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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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 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

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

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

网络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

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这种调整方法是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规章为依据的。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指令通常体现在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等具体的经济干预活动中。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二是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即法律上的强制力,不服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属于“柔性调整”或者“柔性干预”的范畴,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

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⒈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由于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作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与作为行政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在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即它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指引、劝告、建议、告诫等具体的行政措施;在本质特征上都具有指导性或者说非强制性,对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接受的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相对而言更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的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经济法规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的。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经济法调整方法具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行政指导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可以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对公民和法人实施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特殊权力”。这表明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权外行为,而是法律承认的一种职权行为。行政指导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即行政指导对于其所涉及的相对人不会产生必须服从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一旦接受行政指导,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获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应当肯定,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不能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后盾,以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但是,又不能把行政指导的价值降低到没有人愿意接受的程度。这就需要寻求行政指导本身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以至于使人们相信,如果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向行事,那他们就可能在参加国内和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可能招致损失或者失败。行政指导的全部意义就在这里。

⒉计划指导

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严格讲,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没有强制性。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计划的强制作用已被削弱。事实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在进一步缩小。从根本上说,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之所以还保留一定范围内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将来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只保留指导性计划的过渡性措施。随着市场体制的成熟,指令性计划可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消失。但是,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因而,我们不能笼统地将计划纳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是,从性质和作用来看,计划指导与行政指导大体一致,都是属于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⒊行政协商

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如发展经济计划编制前与计划实施单位的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国有企业厂长前与职工的协商等即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国家的一项经济决策(如作出经济计划、任免厂长等),也可能是一项行政合同。

三、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

下才发生。国家以私权方式介入经济运行,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市场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例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进行特定物资的采购、向公共事业和特殊形态的生产部门投资以及向私人企业提供补助等,均属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介入。

私权介入调整方法的意义在于:⑴具有直接性和快捷性,以国家投资为例,可以直接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某些特定产业部门的进步,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⑵这种介入没有采取直接的强制干预而是采取了私法手段,这就把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私权者的国家区别开来了,避免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过分干预私人企业的运营;⑶这种干预与国家对私权关系的某些限制一起,从不同侧面共同构筑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私权秩序。

事实上,我国现在已经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就其实质而言,都体现了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干预。显然,这种干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的要求,应当成为经济法不可或缺的调整方法。

网络: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实施过程看,有:隶属以及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以上诸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从经济法的实施保证看,有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惩罚的手段有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的方法。可见,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从广义上讲的,它是多种方法结合运用的,包括制裁方法。改革开放早期,颁布的经济法内有过刑事处罚条款,后来就没有这类规定了。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刑法。 经济法运用隶属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正在起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管理权的实施会有所不同,但某些经济主体仍不同程度的享有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等运用隶属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在部门经济管理方面隶属性的方法是不可少的。

经济法运用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更是非常普遍的。在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273条)这正是具有中国特色(“按时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隶属与平等协商相统一的方法。再如,经济主体内部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也是隶属和平等协商的方法相统一的体现。

经济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许多运用价格、税率、工资、奖金、利率等方法进行的调整都属于此类。近一个时期,物价的变化,多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体收入,存款的利率也多次调整,都是体现了这个方法。

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复杂的,调整方法的运用也不是单一的。我们在说到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时候,不能不涉及经济法的制裁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也体现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由于经济法所凋整的不是单一的经济关系,因而他的制裁手段也不应当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的。

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是宪法规定的,它既可以采取行政制裁方法,又可以采取民事的经济制裁,甚至还可以采取刑事制裁的方法。经济法只有其中之一。前不久,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及后来的处理,一面按刑法处理,同时按民。商法和经济法来处理,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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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对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合理方式的总括。

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以公权力的身份,依法介入经济社会关系,并对经济社会关系予以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

1.指令性的调整方法: 国家机关采取某种形式指令受调整对象应当为或不为,受调整对象必须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特点:刚性调整、调整依据、经济目的

2.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为引导受调整对象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特点:柔性调整、表现形式(行政指导、计划指导、行政协商)、有法律依据但并不必须服从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含义:国家机关利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特点:直接介入经济、私法手段、较为普遍

表现形式: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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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与经济法本质属性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日本学者金泽良雄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大致分为两类:一为国家权力的强制调整;二为非权力的调整。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曾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归纳为强制性命令方法、自主决定的方法、许可的方法和建议的方法。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具体可以概括为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公权力,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㈠指令性调整方法

也可以称之为“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干预的产物,是国家在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反映。

这种调整方法是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规章为依据的。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指令通常体现在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等具体的经济干预活动中。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二是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即法律上的强制力,不服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属于“柔性调整”或者“柔性干预”的范畴,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

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⒈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由于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作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与作为行政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在表现形式和本质特征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即它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指引、劝告、建议、告诫等具体的行政措施;在本质特征上都具有指导性或者说非强制性,对相对人不产生必须接受的法律效果。所不同的是,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相对而言更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的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经济法规定的经济干预目的的。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经济法调整方法具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行政指导是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可以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对公民和法人实施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特殊权力”。这表明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权外行为,而是法律承认的一种职权行为。行政指导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即行政指导对于其所涉及的相对人不会产生必须服从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一旦接受行政指导,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获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应当肯定,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不能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为后盾,以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但是,又不能把行政指导的价值降低到没有人愿意接受的程度。这就需要寻求行政指导本身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以至于使人们相信,如果按照行政指导的方向行事,那他们就可能在参加国内和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就可能招致损失或者失败。行政指导的全部意义就在这里。

⒉计划指导

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严格讲,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

我国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没有强制性。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计划的强制作用已被削弱。事实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在进一步缩小。从根本上说,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之所以还保留一定范围内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将来取消指令性计划而只保留指导性计划的过渡性措施。随着市场体制的成熟,指令性计划可能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消失。但是,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因而,我们不能笼统地将计划纳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是,从性质和作用来看,计划指导与行政指导大体一致,都是属于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⒊行政协商

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如发展经济计划编制前与计划实施单位的协商,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国有企业厂长前与职工的协商等即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国家的一项经济决策(如作出经济计划、任免厂长等),也可能是一项行政合同。

三、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

下才发生。国家以私权方式介入经济运行,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市场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例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进行特定物资的采购、向公共事业和特殊形态的生产部门投资以及向私人企业提供补助等,均属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介入。

私权介入调整方法的意义在于:⑴具有直接性和快捷性,以国家投资为例,可以直接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某些特定产业部门的进步,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⑵这种介入没有采取直接的强制干预而是采取了私法手段,这就把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私权者的国家区别开来了,避免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过分干预私人企业的运营;⑶这种干预与国家对私权关系的某些限制一起,从不同侧面共同构筑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私权秩序。

事实上,我国现在已经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就其实质而言,都体现了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干预。显然,这种干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的要求,应当成为经济法不可或缺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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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实施过程看,有:隶属以及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以上诸种方法相结合的方法。从经济法的实施保证看,有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惩罚的手段有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的方法。可见,我国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从广义上讲的,它是多种方法结合运用的,包括制裁方法。改革开放早期,颁布的经济法内有过刑事处罚条款,后来就没有这类规定了。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刑法。 经济法运用隶属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正在起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管理权的实施会有所不同,但某些经济主体仍不同程度的享有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等运用隶属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在部门经济管理方面隶属性的方法是不可少的。

经济法运用隶属和协商相统一的方法更是非常普遍的。在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273条)这正是具有中国特色(“按时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的隶属与平等协商相统一的方法。再如,经济主体内部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也是隶属和平等协商的方法相统一的体现。

经济法运用价值规律及相关的经济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许多运用价格、税率、工资、奖金、利率等方法进行的调整都属于此类。近一个时期,物价的变化,多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体收入,存款的利率也多次调整,都是体现了这个方法。

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复杂的,调整方法的运用也不是单一的。我们在说到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时候,不能不涉及经济法的制裁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也体现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由于经济法所凋整的不是单一的经济关系,因而他的制裁手段也不应当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的。

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是宪法规定的,它既可以采取行政制裁方法,又可以采取民事的经济制裁,甚至还可以采取刑事制裁的方法。经济法只有其中之一。前不久,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及后来的处理,一面按刑法处理,同时按民。商法和经济法来处理,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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