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备忘录
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5号部令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地上使用的建筑材料等随机进行抽检。
一、监督交底的程序
(一)监督机构在受理监督业务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交底工作;
(二)参加交底的工程各方管理人员必须携带执业资格的相关证件、单位的委任文件;
1、 监督员须按《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58号) 、《关于东莞市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常规化工作安排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171号) 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东建质安〔2013〕204号)的要求核对工程各方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进行指纹信息录入。
2、 监督员录入完成后点击系统“开始”按钮,实名制管理系统将即时启动,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完成首次打卡签到(交底控制点)。
3、凡未能在交底时成功录入的人员需自行到市质监站监督室补录。实名制人员需变更的自行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实名制变更录入窗口办理变更录入。
(三)监督交底内容详见本备忘录第二大部分,监督员交底表述要清晰完整,对新颁布的规定、公告要进行告知、解释,做好监督交底记录与签认,并将交底记录表上传到“东莞市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监督员在监督交底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首次监督检查,记录工地的施工现状(文字、图片形式),完成相应的监督检查表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签发相应的文书,若发现存在不良质量行为还须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扣分处理。
二、监督交底的内容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
(1)组织落实工程各责任主体按相关要求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施工和基坑施工有可能对周边房屋造成影响事先做好观测及监测工作。
(3)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工程;
(4)不得随意改动图纸(例如:住宅工程的户型变更、户型合并、增加面积、毛坯改精装修;工业、公共建筑内部隔墙的改变、加建雨篷、屋顶加层改变使用用途等常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变更),进行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正规的设计变更;
(5)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注:要求改动时应组织设计变更洽商会议,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若属于重大变更按照《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文规定的须重新审图备案】;
(6)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一旦发现,我站将对工程停工,对相关单位进行扣分并提请市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
(7)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除应做好施工沉降监测外,如属于《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 161号)要求第三方监测范围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8)现场至少有一位代表,参加基线复核、原材料进场签证、隐蔽签证及见证取样;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材、构配件和设备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做好签收工作;配备相关安装专业人员;
(9)参加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0)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1)严禁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红砖,如发现将停工、处罚,并拆除;
(12)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符合质量要求及设计文件规定;对于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好总包、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施工单位收集安装工程技术资料。
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和到位情况应符合要求,做好《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周报》、《即时监理报告》、《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等,内容应详实,通过建设网项目监理账户上传《监理周报》、《即时监理报告》;根据安装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监理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其实施;
(2)专业监理、监理员应常驻工地,总监应对所负责的工程安排好现场办公时间,按实名制要求每月至少安排1/3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项目要求相符,应有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落实责任制;
(3)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签证,办理《见证人员工作卡》,按至少30%进行见证取样,并保留所有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包括非见证取样部分);对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安装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签认,并及时通知监督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检,合格后允许使用;
(4)对工程重点、关键部位、监督工作方案中要到位检查的节点,须到位检查验收;
(5)做好商品砼进场资料检查及坍落度检验工作;
(6)落实工地例会制度,做好工地例会记录;
(7)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并对消除隐患进行跟踪处理;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桩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节能、屋面、装修、水电分部),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9)做好砼同条件试块留置方案、外墙淋水试验方案、外墙饰面砖检测方案的审批工作,实施过程中通知市、镇两级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10)发现违反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或发现较严重质量事故隐患、缺陷的情况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设计(勘察)单位:
(1)开工前参加图纸会审,对复杂的工程部位和工序向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
(2)勘察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及试桩工作,参加基坑分部、桩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
(3)设计单位参加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检查验收,参加基坑、桩、基础、主体、节能、装饰、屋面、水电设备等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4)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出具设计变更,签发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通知时,要求有签名、注册章和正式的出图章,要明确变更属一般变更还是重大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要履行审查备案程序;
(5)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6)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不能有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厂家的行为。
4、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和到位应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有关人员的证件和任命书(复印件)等应放在工地办公室,工地应悬挂2条以上工程质量宣传条幅;
(2)施工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3)开工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按工序、专业等不同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参加人员签字;
(4)严格按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日记》;
(5)做好建筑物的垂直度和沉降观测,做好现场混凝土坍落度检验和砼试件养护记录;施工现场配备有关仪器,如经纬仪和塌落度筒等以便抽查;
(6)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存出厂合格证;在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钢筋焊接和混凝土配合比等一律按“先送检,取得合格报告后再使用”的原则,其中砼试块按100%见证送检,其余见证取样不能小于30%;当检验报告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各单位,允许复检的由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见证复检,当复检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及时作退场处理;门窗、幕墙、耐候胶、结构胶和各种防水卷材、防水涂料也应在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网架、钢结构、幕墙工程及预应力等专项工程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原材料及半成品的送检及完成相应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安装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存放场地,进场验收做到数量正确,质量合格,记录齐全、准确,并及时通知监督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检,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经检测不合格材料,允许复检的按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及时作退场处理;不允许复检的,应即时作退场处理;
(7)执行好“三检”制度,每次隐蔽验收前先进行自检,完成自检资料,准备好材料和配合比等检验报告,质检员提前1-2天通知各单位参加;当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经监理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单位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隐蔽;
(8)按《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要求落实质量通病防治;
(9)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并认真处理,对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应及时书面回复;
(10)工程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内容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应统一
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2010版);工程资料按《关于使用新版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112号)》整理归档;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交城建档案馆存档的资料按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装订归档。
(11)施工现场配备安装工程试验所须的工具,如:压力表、加压泵、绝缘电阻摇表、接地电阻摇表等,计量精度应满足要求;
(12)施工过程技术资料整理装订要及时、完整;住宅、保障性住房及公共建筑工程须提供由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合格的《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设计有电梯的工程须提供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涉及消防、高低压配电工程,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资料收集可由建设单位协助;住宅工程信报箱分项工程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验收。
(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土建工程:
1、主要按《监督工作方案》进行,方案明确要求到场检查的内容,施工单位须提早24小时通知相应监督单位到场检查;
2、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以及《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基坑施工的有关工作(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论证、基坑开挖、基坑监测、基坑检测、基坑验收等);
3、房地产住宅工程交楼样板房检查须在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进行;
4、主体工程封顶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实体检测在封顶后就可以进行,抽查两个结构层各做一组钢筋位置和砼保护层厚度检测,一组楼板厚度检测,每组检测抽查3个构件;砌筑工程在抹灰前通知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查,以保证建设单位及时申请返退新型墙材押金,返退时限要求详《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时限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13〕30号);
5、砌筑工程质量通病多发,监理、施工单位须落实好《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内容,监督检查中对纵横墙的接槎、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门窗洞口的过梁搭接长度、有防水要求地面的砼反坎设置、窗台砼压顶的设置、顶砖的施工时间控制等质量通病多发点进行抽查;严禁使用不达标的海砂作为建筑用砂,不定期对工地用砂进行监督抽查(包括检测氯离子含量);
6、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设计文件有外墙保温要求的工程须申报进行外墙保温层厚度检测;
7、装饰装修工程外墙饰面砖在施工前须进行样板墙检测,完工后进行实体检测,详:《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6号);
8、住宅工程外墙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外墙淋水试验,详:《关于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分部验收前外墙淋水试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号);
9、脚手架必须在饰面砖实体试验和外墙淋水试验完成且试验合格后才能拆除,监理单位须要跟踪检查落实,并书面递交给市、镇两级监督单位,详:《关于明确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拆除条件的紧急通知》(东建质安〔2013〕163号);
10、对砼标准养护室的设置及使用进行检查,详《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6号);
11、检查施工现场砼同条件试块的留置情况(方案、现场),详见《关于加强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函〔2011〕30号);
12、施工现场应放置完整审图备案的图纸一份。
安装工程:
1、 按《东莞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予以供水。”主要有:
(1) 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
(2) 居住建筑中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3) 小便器、蹲式大便器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脚踏冲洗阀;
(4)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式自闭式水嘴;
(5) 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陶瓷片等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
2、 其他新规范或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1) 住宅工程应符合《东莞市住宅工程户内部分毛坯交楼土建和建筑设备工程基本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176号)文的规定,并按《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要求落实质量通病防治。
(2) 住宅工程室内卫生间应按要求施工存水弯及排水横管。
(3)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5)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套管,其中有防水要求时应设置金属防水套管并应在土建主体施工时进行配合预埋。
(6) 管道在经过建筑物伸缩缝及沉降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7) 高层建筑室内明设的排水塑料管道应在楼板下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8)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TTC型)》(粤08ST202)为广东省建筑标准推荐性通用图集,实行日期是2008年5月,有效日期2008年-2011年。现在未有再继续使用的相关文件。
(9) 火灾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住宅的应急灯除外。
(10)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11) 每个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均应采用总等电位联接,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竖井内应敷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12) 同回路插座间连接的接地线,严禁串联联接,应采用接线帽或焊锡等可靠的永久连接方式;插座的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13) 金属线槽应接地可靠,且不得作为其他设备接地的接续导体,线槽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干线相连接。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保护干线的连接点;线槽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14) 中小学的室内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
(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变形。
(16)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17)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 物进行电气连接。
(18) 防排烟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19) 风管的材质,厚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20) 安装工程相关试验,如:系统水压试验、通水灌水试验、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等,试验前应通知监督单位到现场监督检查。
(21) 天面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应高出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侧,通气管应有固定措施;
(22) 现场采用的电线电缆,断路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专项检测申报、材料的送检和抽检
1、从2014年5月1日起,各新报建工程专项检测不再由质监机构进行申报,而由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通过东莞建设监督网沟通平台(/dgjdwz/qtpage/)自行申报。沟通平台登陆用户名为“单位类型代码+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建设单位类型代码为JS、监理单位类型代码为JL、施工单位类型代码为SG、检测单位类型代码为JC;初始密码为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数字部分),如某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为ZJF201405001,则建设单位用户名为JSZJF201405001、初始密码为201405001。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专项检测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一是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比较简单需直接进行复检的(如基桩静载1根不合格需复检2根等情况),由市质监站联络员和室主任在反馈表上明确意见并签字后及时返回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按此意见直接安排现场检测,避免反复进场。二是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比较复杂的,则由工程各方开会讨论确定下一步处理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质监机构参与监督。当处理方案需要进行复检时,由市质监站联络员在系统中完成复检申报工作。
2、监督机构对工程所用的原材不定期进行材料抽检;
3、施工单位在进行材料送检时必须认真阅读学习该材料所使用的分项工程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送检的项目、批次、数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尤其注意要按施工图“节能专篇”做好节能材料的各项指标检测,不可漏送、少做;
4、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送检合格后才使用”的原则;
5、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跟踪处理,处理超时将做扣分,具体时限:原材料、工艺试件1个月内完成处理、登记销案;实体专项检测2个月内完成处理、登记销案;
6、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后应及时通知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抽检(主要针对使用量大的规格、型号),如:给水管材、管件,排水管材、管件,阀门,粘合剂,电线电缆,电工套管,断路器,插头插座,开关等均应抽检,合格后才可使用;
7、工程材料检测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20号)文规定;
8、不定期巡查以及安装专项检查时会对材料进行抽检;
9、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按相关的质量验收规范编制材料送检/检测计划、试件留置方案(砼、砂浆)等,并报总监审核,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执行情况。
(四)分部验收
1、分部工程完工后及时收集整理资料,送镇、市两级监督部门审查,详见《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的
通知》(东建质安〔2013〕75号),通过后监理组织验收;
2、各子分部、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未完成验收不得进入下部工序施工,具体要求:
(1)基坑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审查,基坑专项检测不合格、桩基子分部未完成验收前不得进入下步工序施工;
(2)地基与基础分部应在最后一组混凝土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后浇带混凝土试块检验报告可在后浇带施工完成后另行提交,下同);
(3)主体结构分部应在最后一组砌筑砂浆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当包括预应力、钢结构、网架等专项工程时,应在专项工程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4)装饰装修分部、屋面分部、节能分部、给排水分部、电气分部和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应在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5)基础、主体(包括钢结构)、节能、装饰装修工程所涉及的实体专项检测,必须按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进行,在提交资料前须齐备经住建局备案的相关检测报告,若检测不合格须在提交分部工程资料前完成处理;
(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程序
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程序详见《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5号)。
2、竣工验收前期工作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方案里应包含工程概况、验收组的人员构成、验收组组长、验收的流程安排等内容);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竣工验收的开展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现场准备好各自的工程档案资料、竣工图以备验收组查阅;
(3)建设单位主持整个验收过程:①会议前简短介绍发言(工程概况、验收组人员);②介绍竣工验收流程以及人员分工安排;③组织开展档案资料审查以及现场实体验收;④组织验收组开会形成验收意见;⑤组织会签竣工验收文件;⑥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4)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核对竣工图纸;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在会上宣读(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观感评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监督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同时,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理上交存档资料,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详附件:《工程存档资料提交目录表》,资料收集完整前监督机构不出具监督报告;
4、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需进行分户验收,监督机构人员对分户验收过程进行抽查,各实测组须留置实测过程的影像资料。
工程存档资料提交目录表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批准书和备案凭证(复印件);
2.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
5.住宅工程交楼样板房验收资料;
6.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意见、审图备案凭证;
7.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及质量事故报告,如工程加固补强 的施工方案及验收文件;
8.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9.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勘察单位《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4.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5.工程有关的其他图文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备忘录
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5号部令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地上使用的建筑材料等随机进行抽检。
一、监督交底的程序
(一)监督机构在受理监督业务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交底工作;
(二)参加交底的工程各方管理人员必须携带执业资格的相关证件、单位的委任文件;
1、 监督员须按《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58号) 、《关于东莞市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常规化工作安排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171号) 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东建质安〔2013〕204号)的要求核对工程各方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进行指纹信息录入。
2、 监督员录入完成后点击系统“开始”按钮,实名制管理系统将即时启动,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完成首次打卡签到(交底控制点)。
3、凡未能在交底时成功录入的人员需自行到市质监站监督室补录。实名制人员需变更的自行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实名制变更录入窗口办理变更录入。
(三)监督交底内容详见本备忘录第二大部分,监督员交底表述要清晰完整,对新颁布的规定、公告要进行告知、解释,做好监督交底记录与签认,并将交底记录表上传到“东莞市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监督员在监督交底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首次监督检查,记录工地的施工现状(文字、图片形式),完成相应的监督检查表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签发相应的文书,若发现存在不良质量行为还须对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扣分处理。
二、监督交底的内容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
(1)组织落实工程各责任主体按相关要求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桩基施工和基坑施工有可能对周边房屋造成影响事先做好观测及监测工作。
(3)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工程;
(4)不得随意改动图纸(例如:住宅工程的户型变更、户型合并、增加面积、毛坯改精装修;工业、公共建筑内部隔墙的改变、加建雨篷、屋顶加层改变使用用途等常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变更),进行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正规的设计变更;
(5)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注:要求改动时应组织设计变更洽商会议,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若属于重大变更按照《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文规定的须重新审图备案】;
(6)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一旦发现,我站将对工程停工,对相关单位进行扣分并提请市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
(7)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除应做好施工沉降监测外,如属于《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 161号)要求第三方监测范围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8)现场至少有一位代表,参加基线复核、原材料进场签证、隐蔽签证及见证取样;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材、构配件和设备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做好签收工作;配备相关安装专业人员;
(9)参加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0)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1)严禁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红砖,如发现将停工、处罚,并拆除;
(12)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符合质量要求及设计文件规定;对于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好总包、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施工单位收集安装工程技术资料。
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和到位情况应符合要求,做好《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周报》、《即时监理报告》、《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等,内容应详实,通过建设网项目监理账户上传《监理周报》、《即时监理报告》;根据安装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监理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其实施;
(2)专业监理、监理员应常驻工地,总监应对所负责的工程安排好现场办公时间,按实名制要求每月至少安排1/3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项目要求相符,应有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落实责任制;
(3)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签证,办理《见证人员工作卡》,按至少30%进行见证取样,并保留所有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包括非见证取样部分);对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安装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签认,并及时通知监督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检,合格后允许使用;
(4)对工程重点、关键部位、监督工作方案中要到位检查的节点,须到位检查验收;
(5)做好商品砼进场资料检查及坍落度检验工作;
(6)落实工地例会制度,做好工地例会记录;
(7)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并对消除隐患进行跟踪处理;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桩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节能、屋面、装修、水电分部),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9)做好砼同条件试块留置方案、外墙淋水试验方案、外墙饰面砖检测方案的审批工作,实施过程中通知市、镇两级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10)发现违反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或发现较严重质量事故隐患、缺陷的情况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设计(勘察)单位:
(1)开工前参加图纸会审,对复杂的工程部位和工序向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
(2)勘察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及试桩工作,参加基坑分部、桩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
(3)设计单位参加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检查验收,参加基坑、桩、基础、主体、节能、装饰、屋面、水电设备等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4)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出具设计变更,签发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通知时,要求有签名、注册章和正式的出图章,要明确变更属一般变更还是重大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要履行审查备案程序;
(5)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6)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不能有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厂家的行为。
4、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和到位应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有关人员的证件和任命书(复印件)等应放在工地办公室,工地应悬挂2条以上工程质量宣传条幅;
(2)施工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3)开工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按工序、专业等不同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参加人员签字;
(4)严格按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有关工程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日记》;
(5)做好建筑物的垂直度和沉降观测,做好现场混凝土坍落度检验和砼试件养护记录;施工现场配备有关仪器,如经纬仪和塌落度筒等以便抽查;
(6)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存出厂合格证;在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钢筋焊接和混凝土配合比等一律按“先送检,取得合格报告后再使用”的原则,其中砼试块按100%见证送检,其余见证取样不能小于30%;当检验报告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各单位,允许复检的由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见证复检,当复检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及时作退场处理;门窗、幕墙、耐候胶、结构胶和各种防水卷材、防水涂料也应在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网架、钢结构、幕墙工程及预应力等专项工程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原材料及半成品的送检及完成相应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安装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存放场地,进场验收做到数量正确,质量合格,记录齐全、准确,并及时通知监督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检,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经检测不合格材料,允许复检的按规定进行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及时作退场处理;不允许复检的,应即时作退场处理;
(7)执行好“三检”制度,每次隐蔽验收前先进行自检,完成自检资料,准备好材料和配合比等检验报告,质检员提前1-2天通知各单位参加;当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经监理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单位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隐蔽;
(8)按《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要求落实质量通病防治;
(9)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并认真处理,对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应及时书面回复;
(10)工程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内容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应统一
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2010版);工程资料按《关于使用新版的通知(东建质安〔2012〕112号)》整理归档;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交城建档案馆存档的资料按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装订归档。
(11)施工现场配备安装工程试验所须的工具,如:压力表、加压泵、绝缘电阻摇表、接地电阻摇表等,计量精度应满足要求;
(12)施工过程技术资料整理装订要及时、完整;住宅、保障性住房及公共建筑工程须提供由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合格的《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设计有电梯的工程须提供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涉及消防、高低压配电工程,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资料收集可由建设单位协助;住宅工程信报箱分项工程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验收。
(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土建工程:
1、主要按《监督工作方案》进行,方案明确要求到场检查的内容,施工单位须提早24小时通知相应监督单位到场检查;
2、严格按照《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以及《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基坑施工的有关工作(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论证、基坑开挖、基坑监测、基坑检测、基坑验收等);
3、房地产住宅工程交楼样板房检查须在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进行;
4、主体工程封顶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实体检测在封顶后就可以进行,抽查两个结构层各做一组钢筋位置和砼保护层厚度检测,一组楼板厚度检测,每组检测抽查3个构件;砌筑工程在抹灰前通知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查,以保证建设单位及时申请返退新型墙材押金,返退时限要求详《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时限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13〕30号);
5、砌筑工程质量通病多发,监理、施工单位须落实好《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内容,监督检查中对纵横墙的接槎、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门窗洞口的过梁搭接长度、有防水要求地面的砼反坎设置、窗台砼压顶的设置、顶砖的施工时间控制等质量通病多发点进行抽查;严禁使用不达标的海砂作为建筑用砂,不定期对工地用砂进行监督抽查(包括检测氯离子含量);
6、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设计文件有外墙保温要求的工程须申报进行外墙保温层厚度检测;
7、装饰装修工程外墙饰面砖在施工前须进行样板墙检测,完工后进行实体检测,详:《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6号);
8、住宅工程外墙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外墙淋水试验,详:《关于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分部验收前外墙淋水试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号);
9、脚手架必须在饰面砖实体试验和外墙淋水试验完成且试验合格后才能拆除,监理单位须要跟踪检查落实,并书面递交给市、镇两级监督单位,详:《关于明确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拆除条件的紧急通知》(东建质安〔2013〕163号);
10、对砼标准养护室的设置及使用进行检查,详《关于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6号);
11、检查施工现场砼同条件试块的留置情况(方案、现场),详见《关于加强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函〔2011〕30号);
12、施工现场应放置完整审图备案的图纸一份。
安装工程:
1、 按《东莞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单位不得予以供水。”主要有:
(1) 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
(2) 居住建筑中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3) 小便器、蹲式大便器应采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脚踏冲洗阀;
(4)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式自闭式水嘴;
(5) 洗脸盆等卫生器具应采用陶瓷片等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
2、 其他新规范或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1) 住宅工程应符合《东莞市住宅工程户内部分毛坯交楼土建和建筑设备工程基本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176号)文的规定,并按《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要求落实质量通病防治。
(2) 住宅工程室内卫生间应按要求施工存水弯及排水横管。
(3)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5)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套管,其中有防水要求时应设置金属防水套管并应在土建主体施工时进行配合预埋。
(6) 管道在经过建筑物伸缩缝及沉降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7) 高层建筑室内明设的排水塑料管道应在楼板下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8) 《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TTC型)》(粤08ST202)为广东省建筑标准推荐性通用图集,实行日期是2008年5月,有效日期2008年-2011年。现在未有再继续使用的相关文件。
(9) 火灾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住宅的应急灯除外。
(10)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11) 每个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均应采用总等电位联接,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竖井内应敷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12) 同回路插座间连接的接地线,严禁串联联接,应采用接线帽或焊锡等可靠的永久连接方式;插座的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13) 金属线槽应接地可靠,且不得作为其他设备接地的接续导体,线槽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干线相连接。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保护干线的连接点;线槽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14) 中小学的室内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
(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变形。
(16)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17) 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 物进行电气连接。
(18) 防排烟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19) 风管的材质,厚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20) 安装工程相关试验,如:系统水压试验、通水灌水试验、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等,试验前应通知监督单位到现场监督检查。
(21) 天面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应高出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侧,通气管应有固定措施;
(22) 现场采用的电线电缆,断路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专项检测申报、材料的送检和抽检
1、从2014年5月1日起,各新报建工程专项检测不再由质监机构进行申报,而由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通过东莞建设监督网沟通平台(/dgjdwz/qtpage/)自行申报。沟通平台登陆用户名为“单位类型代码+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建设单位类型代码为JS、监理单位类型代码为JL、施工单位类型代码为SG、检测单位类型代码为JC;初始密码为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数字部分),如某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号为ZJF201405001,则建设单位用户名为JSZJF201405001、初始密码为201405001。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专项检测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一是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比较简单需直接进行复检的(如基桩静载1根不合格需复检2根等情况),由市质监站联络员和室主任在反馈表上明确意见并签字后及时返回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按此意见直接安排现场检测,避免反复进场。二是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比较复杂的,则由工程各方开会讨论确定下一步处理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质监机构参与监督。当处理方案需要进行复检时,由市质监站联络员在系统中完成复检申报工作。
2、监督机构对工程所用的原材不定期进行材料抽检;
3、施工单位在进行材料送检时必须认真阅读学习该材料所使用的分项工程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送检的项目、批次、数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尤其注意要按施工图“节能专篇”做好节能材料的各项指标检测,不可漏送、少做;
4、材料必须严格执行“送检合格后才使用”的原则;
5、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跟踪处理,处理超时将做扣分,具体时限:原材料、工艺试件1个月内完成处理、登记销案;实体专项检测2个月内完成处理、登记销案;
6、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后应及时通知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抽检(主要针对使用量大的规格、型号),如:给水管材、管件,排水管材、管件,阀门,粘合剂,电线电缆,电工套管,断路器,插头插座,开关等均应抽检,合格后才可使用;
7、工程材料检测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20号)文规定;
8、不定期巡查以及安装专项检查时会对材料进行抽检;
9、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按相关的质量验收规范编制材料送检/检测计划、试件留置方案(砼、砂浆)等,并报总监审核,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执行情况。
(四)分部验收
1、分部工程完工后及时收集整理资料,送镇、市两级监督部门审查,详见《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的
通知》(东建质安〔2013〕75号),通过后监理组织验收;
2、各子分部、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未完成验收不得进入下部工序施工,具体要求:
(1)基坑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审查,基坑专项检测不合格、桩基子分部未完成验收前不得进入下步工序施工;
(2)地基与基础分部应在最后一组混凝土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后浇带混凝土试块检验报告可在后浇带施工完成后另行提交,下同);
(3)主体结构分部应在最后一组砌筑砂浆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当包括预应力、钢结构、网架等专项工程时,应在专项工程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4)装饰装修分部、屋面分部、节能分部、给排水分部、电气分部和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应在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5)基础、主体(包括钢结构)、节能、装饰装修工程所涉及的实体专项检测,必须按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进行,在提交资料前须齐备经住建局备案的相关检测报告,若检测不合格须在提交分部工程资料前完成处理;
(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程序
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程序详见《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75号)。
2、竣工验收前期工作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方案里应包含工程概况、验收组的人员构成、验收组组长、验收的流程安排等内容);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竣工验收的开展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现场准备好各自的工程档案资料、竣工图以备验收组查阅;
(3)建设单位主持整个验收过程:①会议前简短介绍发言(工程概况、验收组人员);②介绍竣工验收流程以及人员分工安排;③组织开展档案资料审查以及现场实体验收;④组织验收组开会形成验收意见;⑤组织会签竣工验收文件;⑥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4)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核对竣工图纸;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在会上宣读(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观感评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监督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同时,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理上交存档资料,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详附件:《工程存档资料提交目录表》,资料收集完整前监督机构不出具监督报告;
4、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需进行分户验收,监督机构人员对分户验收过程进行抽查,各实测组须留置实测过程的影像资料。
工程存档资料提交目录表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批准书和备案凭证(复印件);
2.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
5.住宅工程交楼样板房验收资料;
6.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意见、审图备案凭证;
7.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及质量事故报告,如工程加固补强 的施工方案及验收文件;
8.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9.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勘察单位《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4.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5.工程有关的其他图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