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流程

公司合同管理流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凡公司对外其他平等主体签订民商事合同以及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本流程。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三级管理,具体是总经理总负责,副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务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其主要职责有:

㈠经理的合同职责:

1.总负责公司合同管理;

2.对公司合同管理给予指导;

3.负责合同签字,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4.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审查签字;

5.核准合同专用章或者合同鉴证章的使用和废止;

6.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㈡副经理的合同职责:

1.具体负责公司合同管理;

2.接受总经理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负责合同签字;

3.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审查。

4.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㈢公司党群工作部的合同职责:

1.协助参与公司的合同商务谈判;

2.合同的拟定或者参与拟定;

3.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合同风险的提示和控制,合同纠纷的处理;

5.合同进程的监督、合同档案的管理;

6.参与市场调查和对潜在签约对象的资信调查和审查;

7.本流程执行的监督;

8.合同管理的奖惩;

9.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管理。

㈣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对潜在签约对象资信的调查与审查;

2.负责拟订本部门主办业务的合同进行送审;

3.具体负责合同履行和执行;

4.对合同履行和执行建立合同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5.对合同履行和执行过程中问题、风险和纠纷及时向法务部反映;

6.对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归档;

7.其他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的合同职责。

第四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力负责好合同管理和执行工作,确保

合同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一章 合同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业务员应在要约发出前,应当核实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1.查验其工商登记信息,审查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2.查验其资质文件和证书,审查其资质情况;

3.商务调查了解其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4.验证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实其的授权委托情况和代理权限。

5.验证其其他信息,如有无诉讼争议案件,是否通过年检,其不动产是否设定担保,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况等。

第六条 对目标对象核查相关情况后,可以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对其的评价: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格;资质文件和证书真实,资质适格;履约能力强,资信好;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真实,权限适格的,可以积极与其取得商务合作;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格;资质文件和证书真实,资质适格;履约能力一般,资信一般;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真实,权限适格的,可以与其取得商务合作;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格;资质文件和证书真实,资质适格;履约能力不定,资信不定;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真实,权限适格的,可以要求其担保后与其取得商务合作;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虚假,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则不与其建立商务合作关系;

业务员对目标对象的评级应当负责,由此给公司产生的损害应由其赔偿。

第七条 在确定对方满足上述第一二三项条件时,业务员可以向其发出要约。

第八条 业务员发出要约应当到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领取要约单(具体见附件一),在填写要约单时注意给我方留下变更要约的时间。变更原要约时,业务员应当重新填写要约单。

第九条 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要约单时应当主要内容包括:标的物、型号、质量、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承诺作出时间等。

第十条 业务员应当建立要约发出登记表对要约发出进行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编号、要约名称、受要约人、要约发出时间、要约到期时间等(具体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我方收到要约时,业务员应当在对方要约单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业务员收到要约时,应当及时建立收到要约登记表对要约发出进行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编号、要约名称、要约人、收到时间、承诺应作出时间等(具体见附件三)。如果需要有关部门核实有关产品情况,业务员应当在收到要约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我方可以就合同相关商务内容与对方进行谈判,具体谈判权限如下:

1.公司业务员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的;

2.公司业务主管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的;

3.公司主管业务的副经理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的;

4.公司经理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涉外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合资、联营、

合作业务。

第十四条 谈判时,谈判员应当到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开具相应授权委托书,并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参加谈判;经理参加商务谈判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合同的起草或拟定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负责。起草或拟定合同应遵循如下流程:

1.了解我方的需求:通过向某部门沟通了解我方的交易目的、合同目标等;

2.询问谈判情况或者收集要约单内容:应当向谈判员详细地询问谈判的相关情况,如谈判的背景、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特别是合同商务条款的谈判结果。

3.起草合同内容;

4.有关部门审阅;

5.修改合同内容;

6.对方审阅合同内容;

7.修改合同内容;

8.确定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的拟定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风险控制得当,其内容主要包括:

1.部首部分: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正文部分: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等级、是否成套、技术和质量要求、数量及其计量方法、合理误差及自然损耗率、运输方式及运输的负责、包装方式、交(提)货地点及方式、验收方法及时间、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及其他事项;

3.结尾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地点及时间。

第十七条 购货合同应当以先货后款为主,如不能先货后款的应争取采用先我方支付一部分定金在验收货物合格之时或者之后向对方结算的方式;销售合同应当以先款后货为主,如不能先款后货的应争取采用先对方预付一部分款项我方发货的方式。对于销售合同不准赊销,如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要经过批准:

1.标的物为以下(包括本数)由主管业务的副经理审批,副经理审批之前业务主管应该先给出意见;

2.标的物为以下(不包括本数)由经理审批,经理审批之前由业务主管和主管业务的副经理给出意见。

第十八条 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签订审批程序:

1.申报:业务员应先填写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签订审批表(具体见附件四)(一式二份),后随附合同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凡经领导口头同意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经理审批的,先应由副经理签署意见。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应按照本流程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最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对于批准的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商家必须是满足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条件。

审批人在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审批表一份及合同留底,另一份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业务员,由业务员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1——2天,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十九条 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我方应当对其中的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用方框或其他醒目的方式标注;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当一并采用特别条款提示单(具体见附件五)。其内容应当包括标题、编号、被提示人、提示内容(即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被被提示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对对方提供的合同,我方应当审查,具体审查工作由公司法务部或某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其审查程序如下:

1. 填写合同审查单:审查部门在公司法务部或某部门领取填写合同审查单(具体见附件

六);

2.了解合同审查目的:审查部门应当与送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合同审查的目的、交易目的、合同目标、合同相关背景,如对方当事人名称、住址、工商信息、谈判过程、标的物的相关情况等;

3.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主要有:

⑴合同合法性审查:①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许可资格、资质资格等;②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合同名称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内容是否合法,术语表述是否合法,处分权是否合法,生效前提是否合法等;③合同约定是否实用、严密:合同条款的针对性和倾向性如何,管辖约定如何,合同目的的约定如何等;④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约定内容的权利义务如何,权利义务的可识别性如何等;

⑵合同可行性审查:对方履约能力和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可能承担的风险,标的物能否满足交易目的,合同能否满足交易目的等;

⑶合同表述审查:结构体系清晰与否,合同条款完备与否(标题、辅助条款),整体思维是否严谨,语言表达是否准确等;

4.必要时可以进行合同调查:①身份不明时;②资质许可不明时;③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不明时;④签章真伪不明时;

5.提交合同审查成果:及时、便捷地提交合同审查成果。

6.法务负责法律风险的审查,质量部门负责质量条款的审查,安全部门负责安全条款的审查,业务部门负责商业风险的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的审查。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1——2天,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字由经理负责,如经理因故不能签字时,则由主管业务的副经理签字,并都再加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印章。如需参加合同签字仪式的,应当由经理负责。如经理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副经理参加。参加合同签字仪式应当在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开具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超越权限或者没有授权委托而签订的合同对本公司无法律约束力,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合同签订人负责赔偿,但经经理在合同履行前追认的或者公司直接参与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济往来除当时立即结清的,一律采用书面格式。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报批或者鉴证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签约人应当将合同文本一份交付给公司履行部门。该部门应当到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领取并填写合同履行档案(具体见附件七)(一式两份),一份留

存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另一份由公司履行部门持有,并按照内容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档案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每个合同分配一个编号,并且记录其名称、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对方单位、履行内容及时间、履行情况、对方单位履约评价等。

第二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如果合同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我方应当采用以下方式来履行合同:

1.质量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我方作为债务人的,可以在合同生效后随时履行,或者在对方要求后及时履行;我方作为债权人的,应当在合同生效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在要求对方履行时应当出具履约通知书。履约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在对方履约时间到来之前,我方应当出具履约通知书通知对方及时履约;在履约期限即将过期,我方也应当出具履约通知书通知对方尽快履约。

第三十条 我方先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后履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定金或者第三人担保。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合约定的,我方则不退还定金或者根据合同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我方后履行合同的,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我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并向其出具拒绝履约通知书。拒绝履行合同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一条 对方向我方提前履行债务,或者部分履行债务损害我方利益的,我方应当拒绝,并出具拒绝接受履约通知书。拒绝接受履约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二条 我方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对方协助的,应当向对方出具协助履行通知书(一式两份)。协助履行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向对方履行合同时,我方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据或收条。

第三十四条 合同情势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有困难或者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和解除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我方签字时应当按照本流程第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解除合同应当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出具。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合同条款或者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我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同时应当出具后合同义务告知书(一式两份)通知对方注意其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告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合作商给予信用评级,以便能维护我方的利益。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或者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具体见附件八),对外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2.公司法务部或某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可依据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

3.如果该意见仍不能解决合同纠纷的,经主管公司事务工作的副经理同意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第四十一条 凡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或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向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原则快捷、方便、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是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可以争取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合同相关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印章由公司行政部负责保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印章,否则合同履行部门拒绝履行合同,财务部门拒绝办理财务支付手续。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解除过程中的文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保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业务员发出要约前没有审查合同对方或者审查合同对方不严格导致公司财

产损失的,由业务员赔偿,并且由公司给予扣发奖金或者工资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业务员发出要约没有采用要约单程序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业务员没有履行建立发出要约登记表或者收到要约登记表程序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没有按照本流程第十八条规定的流程进行赊销审批就进行赊销的或者对不满足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合同办理赊销的,公司应当给予扣发奖金或工资的处罚,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给其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审查,没有依照本流程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合同审查的,公司可以给予警告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其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扣发奖金或者工资的处分。

第五十条 相关人员没有根据本流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履约通知、拒绝履约通知、协助履约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程序的,公司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扣发奖金或者工资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没有按照本流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由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流程由公司某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流程于某年某月某日起执行。

附件一要约单(一)

关于 的销售要约单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销发(xxxxxx) :

我公司有一批 对外销售,请贵公司在 年 月 日对此做出答复有效,在贵公司答复之前我公司有权变更其内容,同时在收到贵公司的

注:编号为销/发(xxxxxx):销表示销售,发表示发出的要约,括号里的号数由时间和第几份组成,如2010年发出的第25个销售要约单,即销发(201025)

附件一要约单(二)

关于 的采购要约单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采发(xxxxxx)

我公司需要采购一批 ,请贵公司在 年 月 日对此做出答复有效,在贵公司答复之前我公司有权变更其内容,同时在收到贵公司的答

注:编号为采发(xxxxxx):采表示采购,发表示发到的要约,括号里的号数由时间和第几份组成,如2010年发到的第25个采购要约单,即采发(201025)

注:编号为销/采收(xxxxxx):销表示销售,采表示采购,收表示收到的要约,括号里的号数由时间和第几份组成,如2010年收到的第25个销售要约单,即销收(201025)

附件四 赊销合同签订审批表

附件五 格式条款特别提示单

——关于xxxx格式合同

年 月 日

附件六 合同审查表

附件八 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

编号纠纷(xxxxxxx)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管理流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凡公司对外其他平等主体签订民商事合同以及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本流程。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三级管理,具体是总经理总负责,副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务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其主要职责有:

㈠经理的合同职责:

1.总负责公司合同管理;

2.对公司合同管理给予指导;

3.负责合同签字,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4.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审查签字;

5.核准合同专用章或者合同鉴证章的使用和废止;

6.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㈡副经理的合同职责:

1.具体负责公司合同管理;

2.接受总经理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负责合同签字;

3.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审查。

4.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㈢公司党群工作部的合同职责:

1.协助参与公司的合同商务谈判;

2.合同的拟定或者参与拟定;

3.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合同风险的提示和控制,合同纠纷的处理;

5.合同进程的监督、合同档案的管理;

6.参与市场调查和对潜在签约对象的资信调查和审查;

7.本流程执行的监督;

8.合同管理的奖惩;

9.其他与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管理。

㈣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对潜在签约对象资信的调查与审查;

2.负责拟订本部门主办业务的合同进行送审;

3.具体负责合同履行和执行;

4.对合同履行和执行建立合同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5.对合同履行和执行过程中问题、风险和纠纷及时向法务部反映;

6.对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归档;

7.其他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的合同职责。

第四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力负责好合同管理和执行工作,确保

合同管理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一章 合同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业务员应在要约发出前,应当核实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1.查验其工商登记信息,审查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2.查验其资质文件和证书,审查其资质情况;

3.商务调查了解其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4.验证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实其的授权委托情况和代理权限。

5.验证其其他信息,如有无诉讼争议案件,是否通过年检,其不动产是否设定担保,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况等。

第六条 对目标对象核查相关情况后,可以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对其的评价: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格;资质文件和证书真实,资质适格;履约能力强,资信好;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真实,权限适格的,可以积极与其取得商务合作;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格;资质文件和证书真实,资质适格;履约能力一般,资信一般;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真实,权限适格的,可以与其取得商务合作;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真实,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格;资质文件和证书真实,资质适格;履约能力不定,资信不定;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真实,权限适格的,可以要求其担保后与其取得商务合作;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虚假,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则不与其建立商务合作关系;

业务员对目标对象的评级应当负责,由此给公司产生的损害应由其赔偿。

第七条 在确定对方满足上述第一二三项条件时,业务员可以向其发出要约。

第八条 业务员发出要约应当到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领取要约单(具体见附件一),在填写要约单时注意给我方留下变更要约的时间。变更原要约时,业务员应当重新填写要约单。

第九条 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要约单时应当主要内容包括:标的物、型号、质量、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承诺作出时间等。

第十条 业务员应当建立要约发出登记表对要约发出进行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编号、要约名称、受要约人、要约发出时间、要约到期时间等(具体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我方收到要约时,业务员应当在对方要约单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业务员收到要约时,应当及时建立收到要约登记表对要约发出进行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编号、要约名称、要约人、收到时间、承诺应作出时间等(具体见附件三)。如果需要有关部门核实有关产品情况,业务员应当在收到要约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我方可以就合同相关商务内容与对方进行谈判,具体谈判权限如下:

1.公司业务员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的;

2.公司业务主管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的;

3.公司主管业务的副经理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的;

4.公司经理负责标的额为(包括本数)业务,涉外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合资、联营、

合作业务。

第十四条 谈判时,谈判员应当到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开具相应授权委托书,并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参加谈判;经理参加商务谈判时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合同的起草或拟定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负责。起草或拟定合同应遵循如下流程:

1.了解我方的需求:通过向某部门沟通了解我方的交易目的、合同目标等;

2.询问谈判情况或者收集要约单内容:应当向谈判员详细地询问谈判的相关情况,如谈判的背景、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特别是合同商务条款的谈判结果。

3.起草合同内容;

4.有关部门审阅;

5.修改合同内容;

6.对方审阅合同内容;

7.修改合同内容;

8.确定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的拟定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风险控制得当,其内容主要包括:

1.部首部分:合同名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正文部分: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等级、是否成套、技术和质量要求、数量及其计量方法、合理误差及自然损耗率、运输方式及运输的负责、包装方式、交(提)货地点及方式、验收方法及时间、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及其他事项;

3.结尾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地点及时间。

第十七条 购货合同应当以先货后款为主,如不能先货后款的应争取采用先我方支付一部分定金在验收货物合格之时或者之后向对方结算的方式;销售合同应当以先款后货为主,如不能先款后货的应争取采用先对方预付一部分款项我方发货的方式。对于销售合同不准赊销,如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要经过批准:

1.标的物为以下(包括本数)由主管业务的副经理审批,副经理审批之前业务主管应该先给出意见;

2.标的物为以下(不包括本数)由经理审批,经理审批之前由业务主管和主管业务的副经理给出意见。

第十八条 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签订审批程序:

1.申报:业务员应先填写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签订审批表(具体见附件四)(一式二份),后随附合同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凡经领导口头同意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经理审批的,先应由副经理签署意见。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应按照本流程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最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意见。对于批准的赊销或者代销合同的商家必须是满足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条件。

审批人在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审批表一份及合同留底,另一份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业务员,由业务员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1——2天,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十九条 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我方应当对其中的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用方框或其他醒目的方式标注;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当一并采用特别条款提示单(具体见附件五)。其内容应当包括标题、编号、被提示人、提示内容(即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被被提示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对对方提供的合同,我方应当审查,具体审查工作由公司法务部或某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其审查程序如下:

1. 填写合同审查单:审查部门在公司法务部或某部门领取填写合同审查单(具体见附件

六);

2.了解合同审查目的:审查部门应当与送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合同审查的目的、交易目的、合同目标、合同相关背景,如对方当事人名称、住址、工商信息、谈判过程、标的物的相关情况等;

3.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主要有:

⑴合同合法性审查:①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许可资格、资质资格等;②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合同名称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内容是否合法,术语表述是否合法,处分权是否合法,生效前提是否合法等;③合同约定是否实用、严密:合同条款的针对性和倾向性如何,管辖约定如何,合同目的的约定如何等;④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约定内容的权利义务如何,权利义务的可识别性如何等;

⑵合同可行性审查:对方履约能力和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可能承担的风险,标的物能否满足交易目的,合同能否满足交易目的等;

⑶合同表述审查:结构体系清晰与否,合同条款完备与否(标题、辅助条款),整体思维是否严谨,语言表达是否准确等;

4.必要时可以进行合同调查:①身份不明时;②资质许可不明时;③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不明时;④签章真伪不明时;

5.提交合同审查成果:及时、便捷地提交合同审查成果。

6.法务负责法律风险的审查,质量部门负责质量条款的审查,安全部门负责安全条款的审查,业务部门负责商业风险的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的审查。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1——2天,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字由经理负责,如经理因故不能签字时,则由主管业务的副经理签字,并都再加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印章。如需参加合同签字仪式的,应当由经理负责。如经理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副经理参加。参加合同签字仪式应当在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开具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超越权限或者没有授权委托而签订的合同对本公司无法律约束力,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合同签订人负责赔偿,但经经理在合同履行前追认的或者公司直接参与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济往来除当时立即结清的,一律采用书面格式。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报批或者鉴证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签约人应当将合同文本一份交付给公司履行部门。该部门应当到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领取并填写合同履行档案(具体见附件七)(一式两份),一份留

存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另一份由公司履行部门持有,并按照内容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档案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每个合同分配一个编号,并且记录其名称、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对方单位、履行内容及时间、履行情况、对方单位履约评价等。

第二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如果合同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我方应当采用以下方式来履行合同:

1.质量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我方作为债务人的,可以在合同生效后随时履行,或者在对方要求后及时履行;我方作为债权人的,应当在合同生效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在要求对方履行时应当出具履约通知书。履约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在对方履约时间到来之前,我方应当出具履约通知书通知对方及时履约;在履约期限即将过期,我方也应当出具履约通知书通知对方尽快履约。

第三十条 我方先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后履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定金或者第三人担保。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合约定的,我方则不退还定金或者根据合同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我方后履行合同的,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我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并向其出具拒绝履约通知书。拒绝履行合同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一条 对方向我方提前履行债务,或者部分履行债务损害我方利益的,我方应当拒绝,并出具拒绝接受履约通知书。拒绝接受履约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二条 我方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对方协助的,应当向对方出具协助履行通知书(一式两份)。协助履行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向对方履行合同时,我方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据或收条。

第三十四条 合同情势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有困难或者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和解除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我方签字时应当按照本流程第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解除合同应当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出具。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合同条款或者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一般应当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我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同时应当出具后合同义务告知书(一式两份)通知对方注意其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告知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合作商给予信用评级,以便能维护我方的利益。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或者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具体见附件八),对外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制作;

2.公司法务部或某部门或者法律顾问可依据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意见;

3.如果该意见仍不能解决合同纠纷的,经主管公司事务工作的副经理同意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第四十一条 凡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或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向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原则快捷、方便、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是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可以争取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合同相关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印章由公司行政部负责保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司印章,否则合同履行部门拒绝履行合同,财务部门拒绝办理财务支付手续。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以及合同签订、履行、解除过程中的文书由公司法务部或者某部门保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业务员发出要约前没有审查合同对方或者审查合同对方不严格导致公司财

产损失的,由业务员赔偿,并且由公司给予扣发奖金或者工资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业务员发出要约没有采用要约单程序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业务员没有履行建立发出要约登记表或者收到要约登记表程序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没有按照本流程第十八条规定的流程进行赊销审批就进行赊销的或者对不满足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合同办理赊销的,公司应当给予扣发奖金或工资的处罚,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给其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相关人员进行合同审查,没有依照本流程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合同审查的,公司可以给予警告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其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扣发奖金或者工资的处分。

第五十条 相关人员没有根据本流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履约通知、拒绝履约通知、协助履约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程序的,公司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扣发奖金或者工资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没有按照本流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由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流程由公司某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流程于某年某月某日起执行。

附件一要约单(一)

关于 的销售要约单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销发(xxxxxx) :

我公司有一批 对外销售,请贵公司在 年 月 日对此做出答复有效,在贵公司答复之前我公司有权变更其内容,同时在收到贵公司的

注:编号为销/发(xxxxxx):销表示销售,发表示发出的要约,括号里的号数由时间和第几份组成,如2010年发出的第25个销售要约单,即销发(201025)

附件一要约单(二)

关于 的采购要约单

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采发(xxxxxx)

我公司需要采购一批 ,请贵公司在 年 月 日对此做出答复有效,在贵公司答复之前我公司有权变更其内容,同时在收到贵公司的答

注:编号为采发(xxxxxx):采表示采购,发表示发到的要约,括号里的号数由时间和第几份组成,如2010年发到的第25个采购要约单,即采发(201025)

注:编号为销/采收(xxxxxx):销表示销售,采表示采购,收表示收到的要约,括号里的号数由时间和第几份组成,如2010年收到的第25个销售要约单,即销收(201025)

附件四 赊销合同签订审批表

附件五 格式条款特别提示单

——关于xxxx格式合同

年 月 日

附件六 合同审查表

附件八 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

编号纠纷(xxxx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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