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促进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房、公共租赁、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延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障公司”)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计划、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目前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银行贷款)

(四) 保障性住房的售房款;

(五)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政府出资的财政性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下达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进度及国库存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保障性公司账户;中央预算内

投资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时,保障公司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还款来源等报送市房产办审核。贷款资金提取、拨付、使用按本办法资金拨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性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资金而资金未到位急需财政借款时,由保障公司提出申请,市房产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预借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待资金到位后归还。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的房款,由保障公司设立专户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房产办负责监督。具体用途为:

(一) 补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

(二) 归还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

(三) 缴纳税款

(四) 支付工程管理费

(五) 支付项目其他费用

(六) 如有盈余按比列提取公积金。

第三章 资金的支付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依据:

(一) 承建单位向保障公司申请支付的文件及付款委托书,每

支付一笔资金,必须依据合同书及形象进度表。

(二)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监理合同、代建合同、施

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工程监理的意见书。

(三) 工程发票(正在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

承建单位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待项目完工后开具发票)

(四) 项目施工过程中得设计变更、结构变化、设备调整,按

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法律文件:

(五)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

(六) 项目资金支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一) 承建单位根据相关付款依据提出付款申请;

(二) 保障公司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计量的准备性、手续

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

(三) 根据承建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负责人

和驻工地代表签字后交工程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经项

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长签字直接支付。

(四)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拨工程预付款,

拨付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10%,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

款的15%,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

概算的80%,余款按市审计局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控制与监督

(一)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付款:

1、 违反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

2、 计划外工程;

3、 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

4、 工程质量不合格;

5、 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6、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7、 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流程不规范;

8、 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行为。

(二) 承建单位收到项目工程款后,应用在本工程项目的建设上,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支。任何承建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保障性公司将不定期对各个承建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挤用或者挪用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促进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房、公共租赁、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延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障公司”)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计划、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目前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银行贷款)

(四) 保障性住房的售房款;

(五)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政府出资的财政性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下达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进度及国库存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保障性公司账户;中央预算内

投资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时,保障公司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还款来源等报送市房产办审核。贷款资金提取、拨付、使用按本办法资金拨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性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资金而资金未到位急需财政借款时,由保障公司提出申请,市房产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预借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待资金到位后归还。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的房款,由保障公司设立专户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房产办负责监督。具体用途为:

(一) 补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

(二) 归还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

(三) 缴纳税款

(四) 支付工程管理费

(五) 支付项目其他费用

(六) 如有盈余按比列提取公积金。

第三章 资金的支付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依据:

(一) 承建单位向保障公司申请支付的文件及付款委托书,每

支付一笔资金,必须依据合同书及形象进度表。

(二)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监理合同、代建合同、施

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工程监理的意见书。

(三) 工程发票(正在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

承建单位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待项目完工后开具发票)

(四) 项目施工过程中得设计变更、结构变化、设备调整,按

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法律文件:

(五)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

(六) 项目资金支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一) 承建单位根据相关付款依据提出付款申请;

(二) 保障公司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计量的准备性、手续

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

(三) 根据承建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负责人

和驻工地代表签字后交工程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经项

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长签字直接支付。

(四)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拨工程预付款,

拨付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10%,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

款的15%,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

概算的80%,余款按市审计局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控制与监督

(一)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付款:

1、 违反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

2、 计划外工程;

3、 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

4、 工程质量不合格;

5、 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6、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7、 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流程不规范;

8、 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行为。

(二) 承建单位收到项目工程款后,应用在本工程项目的建设上,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支。任何承建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保障性公司将不定期对各个承建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挤用或者挪用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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