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3种条件的廉租房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3种条件的廉租房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是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 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是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是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符合5种情形的廉租房家庭可优先实物配租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烈士遗属的; 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

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实物配租谁优先?优先安排烈士遗属、劳模等

实物配租廉租房是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3种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见右图表)。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符合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烈士遗属的;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来自以下渠道: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新建及收(回)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回)购资金来源分别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 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由廉租住房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据廉租住房权属情况分别上缴市、区财政,并由市、区财政分别纳入廉租住房租金专户管理。

一层楼房谁优先?优先安排有残疾成员的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源交付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户口在郑年限及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分值相等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得分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认轮候到位的,由申请人代表家庭进行选房。申请家庭分值相等时,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下肢)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按顺序依次选择。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申请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人选房完毕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房源、拟实物配租人员名单及配租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公示时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廉租住房的产权归属,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与已选定房屋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实物配租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原则上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予以收取,超出应享受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物业费怎么收?“最困难家庭”补贴20%物业费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与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其保障档案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以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

持有“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给予实际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20%的补贴。郑州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优惠。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保障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

不再符合条件咋办?年度审核不合格10日内腾退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应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经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10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如果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租住的廉租住房。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搬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且拒不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照《郑州市城市公用房屋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气、暖、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保障家庭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出实物配租时不予以补偿。

如何购买廉租房?可全款付、分期付、按揭购买

已经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廉租住房,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产权。新建廉租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与房屋简装修成本合计款的70%确定。

属于二手房的,销售价格依据原房屋回购价格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一次性付款购置廉租住房的,给予应付房屋价款的10%优惠。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廉租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可以为按揭购房的廉租住房购买者提供保证担保。郑州市鼓励担保机构收取担保服务费用时给予优惠。

保障家庭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标注“廉租住房”字样。购买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应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不得转让、转租和继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廉租住房转让时,应当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转让廉租住房,政府优先回购。转让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出具虚假证明咋处理?取消资格、追究责任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抄送相关部门备案。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3种条件的廉租房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是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 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是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是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符合5种情形的廉租房家庭可优先实物配租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烈士遗属的; 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

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实物配租谁优先?优先安排烈士遗属、劳模等

实物配租廉租房是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3种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见右图表)。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符合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烈士遗属的;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租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来自以下渠道: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新建及收(回)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回)购资金来源分别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 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由廉租住房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据廉租住房权属情况分别上缴市、区财政,并由市、区财政分别纳入廉租住房租金专户管理。

一层楼房谁优先?优先安排有残疾成员的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源交付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户口在郑年限及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分值相等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得分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具体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认轮候到位的,由申请人代表家庭进行选房。申请家庭分值相等时,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下肢)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按顺序依次选择。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申请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人选房完毕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房源、拟实物配租人员名单及配租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公示时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廉租住房的产权归属,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与已选定房屋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实物配租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原则上按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予以收取,超出应享受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物业费怎么收?“最困难家庭”补贴20%物业费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与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其保障档案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以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

持有“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给予实际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20%的补贴。郑州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优惠。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保障家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

不再符合条件咋办?年度审核不合格10日内腾退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应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经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10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如果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告的;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租住的廉租住房。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搬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且拒不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按照《郑州市城市公用房屋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气、暖、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保障家庭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出实物配租时不予以补偿。

如何购买廉租房?可全款付、分期付、按揭购买

已经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廉租住房,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产权。新建廉租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与房屋简装修成本合计款的70%确定。

属于二手房的,销售价格依据原房屋回购价格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一次性付款购置廉租住房的,给予应付房屋价款的10%优惠。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廉租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可以为按揭购房的廉租住房购买者提供保证担保。郑州市鼓励担保机构收取担保服务费用时给予优惠。

保障家庭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标注“廉租住房”字样。购买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应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不得转让、转租和继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廉租住房转让时,应当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转让廉租住房,政府优先回购。转让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出具虚假证明咋处理?取消资格、追究责任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抄送相关部门备案。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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