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饮水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直饮水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月日

直饮水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进行 直饮水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2 。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乙方负责直饮水系统的设计、净水站设备安装(不含净水站土建及装修)、管网

的土方及敷设工程、户内供水系统安装、远传抄表系统安装、系统的调试、验收及

技术培训,负责该系统的报建并通过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和《水质检验报告》交付甲方。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1、住宅(含别墅):乙方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保修(质)、

包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包税金等单价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住宅(含别墅)

以每户为单位记为一户。

2、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会所等):乙方包设计、包工包料、包

质量、包工期、包保修(质)、包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等,以下列第 种形

式进行承包:

(1) 单价包干,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会所等)按甲方确认的

每个直饮水配水点折算成一户;

(2) 总价大包干。

3、结算办法:包干价(其中包括所有的设计费、材料设备费及设施保管费、预

算包干费、临时设施费、劳务费、安装及调试费、验收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

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中途不考虑材料价格涨落。单价包干的,本工程采用在设

计图纸范围内单价乘以用户数的总价一次性包干,如实际完工户数与合同户数不符,

将按照包干单价×实际完工户数进行结算。

4、若由于甲方要求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程量增加,对增加部分工程量按以

下规定结算:执行 定额,工程类别按 类收

费,预算包干费按 %计,执行 ,总价下浮 。图

纸修改引起签证的费用由 承担。

5、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设计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6、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

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四条 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

部验收之日止,共计 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

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

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安装质量及投产后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标

准,其中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建设部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工程

安装质量必须达到 。

分项工程施工前,室内管道及水表组部分,乙方必须先进行样板施工,经甲方

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六条 工程总价款和付款方式

(一)工程总价款

1、住宅包干单价为 元/户。住宅工程总价款为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中的

用户数乘以相应的合同包干价。工程预算总价款为 元。实际用户数

经甲方确认按实结算。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

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

2、公共配套设施工程总价款以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会所等)按甲方确认的每个直饮水配

水点折算成一户,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单价包干,并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

的付款方式付款;

(2)总价包干,工程总价款为 元。

(二)付款方式

1、住宅工程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作为

预付款。

(2)进度款支付:乙方每完成一幢楼的直饮水工程,经甲方确认后 个工作

日内,甲方按 元/户的单价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全部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即验收合格、调试合格,完

成培训工作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合格证且乙方交齐竣工资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

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

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结清。

2、公共配套设施工程(仅适用于公共配套设施工程总价包干)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材料及人员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

(2)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

(3)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80%。

(4)全部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即 验收合格、调试合格,完成培训工作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合格证且乙方交齐竣工资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

(5)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结清。

3、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

4、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5、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1、为保证本工程质量和水质,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允许用于施工现场。

2、所有材料设备和主材(管道、阀门、水表、龙头及管件)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及使用要求,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由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第八条 保修期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 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维修,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鉴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甲方应及时提供净水站用房(面积按施工图,净高度不小于),满足净水站所需的水电及土建条件,并进行必要的装修。净水站内水电、土建及装修做法按施工图。

10、甲方负责安排相关单位在橱柜面板上预留饮水龙头安装孔洞(乙方提供大样图),并为乙方布置管网提供空间。

11、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12、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造价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和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于每月 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

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本专业与其他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因工程需要需在墙面、地板上开凿沟洞或破坏已完成的装饰面时,必须经甲方许可后方可施工,并必须及时恢复原样。

14、乙方需将所定的材料、设备报甲方认可。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全套设备(包括砂滤器、碳滤器、精滤器、主机膜、成品水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等)的采购、安装、调试及供水和循环管网工程,进行设备房、管网、检测及自动计量装置等全套设计,并提供 套完整的施工图给甲方。

15、工程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内容包括:提供水质标准、直饮水生产系统的操作规程、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培训操作管理人员。协助甲方成立化验室,配备化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培训化验人员;在二年内负责监控水质。

16、乙方负责提供净水站的面积、净空高度、水电负荷、装修标准等技术文件。

17、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天内办理签证。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8、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9、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20、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

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违约(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修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5、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6、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共 件)

编号:

直饮水施工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月日

直饮水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

进行 直饮水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2 。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乙方负责直饮水系统的设计、净水站设备安装(不含净水站土建及装修)、管网

的土方及敷设工程、户内供水系统安装、远传抄表系统安装、系统的调试、验收及

技术培训,负责该系统的报建并通过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和《水质检验报告》交付甲方。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1、住宅(含别墅):乙方以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保修(质)、

包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包税金等单价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住宅(含别墅)

以每户为单位记为一户。

2、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会所等):乙方包设计、包工包料、包

质量、包工期、包保修(质)、包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等,以下列第 种形

式进行承包:

(1) 单价包干,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会所等)按甲方确认的

每个直饮水配水点折算成一户;

(2) 总价大包干。

3、结算办法:包干价(其中包括所有的设计费、材料设备费及设施保管费、预

算包干费、临时设施费、劳务费、安装及调试费、验收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

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中途不考虑材料价格涨落。单价包干的,本工程采用在设

计图纸范围内单价乘以用户数的总价一次性包干,如实际完工户数与合同户数不符,

将按照包干单价×实际完工户数进行结算。

4、若由于甲方要求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程量增加,对增加部分工程量按以

下规定结算:执行 定额,工程类别按 类收

费,预算包干费按 %计,执行 ,总价下浮 。图

纸修改引起签证的费用由 承担。

5、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设计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6、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

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四条 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

部验收之日止,共计 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

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

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安装质量及投产后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标

准,其中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建设部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工程

安装质量必须达到 。

分项工程施工前,室内管道及水表组部分,乙方必须先进行样板施工,经甲方

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六条 工程总价款和付款方式

(一)工程总价款

1、住宅包干单价为 元/户。住宅工程总价款为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中的

用户数乘以相应的合同包干价。工程预算总价款为 元。实际用户数

经甲方确认按实结算。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

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

2、公共配套设施工程总价款以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会所等)按甲方确认的每个直饮水配

水点折算成一户,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单价包干,并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

的付款方式付款;

(2)总价包干,工程总价款为 元。

(二)付款方式

1、住宅工程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作为

预付款。

(2)进度款支付:乙方每完成一幢楼的直饮水工程,经甲方确认后 个工作

日内,甲方按 元/户的单价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全部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即验收合格、调试合格,完

成培训工作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合格证且乙方交齐竣工资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

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

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

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结清。

2、公共配套设施工程(仅适用于公共配套设施工程总价包干)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材料及人员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

(2)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

(3)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的80%。

(4)全部工程完工,通过有关部门即 验收合格、调试合格,完成培训工作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合格证且乙方交齐竣工资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

(5)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结清。

3、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

4、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5、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1、为保证本工程质量和水质,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允许用于施工现场。

2、所有材料设备和主材(管道、阀门、水表、龙头及管件)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及使用要求,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由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第八条 保修期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 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维修,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鉴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甲方应及时提供净水站用房(面积按施工图,净高度不小于),满足净水站所需的水电及土建条件,并进行必要的装修。净水站内水电、土建及装修做法按施工图。

10、甲方负责安排相关单位在橱柜面板上预留饮水龙头安装孔洞(乙方提供大样图),并为乙方布置管网提供空间。

11、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12、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造价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网络图和施工技术措施和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于每月 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

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本专业与其他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如因工程需要需在墙面、地板上开凿沟洞或破坏已完成的装饰面时,必须经甲方许可后方可施工,并必须及时恢复原样。

14、乙方需将所定的材料、设备报甲方认可。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全套设备(包括砂滤器、碳滤器、精滤器、主机膜、成品水箱,加压水泵、消毒设备等)的采购、安装、调试及供水和循环管网工程,进行设备房、管网、检测及自动计量装置等全套设计,并提供 套完整的施工图给甲方。

15、工程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内容包括:提供水质标准、直饮水生产系统的操作规程、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培训操作管理人员。协助甲方成立化验室,配备化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培训化验人员;在二年内负责监控水质。

16、乙方负责提供净水站的面积、净空高度、水电负荷、装修标准等技术文件。

17、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天内办理签证。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8、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9、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

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20、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

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相当于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违约(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修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5、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6、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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