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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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5-22 16:58:01 文章来源: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 浏览次数: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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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及院(系)负责人组成,学校主管副校长(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班导师、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院(系)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 学校面向本科学生个人和集体分别设立以下四类奖(助)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基础学科奖学金(专为基础学科设置);

(三)专项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和其他种类专项奖;

(四)国防奖学金;

(五)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申报条件、评奖比例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高中学习阶段品学兼优的学生报考南开大学,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1.高考成绩名列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史类前10名、理工类前20名、综合类前30名的新生。

2.在南开大学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录取的本科新生中(不含各类预科转入新生),高考成绩名列前百分之五的学生。

(二)评奖等级和奖金额度

1.符合申报条件第1条的授予南开大学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额度为每人5000元。

2.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二(含获一等奖)的学生,授予南开大学新生奖学金二等奖,奖励额度为每人3000元。

3.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五(含获二等奖)的学生,授予南开大学新生奖学金三等奖,奖励额度为每人1500元。

4.各奖项不可兼得。

(三)申报程序

1.符合获奖条件第1条的新生在报到后一周内将有关证明交到招生办公室审核。

2.符合获奖条件第2、3条的新生由招生办公室根据高考成

绩(不含附加分)确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同年级以系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名额和相关要求,结合该奖学金评奖条件,按A、B、C、D四类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绩进行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评选。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3.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无不良诚信纪录;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学年内A、B、C、D四类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二)评奖比例和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占本科学生总数的3%,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 ;

二等奖学金: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0%,每人每年奖励1500元;

三等奖学金: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5%,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基础学科奖学金:占基地班学生总数的25%,每人每年奖励 500元。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分为科技创新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和

其他种类专项奖,旨在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类比赛和竞赛活动,为国家争光,为学校争光。

(一)评审要求

1.专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不包括各类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者;

2.各类文艺、体育类和知识性竞赛按专项奖学金优秀奖的标准予以奖励,或提交校奖学金评审会审议决定;

3.申报专项奖学金集体奖的学生,不得申报同类专项奖学金个人奖;

4.作为申报专项奖学金依据的奖杯、奖牌、获奖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款日期须在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学年以内;

(2)获奖证书须加盖有国家部委机构、社会团体或专业权威机构的公章;

(3)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独立举办的各类比赛获奖者,不列入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但赛事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可提请校奖学金评审会审议决定。

(二)申报条件

在国际、全国或省(市)级的科技、学术、文艺、体育以及知识性等各类赛事或评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且未受到学校其他部门表彰的本科学生集体和个人均可参选。

(三)评选种类

1.“科技创新奖”,专门用于鼓励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其申报条件、评奖等级和奖金额度遵照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执行。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用于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获奖者每人奖励6000元。

3.其他种类专项奖,用于鼓励在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类重大比赛和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

(四)评奖等级

一等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获得第一名、一等奖或金奖者;

二等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获得第二名、二等奖或银奖者;

三等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获得第三名、三等奖或铜奖者;

优秀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成绩优秀者;省(市)级以上各类非学术类竞赛,获得前三名者。

(五)奖金额度

集体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优秀奖1000元 ,参赛人数多者最高奖项按每人奖励500元计算,最高奖额不超过40000元。

个人奖: 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优秀奖500元。

第九条 国防奖学金

国防奖学金以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毕业后进入部队工作为前提条件,经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签订合同。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第十条 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一)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分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在评奖条件中“学习成绩”条件排在“经济情况”条件之前者为社会奖学金,反之则为社会助学金。

(二)在满足第七条第一款的前提下,其他申报条件、评奖比例、奖金额度、评审程序以及发放办法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协商确定。

(三)社会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兼得时,荣誉证书兼得,奖金取最高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院(系)签署初评意见;

(六)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投票;

(九)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十)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公示和申诉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

第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

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标明获奖等级,如:“南开大学一等奖学金”或“南开大学基础学科奖学金”;

(二)专项奖学金荣誉证书标明获奖理由,如因*****方面表现突出,授予“南开大学专项奖学金集体奖”。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10个月发放,由校财务处每月统一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专项奖学金和特别奖项实行一次性发放;社会奖(助)学金与捐资方协商发放。

第八章 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标准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取消当年的评奖资格;

(二)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与获奖条件不符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 版权所有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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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5-22 16:58:01 文章来源: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 浏览次数: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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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及院(系)负责人组成,学校主管副校长(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班导师、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院(系)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 学校面向本科学生个人和集体分别设立以下四类奖(助)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基础学科奖学金(专为基础学科设置);

(三)专项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和其他种类专项奖;

(四)国防奖学金;

(五)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申报条件、评奖比例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高中学习阶段品学兼优的学生报考南开大学,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1.高考成绩名列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史类前10名、理工类前20名、综合类前30名的新生。

2.在南开大学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录取的本科新生中(不含各类预科转入新生),高考成绩名列前百分之五的学生。

(二)评奖等级和奖金额度

1.符合申报条件第1条的授予南开大学新生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额度为每人5000元。

2.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二(含获一等奖)的学生,授予南开大学新生奖学金二等奖,奖励额度为每人3000元。

3.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五(含获二等奖)的学生,授予南开大学新生奖学金三等奖,奖励额度为每人1500元。

4.各奖项不可兼得。

(三)申报程序

1.符合获奖条件第1条的新生在报到后一周内将有关证明交到招生办公室审核。

2.符合获奖条件第2、3条的新生由招生办公室根据高考成

绩(不含附加分)确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同年级以系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名额和相关要求,结合该奖学金评奖条件,按A、B、C、D四类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绩进行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评选。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3.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无不良诚信纪录;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学年内A、B、C、D四类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二)评奖比例和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占本科学生总数的3%,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 ;

二等奖学金: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0%,每人每年奖励1500元;

三等奖学金: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5%,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基础学科奖学金:占基地班学生总数的25%,每人每年奖励 500元。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分为科技创新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和

其他种类专项奖,旨在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类比赛和竞赛活动,为国家争光,为学校争光。

(一)评审要求

1.专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不包括各类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者;

2.各类文艺、体育类和知识性竞赛按专项奖学金优秀奖的标准予以奖励,或提交校奖学金评审会审议决定;

3.申报专项奖学金集体奖的学生,不得申报同类专项奖学金个人奖;

4.作为申报专项奖学金依据的奖杯、奖牌、获奖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款日期须在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学年以内;

(2)获奖证书须加盖有国家部委机构、社会团体或专业权威机构的公章;

(3)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独立举办的各类比赛获奖者,不列入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但赛事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可提请校奖学金评审会审议决定。

(二)申报条件

在国际、全国或省(市)级的科技、学术、文艺、体育以及知识性等各类赛事或评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且未受到学校其他部门表彰的本科学生集体和个人均可参选。

(三)评选种类

1.“科技创新奖”,专门用于鼓励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其申报条件、评奖等级和奖金额度遵照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执行。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用于鼓励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获奖者每人奖励6000元。

3.其他种类专项奖,用于鼓励在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类重大比赛和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

(四)评奖等级

一等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获得第一名、一等奖或金奖者;

二等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获得第二名、二等奖或银奖者;

三等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获得第三名、三等奖或铜奖者;

优秀奖:参加国际或全国比赛成绩优秀者;省(市)级以上各类非学术类竞赛,获得前三名者。

(五)奖金额度

集体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优秀奖1000元 ,参赛人数多者最高奖项按每人奖励500元计算,最高奖额不超过40000元。

个人奖: 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优秀奖500元。

第九条 国防奖学金

国防奖学金以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毕业后进入部队工作为前提条件,经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签订合同。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

第十条 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一)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分社会奖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两类。在评奖条件中“学习成绩”条件排在“经济情况”条件之前者为社会奖学金,反之则为社会助学金。

(二)在满足第七条第一款的前提下,其他申报条件、评奖比例、奖金额度、评审程序以及发放办法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协商确定。

(三)社会奖学金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兼得时,荣誉证书兼得,奖金取最高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院(系)签署初评意见;

(六)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投票;

(九)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十)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公示和申诉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

第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

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标明获奖等级,如:“南开大学一等奖学金”或“南开大学基础学科奖学金”;

(二)专项奖学金荣誉证书标明获奖理由,如因*****方面表现突出,授予“南开大学专项奖学金集体奖”。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10个月发放,由校财务处每月统一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专项奖学金和特别奖项实行一次性发放;社会奖(助)学金与捐资方协商发放。

第八章 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标准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取消当年的评奖资格;

(二)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与获奖条件不符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 版权所有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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