行政法规:《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代)。

(2)法规性文件:《实施细则》。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等。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目前以部门令形式发布的特种设备规章已有6个,即:《小型和常压热水

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地方规章,如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 第三层次: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规程、规则等,已有64个)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第四层次: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

(1)技术规定(锅炉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编写导则》、《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

(2)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相关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由标准化组织组织制定,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与制定。如GB150、151等。

2.2存在问题

尽管上述法规体系、制定的建立,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现行的法规体系与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较大差距。

问题一 安全监察制度少专门法律的支撑

与国际上情况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在法律层次上存在差距。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对待种设备的管理均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问题二 法规层次存在缺陷

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大的方面解决了《暂行条例》不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济环境问题、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确立了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但是,也应该看到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对特种设备材料的监督未予明确;

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未予明确;

对特种设备有关保险(包括检验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等)的鼓励政策没有体现。

问题三 部门规章不健全

作为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部门规章”内容不健全。目前,除了已有的6个规章外,其他管理规定、办法等应以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如行政程序、审批办法等等)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而不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

问题四 安全技术规范不完善

缺少事故分析导则和安全评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事故的统计范围、事故分类与国外不一致。各类安全技术规范不还不完善,尤其是机电类特种设备有关规程规则,缺口较大。

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较为分散,需要归类整合。

问题五 部分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不一致

一是主体关系,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文件的执行主体是原劳动部(如

《蒸规》等)、有些文件的执插主体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容规》、《13号令》等),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主体关系发生了变化,应对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明确主体关系。

二是一致性问题,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尽一致(如程序规定、时限要求等),需要修改调整,以符合新条例的规定。

问题六 标准体系不完整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尚不完整。锅炉和压力容器目前刚刚开始纳入同一标准体系,但仍存锅炉相关标准和压力容器相关标准(如相关的材料标准、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及无损检测标准)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标准化工作长期与安全监察工作脱节,许多标准长期得不到修订,标准解释工作不及时,安全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在标准中得不到解决。

另外,我国特种设备标准在国际上的地位有待提升,影响有待扩大。

3 法规体系框架提出的背景

3.1 理论研究环境 从1999年,锅炉局已经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制的思考和研究,初步探讨了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框架思路。2001年,专题立项进行国外体制研究,收集、翻译主要发达国家相应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研究了国外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

3.2 法规基础环境 条例确立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特种设备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

察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几十年,在暂行条例下,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3.3 国际接轨环境 有广泛的国际基础和较好的立法环境,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内容,加入WTO的新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加快了完善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进程。

3.4 领导重视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问题十分重视。1999年1月16日,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中指出:“像锅炉这类压力容器,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一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几十年前我们就是这么做的,现在有些制度松驰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希望你们对安全生产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从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立法,是加强安全监察的首要工作。

3.5 社会关注 社会各界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强,渴望尽快有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特种设备的立法能够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九届人大三次、四次、五次会议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连续四年每年都有近200名人大代表共提出了共18项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人大财经委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这对健珍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具有推动促进意义。

4 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4.1 基本思路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拟建立“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框架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构成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待制定)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颁布)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 令(拟订19件,现有6件)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各项技术规程、规则(拟订355个,现有64个)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约1100多个)

法律体系表

4.2 法规体系结构:

第四层次 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第一层次法律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关于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在特种设备领域提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第十条),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强制执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的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及程序规

定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审查评定细则、人员考核大纲、题库等。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因此是法规体系中的主要内容。

关于安全技术规范与引用标准的关系

引用标准系指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效力,具有强制属性,并成为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引用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

关于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实现的目标特征

-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趋向;

-反映科技进步的要求,代表科技进步的发展水平;

-反映境内外统一的要求,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统一境内外许可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能检验制度。

努力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解决安全监察法律地位及各方责任问题;

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问题;

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

四是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基准,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问题。

4.3 规章及规范的归类原则

4.3.1 规章归类原则:

a.综合性、通用性、管理性内容较为突出的办法、规定,如:事故处理办法等;社会周知并共同遵守的规定,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b.按照特种设备分类,并考虑监察管理的需要,一类特种设备制定一部规

章,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c.因统一境内外制造管理制度的特殊需要而设立的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4.3.2 安全技术规范归类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拟分为管理类和技术类两类。

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是指管理性、程序性内容为主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的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及程序规定等,初步拟订为80个。

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是指技术性内容为主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审查评定细则、人员考核大纲、大纲等,初步制订为275个。

管理类和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均按不同设备进行分类制订。

4.4 法规制定机制

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涉及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工作量很大。应建立一个承担法规制定的研究、起草、解释的机制,以减轻监察机构在立法、法规解释等方面的压力。因此,制(修)订工作要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作用,体现开放立法的原则。由锅检中心组织若干技术委员会(按特种设备不同种类分别设置),具体承担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监察规程等重要的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立项、审定和发布。其中,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经过规定的立项、编制、审定程序后,由总局领导签发;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定发布办法,在经过规定的立项、编制、审定程序后,由总局领导授权锅炉局局长签署,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将目录报经总

局领导审签后,用总局公告发布。

4.5 规章及规范目录(见附件)

5 法规体系框架的完善实施

5.1 提出法规体系完善实施的计划:

提出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划并分步实施。争取用5年基本完成。 既要考虑法规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又要考虑今后的发展趋势,客观地提出法规体系完善实施的计划。原则上,属于行政管理规定、程序要求的内容尽可能协调一致,促进统一;如:已经整合、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已经协调一致并进入立法程序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执法管理、检验机构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等。属于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性能要求的内容,可根据特种设备种类、特点,制定专项规定和办法;如各类监察规程、检验规则等等。

5.2 继续努力争取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法》:

积极开展调研,尽早着手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等方面的支持,力争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5.3 全面贯彻新条例的同时,研究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法规是实践的总结,也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完善。新条例要经过实践的考验,执行中可能会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问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因此,在全面贯彻新条例的同时,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条例未予明确、而在监察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探索,是非常必要的。如,特种设备材料的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执行主体、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特种

设备有关保险(包括检验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等)的鼓励政策等等,可以而且应该在安全监察的实践中进行试点研究。

5.4 健全与新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

法规设定的内容是基本的要求,还需要配套的规章作具体的规定。因此,根据法规设定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与新条例配套的规章,凡涉及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办法,均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公布。而对目前已经有的、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的监察规定、办法,应尽快予以修订和完善,并进行分类,缺项补齐、归类整合。属于“部门规章”的规定、办法,应抓紧制订和修订,并按《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

5.5 完善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制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不同的特种设备类别,由锅检中心组织专门的小组起草,经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总局授权签发。

拟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整合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超高压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拟制定)组合作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分篇。

另外,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理顺主体关系。具体内容的设定要按照新条例进行调整,与新条例相符合。

5.6 建立统一的承压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标准体系:

考虑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大趋势,认为应该积极靠拢国际标准。逐步建立或形成相对一致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对一些相关的标准,如有关材料标准、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和无损检测标准应该尽快协调一致。

5.7 建立和完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体系:

组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专家队伍,同时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快这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进度。加强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协调,积极参加有关标准化工作,及时将安全监察工作及检验工作中所涉及的安全技术问题反馈到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使有关标准得以完善提高。

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分 类 目 录

一、部门规章(19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办法

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察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

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待确定)

特种设备材料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监督管理办法

二、安全技术规范(355个)

(一)管理类规范(80个)

1、规章、规范管理:

特种设备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2、事故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导则

特种设备信息公布监督管理规则

3、统计信息:

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信息公布监督管理规则

4、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5、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锅炉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锅炉水处理人员考核规则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规则

安全阀校验人员考核规则

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堵漏人员考核规则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电梯司机考核规则

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司机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司索人员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指挥人员考核规则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司机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缆索编索人员考核规则

客运索道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游乐设施管理人员考核规则

游乐设施操作人员考核规则

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规则

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考核规则(待确定)

7、安全监察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核管理规则

8、行政执法:

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文书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则

9、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氧舱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管理规则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规则

10、压力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1、电梯:

电梯制造许可规则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电梯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2、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3、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设文件鉴定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4、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规则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客运索道使用登记与监督管理规则

15、厂(场)内机动车辆

(待确定后增补相关内容)

16、材料

特种设备材料制造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17、安全附件、保护装置:

安全阀制造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氧舱用测氧仪制造许可规则

(二)技术类规范(275个)

1.统计 信息:

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字典

特种设备法规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行政管理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单位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检验案例数据库结构

特种设备数据统计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鉴定评价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能力要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鉴定评价细则

3、检验检测人员:

锅炉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管理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电梯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射线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超声波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表面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4、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焊接人员考核大纲

承压件焊接人员考核大纲

结构件焊接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水处理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氧舱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电梯司机考核大纲

电梯安装、维修维护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司机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司索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指挥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司机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缆索编索人员考核大纲

客运索道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人员考核大纲 (有关厂内机动车辆内容待确定后增补)

5、安全监察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大纲

6、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深冷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铁路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长管拖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罐式集装箱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锅炉安装安全性有监督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锅炉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氧舱定期检验规程

深冷容器定期检验规程

汽车罐车定期检验规程

长管拖车定期检验规程

铁路罐车定期检验规程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附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乙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锅炉安装许可审查细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审查细则

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审查细则

氧舱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7、压力管道: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公用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长输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长输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审查细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审查细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审查细则

8、电梯:

乘客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载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液压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杂物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自动扶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自动人行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乘客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载货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维护保养规程

乘客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载货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定期检验规程

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乘客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载货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液压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细则

自动扶梯型式试验细则

自动人行道型式试验细则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评审细则

9、起重机械: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铁路起重机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门座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升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缆索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桅杆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旋臂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塔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铁路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座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升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缆索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桅杆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旋臂式起重机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桥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铁路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门座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升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缆索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桅杆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旋臂式起策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机械工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规程

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铁路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门座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升降机定期检验规程

缆索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桅杆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旋臂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规程

轻小型起重设备定期检验规程

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座起重机械式试验细则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缆索起策机型式试验细则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审查细则

10、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规程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沿地面运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要求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审查细则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旋转、升降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沿地面运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细则

11、客运索道: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客运缆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客运拖牵索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程

客运架空索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缆车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维护保养规程

客运缆车定期检验规程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评审细则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评审细则

12、厂(场)内机动车辆

(待确定后增补相关内容)

13、材料:

特种设备材料制造监督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要求

锅炉用材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用材技术要求

压力管道用材技术要求

14、安全附件、保护装置: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型式试验规程

安全阀定期校验规程

电梯安全钳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限速器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限速器定期试验规程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堆积

电梯门锁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量限制器型式试验规程

力矩限制器型式试验规程

起升高度限制器型式试验规程

制动器型式试验规程

索道抱索器型式试验规程

安全阀技术要求

水位表技术要求

液位计技术要求

水位控制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温度控制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气瓶瓶阀技术要求

气瓶减压阀技术要求

液位限制阀技术要求

阴极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电梯安全钳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限速器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缓冲器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门锁安全技术要求

电梯控制柜安全技术要求

起重量限制器安全技术要求

力矩限制器安全技术要求

起升高度限制器安全技术要求

制动器安全技术要求

索道抱索器安全技术要求

背景知识1:

特种设备名词及术语

1、锅炉(boiler、power boiler):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条例第七章 附则)

通俗解释: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量、电能、工业排放的高温气体的热量,加热水或其他介质(如有机热载体、汞等),从而得到蒸汽或高温介质的热力设备。锅炉用途极广,如机车、轮船、发电厂及各种工业上。早期结构比较简单,为一个筒体,在其下燃烧燃料,产生蒸汽。

按结构可分为水管和火管锅炉。水管锅炉的管子与锅筒连接,以增加受热面,管内为水,燃料在其外燃烧。水管锅炉的水循环有自然循环、强制循环(利用循环泵)、直流之分;火管锅炉的管子装在锅壳内,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在管内通过,加热锅壳内的介质。

按燃料可分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其燃烧方式有固定火床、移动火床、流化床、煤粉燃烧等方法。

按用途可分为生活用锅炉(主要是采暖及供热水)、生产用锅炉和发电用锅炉。

锅炉每小时产汽量小到几十公斤,大到4000多吨,蒸汽压力最低为0.1Mpa以下,最高可达30Mpa。我国目前最大的锅炉蒸发量为2000t/h,压力为18Mpa。

据1998年统计,我国现有在用锅炉50多万台。

2、压力容器(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通俗解释:压力容器是压力介质和密闭空间组成的容器,设计压力等于或高于0.1Mpa的称压力容器,其中壳体内部压力高于外部者称为内压容器,反之,称外压容器。

压力容器分为固定式、移动式和载人三大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在固定位置安装和使用的压力容器,按其设计压力(P)可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四个压力级;按其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可分为反应、换热、分离和储存容器4个品种。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集装箱式压力容器和各类气瓶(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氟利昴等)以及燃气汽车车用气瓶。

载人压力容器是指医疗用高压氧舱、潜水用压力容器等。

据1998年统计,我国现有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122.8万多台、罐车1.8万辆、气瓶6600多万台。

3、压力管道(pressure pipe):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三)压力管道:在一定压力或温度下输送流体(气体、汽体、液体)的细长的圆筒形物体。

通俗解释: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用于输送介质,并在使用中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的特种设备。与压力管道相连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也属压力管道范畴。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工业管道: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它辅助管道。

公用管道:城市或乡镇范围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长输管道: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4、电梯(elevator、lift):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极(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通俗解释:电梯是一种沿固定的刚性导轨自一个高度运行至另一个高度的升降装置。可分为乘客(包括病床、客货)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crane):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T,且提升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通俗解释:起重机械是以间歇工作方式,升降物件或提升并在限定范围内运移物件用的机械设备。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起重机和升降机三大类。其中起重机一般包括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起重机等。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通俗解释:客运架空索道是利用架空绳索支承和牵引客车运送乘客的一种机械运输设备。如以货车代替客车,变运送乘客为运送货物,则为货运架空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和货运架空索道均隶属于缆索起重机。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通俗解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在公共场所中供大众娱乐用的机械、声光电设备和无动力设施。包括载人、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类特种设备。

8、厂内机动车辆:泛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机场、矿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堆垛机、正面吊运机、固定式平台搬运车、牵引车、工程机构(如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筑路机械(如压路机、摊铺机等)、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9、防爆电气设备*:指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使用,避免引燃或引爆使用该设备场所的电气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防爆电机、防爆电器、防爆照明灯具、防爆仪表、防爆通讯器材等。

背景知识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安全监察的特点与任务

第三章 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

第四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安全监察的发展趋势

第一章 概述

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等)(以下简称“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危险性设备。其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或运输易燃、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世界各国政府都给予高度重视,并没有专门机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监察是指:由政府专门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领域,实施强制性监督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这里的所说的监督检查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它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严格依法办事,使生产和服务活动达到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作为专门的安全监督领域,有其突出的特点,即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设备实施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加强设备安全监察,避免和防止事故发生,对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保证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安全监察历史较短。从1955年建立安全监察机构至今,虽然经历了建立、合并、建立、撤销、再建立的曲折过程,但事业还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安全监察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

事故是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事故血的教训唤起人们的警觉,同时安全监察工作在事故中逐步得到加强和完善。下面向大家介绍几起国内外重大设备事故案例。

国外设备事故:1905年美国麻萨诸塞州的勃洛克鞋厂发生锅炉爆炸,死58人,伤11人,财产损失25美元。1944年美国俄亥俄州发生的液化天然气贮罐爆炸并引起火灾的事故,造成死亡128人。1973年日本一套乙烯装置发生泄露引起爆炸,直接损失150亿日元。1984年墨西哥一家液化石油气体分配中心贮罐爆炸,引起火灾,死亡452人,伤4248人,35万人被迫撤离,1万人无家可归。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某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剧毒)贮罐泄漏,毒气大量逐出,使2580人丧生、2万多人中毒,成为国际一大惨案。1999年7月1日,法国南部阿尔卑斯山度假城市加普附近发生一起缆车坠毁事故,21人死亡。

国内设备事故:1955年天津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死8人,伤69人,直

接损失27万元。1972年12月,辽宁省开原制油厂,发生压力容器爆炸,死亡23人,伤31人。1979年3月28日,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亡44人,受伤37人。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电化厂发生液氯钢瓶爆炸,死亡59人,严重中毒779人,直接损失63万元。1979年12月18日,吉林省发生液化石油气球形贮罐开裂泄漏,导致火灾和爆炸,大火持续23小时,死亡32人,受伤54人,直接损失600多万元。1993年3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仓港电厂锅炉炉膛爆炸,死亡23人,受伤24人。1995年1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内街道上发生煤气管道破裂,12人死亡,49人受伤。1998年3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液化气球罐发生泄漏,而后引起爆炸,死亡12人,受伤30人。1999年10月3日,贵州省兴义市马风岭风景区发生缆车坠毁事故,12人死亡,21人受伤。另外电梯、起重机机构等损坏和伤人事故也时有发生。

事故的爆炸声、燃烧的劈啪声、死难家属的呼唤声仿佛仍在耳边,惨痛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向人们敲响亮了警钟,严峻的安全形势和进一步做好设备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已摆在我们面前。一起起恶性事故的发生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处理生产生活与安全的关系,不断加强与事故的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切不可“要钱不要命”,要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加强设备事故预防研究和定期检验,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安全监察工作历史

解放前,中国工业落后,生产水平低下,设备数量很少,而且集中在少数大城市。当时上海有一个自由职业者组织的锅炉检验师协会,对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在日伪统治时期的东北地区,如沈阳、哈尔滨等地的伪警察局曾设专人负责管理锅炉。4

解放初期,我国开始对锅炉这类设备进行管理,其安全问题是作为工厂安全的组成部分对待的,仅在上海市劳动局设有特种机械科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升降机的安全。1952年,江苏武进牛塘桥桓兴记油厂锅炉爆炸,死伤多人,引起了劳动部门重视,发出了事故通报。1953年,劳动部委托上海市劳动局举办全国第一期劳动部门锅炉安全检验人员训练班,为期6个月,有72人参加培训,这是我国培训的第一批锅炉安全技术干部。从此,全国各省市劳动部门开始设专管和兼管锅炉安全的人员。同时,在原劳动部试行的《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中对锅炉与气瓶的安全作了专门规定,推动了锅炉安全工作的开展。

1955年4月,当时的苏联劳动保护专家提出在中国建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议。不久,天津国棉一厂锅炉爆炸,国务院发出通报,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同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成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后,首先组织一些部门和地区对锅炉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处理了一批有严重隐患的锅炉。人而使锅炉爆炸事故有了明显减少。

1958中以后的“大跃进”,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冲击很大,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被撤消,业务归并到劳动保护局,专业干部相应减少。由于当时形势的影响,在“全民办电”、“蒸汽化”运动中,“土锅炉”、“万能灶”等到处泛滥。由于质量低劣、违反科学规律,致使“土锅炉”爆炸事故不断发生。1959年5月国务院在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中提出要特别注意加强“土锅炉”的安全工作,但是机构被削弱,人员减少,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事故率仍然很高,仅1960年发生的“土锅炉”爆炸事故就达100余起。

1963年3月,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薄一波听取了劳动部工作汇报后指出:“对于管理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予以加强,人员不能减少。这方面的工作,对企业的生产至关重要,今后劳动部仍应继续抓。关于目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劳动部迅速写一个报告来”。5月18日,劳动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28日国务院批转了劳动部的报告,并批准重建锅炉安全监察局,确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干部编制500人,各地按照分配的编制普遍建立了机构。11月,劳动部在武昌召开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了安全监察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对工作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监察机构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司炉培训考试;利用3年时间开展锅炉登记建档、检验工作;以多种形式培训安全监察专业干部,提高队伍素质;通过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形式论证了有关的安全规程和标准。加强了立法、管理、培训等基础工作,开展了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等环节的监察管理,设备的安全状况有了好转,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十年动乱期间,安全监察工作也同各行各业一样,受到严重冲击,各级监察机构被撤销,专业干部被下放或调离。安全监察工作遭到彻底的破坏,教训极为深刻。

1979年,连续发生了几起压力容器恶性爆炸事故,死伤人数较多,经济损失很大。为此,国务院先后发了若干文件。

国发[1979]208号文件转《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热交换器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

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那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混乱局面再也不继续下去了”。国发[1979]249号文件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在原有干部编制的基础上,新增800名编制,解决了各地机构和人员的问题。文件指出:“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家授于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察的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当前事故严重的局面迅速扭转过来。”遵照国务院批示精神,逐渐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培训了大批监察干部,成立了专门从事技术检验的检验机构,使监察、检验工作有了新的起色。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此后,各地在贯彻执行《暂行条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设计审查;制造厂定点;实行产品监检;推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制度;进行司炉工、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开展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配套规章的编写;确保设备检验率等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万台事故率从1979年的平均7下降到1989年的平均0.8,做到了稳中有降。

国家领导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朱镕基、薄一波、邹家华、吴邦国等都对安全监察、检验工作作过专门批示。1999年1月16日,江泽民总书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监察、质量管理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至今已形成由监察、检验机构密切配合的监察检验体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建设也已基本成形,做到了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开展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的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分别原由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其职能都从原劳动部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局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此项工作。

总之,安全监察从建立机构40多年来,虽然经历了三起两落的曲折过程,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仍然不断壮大起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了长足的发展。

(二)安全监察工作现状

鉴于该类设备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其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对设备实行专门的安全监察,是许多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其作用也被我国的工作实践所证明。

1、国外安全监察现状

美国:美国各州政府负责安全监察工作,都有关于安全方面的法令,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负责制订安全方面的规范,美国检验师协会(NBBI)负责实施法令,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德国:对安全方面的管理,由联邦政府劳工与社会秩序部负责,各州也设有劳工局,政府负责立法,组织制订技术规程、规范等,具体工作委托技术监督协会(TUV)实施。

英国:政府劳工部所辖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负责安全工作,有立法、批准检查检验机构、处罚、仲裁等职能,具体检验工作由工作技术机构实施。

日本:安全工作由劳动省、通产省等有关部门分别管理,负责制订法律、

政令、省令、公告、规范、标准等,具体检验工作由有关协会作为国家的代行检查机关实施。

2、国内安全监察现状

特种设备是经济建设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关系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安全。目前,我国在用锅炉50.65万台;固定式压力容器126万台;各类气瓶6133.30万只;在用罐车17291辆以及大量的其它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已有3613家;安装单位4127家。每年约有3万台~5万台锅炉产品出厂,近20万台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近2000万只气瓶产品出厂。

建立了安全监察制度——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目前,在《条例》和《规定》下,已有37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规定、办法类别2个,安全监察规程类8个,技术检验规则类7个)和一系列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

加强了监察、检验队伍的建设——目前,全国县以上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共有679个安全监察专管机构,1675个兼管机构;共有3925名监察人员,其中专职监察人员2232名。共有989个检验技术机构;16605名检验人员,其中工

程技术人员13870人,占总人数的83.53%,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848人,占技术人员数的13.32%,中级技术职称人员5719人,占技术人员数的41.23%。各类持证检验人员已达到12073人,占检验单位总人数的72.7%。通过调整,使检验单位的人员知识结构逐渐优化,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已逐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正规化的检验队伍。其作为一个承担设备法定检验任务的行业,普遍地得到社会的承认。

强化实施,降低了事故率——通过监督检查,促进了定期检验率的提高,1989年,锅炉定期检验率91.2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率71.74%;气瓶定期检验率70.5%。1999年度,锅炉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3.1%;气瓶定期检验率提高为72.3%。1989年度,锅炉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率提高为93.1%;气瓶定期检验率提高为72.3%。1989年~1999年,检验单位共累计检验在用锅炉275.26万台次;累计检验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267.47万台次;累计检验在用气瓶6323.95万只次;累计监检锅炉产品44.79万台;累计监检压力容器产品177.93万台;累计监检气瓶产品9800.6万只。通过检验,及时发现并消除了大量的事故隐患,使设备爆炸事故率稳步下降,为保护设备安全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章,安全监察的特点与任务

一、安全监察的特点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及设备的监督管理,是从防止事故为出发点,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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