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 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2.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例题〃多选题】法的本质是指(发的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
(三) 法的特征【多选题】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其构成法的细胞。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
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1、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此处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饿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止和废除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程序。
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这里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
①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②法律草案的审议
③法律草案的通过
④公布法律
第三个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法的功能和效率
法的功能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一切社会发生的法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
一 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二 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三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 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法的社会作用与法的本质密切相关,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二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一、对象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我国采用的就是这个原则。
二、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第二十八章 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 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2.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例题〃多选题】法的本质是指(发的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
(三) 法的特征【多选题】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其构成法的细胞。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
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
1、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此处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饿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止和废除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程序。
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这里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
①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②法律草案的审议
③法律草案的通过
④公布法律
第三个阶段,法律的完备阶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法的功能和效率
法的功能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一切社会发生的法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
一 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二 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三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 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法的社会作用与法的本质密切相关,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二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一、对象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
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我国采用的就是这个原则。
二、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