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改革的三个方向性问题(附中美法官的28个差异)

法院应当在整个权力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才能有效提升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司法改革是要坚持“精英化”还是“民主化”道路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审判权限应当“提上来”还是应该“放下去”才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

“或许有人说,以上差异是因为两国制度和体制的不同造成的,我完全同意这种说法,因为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应当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们理应向美国司法制度中好的、优良的陪审团制度学习,向当庭宣判制度学习,向法官独立办案不受任何长官意志的影响学习,才能构建司法公正,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题记

一、如何提升司法权威性:司法在权力体系中究竟应当扮演什么角色

1、前前任肖首席走的是“师爷化”的路子:即试图以强调独立性、中立性与权威性改变司法在权力格局中的边缘化状态。最为显著特征,便是法官告别了部队、警察、城管制服式的“大盖帽”而穿上了西服与法袍。着“制服”者的特点是上级管理与下级服从,着西服与法袍则意味着专业、独立、中立,甚至某种神秘化。

2、前任王首席走的是“伙计化”的路子:即试图通过强化司法的工具性职能讨好权力来强化自己的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公安、检察干不了的很多事情,只有我法院才能(为领导)干成。在这种大的背景与思路下,司法的沉沦与“家丁化”也就成为必然。

3、现任周首席正在方向不明地“苦练内功”:周首席因其专业背景与政界阅历而广受关注,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暗箱化”的改革大方向无疑是不错的,但囿于当下宏观权力结构限制,周氏司法改革无力将司法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或正面阵地,而选择“法官员额化”为着力点,恐怕一方面难以达到“司法精英化”之目的,法庭审理、司法文书羞答答的所谓公开又实现不了司法的民主化,难免陷入双重尴尬。

二、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性:司法当民主化,还是精英化?

前些年关于司法改革的路径有过一些争论:以北大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司法精英派主张法院改革的精英化方向、专业化方向,强调以司法的独立化与精英化促进司法权威与公正。以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为代表的司法民主派则力主将陪审制引入中国司法实践,以人民参与司法、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直接接受民众监督为切入点,使中国司法更“接地气”,更加讲道理。

两派长时期缠斗,当前大环境之下,目前似乎司法民主派略占上风。其实法官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是两个并不矛盾的价值理念。本文后附梁剑兵先生《中美两国法官的区别》一文对精英化的美国法官如何在陪审制的司法民主化氛围之下“和谐司法”,很值得沉思与借鉴。

三、如何提升司法科学性:审判权应上提,还是下放?

当下“法官员额”问题在法院体系内部可谓轰轰烈烈,哪些人应当进入法官系列?有一类观点认为,院庭长作为管理人员应当不纳入法官员额,直接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才能够进入法官序列。这种考虑无疑是针对当下法院一定程度上“人浮于事”、“外行领导内行”、“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工作强度与责任大不相同”等现实状况而提出的解决审判人员待遇的方案,有其科学性、现实性与无奈性。——但,这种“将就式”的改革,无疑会进一步恶化法院的整体环境,降低司法权限的权威度与公信力。

中国人自古讲究“老爷升堂问题”,司法断案权由本由一地最高长官掌管,具备最高的权威。即使随着官僚制度的细化,司法权、断案者依然具备相当高的职位与权威。民国时期的法官(推事)虽然按照专业分工产生,但其在整个社会中的公信力与权威度亦是不容否认的。

“新中国”成立后,法官被“人民审判员”化,从“高高在上”到走入“田间地头”,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下司法改革,如果还是将具体审判权往下移,无移是进一步“矮化”司法权。

阿呆一向坚定地认为:法官应当精英化,应当专业化,应当权威化。每个法院法官人数不宜太多,法官现实“级别”与“地位”不可过低:县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处级;市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处级;省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局级;最高法院,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局级。

阿呆强烈建议:

1、法官的产生需要经历严格的考核、遴选机制并经全国人大统一任免。专业背景和职业履历原则上应当成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2、法官定岗定编:每个法院只有院庭长才能担任法官,或者说只有法官才能担任院庭长。只有这种相对具备高级别的法官,才具备实际的裁判员。他们审理案件,核实关键证据,作出原则性的裁判意见。

3、其他现有法官及专业人员,可以担任大法官助理。法官作出原则性裁判意见后,由专业的法官助理负责法律文书制作,相关事项处置,法院判决执行。

这种资源配置之下,法官一年审一两千件案子,并非难事。(参见《中美两国法官的区别》)

这种运行状态之下,法官的体面生活与职业荣耀,是自然而然的事。

当然,这些想法纯属阿呆作为旁观者的一点思考,真要这样做必然会动到太多人的蛋糕。

传说中的司法改革

附:

梁剑兵:中美两国法官的区别

我做兼职律师29年,非常熟悉中国司法、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同时,因为我长期从事法理学、中外法律史学方面的法学教育工作,因此也较为了解西方国家司法审判方面的有关知识。近年来,我一直执着于对中西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发现在不同的审判生态环境中,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无论在社会地位、工作效率还是职级待遇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的官僚化和沉疴痼疾。最近,出于主编《司法改革的法理维度》一书的需要,我又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和论文,进一步了解了美国司法制度下美国法官的各种情况。

通过以上的执业经历和有关论文与书籍中相关资料的比较分析,我发现,因为司法文明程度的不同和是否采取陪审团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中美法官在各自社会生态环境中的如下区别:

一、美国法官有陪审团(公民代表)撑腰,在公民眼中,错的也是对的;中国法官有院长领导撑腰,在公民眼中,对的也是错的。

二、美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陪审团和老百姓保障;中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铁门、安检、警察和武器保障。

三、美国法官是高尚职业;中国法官是高危职业。

四、美国法官和陪审团、公民、记者是平等对话的朋友;中国法官和老百姓、记者是彼此猜疑、敌视的对头。

五、美国法官被当事人敬仰和崇敬;中国法官被当事人辱骂、威胁乃至武力对待。

六、美国法官从来不被检察官逮捕;中国法官时不时就被检察官扔进监牢。

七、美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陪审团决议为基础,任谁也无法干预;中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长官意志为基础,芝麻绿豆大点官都能干预审判。

(附网友评论一:作者:janesuc 时间:2012-08-30 10:21:53:美国法官我不知道,但中国法官以上说的是太对了。)

八、美国法官审理案件由陪审团当庭决议当庭宣判,速战速决高效及时;中国法官审理案件延期宣判排队等待审委会里的一群鸟人“不审而判”葫芦僧判葫芦案,手续冗繁拖延时间随意突破审限,“磨洋工”低效迟钝导致“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

九、美国法官高薪养廉;中国法官低薪索贿。

十、美国法官就算是到青楼放浪也是自己掏钱;中国法官就算是嫖娼包二奶也要当事人买单。

十一、美国法官既认可法律也认可来自陪审团的民意公理,当法律与民意公理冲突之际舍法律而维护公理;中国法官只认可法律也认可权势金钱和美女(或者帅哥);当法律、权势与民意公理冲突之际舍弃公理维护法律或权势。

十二、美国法官审理天大的案子也是一人上庭主审,节省人力物力;中国法官审理稀松平常的案子也是三人出动,劳''官''伤财浪费资金。

十三、有陪审团帮忙,美国法官一人一年审1000个案件也是轻松自如游刃有余悠闲自在;没陪审团帮忙,中国法官三人一年审1000个案件疲劳不堪手续繁杂叫苦连天“鸭梨”很大!!!

十四、美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服从而骄傲自豪;中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鄙夷和谩骂而抬不起头!

十五、美国法官从来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也不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中国法官每天都和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都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不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是被法官个人独裁意志所决定。

十六、美国法官除了受制于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之外,不受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中国法官除了受制于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之外,不受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制约(因为我们的陪审团制度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网友评论二:作者月明星也稀时间:2012-08-30 23:46:47  技术贴。。。网友评论三:作者:katyn64 时间:2012-08-30 23:46:55说得好。支持你时间:2013-05-11 15:06)

十七、美国法官“讲理”,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用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和案例论证全面的判决书解释陪审团“基于良心和情理”作出的司法建议的合法性,给陪审团的意见穿上合法的外衣;中国法官不讲理,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用不讲理的办法、引用不恰当的法律的判决书证明法官自身观点、看法的合法性,其目的是自己给自己的主观臆断穿上貌似“合法”的外衣。

十八、美国法官的判决书像一篇援法说理的学术论文;中国法官的判决书像一份简单武断的军事命令。

十九、美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当庭公开决断、逐一认证;中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密不告人、从来不进行当庭认证。

二十、美国法官欢迎群众进法院——当陪审团;中国法官害怕群众进法院——搞群体事件!

二十一、美国法官审理案件没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副庭长当婆婆对案件指手画脚下指令;中国法官审理案件,头上顶着一大堆婆婆,个个都能对法官下命令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受气媳妇的中国法官也不用对当事人承担责任,案件结果好坏都可以统统推到审委会头上,反正任何人也拿审委会没办法。

二十二、美国法官可以既当法官又当法学教授,中国法官只能当官,不能当法学教授。——中国的官场玩的是“抢椅子”的游戏,靠的是眼尖手快心狠。真正的法学教授想当官,必须做好脱胎换骨变成混蛋的心理准备,中国官场压根就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

二十三、美国的法官能审理总统职位之争;中国的书记能独断法官职位之争。

二十四、美国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审理460件案子,案结事了,无人上访;中国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审理50件案子,案结不了事也断不了,上访不断加群体事件。

二十五、美国法官当庭宣判率百分之一百;中国法官当庭宣判率百分之零。

二十六、美国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中国法官是奴才,只服从庭长、院长、审委会和政法委的长官意志。

二十七、美国法官上午收案下午结案;中国法官今年收案明年也结不了案。

二十八、美国法官把案卷放进公众图书馆,谁想看就看爱看就看;中国法官把案卷藏在档案室,谁想看都不给看。

……

或许有人说,以上差异是因为两国制度和体制的不同造成的,我完全同意这种说法,因为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应当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们理应向美国司法制度中好的、优良的陪审团制度学习,向当庭宣判制度学习,向法官独立办案不受任何长官意志的影响学习,才能构建司法公正,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3年5月13日星期一)

法院应当在整个权力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才能有效提升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司法改革是要坚持“精英化”还是“民主化”道路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审判权限应当“提上来”还是应该“放下去”才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

“或许有人说,以上差异是因为两国制度和体制的不同造成的,我完全同意这种说法,因为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应当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们理应向美国司法制度中好的、优良的陪审团制度学习,向当庭宣判制度学习,向法官独立办案不受任何长官意志的影响学习,才能构建司法公正,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题记

一、如何提升司法权威性:司法在权力体系中究竟应当扮演什么角色

1、前前任肖首席走的是“师爷化”的路子:即试图以强调独立性、中立性与权威性改变司法在权力格局中的边缘化状态。最为显著特征,便是法官告别了部队、警察、城管制服式的“大盖帽”而穿上了西服与法袍。着“制服”者的特点是上级管理与下级服从,着西服与法袍则意味着专业、独立、中立,甚至某种神秘化。

2、前任王首席走的是“伙计化”的路子:即试图通过强化司法的工具性职能讨好权力来强化自己的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公安、检察干不了的很多事情,只有我法院才能(为领导)干成。在这种大的背景与思路下,司法的沉沦与“家丁化”也就成为必然。

3、现任周首席正在方向不明地“苦练内功”:周首席因其专业背景与政界阅历而广受关注,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暗箱化”的改革大方向无疑是不错的,但囿于当下宏观权力结构限制,周氏司法改革无力将司法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或正面阵地,而选择“法官员额化”为着力点,恐怕一方面难以达到“司法精英化”之目的,法庭审理、司法文书羞答答的所谓公开又实现不了司法的民主化,难免陷入双重尴尬。

二、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性:司法当民主化,还是精英化?

前些年关于司法改革的路径有过一些争论:以北大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司法精英派主张法院改革的精英化方向、专业化方向,强调以司法的独立化与精英化促进司法权威与公正。以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为代表的司法民主派则力主将陪审制引入中国司法实践,以人民参与司法、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直接接受民众监督为切入点,使中国司法更“接地气”,更加讲道理。

两派长时期缠斗,当前大环境之下,目前似乎司法民主派略占上风。其实法官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是两个并不矛盾的价值理念。本文后附梁剑兵先生《中美两国法官的区别》一文对精英化的美国法官如何在陪审制的司法民主化氛围之下“和谐司法”,很值得沉思与借鉴。

三、如何提升司法科学性:审判权应上提,还是下放?

当下“法官员额”问题在法院体系内部可谓轰轰烈烈,哪些人应当进入法官系列?有一类观点认为,院庭长作为管理人员应当不纳入法官员额,直接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才能够进入法官序列。这种考虑无疑是针对当下法院一定程度上“人浮于事”、“外行领导内行”、“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工作强度与责任大不相同”等现实状况而提出的解决审判人员待遇的方案,有其科学性、现实性与无奈性。——但,这种“将就式”的改革,无疑会进一步恶化法院的整体环境,降低司法权限的权威度与公信力。

中国人自古讲究“老爷升堂问题”,司法断案权由本由一地最高长官掌管,具备最高的权威。即使随着官僚制度的细化,司法权、断案者依然具备相当高的职位与权威。民国时期的法官(推事)虽然按照专业分工产生,但其在整个社会中的公信力与权威度亦是不容否认的。

“新中国”成立后,法官被“人民审判员”化,从“高高在上”到走入“田间地头”,司法的独立与权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下司法改革,如果还是将具体审判权往下移,无移是进一步“矮化”司法权。

阿呆一向坚定地认为:法官应当精英化,应当专业化,应当权威化。每个法院法官人数不宜太多,法官现实“级别”与“地位”不可过低:县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处级;市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处级;省级区域,法官级别不应低于副局级;最高法院,法官级别不应低于正局级。

阿呆强烈建议:

1、法官的产生需要经历严格的考核、遴选机制并经全国人大统一任免。专业背景和职业履历原则上应当成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2、法官定岗定编:每个法院只有院庭长才能担任法官,或者说只有法官才能担任院庭长。只有这种相对具备高级别的法官,才具备实际的裁判员。他们审理案件,核实关键证据,作出原则性的裁判意见。

3、其他现有法官及专业人员,可以担任大法官助理。法官作出原则性裁判意见后,由专业的法官助理负责法律文书制作,相关事项处置,法院判决执行。

这种资源配置之下,法官一年审一两千件案子,并非难事。(参见《中美两国法官的区别》)

这种运行状态之下,法官的体面生活与职业荣耀,是自然而然的事。

当然,这些想法纯属阿呆作为旁观者的一点思考,真要这样做必然会动到太多人的蛋糕。

传说中的司法改革

附:

梁剑兵:中美两国法官的区别

我做兼职律师29年,非常熟悉中国司法、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同时,因为我长期从事法理学、中外法律史学方面的法学教育工作,因此也较为了解西方国家司法审判方面的有关知识。近年来,我一直执着于对中西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发现在不同的审判生态环境中,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无论在社会地位、工作效率还是职级待遇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的官僚化和沉疴痼疾。最近,出于主编《司法改革的法理维度》一书的需要,我又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和论文,进一步了解了美国司法制度下美国法官的各种情况。

通过以上的执业经历和有关论文与书籍中相关资料的比较分析,我发现,因为司法文明程度的不同和是否采取陪审团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中美法官在各自社会生态环境中的如下区别:

一、美国法官有陪审团(公民代表)撑腰,在公民眼中,错的也是对的;中国法官有院长领导撑腰,在公民眼中,对的也是错的。

二、美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陪审团和老百姓保障;中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铁门、安检、警察和武器保障。

三、美国法官是高尚职业;中国法官是高危职业。

四、美国法官和陪审团、公民、记者是平等对话的朋友;中国法官和老百姓、记者是彼此猜疑、敌视的对头。

五、美国法官被当事人敬仰和崇敬;中国法官被当事人辱骂、威胁乃至武力对待。

六、美国法官从来不被检察官逮捕;中国法官时不时就被检察官扔进监牢。

七、美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陪审团决议为基础,任谁也无法干预;中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长官意志为基础,芝麻绿豆大点官都能干预审判。

(附网友评论一:作者:janesuc 时间:2012-08-30 10:21:53:美国法官我不知道,但中国法官以上说的是太对了。)

八、美国法官审理案件由陪审团当庭决议当庭宣判,速战速决高效及时;中国法官审理案件延期宣判排队等待审委会里的一群鸟人“不审而判”葫芦僧判葫芦案,手续冗繁拖延时间随意突破审限,“磨洋工”低效迟钝导致“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

九、美国法官高薪养廉;中国法官低薪索贿。

十、美国法官就算是到青楼放浪也是自己掏钱;中国法官就算是嫖娼包二奶也要当事人买单。

十一、美国法官既认可法律也认可来自陪审团的民意公理,当法律与民意公理冲突之际舍法律而维护公理;中国法官只认可法律也认可权势金钱和美女(或者帅哥);当法律、权势与民意公理冲突之际舍弃公理维护法律或权势。

十二、美国法官审理天大的案子也是一人上庭主审,节省人力物力;中国法官审理稀松平常的案子也是三人出动,劳''官''伤财浪费资金。

十三、有陪审团帮忙,美国法官一人一年审1000个案件也是轻松自如游刃有余悠闲自在;没陪审团帮忙,中国法官三人一年审1000个案件疲劳不堪手续繁杂叫苦连天“鸭梨”很大!!!

十四、美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服从而骄傲自豪;中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鄙夷和谩骂而抬不起头!

十五、美国法官从来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也不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中国法官每天都和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都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不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是被法官个人独裁意志所决定。

十六、美国法官除了受制于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之外,不受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中国法官除了受制于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之外,不受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制约(因为我们的陪审团制度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网友评论二:作者月明星也稀时间:2012-08-30 23:46:47  技术贴。。。网友评论三:作者:katyn64 时间:2012-08-30 23:46:55说得好。支持你时间:2013-05-11 15:06)

十七、美国法官“讲理”,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用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和案例论证全面的判决书解释陪审团“基于良心和情理”作出的司法建议的合法性,给陪审团的意见穿上合法的外衣;中国法官不讲理,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用不讲理的办法、引用不恰当的法律的判决书证明法官自身观点、看法的合法性,其目的是自己给自己的主观臆断穿上貌似“合法”的外衣。

十八、美国法官的判决书像一篇援法说理的学术论文;中国法官的判决书像一份简单武断的军事命令。

十九、美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当庭公开决断、逐一认证;中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密不告人、从来不进行当庭认证。

二十、美国法官欢迎群众进法院——当陪审团;中国法官害怕群众进法院——搞群体事件!

二十一、美国法官审理案件没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副庭长当婆婆对案件指手画脚下指令;中国法官审理案件,头上顶着一大堆婆婆,个个都能对法官下命令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受气媳妇的中国法官也不用对当事人承担责任,案件结果好坏都可以统统推到审委会头上,反正任何人也拿审委会没办法。

二十二、美国法官可以既当法官又当法学教授,中国法官只能当官,不能当法学教授。——中国的官场玩的是“抢椅子”的游戏,靠的是眼尖手快心狠。真正的法学教授想当官,必须做好脱胎换骨变成混蛋的心理准备,中国官场压根就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

二十三、美国的法官能审理总统职位之争;中国的书记能独断法官职位之争。

二十四、美国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审理460件案子,案结事了,无人上访;中国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审理50件案子,案结不了事也断不了,上访不断加群体事件。

二十五、美国法官当庭宣判率百分之一百;中国法官当庭宣判率百分之零。

二十六、美国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中国法官是奴才,只服从庭长、院长、审委会和政法委的长官意志。

二十七、美国法官上午收案下午结案;中国法官今年收案明年也结不了案。

二十八、美国法官把案卷放进公众图书馆,谁想看就看爱看就看;中国法官把案卷藏在档案室,谁想看都不给看。

……

或许有人说,以上差异是因为两国制度和体制的不同造成的,我完全同意这种说法,因为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应当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们理应向美国司法制度中好的、优良的陪审团制度学习,向当庭宣判制度学习,向法官独立办案不受任何长官意志的影响学习,才能构建司法公正,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3年5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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