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五保供养办法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0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10-11 09:32 [字号: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206

民务字[2010]2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安庆市2010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要以切实提高供养标准为核心。要在财政供养资金足额兑现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认助、认捐、认养等活动,多渠道筹集供养资金和实物,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逐年提高。

安庆市民政局 安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安庆市2010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 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依据省政府2007年皖政〔2007〕3号和2008年皖政〔2008〕3号文件执行,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1200元。七县一市,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补助,县(市)财政按年人均350元标准补助。市辖区,省财政按年人均500元补助,市、区二级财政按年人均700元标准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村集体经济补贴、社会捐赠等收入,不能冲抵政府财政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

六月底前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审核,对自然死亡或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核销,省财政对各地现补助基数不予削减。核销及自然减员经费用于补充新增的五保对象或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标准,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确保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

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分散和集中供养类别分别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分季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落实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0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10-11 09:32 [字号: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206

民务字[2010]2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安庆市2010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要以切实提高供养标准为核心。要在财政供养资金足额兑现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认助、认捐、认养等活动,多渠道筹集供养资金和实物,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逐年提高。

安庆市民政局 安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安庆市2010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 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依据省政府2007年皖政〔2007〕3号和2008年皖政〔2008〕3号文件执行,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1200元。七县一市,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补助,县(市)财政按年人均350元标准补助。市辖区,省财政按年人均500元补助,市、区二级财政按年人均700元标准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村集体经济补贴、社会捐赠等收入,不能冲抵政府财政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

六月底前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审核,对自然死亡或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核销,省财政对各地现补助基数不予削减。核销及自然减员经费用于补充新增的五保对象或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标准,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确保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

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分散和集中供养类别分别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分季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工作力量,落实专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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