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的副职。 第四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业务。 (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策和制度。在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岗位基本操作规则。能够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具备组织、管理、协调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主管或者成本费用核算、稽核、总帐报表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呈报专题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大型、中型企业确认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素质考察,合格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任命或者聘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现在已设置副总会计师而末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凡副总会计师符合第四条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对业务素质暂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 本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后,不再设置副总会计师。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人选进行政绩、业绩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更新以及业务考核;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组织筹措资金,拟订使用方案。 (四)负责组织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本系统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与和组织本单位筹资、投资、成本和利润分配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七)参与金额较大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八)负责协调、沟通财务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职能机构的关系;协调、沟通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制止或纠正本单位、本系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处理。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单位财务收支工作。 (四)签署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借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决算报表。 (五)会签涉及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 (六)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第十条 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阅读全文】

第一条 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省、市(地)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的副职。 第四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业务。 (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策和制度。在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岗位基本操作规则。能够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具备组织、管理、协调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主管或者成本费用核算、稽核、总帐报表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呈报专题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大型、中型企业确认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素质考察,合格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任命或者聘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现在已设置副总会计师而末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凡副总会计师符合第四条规定任职条件的,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确认为总会计师;对业务素质暂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 本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后,不再设置副总会计师。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人选进行政绩、业绩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更新以及业务考核;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组织筹措资金,拟订使用方案。 (四)负责组织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本系统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与和组织本单位筹资、投资、成本和利润分配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七)参与金额较大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八)负责协调、沟通财务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职能机构的关系;协调、沟通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制止或纠正本单位、本系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处理。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单位财务收支工作。 (四)签署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借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决算报表。 (五)会签涉及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 (六)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第十条 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相关文章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3]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

    交通银行河北分行诚聘公告(6)

    交通银行河北分行诚聘公告(6) 授信及风险管理部经理(衡水)1人 职位描述: (1)根据总行.省分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统筹分行信用.市场.操作与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2)制定分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协调和支持各部门 ...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

    2016河北省继续教育

    廊坊霸州市2016年度 继续教育考试 一.判断题(每小题4分,10小题,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 ...

    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事迹材料

    男,汉族,现年38岁,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会计师,现任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该同志长期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努力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务实进取,善于理财,遵循会计职业 ...

    机关法制建设工作总结

    近年来,**市财政局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财政法制建设的安排部署,以强化法制建设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为落脚点,突出抓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执法等各方面建设。同时,积极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工作 ...

    2014年石家庄市裕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

    创建湖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333

    创建湖北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 一.管理体制与执业 1.政府举办: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实现"县办县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 2.依法执业: ⑴<医疗机构执业 ...

    2015年下半年河北省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题

    2015年下半年河北省司法考试<卷二>模拟 试题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5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