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科级(含副科级,下同)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竞选、聘任的科级干部。
2、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科级干部。
3、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命令的理解和贯彻上出现偏差的;
(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有自由主义言行,影响团结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作风不实,无特殊情况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4)不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有不廉洁行为,自身形象不佳的;
(5)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6)对配偶、子女利用自己职权和影响以权谋私制止不力的;
(7)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落实工作未能尽到责任,致使发生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的;
(9)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漠然置之的;
(10)群众信任度不高,反映较大,在考廉中问题比较严重的;
(11)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2)因其他原因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二、任职廉政谈话
(一)谈话内容
1、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2、介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加强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形式,由院监察室、组宣科负责安排,纪委书记或分管院长和监察室、组宣科负责同志参加。
三、诫勉谈话
(一)谈话范围
1、谈话人提出发现被谈话人的苗头性问题,听取被谈话人就发现问题做出的说明;
2、谈话人针对被谈话人的苗头性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诫勉要求,重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内容。
3、被谈话人对诫勉要求表明态度。
(二)谈话方式
诫勉谈话采用个别“约请谈话”和“会议教育”方式。
“约请谈话”是指单位领导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核实、实施诫勉教育。
“会议教育”是指对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三)谈话要求
1、个别谈话由院监察室负责具体安排,谈话领导为院党政领导或纪委书记。谈话前,谈话领导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诫勉谈话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严肃认真。
2、谈话对象必须正确对待诫勉谈话,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事实,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另写说明材料。
3、被举报人如对举报事实有异议或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可向谈话人或院监察室提出核实要求,经院领导批准调查后,确属错告或诬告的,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有错不改,拒不接受教育的要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既要为举报人保密,也要为被举报人保密。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严肃处理。
(四)谈话结果的落实
1、经诫勉谈话后的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通过谈话认定举报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予以澄清。
(2)本人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又能主动说明并纠正的,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作出深刻检讨后不予追究。
(3)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意见处理。
2、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诫勉对象在所在党小组或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涉及领导班子集体的,责成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科级(含副科级,下同)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竞选、聘任的科级干部。
2、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科级干部。
3、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命令的理解和贯彻上出现偏差的;
(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有自由主义言行,影响团结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作风不实,无特殊情况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
(4)不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有不廉洁行为,自身形象不佳的;
(5)不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6)对配偶、子女利用自己职权和影响以权谋私制止不力的;
(7)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落实工作未能尽到责任,致使发生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的;
(9)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漠然置之的;
(10)群众信任度不高,反映较大,在考廉中问题比较严重的;
(11)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2)因其他原因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二、任职廉政谈话
(一)谈话内容
1、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2、介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加强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形式,由院监察室、组宣科负责安排,纪委书记或分管院长和监察室、组宣科负责同志参加。
三、诫勉谈话
(一)谈话范围
1、谈话人提出发现被谈话人的苗头性问题,听取被谈话人就发现问题做出的说明;
2、谈话人针对被谈话人的苗头性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诫勉要求,重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内容。
3、被谈话人对诫勉要求表明态度。
(二)谈话方式
诫勉谈话采用个别“约请谈话”和“会议教育”方式。
“约请谈话”是指单位领导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核实、实施诫勉教育。
“会议教育”是指对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教育。
(三)谈话要求
1、个别谈话由院监察室负责具体安排,谈话领导为院党政领导或纪委书记。谈话前,谈话领导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诫勉谈话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严肃认真。
2、谈话对象必须正确对待诫勉谈话,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事实,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另写说明材料。
3、被举报人如对举报事实有异议或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可向谈话人或院监察室提出核实要求,经院领导批准调查后,确属错告或诬告的,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有错不改,拒不接受教育的要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既要为举报人保密,也要为被举报人保密。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严肃处理。
(四)谈话结果的落实
1、经诫勉谈话后的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通过谈话认定举报失实的问题,又无新的疑点,予以澄清。
(2)本人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又能主动说明并纠正的,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作出深刻检讨后不予追究。
(3)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意见处理。
2、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诫勉对象在所在党小组或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涉及领导班子集体的,责成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