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共有制取代公有制,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一、   经济体制改革无法逾越的障碍——公有制

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之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随后,按照斯大林时代苏联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理论和实际经验,在国内对认为不适合共产主义理论的生产关系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把实行土地改革后分给农民私有的土地无偿的收归集体组织;从合作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随后,用法律文件规定为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组织。在城市,除没收中华民国政府国有官僚资本以外,对所有属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工商业资产,经过短暂的公私合营过渡后,全部收归国有,随即宣布对国内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走上了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道路。其主要政策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种“公产”主义运动经历了近三十年,加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的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把国民经济搞到了崩溃的边缘。

在改革开放以前,走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有三个基本内容: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和按劳分配。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两个大锅饭(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导致了生产效率的十分低下,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明显的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温饱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面对斯大林和毛泽东经过几十年用无产阶级专政手段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模式的公有制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体制积重难返、人们思想封闭视野狭小,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有很大的政治风险。为改革长期以来困扰和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总设计师邓小平不惜“杀开一条血路”,首先展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的大讨论,避开经济体制改革姓“社”还是姓“资”,对重大有争议的问题采取不争论的办法绕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新标准,切实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邓小平的带领下,从此,中国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二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改革之前的“公产”主义运动使中国只有全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改革从撤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开始,到允许个体户的存在、到私营企业的合法开始,到引进和利用境外私人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再进一步到对城乡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进行转制改造,到法律确认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最后到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国退民进”;进而一夜暴富的各种资本新贵也加入了执政党。

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二十多年后,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提高,已经成为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多年以来,中国人渴望中华民族振兴的愿望得到初步实现。同时,人民了生活水平总体有了很大提高,人们无论衣、食、住、行,事实上已经今非昔比,在毛泽东时代连做梦也无法想象的事情如今都得以实现。但是,面对改革开放政策客观上已经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社会各界却对经济体制改革反而提出了重大的责难;有人竟然公开提出要开历史倒车,回到改革开放之前的普遍贫穷的毛泽东时代;改革还要不要继续进行的质疑。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让教育、医疗、住房产业化、商业化,侵害了大多数群体利益,群众上不起学、看不起病、卖不起房,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不同利益集团矛盾激化,社会群体性事件大幅度增加;占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对改革存在极大的抱怨;国家鼓励私营经济发展,规定电力、航空、铁路等一些垄断行业向私营经济开放,当即就有人公开上书:私营经济接近国民经济总量的一半,违背了《宪法》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改革的合法性已经受到明确的挑战。国家平等的保护国有、私有财产的《物权法》立法安排刚刚公布,有人提出《物权法》草案违反了《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原则,国家的立法安排随即中止。

的确,从改革开放前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到个体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所有权的整体转让——私人购买和管理层收购的改制,经济体制改革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断深入发展,这些拥有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的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大量包括类似夫妻兄弟俩股东开办的股份制企业,如果不能算作公有制的话,经济体制改革似乎违反了《宪法》的公有制为主的原则,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至此,不难理解为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无可奈何的要把那些明明是财产所有权属于身份明确、股东按份共有的股份制企业,辩称为公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由于改革的合法性受到来自多方面人群的责难,近几年来,中国已经沸沸扬扬进行了“改革究竟向何方?”“还要不要继续改革?”的大争论。虽然中共和国家高层领导一直在公开表示:“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立场,但来自各方的质疑和争论并未停止。

继续进行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已经受到明确的挑战。毛泽东在中国确立的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公有制已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公有制理论产生的错误渊源

近百年来,世界上经历了共产主义运动。共产主义理论以及共产党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地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只是由少数人,或者说只是由资产阶级一个阶级单独垄断占有,而广大劳动者却不能占有。马克思主义是要消灭由资产阶级单独对社会生产资料垄断占有的私有制,主张无产者也应当拥有企业产权、劳动者联合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马克思明确宣称:“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4页)顾名思义,马克思创立的共产党,顾名思义,就是要“共产”,推行建立由广大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建立共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政党。马克思主义从同情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无产者出发,号召无产者联合起来建立共产党组织,用暴力推翻旧有的国家政权,实行劳动者“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832页)。而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其法律特征之一,是劳动者在协作劳动和生产过程中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这些生产资料,其二、这些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参与协作的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以后,未来的理想社会要建立的是社会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权利主体明确的共有制。共产,就是劳动群众共同拥有和占有财产,这才是马克思共产主义的原教旨。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专家研究得出结论:马克思讲的股份制、合作制、合伙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劳动者的私有制、劳动者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诸如此类,其财产权的权利主体身份都是一清二楚的。马克思从来没有讲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中国共产党夺取国家政权之后,确立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路应该怎样走?包括马克思主义学说,全世界至少有超过七十种以上的理论流派和学说,采用什么方法适合自己国家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有权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就一直处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不断深化和调整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制定了《宪法》,之后经过1975年、1978年、1979年、1980年多次修改,到1982年实行改革政策修改为现行《宪法》之后,1988年、 1993年、 1999 年、2004年又四次提出了修正案。半个世纪,九次修宪,在世界各国宪法史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宪法作如此频繁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突出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然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又处于正在探索研究之中,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的不断变化和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过渡的治国理念和方法的不断变化和矛盾冲突,致使国家对宪法作如此频繁的修改。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国家政权是按照列宁的理论,建立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虽然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之初的1954年就制定了《宪法》,但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却从来没有实际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宪政。自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多年以来,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以恢复,但至今仍然没有放弃“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 无产阶级专政。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虽然制定了大量法律,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下,国家并没有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发展又必须确立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因此,多年以来,国家就一直处于执政党和革命党之间观念和方法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宪政与专政的国家理念的矛盾与冲突之中,专政和法治的理念和方法的矛盾与冲突之中。执政党一方面不断的修宪立法,同时又在不断的违宪违法,再不断的修改《宪法》和法律“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发展过程中。

1950年6月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刚刚产生了一批富裕农民,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由互助组向合作社过渡”。到1953年就向初级社过渡,到1956年就转为高级社。取消了入社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大牲畜、农具等简单生产资料也要折价归集体。《土改法》从颁布后虽然一直到三十七年后的1987年11月才被全国人大批准停止实施,但实际上不到五年时间这个法律就被共产党的政策文件废除。1954年制定的《宪法》确立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的不同权利主体共有制的原则。在这部《宪法》颁布实施的当年,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就全面展开。1956年在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全部农民的土地以及大牲畜和农具收归集体后,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宣布:“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宪法》确立的原则实行不到三年时间就被毛泽东实际废除。在法制荡然无存、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期间,自称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在临终前突然决定在1975年修改《宪法》,把斯大林模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作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写进了这部《宪法》之中。之后,虽然经过八次宪法修改,改革开放新时期大量新建立起来的相关所有制的法律,把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改革进程中几乎全部否定和修正,但斯大林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的宪法规定,至今没有修改。

三、“公产”是对“共产”的背叛

从1956年在全国实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标志的“公产”主义运动开始,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荡然无存。在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下,毛泽东废止了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度,按照斯大林发明的社会主义模式在国内实行以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在这种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十几亿中国人主要生活目标就只能停留在“辛辛苦苦搞饭吃的”非常贫穷的状况下。否定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私有制、取消市场和商品生产、更没有按劳分配。十几亿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与人身自由,类似中国东汉王朝历史上依附于地主豪强、没有人身自由的“工奴”“农奴”。城市里的人们只能按照国家提供非常有限的粮票、油票、布票消费不足温饱的社会产品,农村里的人长期抗争在成为饿殍的死亡线上。这种社会主义制度经历了二十多年之后,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而就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停止了多年以后、十年浩劫的非常时期,1975年修改的《宪法》,确立了斯大林模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道路的《宪法》原则。

面对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制造的国民经济面临崩溃边缘和人民群众普遍贫穷的、灾难性的现实状况,什么是社会主义?这就需要带领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共产党深刻反思,具有十分丰富经验和理论知识的共产党人邓小平,通过长时间观察和反思后首先断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必须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全民讨论,九十年代初,通过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邓小平“不惜杀开一条血路”,排除一切干扰,最后终于带领中国人民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实践证明: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已经导致了苏联各国人民灾难性的后果,并且最后葬送了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苏联各国人民已经重新作出了符合自己发展道路的选择。毛泽东追随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也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带领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超过半个世纪以来,什么是社会主义虽然至今没有确定的模式和定论,但斯大林、毛泽东模式的社会主义造成社会普遍贫穷的客观事实是确定的。按照他们的逻辑就只能这样推理:无产阶级是革命的阶级,就不得拥有资产,贫困才是“无产阶级”的本色。消灭了一切有产的阶级,这当然要首先消灭一切有产的人,使全世界的人民都成为无产者,革命也就成功了。根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可以判断:造成中国社会普遍贫穷的斯大林、毛泽东社会主义模式是假社会主义,他们违反共有制、市场经济、商品生产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假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实行“公产”主义运动,不但要剥夺资本家阶级垄断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权利,而且要永远剥夺广大劳动群众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权利,使全社会所有人都成为无产者。他们违反了共产党要“共产”的纲领----要推行建立社会生产资料由广大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的、建立共有制的社会主义的政党纲领,他们不是共产党、是背叛马克思主义的假共产党。

实际上斯大林、毛泽东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普遍贫穷和深重灾难的“公产党”。

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回顾邓小平“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论断无疑是千真万确的!没有改革开放终结了“公产”主义运动,可以断言,继续走毛泽东“公产”主义道路,要么,中国人民至今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要么,“苏联的昨天就是我们的今天”----是毫无疑义的。

改革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近三十年,中国目前事实上已经不再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全民所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经济、三资企业经济、私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为建设强盛国家与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们都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但是,不用已经形成并且逐渐壮大的共有制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取代名称与客观实际皆不相符的公有制,不仅仅让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和挑战,更因集体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不明所引发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社会矛盾激化,必将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   经济体制改革无法逾越的障碍——公有制

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之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随后,按照斯大林时代苏联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理论和实际经验,在国内对认为不适合共产主义理论的生产关系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把实行土地改革后分给农民私有的土地无偿的收归集体组织;从合作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随后,用法律文件规定为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组织。在城市,除没收中华民国政府国有官僚资本以外,对所有属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部工商业资产,经过短暂的公私合营过渡后,全部收归国有,随即宣布对国内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走上了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道路。其主要政策就是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种“公产”主义运动经历了近三十年,加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的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把国民经济搞到了崩溃的边缘。

在改革开放以前,走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有三个基本内容: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和按劳分配。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两个大锅饭(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导致了生产效率的十分低下,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明显的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温饱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面对斯大林和毛泽东经过几十年用无产阶级专政手段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模式的公有制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体制积重难返、人们思想封闭视野狭小,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有很大的政治风险。为改革长期以来困扰和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总设计师邓小平不惜“杀开一条血路”,首先展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的大讨论,避开经济体制改革姓“社”还是姓“资”,对重大有争议的问题采取不争论的办法绕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新标准,切实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邓小平的带领下,从此,中国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二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改革之前的“公产”主义运动使中国只有全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改革从撤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开始,到允许个体户的存在、到私营企业的合法开始,到引进和利用境外私人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再进一步到对城乡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进行转制改造,到法律确认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最后到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国退民进”;进而一夜暴富的各种资本新贵也加入了执政党。

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二十多年后,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提高,已经成为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多年以来,中国人渴望中华民族振兴的愿望得到初步实现。同时,人民了生活水平总体有了很大提高,人们无论衣、食、住、行,事实上已经今非昔比,在毛泽东时代连做梦也无法想象的事情如今都得以实现。但是,面对改革开放政策客观上已经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中国社会各界却对经济体制改革反而提出了重大的责难;有人竟然公开提出要开历史倒车,回到改革开放之前的普遍贫穷的毛泽东时代;改革还要不要继续进行的质疑。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让教育、医疗、住房产业化、商业化,侵害了大多数群体利益,群众上不起学、看不起病、卖不起房,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不同利益集团矛盾激化,社会群体性事件大幅度增加;占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对改革存在极大的抱怨;国家鼓励私营经济发展,规定电力、航空、铁路等一些垄断行业向私营经济开放,当即就有人公开上书:私营经济接近国民经济总量的一半,违背了《宪法》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改革的合法性已经受到明确的挑战。国家平等的保护国有、私有财产的《物权法》立法安排刚刚公布,有人提出《物权法》草案违反了《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原则,国家的立法安排随即中止。

的确,从改革开放前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到个体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所有权的整体转让——私人购买和管理层收购的改制,经济体制改革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断深入发展,这些拥有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的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大量包括类似夫妻兄弟俩股东开办的股份制企业,如果不能算作公有制的话,经济体制改革似乎违反了《宪法》的公有制为主的原则,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至此,不难理解为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无可奈何的要把那些明明是财产所有权属于身份明确、股东按份共有的股份制企业,辩称为公有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由于改革的合法性受到来自多方面人群的责难,近几年来,中国已经沸沸扬扬进行了“改革究竟向何方?”“还要不要继续改革?”的大争论。虽然中共和国家高层领导一直在公开表示:“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立场,但来自各方的质疑和争论并未停止。

继续进行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已经受到明确的挑战。毛泽东在中国确立的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公有制已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公有制理论产生的错误渊源

近百年来,世界上经历了共产主义运动。共产主义理论以及共产党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地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只是由少数人,或者说只是由资产阶级一个阶级单独垄断占有,而广大劳动者却不能占有。马克思主义是要消灭由资产阶级单独对社会生产资料垄断占有的私有制,主张无产者也应当拥有企业产权、劳动者联合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马克思明确宣称:“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4页)顾名思义,马克思创立的共产党,顾名思义,就是要“共产”,推行建立由广大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建立共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政党。马克思主义从同情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无产者出发,号召无产者联合起来建立共产党组织,用暴力推翻旧有的国家政权,实行劳动者“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832页)。而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其法律特征之一,是劳动者在协作劳动和生产过程中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这些生产资料,其二、这些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参与协作的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以后,未来的理想社会要建立的是社会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权利主体明确的共有制。共产,就是劳动群众共同拥有和占有财产,这才是马克思共产主义的原教旨。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专家研究得出结论:马克思讲的股份制、合作制、合伙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劳动者的私有制、劳动者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诸如此类,其财产权的权利主体身份都是一清二楚的。马克思从来没有讲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中国共产党夺取国家政权之后,确立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路应该怎样走?包括马克思主义学说,全世界至少有超过七十种以上的理论流派和学说,采用什么方法适合自己国家的发展,每一个国家都有权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就一直处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不断深化和调整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制定了《宪法》,之后经过1975年、1978年、1979年、1980年多次修改,到1982年实行改革政策修改为现行《宪法》之后,1988年、 1993年、 1999 年、2004年又四次提出了修正案。半个世纪,九次修宪,在世界各国宪法史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宪法作如此频繁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突出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然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又处于正在探索研究之中,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的不断变化和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过渡的治国理念和方法的不断变化和矛盾冲突,致使国家对宪法作如此频繁的修改。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国家政权是按照列宁的理论,建立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虽然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之初的1954年就制定了《宪法》,但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却从来没有实际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宪政。自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多年以来,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以恢复,但至今仍然没有放弃“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 无产阶级专政。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虽然制定了大量法律,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下,国家并没有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发展又必须确立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因此,多年以来,国家就一直处于执政党和革命党之间观念和方法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宪政与专政的国家理念的矛盾与冲突之中,专政和法治的理念和方法的矛盾与冲突之中。执政党一方面不断的修宪立法,同时又在不断的违宪违法,再不断的修改《宪法》和法律“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发展过程中。

1950年6月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刚刚产生了一批富裕农民,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由互助组向合作社过渡”。到1953年就向初级社过渡,到1956年就转为高级社。取消了入社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大牲畜、农具等简单生产资料也要折价归集体。《土改法》从颁布后虽然一直到三十七年后的1987年11月才被全国人大批准停止实施,但实际上不到五年时间这个法律就被共产党的政策文件废除。1954年制定的《宪法》确立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的不同权利主体共有制的原则。在这部《宪法》颁布实施的当年,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就全面展开。1956年在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将全部农民的土地以及大牲畜和农具收归集体后,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宣布:“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宪法》确立的原则实行不到三年时间就被毛泽东实际废除。在法制荡然无存、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期间,自称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在临终前突然决定在1975年修改《宪法》,把斯大林模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作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写进了这部《宪法》之中。之后,虽然经过八次宪法修改,改革开放新时期大量新建立起来的相关所有制的法律,把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改革进程中几乎全部否定和修正,但斯大林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的宪法规定,至今没有修改。

三、“公产”是对“共产”的背叛

从1956年在全国实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标志的“公产”主义运动开始,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荡然无存。在列宁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下,毛泽东废止了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度,按照斯大林发明的社会主义模式在国内实行以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在这种模式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十几亿中国人主要生活目标就只能停留在“辛辛苦苦搞饭吃的”非常贫穷的状况下。否定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私有制、取消市场和商品生产、更没有按劳分配。十几亿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与人身自由,类似中国东汉王朝历史上依附于地主豪强、没有人身自由的“工奴”“农奴”。城市里的人们只能按照国家提供非常有限的粮票、油票、布票消费不足温饱的社会产品,农村里的人长期抗争在成为饿殍的死亡线上。这种社会主义制度经历了二十多年之后,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而就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停止了多年以后、十年浩劫的非常时期,1975年修改的《宪法》,确立了斯大林模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道路的《宪法》原则。

面对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制造的国民经济面临崩溃边缘和人民群众普遍贫穷的、灾难性的现实状况,什么是社会主义?这就需要带领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共产党深刻反思,具有十分丰富经验和理论知识的共产党人邓小平,通过长时间观察和反思后首先断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必须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全民讨论,九十年代初,通过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邓小平“不惜杀开一条血路”,排除一切干扰,最后终于带领中国人民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实践证明: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已经导致了苏联各国人民灾难性的后果,并且最后葬送了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苏联各国人民已经重新作出了符合自己发展道路的选择。毛泽东追随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也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带领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超过半个世纪以来,什么是社会主义虽然至今没有确定的模式和定论,但斯大林、毛泽东模式的社会主义造成社会普遍贫穷的客观事实是确定的。按照他们的逻辑就只能这样推理:无产阶级是革命的阶级,就不得拥有资产,贫困才是“无产阶级”的本色。消灭了一切有产的阶级,这当然要首先消灭一切有产的人,使全世界的人民都成为无产者,革命也就成功了。根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理论可以判断:造成中国社会普遍贫穷的斯大林、毛泽东社会主义模式是假社会主义,他们违反共有制、市场经济、商品生产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假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实行“公产”主义运动,不但要剥夺资本家阶级垄断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权利,而且要永远剥夺广大劳动群众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权利,使全社会所有人都成为无产者。他们违反了共产党要“共产”的纲领----要推行建立社会生产资料由广大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的、建立共有制的社会主义的政党纲领,他们不是共产党、是背叛马克思主义的假共产党。

实际上斯大林、毛泽东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普遍贫穷和深重灾难的“公产党”。

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回顾邓小平“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论断无疑是千真万确的!没有改革开放终结了“公产”主义运动,可以断言,继续走毛泽东“公产”主义道路,要么,中国人民至今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要么,“苏联的昨天就是我们的今天”----是毫无疑义的。

改革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近三十年,中国目前事实上已经不再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全民所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经济、三资企业经济、私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为建设强盛国家与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们都同时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但是,不用已经形成并且逐渐壮大的共有制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取代名称与客观实际皆不相符的公有制,不仅仅让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和挑战,更因集体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不明所引发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使社会矛盾激化,必将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关文章

    学习宪法体会

    按人大党组通知的要求,我在会前认真的学习了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刚才又听了几位副主任作的专题发言,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 ...

    教师学宪法心得体会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宪法方面的知识,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 ...

    2013初中思想品德中考知识点归类总复习

    2013初中思想品德中考知识点归类总复习 (本资料共12页,请同学们认真对照复习) 一."主体"."主要"."主角"."主导力量"类 1.我国"一国两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问题研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党建研究创新永不止步.目前,非公有制经 ...

    教师普法学习记录

    时间:2013年2月26日 地点:一楼多媒教室 参会人:全体教师 主题:学习<宪法> 主要内容: 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现实性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 ...

    高油房小学教师普法学习记录

    高油房中心小学"六五"普法学习记录(一) 时间: 2月26日 地点:一楼办公室 参会人:全村教师 主持人:冯英志 主题:学习<宪法> 主要内容: 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

    1.马恩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创立标志,两大发现及其意义 [历史条件] 经济条件:①19世纪三四十年代西欧的英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原因是以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的产业革命. ② ...

    鲁教版九年级思品月考试题及其答案

    九年级思想品德月考试题 (时间:60分钟 满分100分) 学校: 班级: 姓名: 准考证号: 一.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题,60分) 1.日前,教育部下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规划提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 ...

    关于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几个问题

    作者:卫兴华 经济改革与发展 1995年01期 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反复强调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要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的一次讲话中说:"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