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科 学 生 实 习 报 告
学 院: 旅游学院
专 业: 酒店管理
课 程: 经济法理论与酒店
年 级: 2013
姓 名: 魏运涛
学 号: 1306060130
实习报告
成 绩:
评阅教师: 王丽霞
时 间:
用经济法视角分析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 案例:
1997,广药与香港鸿道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
2000,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贿赂。并在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需用钱延长至2013年。
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合同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用年限延长至2020年。 2008年开始,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交涉广药称王老吉为国有资产时间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但双方交涉未果。
2010年8月30,广药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11月,广药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此时往来及品牌价值被评估1080.15亿元,跻身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29,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年5月11日,广药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洪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有效。
2014年5月8号,王老吉所属的上市公司白云山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已对加多宝方面违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10亿元人民币,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日正式立案。
分析:
1、 2012年的裁决意味着鸿道集团能够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期限是2010年5月1日,从2010年5月2日之后,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权,无论是其公司自己使用还是委托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均属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假设加多宝败诉,其在市场上的地位会受一定影响,但是市场会沿着惯性向前走。假设广药胜诉,其对王老吉品牌得到了彻底占有。不过,现在市场层面上的争端已经见分晓,即使加多宝变了颜色也不会有太大影响。2014年12月19日,加多宝、王老吉的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对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
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及维权费26万余元。至此,历经19个月的“红罐之争”的较量终于以广药完胜告终。
3、本案中涉及了(1)合同法、商标法:授权商标行为,(2)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多宝行贿行为,(3)仲裁法,(4)广告法,(5)著作权法:红罐外观的版权问题,(6)民事诉讼法:“加多宝”向法院申请撤销“王老吉”商标裁决申请。
本 科 学 生 实 习 报 告
学 院: 旅游学院
专 业: 酒店管理
课 程: 经济法理论与酒店
年 级: 2013
姓 名: 魏运涛
学 号: 1306060130
实习报告
成 绩:
评阅教师: 王丽霞
时 间:
用经济法视角分析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 案例:
1997,广药与香港鸿道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
2000,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贿赂。并在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需用钱延长至2013年。
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合同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用年限延长至2020年。 2008年开始,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交涉广药称王老吉为国有资产时间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但双方交涉未果。
2010年8月30,广药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11月,广药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此时往来及品牌价值被评估1080.15亿元,跻身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29,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年5月11日,广药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洪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有效。
2014年5月8号,王老吉所属的上市公司白云山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已对加多宝方面违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10亿元人民币,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日正式立案。
分析:
1、 2012年的裁决意味着鸿道集团能够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期限是2010年5月1日,从2010年5月2日之后,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权,无论是其公司自己使用还是委托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均属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假设加多宝败诉,其在市场上的地位会受一定影响,但是市场会沿着惯性向前走。假设广药胜诉,其对王老吉品牌得到了彻底占有。不过,现在市场层面上的争端已经见分晓,即使加多宝变了颜色也不会有太大影响。2014年12月19日,加多宝、王老吉的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对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
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及维权费26万余元。至此,历经19个月的“红罐之争”的较量终于以广药完胜告终。
3、本案中涉及了(1)合同法、商标法:授权商标行为,(2)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多宝行贿行为,(3)仲裁法,(4)广告法,(5)著作权法:红罐外观的版权问题,(6)民事诉讼法:“加多宝”向法院申请撤销“王老吉”商标裁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