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和公路的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行驶 公路 KM+ M至 公路 KM+ M。
二、乙方在行驶县乡公路过程中,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进行动态监督、现场管理和处罚的权利。乙方如不听从甲方的监督、现场管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按擅自超限运输进行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的吨位、车货体积、车辆型号、运载物品及时间、路线行驶。
四、因乙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公路而造成的损害,乙方同意一次性缴纳公路补偿费 元。
五、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乙方车辆进行引导,为其提供方便,并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乙方同意据此向甲方缴纳因此而发生的所需费用 元。
六、因乙方车、货原因,需要加固和改建县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对损(毁)坏县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
按《河南省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对于超宽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还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甲方只负责为乙方办理通行甲方所管辖的县乡公路提供便利和许可的手续,其它(如交通安全等)问题不在甲方负责范围之内。
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乙方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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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和公路的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行驶 公路 KM+ M至 公路 KM+ M。
二、乙方在行驶县乡公路过程中,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进行动态监督、现场管理和处罚的权利。乙方如不听从甲方的监督、现场管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按擅自超限运输进行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的吨位、车货体积、车辆型号、运载物品及时间、路线行驶。
四、因乙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县乡公路而造成的损害,乙方同意一次性缴纳公路补偿费 元。
五、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乙方车辆进行引导,为其提供方便,并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乙方同意据此向甲方缴纳因此而发生的所需费用 元。
六、因乙方车、货原因,需要加固和改建县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对损(毁)坏县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
按《河南省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对于超宽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还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甲方只负责为乙方办理通行甲方所管辖的县乡公路提供便利和许可的手续,其它(如交通安全等)问题不在甲方负责范围之内。
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乙方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