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设备国际招标实践案例分析

三峡工程设备国际招标实践案例分析

2004/12/2

三峡工程设备国际招标实践

三峡工程利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由于这几次国际招标存在采购设备性质不同,潜在的投标商数量不同,竞争环境也不同等原因,分别采取了“公开招标、议标决策”、“国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的不同的招标采购方式。

三峡工程利用国际招标方式招标已有数年的历史。特别是机电设备的采购,自1996年6月发标的左岸电站14台套水轮发电机组的采购开始,其后于1998年12月发标的高压电气设备的采购和1999年12月发标的与14台套水轮发电机组配套的调速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均采用了国际招标的方式,为三峡工程的建设节约了资金,提高了采购质量,保证了在对供货厂商的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确保三峡工程获得一流的供货厂商和一流的设备提供了有效的选择手段。

招标过程概述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对三峡的国际招标采购工作十分关注,就国际招标中的有关问题举行了专题研究会议,确定了有关包括招标方式在内的原则问题。三峡总公司领导更是极为重视,从标书的编制到发布招标通告,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一直到合同的签订,对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以确保招标工作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通过充分比较、层层筛选,最终可以以合理低价与国际一流设备的一流供货厂商签订合同。

这几次招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阶段,三峡总公司分别多次组织了有关部委科研、设计、制造、安装、外贸、金融、法律等国内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水轮机组的招标和高压电气设备的招标还邀请了国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咨询,使招标文件更趋完善。

1、水轮机组的招标

三峡总公司对水轮机组的招标文件的最终定稿工作是于1996年6月中旬完成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三峡机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议标决策的方式。1996年6月24日正式向国际上潜在的投标厂商发售了招标文件。招标分IFBl 标(14台套的水轮机及其辅助设备)和IFB2标(发电机及其辅助设备)两个标段进行。在经过6个月的投标准备之后,12月18日GANP 联合体(由法国的GEC 阿尔斯通耐尔皮克和巴西的圣保罗金属公司组成)、VGS 联合体(由德国伏伊特、加拿大GE 、德国西门子组合而成)、克瓦纳能源公司、三峡日本水轮机联合体(由伊藤忠、日立、东芝、三菱重工、三井物产、三菱商社组合而成)、IMPSA (银萨)公司(代理乌克兰TURBOATOM 科技工业公司和美国伍德沃德公司)、俄德联合体(由俄罗斯动力机械出口有限公司和德国苏尔寿组合而成)共6家公司或联合体就IFBl 水轮机标投标;GAE 联合体(法国的阿尔斯通发电公司和加拿大的GEC 阿尔斯通能源公司)、VGS 联合体、ABB

发电有限公司、三峡日本发电机联合体(三井物产、东芝、日立、三菱电气、伊藤忠、三菱商事、住友商事组成)、IMPSA (银萨)公司(代理加拿大西屋有限公司和捷克斯哥达电气公司)、俄罗斯动力机械出口有限公司(代理俄罗斯电力工厂)六家公司或联合体就IFB2标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国外的制造厂商为投标责任方,14台套机组设备中的前12台套以国外制造厂商为主,中国制造厂商参与,中国制造厂商分包份额的比例不低于25%,同时,要求国外供货部分按CIF 班轮条件上海港,或DAF 满洲里站,或CIP 三峡机场报价,国内供货部分按CPT 三峡工地报价。

整个机组的评标工作基本上是在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从开标到合同小签,历时8个月。经对投标文件的核查,各投标者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都合格有效。并且各家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融资方案,明确了向中国国内的制造厂商转让技术,同时,各投标者在商务条件上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偏差。这些偏差主要集中于违约赔偿、争端的解决、适用法律、仲裁地点及适用的仲裁规则、对变更指令的执行等条款上。由于三峡机组招标采用的是议标方式,各投标者的报价高。需要通过澄清,大幅度削减其投标报价。

在与投标者就价格、商务条件、技术条件、技术转让等内容进行艰苦而激烈的三轮澄清后。投标者的投标内容有了很大的修正,价格明显降低。

在对资格、技术、技术转让、融资、商务5个因素综合评议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打分,以及出于对供货风险、引进技术的合理性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竞争性的考虑,三峡总公司最终决定,重新调整水轮机与发电机的供货组合,将14台套的水轮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分别授予阿尔斯通-ABB 供货集团和VGS 联合体。此授标决定事前取得了国务院三建委的批准。其中,阿尔斯通-ABB 供货集团负责提供8台套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VGS 联合体负责提供6台套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

两个供货集团提供的融资方案均为买方出口信贷,阿尔斯通-ABB 供货集团提供的融资银行是法国兴业银行、挪威出口公司、巴黎国民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等,提供与出口信贷相配套的商业贷款的银行是法国兴业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巴黎国民银行。VGS 联合体提供的融资银行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加拿大EDC 、巴西BNDES ,提供商业贷款的银行是德雷斯顿银行。这些出口信贷和商贷覆盖了整个合同所需款额和供货期。

1997年9月2日,三峡14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和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10月份供货合同正式生效,进入合同履行阶段。

2、高压电气设备招标

高压电气设备的招标于1998年12月份发布了招标通告,完全采用了国际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的方式。1999年2月发售了招标文件,1999年5月31日在湖北宜昌公开开标。参加投标的厂商有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乌克兰扎布罗热、瑞土APB 和日本的三菱、东芝、

日立七家公司。国内沈阳、保定、西安等变压器厂和沈阳、西安、平顶山等高压开关厂作为分包厂分别参与国外厂商的投标。

同机组的评标原则一致,三峡总公司和三峡招标公司组织技术和商务专家从资信、技术性能、商务条件及价格、技术转让和融资5个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价。根据采购设备的特点,制定了适合于评定变压器和GIS 设备的各项评标权重。经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打分,并结合融资条件风险等各因素,得出综合评分的厂家顺序,最终把合同授予了综合评比最优者:15台变压器合同授予了德国西门子公司;39个间隔的GIS 采购合同授予了瑞士APB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者分别报出安装服务、安装技术指导服务两种选择报价,最终确定变压器采用安装技术指导方案,GIS 设备本体采用安装服务方案,其相应价格进入了合同总价。

两个合同中合同设备的买方负担了一定金额的技术转让费,变压器的技术转让受让方分别为保变和沈变,GIS 的技术转让受让方为沈高和西开。

变压器合同项下提供买方信贷的出口信贷为德国Hermes ,贷款银行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的融资覆盖了全部合同所需资金额度,GIS 合同项下提供买方信贷的出口信贷机构为瑞士ERG ,贷款银行为法国兴业银行,信贷不能覆盖的部分由中国银行提供现汇和人民币贷款支付。

1999年9月14日,采购合同和贷款协议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1月份两个合同分别生效进入执行期。

3、调速、励磁系统及其辅助设备招标

调速、励磁系统招标采用的是邀请招标,这种方式在电力行业应用广泛。1999年12月15日在北京发售招标文件,2000年3月20日在湖北宜昌开标。对IFBl 调速器标投标的厂商有德国伏伊特水电集团(现已更名为伏伊特西门子水电公司)、法国ABB ALSTOM POWER水电公司(现已更名为ALSTOM 水电设备公司)、德国VA TECH公司;对IFB2励磁标投标的厂商有VA TECH 集团、奥地利伊林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更名为伏伊特西门子水电集团)、ABB ALSTOM发电公司。南瑞集团公司和同为机组设备分包商的哈尔滨电机厂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分包商参与了投标活动。

由于是自有资金采购,不涉及融资。评标主要从资信、商务及价格、技术、技术转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买方将把合同授予综合评议最优者。

此次招标在技术转让方面与以往不同,要求投标者在向中国国内分包商转让技术的同时,向业主也要转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使业主与中国国内分包商同样拥有相应的软件制造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同时,要求中国国内分包制造厂商在中国国内成套5台套合同设备。

经过澄清、评议和合同预谈判,2000年5月17日上午,三峡国际招标公司向中标厂商发出了中标通知:14台套调速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授予ALSTOM 水电设备公司(中国国内分包厂商为哈尔滨电机厂),14台套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授予伏伊特西门子水电公司(中国国内分包厂商为东方电机厂)。

2000年5月24日,合同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

招标的基本做法

(1)规范的评标组织和正确的领导决策

历次评标工作在展开之前,在三峡总公司领导的决策下,总公司严格设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导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组长由总公司领导亲自担任,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招标领导小组对作为招标机构的三峡国际招标公司会同三峡总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所编制的《评标和合同谈判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对招标和合同谈判全过程做出总体工作安排。评标委员会充分依靠专家的集体智慧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经招标领导小组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评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商务问题,三峡总公司的领导都亲自过问、适时决策,必要时,及时向国家三建委汇报,保证了招标工作始终按照正确的途径顺利展开。

(2)面对投标局势采取灵活的招标对策

由于潜在投标商数量的不同,竞争态势据各标情况而异。有时激烈,有时由于潜在投标者数量不足或信心不足不参与竞标导致招标失败。这种招标风险在国际招标中经常存在。

为避免潜在投标者届时由于信心不足不参与竞标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出现。使得在公开招标方式下所报出的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可以继续为招标者所用,三峡总公司在调速、励磁设备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投标者数量不足三家时,招标者将不组织公开开标,届时公开招标将自动转变为议标,原投标报价有效。这种做法使有兴趣投标的厂商也避免了再次耗时投标,节省了再次招投标的费用。这种方法无论对招标者还是投标者来说,都是一种有益的对策。

(3)投标者资格规定明确

企业不会轻易放过可能带来利润的一切机会,特别是像三峡项目这样会带来巨大的无形效益的投标项目,制造厂商会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密切跟踪,不惜采用一切手段,以期进入三峡市场。这就使得招标者在确定投标者资格时,要明确适度地提出所需要的设备的供货厂商资格。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以借此排除掉一部分不适于买方需要的厂家,减少评标工作中不必要的工作量,二是在潜在投标商数量较少时可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厂家参与投标竞争态势的形成。

三峡工程国际招标的每个项目,都极为慎重地确定了投标者资格和分包商资格,划分出了潜在的投标厂商的范围。保证了不排斥潜在投标者,保证了招标的成功。

(4)注重对原产地或制造产地的规定,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

合同设备的质量如何,是决定货物采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三峡工程的特殊性,使得业主对所采购货物的质量要求极为严格。在采购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为了竞标,有时会迎合买方和业主的意愿,将合同设备的制造产地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甚至高于合同设备的要求投报,一旦取得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又会寻求各种可能,或者不经过买

方和业主的认可,擅自调整所供设备的原产地或制造产地,这就使得买方和业主在执行合同时陷入极为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原产地的要求要十分明确地提出,包括对国外供货部分部件的原产地的规定和对此部分的投标文件的审核须极为谨慎。在调速、励磁系统的招标文件中,就明确提出了“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改所供合同设备部件的原产地”,并要求投标者必须明确填报投标设备每一部件的产地并经业主和买方确认,以避免投标商中标后向第三国厂商转包部件的材料,降低合同设备的质量。

(5)适时确定权重,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

评标各因素的权重分配,对投标者评定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权重的确定必须公平合理。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者要对评标标准和办法详细列明,以此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

三峡机电招标项目均采用了综合评标法。通过实践经验的逐渐积累,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经验。已采取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明确评标各因素,只是权重的确定在时间先后上各标略微有所差别。由于三峡机组招标采用的是议标方式,投标技术含量高,故而采取了评标过程中确定权重的做法。到调速、励磁招标时,为响应新颁布并已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在开标之前,由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集体讨论,确定了资信、商务条件及价格、技术和技术转让的各项权重的分配,这样做避免了倾向性意见对打分造成的影响,使得对各投标者的评价更趋合理和公正。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权重对投标者造成误导,致使投标者或是为竞标在保技术的同时故意抬高价格,使用户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经济代价;或是为保价格优势极力压低投标报价,报出不合理的价格,对招标、投标或合同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招评标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重“量体裁衣”的采购标准,选择符合真正需要的产品

货物招标的目的是,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使招标者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品和设备。由于投标者情况优劣各异,所报情况各有千秋,就需要招标者明确采购目的,量体裁衣,制定出采购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给以明确的界定。在确定中标厂商时以采购标准为准绳。在有数家投标者均满足了采购标准时,选择中标者的标准为价格。

在制定采购标准时,对价格因素应放到不同层次来考虑。如果技术先进是首选因素时,应在采购标准中明确提出对各项性能指标的要求,并在综合评价中加大技术因素的作用,适度降低价格因素的比重。开标后如果经评定有两家以上的投标者均满足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此时再评议时,价格低且在其他等方面都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的综合评价最优投标者应为中标厂商。如果招标设备属定型产品,对技术无特殊要求时,则应加大价格因素的比重,使价格因素起决定作用。

在考虑价格因素时,建设招标与货物招标有所区别。建设招标普遍采用设置标底的做法,以最接近标底者为价格最佳者;货物采购则不同,一般不设置标底,价格低者占有优势。

国际上通行的货物标采购惯例是以最低评标价格取胜。我们在制定货物招标中的采购标准时,要站在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分配价格与技术的评标权重,从而采购到真正所需的设备。

(2)把握澄清尺度,严防投标者利用澄清机会调整投标价格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加以澄清,但此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包括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投标者利用澄清机会调整投标关键内容,使其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造成对其他投标者的不公。

因此,在澄清时,应尽量避免向投标者提出会涉及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问题,如价格。除非在明显感到是投标者由于计算上的错误导致报价错报和漏报,可以向投标者进行核实外,否则澄清时应不涉及单价的调整等其他价格可变因素。即使投标者确实存在错报现象,也应由投标者自身来承担其投标风险,否则,将会给投标者以机会来乘机调增或调减其投标价格,做出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调整,造成对其他投标者来说显失公平的局面形成。

(3)严密合同条款,注重合同条款在未来履行期内的约束作用

在招标过程中不易被重视的,是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部分。由于合同条款的大部分具有通用性,在评标中,易形成被分配的权重比例甚微的结果。事实上,合同条款中的一个极小的疏忽和遗漏,都会给合同执行阶段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麻烦,致使索赔工作接踵而至,或者使买方负担费用。

例如,在使用贸易术语时,要注意对贸易术语中变形术语的使用。如果使用“CIF 上海”条件交货,若不加入“班轮条件”几个字,在货物到达上海港时,就会产生对卸货费由谁来负担的争端。而加入这几个字,很明确,卸货费属卖方负担范畴。再比如,《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已于2000年开始使用,是否采用其规定可以加以探讨。因为国际惯例不是法律,如果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应从其规定而不必信守惯例的要求。《INCOTERMS2000》中对出境报关责任的规定与《INCOTERMSl990》有很大区别,DDP 条件下规定要由买方负清关责任,如不协助卖方清关将承担引起的损失。这对买方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责任变更。如不注意仔细研究而在招标文件中盲目采用《2000》的规定,将会给买方造成极大的损失。

(4)保密工作的切实实施,是招标成功的必须外在条件

一个标的成功与否,与保密工作的成功紧密相连。个别投标者为了取得投标成功,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打探评标情况,使招标工作受到干扰。如果保密工作出现失误,将会给不守投标道德的投标者以可乘之机,使招评标工作陷入困境,甚至在合同签订的一定时期内

都会形成一种障碍。同时,保密工作的失误造成的另一种隐患就是可能形成“暗箱操作”,使招评标无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各种先进的通讯手段日益完备,手机、便携电脑普及开来,因特网技术日益更新,这就给保密工作的展开带来了新的要求。

在三峡机组的国际招标时,采取了全封闭的评标管理。保密工作极为严密,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短短几年之内,全封闭的评标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今天评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手机和便携电脑与外界取得联系,已是极为简便的手段。在充分信任和依靠评标专家觉悟的基础上,采取怎样的保密措施,以顺应今天评标工作的需要,是我们所必须共同思考的课题。

(作者:三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峡工程设备国际招标实践案例分析

2004/12/2

三峡工程设备国际招标实践

三峡工程利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由于这几次国际招标存在采购设备性质不同,潜在的投标商数量不同,竞争环境也不同等原因,分别采取了“公开招标、议标决策”、“国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的不同的招标采购方式。

三峡工程利用国际招标方式招标已有数年的历史。特别是机电设备的采购,自1996年6月发标的左岸电站14台套水轮发电机组的采购开始,其后于1998年12月发标的高压电气设备的采购和1999年12月发标的与14台套水轮发电机组配套的调速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均采用了国际招标的方式,为三峡工程的建设节约了资金,提高了采购质量,保证了在对供货厂商的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确保三峡工程获得一流的供货厂商和一流的设备提供了有效的选择手段。

招标过程概述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对三峡的国际招标采购工作十分关注,就国际招标中的有关问题举行了专题研究会议,确定了有关包括招标方式在内的原则问题。三峡总公司领导更是极为重视,从标书的编制到发布招标通告,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一直到合同的签订,对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以确保招标工作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通过充分比较、层层筛选,最终可以以合理低价与国际一流设备的一流供货厂商签订合同。

这几次招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阶段,三峡总公司分别多次组织了有关部委科研、设计、制造、安装、外贸、金融、法律等国内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水轮机组的招标和高压电气设备的招标还邀请了国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咨询,使招标文件更趋完善。

1、水轮机组的招标

三峡总公司对水轮机组的招标文件的最终定稿工作是于1996年6月中旬完成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三峡机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议标决策的方式。1996年6月24日正式向国际上潜在的投标厂商发售了招标文件。招标分IFBl 标(14台套的水轮机及其辅助设备)和IFB2标(发电机及其辅助设备)两个标段进行。在经过6个月的投标准备之后,12月18日GANP 联合体(由法国的GEC 阿尔斯通耐尔皮克和巴西的圣保罗金属公司组成)、VGS 联合体(由德国伏伊特、加拿大GE 、德国西门子组合而成)、克瓦纳能源公司、三峡日本水轮机联合体(由伊藤忠、日立、东芝、三菱重工、三井物产、三菱商社组合而成)、IMPSA (银萨)公司(代理乌克兰TURBOATOM 科技工业公司和美国伍德沃德公司)、俄德联合体(由俄罗斯动力机械出口有限公司和德国苏尔寿组合而成)共6家公司或联合体就IFBl 水轮机标投标;GAE 联合体(法国的阿尔斯通发电公司和加拿大的GEC 阿尔斯通能源公司)、VGS 联合体、ABB

发电有限公司、三峡日本发电机联合体(三井物产、东芝、日立、三菱电气、伊藤忠、三菱商事、住友商事组成)、IMPSA (银萨)公司(代理加拿大西屋有限公司和捷克斯哥达电气公司)、俄罗斯动力机械出口有限公司(代理俄罗斯电力工厂)六家公司或联合体就IFB2标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国外的制造厂商为投标责任方,14台套机组设备中的前12台套以国外制造厂商为主,中国制造厂商参与,中国制造厂商分包份额的比例不低于25%,同时,要求国外供货部分按CIF 班轮条件上海港,或DAF 满洲里站,或CIP 三峡机场报价,国内供货部分按CPT 三峡工地报价。

整个机组的评标工作基本上是在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从开标到合同小签,历时8个月。经对投标文件的核查,各投标者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都合格有效。并且各家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融资方案,明确了向中国国内的制造厂商转让技术,同时,各投标者在商务条件上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偏差。这些偏差主要集中于违约赔偿、争端的解决、适用法律、仲裁地点及适用的仲裁规则、对变更指令的执行等条款上。由于三峡机组招标采用的是议标方式,各投标者的报价高。需要通过澄清,大幅度削减其投标报价。

在与投标者就价格、商务条件、技术条件、技术转让等内容进行艰苦而激烈的三轮澄清后。投标者的投标内容有了很大的修正,价格明显降低。

在对资格、技术、技术转让、融资、商务5个因素综合评议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打分,以及出于对供货风险、引进技术的合理性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竞争性的考虑,三峡总公司最终决定,重新调整水轮机与发电机的供货组合,将14台套的水轮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分别授予阿尔斯通-ABB 供货集团和VGS 联合体。此授标决定事前取得了国务院三建委的批准。其中,阿尔斯通-ABB 供货集团负责提供8台套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VGS 联合体负责提供6台套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

两个供货集团提供的融资方案均为买方出口信贷,阿尔斯通-ABB 供货集团提供的融资银行是法国兴业银行、挪威出口公司、巴黎国民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等,提供与出口信贷相配套的商业贷款的银行是法国兴业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巴黎国民银行。VGS 联合体提供的融资银行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加拿大EDC 、巴西BNDES ,提供商业贷款的银行是德雷斯顿银行。这些出口信贷和商贷覆盖了整个合同所需款额和供货期。

1997年9月2日,三峡14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和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10月份供货合同正式生效,进入合同履行阶段。

2、高压电气设备招标

高压电气设备的招标于1998年12月份发布了招标通告,完全采用了国际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的方式。1999年2月发售了招标文件,1999年5月31日在湖北宜昌公开开标。参加投标的厂商有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乌克兰扎布罗热、瑞土APB 和日本的三菱、东芝、

日立七家公司。国内沈阳、保定、西安等变压器厂和沈阳、西安、平顶山等高压开关厂作为分包厂分别参与国外厂商的投标。

同机组的评标原则一致,三峡总公司和三峡招标公司组织技术和商务专家从资信、技术性能、商务条件及价格、技术转让和融资5个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价。根据采购设备的特点,制定了适合于评定变压器和GIS 设备的各项评标权重。经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打分,并结合融资条件风险等各因素,得出综合评分的厂家顺序,最终把合同授予了综合评比最优者:15台变压器合同授予了德国西门子公司;39个间隔的GIS 采购合同授予了瑞士APB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者分别报出安装服务、安装技术指导服务两种选择报价,最终确定变压器采用安装技术指导方案,GIS 设备本体采用安装服务方案,其相应价格进入了合同总价。

两个合同中合同设备的买方负担了一定金额的技术转让费,变压器的技术转让受让方分别为保变和沈变,GIS 的技术转让受让方为沈高和西开。

变压器合同项下提供买方信贷的出口信贷为德国Hermes ,贷款银行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的融资覆盖了全部合同所需资金额度,GIS 合同项下提供买方信贷的出口信贷机构为瑞士ERG ,贷款银行为法国兴业银行,信贷不能覆盖的部分由中国银行提供现汇和人民币贷款支付。

1999年9月14日,采购合同和贷款协议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1月份两个合同分别生效进入执行期。

3、调速、励磁系统及其辅助设备招标

调速、励磁系统招标采用的是邀请招标,这种方式在电力行业应用广泛。1999年12月15日在北京发售招标文件,2000年3月20日在湖北宜昌开标。对IFBl 调速器标投标的厂商有德国伏伊特水电集团(现已更名为伏伊特西门子水电公司)、法国ABB ALSTOM POWER水电公司(现已更名为ALSTOM 水电设备公司)、德国VA TECH公司;对IFB2励磁标投标的厂商有VA TECH 集团、奥地利伊林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更名为伏伊特西门子水电集团)、ABB ALSTOM发电公司。南瑞集团公司和同为机组设备分包商的哈尔滨电机厂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分包商参与了投标活动。

由于是自有资金采购,不涉及融资。评标主要从资信、商务及价格、技术、技术转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买方将把合同授予综合评议最优者。

此次招标在技术转让方面与以往不同,要求投标者在向中国国内分包商转让技术的同时,向业主也要转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使业主与中国国内分包商同样拥有相应的软件制造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同时,要求中国国内分包制造厂商在中国国内成套5台套合同设备。

经过澄清、评议和合同预谈判,2000年5月17日上午,三峡国际招标公司向中标厂商发出了中标通知:14台套调速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授予ALSTOM 水电设备公司(中国国内分包厂商为哈尔滨电机厂),14台套励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授予伏伊特西门子水电公司(中国国内分包厂商为东方电机厂)。

2000年5月24日,合同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

招标的基本做法

(1)规范的评标组织和正确的领导决策

历次评标工作在展开之前,在三峡总公司领导的决策下,总公司严格设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导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组长由总公司领导亲自担任,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招标领导小组对作为招标机构的三峡国际招标公司会同三峡总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所编制的《评标和合同谈判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对招标和合同谈判全过程做出总体工作安排。评标委员会充分依靠专家的集体智慧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经招标领导小组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评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商务问题,三峡总公司的领导都亲自过问、适时决策,必要时,及时向国家三建委汇报,保证了招标工作始终按照正确的途径顺利展开。

(2)面对投标局势采取灵活的招标对策

由于潜在投标商数量的不同,竞争态势据各标情况而异。有时激烈,有时由于潜在投标者数量不足或信心不足不参与竞标导致招标失败。这种招标风险在国际招标中经常存在。

为避免潜在投标者届时由于信心不足不参与竞标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出现。使得在公开招标方式下所报出的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可以继续为招标者所用,三峡总公司在调速、励磁设备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投标者数量不足三家时,招标者将不组织公开开标,届时公开招标将自动转变为议标,原投标报价有效。这种做法使有兴趣投标的厂商也避免了再次耗时投标,节省了再次招投标的费用。这种方法无论对招标者还是投标者来说,都是一种有益的对策。

(3)投标者资格规定明确

企业不会轻易放过可能带来利润的一切机会,特别是像三峡项目这样会带来巨大的无形效益的投标项目,制造厂商会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密切跟踪,不惜采用一切手段,以期进入三峡市场。这就使得招标者在确定投标者资格时,要明确适度地提出所需要的设备的供货厂商资格。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以借此排除掉一部分不适于买方需要的厂家,减少评标工作中不必要的工作量,二是在潜在投标商数量较少时可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厂家参与投标竞争态势的形成。

三峡工程国际招标的每个项目,都极为慎重地确定了投标者资格和分包商资格,划分出了潜在的投标厂商的范围。保证了不排斥潜在投标者,保证了招标的成功。

(4)注重对原产地或制造产地的规定,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

合同设备的质量如何,是决定货物采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三峡工程的特殊性,使得业主对所采购货物的质量要求极为严格。在采购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为了竞标,有时会迎合买方和业主的意愿,将合同设备的制造产地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甚至高于合同设备的要求投报,一旦取得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又会寻求各种可能,或者不经过买

方和业主的认可,擅自调整所供设备的原产地或制造产地,这就使得买方和业主在执行合同时陷入极为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原产地的要求要十分明确地提出,包括对国外供货部分部件的原产地的规定和对此部分的投标文件的审核须极为谨慎。在调速、励磁系统的招标文件中,就明确提出了“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改所供合同设备部件的原产地”,并要求投标者必须明确填报投标设备每一部件的产地并经业主和买方确认,以避免投标商中标后向第三国厂商转包部件的材料,降低合同设备的质量。

(5)适时确定权重,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

评标各因素的权重分配,对投标者评定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权重的确定必须公平合理。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者要对评标标准和办法详细列明,以此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

三峡机电招标项目均采用了综合评标法。通过实践经验的逐渐积累,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经验。已采取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明确评标各因素,只是权重的确定在时间先后上各标略微有所差别。由于三峡机组招标采用的是议标方式,投标技术含量高,故而采取了评标过程中确定权重的做法。到调速、励磁招标时,为响应新颁布并已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在开标之前,由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集体讨论,确定了资信、商务条件及价格、技术和技术转让的各项权重的分配,这样做避免了倾向性意见对打分造成的影响,使得对各投标者的评价更趋合理和公正。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权重对投标者造成误导,致使投标者或是为竞标在保技术的同时故意抬高价格,使用户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经济代价;或是为保价格优势极力压低投标报价,报出不合理的价格,对招标、投标或合同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招评标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重“量体裁衣”的采购标准,选择符合真正需要的产品

货物招标的目的是,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使招标者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品和设备。由于投标者情况优劣各异,所报情况各有千秋,就需要招标者明确采购目的,量体裁衣,制定出采购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给以明确的界定。在确定中标厂商时以采购标准为准绳。在有数家投标者均满足了采购标准时,选择中标者的标准为价格。

在制定采购标准时,对价格因素应放到不同层次来考虑。如果技术先进是首选因素时,应在采购标准中明确提出对各项性能指标的要求,并在综合评价中加大技术因素的作用,适度降低价格因素的比重。开标后如果经评定有两家以上的投标者均满足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此时再评议时,价格低且在其他等方面都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的综合评价最优投标者应为中标厂商。如果招标设备属定型产品,对技术无特殊要求时,则应加大价格因素的比重,使价格因素起决定作用。

在考虑价格因素时,建设招标与货物招标有所区别。建设招标普遍采用设置标底的做法,以最接近标底者为价格最佳者;货物采购则不同,一般不设置标底,价格低者占有优势。

国际上通行的货物标采购惯例是以最低评标价格取胜。我们在制定货物招标中的采购标准时,要站在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分配价格与技术的评标权重,从而采购到真正所需的设备。

(2)把握澄清尺度,严防投标者利用澄清机会调整投标价格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加以澄清,但此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包括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投标者利用澄清机会调整投标关键内容,使其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造成对其他投标者的不公。

因此,在澄清时,应尽量避免向投标者提出会涉及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问题,如价格。除非在明显感到是投标者由于计算上的错误导致报价错报和漏报,可以向投标者进行核实外,否则澄清时应不涉及单价的调整等其他价格可变因素。即使投标者确实存在错报现象,也应由投标者自身来承担其投标风险,否则,将会给投标者以机会来乘机调增或调减其投标价格,做出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调整,造成对其他投标者来说显失公平的局面形成。

(3)严密合同条款,注重合同条款在未来履行期内的约束作用

在招标过程中不易被重视的,是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部分。由于合同条款的大部分具有通用性,在评标中,易形成被分配的权重比例甚微的结果。事实上,合同条款中的一个极小的疏忽和遗漏,都会给合同执行阶段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麻烦,致使索赔工作接踵而至,或者使买方负担费用。

例如,在使用贸易术语时,要注意对贸易术语中变形术语的使用。如果使用“CIF 上海”条件交货,若不加入“班轮条件”几个字,在货物到达上海港时,就会产生对卸货费由谁来负担的争端。而加入这几个字,很明确,卸货费属卖方负担范畴。再比如,《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已于2000年开始使用,是否采用其规定可以加以探讨。因为国际惯例不是法律,如果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应从其规定而不必信守惯例的要求。《INCOTERMS2000》中对出境报关责任的规定与《INCOTERMSl990》有很大区别,DDP 条件下规定要由买方负清关责任,如不协助卖方清关将承担引起的损失。这对买方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责任变更。如不注意仔细研究而在招标文件中盲目采用《2000》的规定,将会给买方造成极大的损失。

(4)保密工作的切实实施,是招标成功的必须外在条件

一个标的成功与否,与保密工作的成功紧密相连。个别投标者为了取得投标成功,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打探评标情况,使招标工作受到干扰。如果保密工作出现失误,将会给不守投标道德的投标者以可乘之机,使招评标工作陷入困境,甚至在合同签订的一定时期内

都会形成一种障碍。同时,保密工作的失误造成的另一种隐患就是可能形成“暗箱操作”,使招评标无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各种先进的通讯手段日益完备,手机、便携电脑普及开来,因特网技术日益更新,这就给保密工作的展开带来了新的要求。

在三峡机组的国际招标时,采取了全封闭的评标管理。保密工作极为严密,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短短几年之内,全封闭的评标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今天评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手机和便携电脑与外界取得联系,已是极为简便的手段。在充分信任和依靠评标专家觉悟的基础上,采取怎样的保密措施,以顺应今天评标工作的需要,是我们所必须共同思考的课题。

(作者:三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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