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判决书的说理

  摘 要 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不断深入,加之法官队伍文化素质水平明显提升,因此法院诉讼文书制作水平也明显提高。但目前通行的判决文书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制作简单、粗糙,说理程式化、制作缺乏文理与法理的特点,一些当事人难以服从判决,无端申诉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加强对法院判决书的说理已成为各方研究的重点。本文即结合我国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与事件,对法院判决书说理问题进行分析,分析研究了法院判决书在说理方面的缺失,并提出了完善法院判决书说理的相关措施,望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法院 判决书 说理   作者简介:张煜桐,太原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99   我们都说以理服人,判决书也是这样。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没有灵魂的判决书只是几页具有权力属性的纸张。   一、我国案例中的判决书说理   近年来,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层出不穷,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因此对其要求自然也就提高,对于彭宇的判决,社会反响强烈,这些无不引发了我们对于我国判决书说理的思考。   2006年“彭宇案”,当时的判决理由部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但是符合正常逻辑的反映是去抓撞到原告的责任人,不是只是把老人扶起来;根据常理,假如被告仅仅是做好事,看到原告的家人后,应该向原告家人说明事情的经过后事实经过,由原告家人将老人送往医院,自己就可以走开了,但被告的行为做法,显然与情理相悖”,法官以这种法律逻辑和思维去理解的情理似乎有些太狭隘,加之这些推断都没有相应的理由支持,就内心认定了被告有罪,所有的一切我们都希望有个正当的解释。2011年“许云鹤案”相似的判决再次出现,将判决书的说理推上了风口浪尖。法院在赔偿责任部分提到“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本院从人民医院取得的调查笔录,以及来源于天通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情况说明,被告车辆是否碰触到了原告,无法被证实,但是也不能排除被告车辆碰撞到原告的嫌疑。   从法学技术方面,这些判决书无论是法律逻辑还是法律论证上都很荒谬,没有办法经受各种规则的检验。在事实认定的层面,它不仅仅是在事实问题的逻辑中出现问题,而且给我们一种错误的观念,无形中缩小了一般人所理解的见义勇为的范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因为公平原则接受法院所谓的侵权损害赔偿,使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从司法理念方面,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对于司法理念的认识明显缺乏,对于“彭宇案”,以至于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批判,不得不迫于群众的压力,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做出妥协。很明显,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甚至从控制社会秩序上也起到了负面作用。解决纠纷与终结案件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同样,对于所谓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不意味着盲目的进行偏袒,毫无疑问,我们的法官这样做了,而且不止一次,使得法律成为这些“弱者”一种“赚钱”的手段,这样我们的社会是很可悲的。这样不讲理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们主审法官职业素养的缺失,法官首先是一个有思想,有正确价值观的人,不是运用法律的机器,所以对于证据与事实,事实与法律的联系应该有着自己的判断,否则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有违社会和谐。   二、判决书及其说理   (一)何为判决书   何为判决书?什么样的判决书才是合格的?人民法院判决是审判后的案件,以确定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的约束 。不难看出,一份优秀的判决绝不是凭空造出来的,他是有依据,有准绳的,这里的依据也就是理由。所以,合格的判决书应该是这样的:有着透彻而全面的说理,并且从里到外贯穿着公平正义。由此可知,判决书的核心应该是说理部分,他对于判决是否能得到大众的认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判决书的说理   “理由是法律的灵魂” 也就是说能称之为法律的东西必须是讲道理的。对判决书进行说理,首先从司法层面看,这是我们对旧的司法理念进行“扬弃”,汲取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来更新我们的观念。以“彭宇案”为例,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就没有考虑到司法还有社会控制功能,使得有人说“彭宇案的判决让社会道德倒退10年”,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的判决是欠妥的。其次,制度保障层面,完善保障制度,是司法真正做到独立,是法官真正做到能而且为。在目前我国的状态下,审判权趋于行政化,法官要想真正的独立很难,审判权的背后往往有着强大的政治力量,所以,要使法官独立,就要把法官从这种状态下抽离出来,使其真正独立,利用自己的专业素养,利用自己的道德情操去判决去说理。最后,审判主体层面,也是最基础的就是使审判主体自身知道如何提升自身素质,怎么样去说理。尽可能使说理依据多元化,针对性有所提高,注重情与法的交融。不再是机械的利用法律,使得法律因为现实而灵动多变。   三、我国判决书说理缺失的原因分析   有果必有因,是什么造成我国判决书现在这种说理严重缺失的现象呢?   (一) 诉讼模式的缺陷   相对案件来说,一份与事实脱节的判决书即使再完整也是无力的。此外,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是整个诉讼过程的带动者,积极参与诉讼,控制着整个诉讼过程的进行,因此,作为法官,不能仅看到每个案件的共性,而忽视了案件的个性,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没有错,追求实体正义也没有错,但程序的正义往往更能维护社会的秩序。   (二) 推理模式简单,解释动力缺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已经形成了既定简单的推理模式――“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判决书简单经不起细细琢磨推敲,不能体现出法官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上的心证,以至于使证据与事实上的联系模糊不清,这会使判决书的说理大打折扣。   (三)法官的职业素养一般,欠缺分析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子承接案件的法官都不会去审理,但最后还是由承接案件的法官撰写判决书,没有经历过法庭的审理,单单依据现有证据去做出判决,这种现象使得“轻过程,重结果”的倾向性显露无疑,这大大降低了制作判决书的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对案件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说理的积极性。   四、我国判决书说理的完善   “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同样理论的发展也离不开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理念,我国的法学研究起步晚,比西方国家晚几百年,因此,借鉴西方的先进理念是必不可少的:   (一) 提升法官的职业素质   判决书是审判程序的最后一环,它的完美才意味着整个审判程序的圆满。判决书说到底就是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我们所希望的约束不是强迫,而是心甘情愿的接受,一位高素质的法官不会仅仅依靠自己的权力去压,而是通过自己的说理去化解。而说理需要法官有着相关的法律知识,高尚的人文情怀,正确的价值观念。所以,从主观角度讲,说理需要法官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是判决书能够说理的基础。   (二)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只有司法独立了,公正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是杜绝任何行政、媒体等其他团体个人的不当干涉。在我国,司法权行政化现象太明显,本来平级且相对独立的两个系统,让很多人都认为有上下级的关系,使得法院的判决要看政府的眼色。除了行政干预,媒体自由及时的特点则构成了对司法独立的天然侵犯。理论上,媒体不应干涉司法的运行,但现实生活中,完全的隔离是不可能,也是不能的。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意的体现,完全不理会就会脱离群众基础,这样的判决即便是科学的,也是缺乏合理性的,势必会引起人们的愤懑。“司法的独立究其实质而言是法官对纠纷本身的独立,而不是法官对产生纠纷土壤的社会情感的漠视。”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秉承对法律的信仰,对自己良心的尊重,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独立作出判决。秉承法官独立原则,实现法官独立,定会激发法官的责任感及其说理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判决书说理缺失的问题。   (三)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从发生的很多案件中可以看出,审判过程并不是简单既定的结合证据适用法律,还有其他不得不考虑权衡的环境因素、人文因素,所以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全局,使得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法官持有正确的司法理念。首先是能动司法。只有将刚性的法律与灵活性的思维结合做出的判决,才是真正伟大的判决。能动司法就是使法律的适用灵活化,它主要对应的是法条主义理念,用来克服法条主义带来的根本缺陷。它要求法官不再对庭审是一种消极的态度,对法条机械的适用,而应该充分展现自己对于案件的理解,使判决充斥着法官的价值观念,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其次,要正确看待公众的判意,公众的判意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反映社会诉求的一种常规性方式 。现在的案件人们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司法活动也因此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与评价,其实,公众的判意与司法独立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这两者只是侧重有所不同,前者更倾向于实体正义,而后者是为了保证形式正义。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做出优秀判决书的保证。   注释:   张清.中美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的对比分析.山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英汉法律词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4.   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4).   刘帅.法官司法理念探析――“彭宇案”引发的思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参考文献:   [1]张清、麻君颖.中美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的对比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1).   [2]周洁.论刑事判决书说理与法官释法权的衔接.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4).   [3]彭中礼.论司法裁判中的话语修辞.法律方法.2012,12(1).   [4]骆志鹏.法学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官说理.河北法学.2012,30(4).   [5]陈梦依、王茹.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知识经济.2012(5).   [6]郭春明.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法条引用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2,33(7).   [7]田孝民.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0(12).

  摘 要 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不断深入,加之法官队伍文化素质水平明显提升,因此法院诉讼文书制作水平也明显提高。但目前通行的判决文书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制作简单、粗糙,说理程式化、制作缺乏文理与法理的特点,一些当事人难以服从判决,无端申诉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加强对法院判决书的说理已成为各方研究的重点。本文即结合我国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与事件,对法院判决书说理问题进行分析,分析研究了法院判决书在说理方面的缺失,并提出了完善法院判决书说理的相关措施,望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法院 判决书 说理   作者简介:张煜桐,太原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99   我们都说以理服人,判决书也是这样。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没有灵魂的判决书只是几页具有权力属性的纸张。   一、我国案例中的判决书说理   近年来,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层出不穷,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因此对其要求自然也就提高,对于彭宇的判决,社会反响强烈,这些无不引发了我们对于我国判决书说理的思考。   2006年“彭宇案”,当时的判决理由部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但是符合正常逻辑的反映是去抓撞到原告的责任人,不是只是把老人扶起来;根据常理,假如被告仅仅是做好事,看到原告的家人后,应该向原告家人说明事情的经过后事实经过,由原告家人将老人送往医院,自己就可以走开了,但被告的行为做法,显然与情理相悖”,法官以这种法律逻辑和思维去理解的情理似乎有些太狭隘,加之这些推断都没有相应的理由支持,就内心认定了被告有罪,所有的一切我们都希望有个正当的解释。2011年“许云鹤案”相似的判决再次出现,将判决书的说理推上了风口浪尖。法院在赔偿责任部分提到“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本院从人民医院取得的调查笔录,以及来源于天通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情况说明,被告车辆是否碰触到了原告,无法被证实,但是也不能排除被告车辆碰撞到原告的嫌疑。   从法学技术方面,这些判决书无论是法律逻辑还是法律论证上都很荒谬,没有办法经受各种规则的检验。在事实认定的层面,它不仅仅是在事实问题的逻辑中出现问题,而且给我们一种错误的观念,无形中缩小了一般人所理解的见义勇为的范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会因为公平原则接受法院所谓的侵权损害赔偿,使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从司法理念方面,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对于司法理念的认识明显缺乏,对于“彭宇案”,以至于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批判,不得不迫于群众的压力,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做出妥协。很明显,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甚至从控制社会秩序上也起到了负面作用。解决纠纷与终结案件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同样,对于所谓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不意味着盲目的进行偏袒,毫无疑问,我们的法官这样做了,而且不止一次,使得法律成为这些“弱者”一种“赚钱”的手段,这样我们的社会是很可悲的。这样不讲理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们主审法官职业素养的缺失,法官首先是一个有思想,有正确价值观的人,不是运用法律的机器,所以对于证据与事实,事实与法律的联系应该有着自己的判断,否则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有违社会和谐。   二、判决书及其说理   (一)何为判决书   何为判决书?什么样的判决书才是合格的?人民法院判决是审判后的案件,以确定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的约束 。不难看出,一份优秀的判决绝不是凭空造出来的,他是有依据,有准绳的,这里的依据也就是理由。所以,合格的判决书应该是这样的:有着透彻而全面的说理,并且从里到外贯穿着公平正义。由此可知,判决书的核心应该是说理部分,他对于判决是否能得到大众的认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判决书的说理   “理由是法律的灵魂” 也就是说能称之为法律的东西必须是讲道理的。对判决书进行说理,首先从司法层面看,这是我们对旧的司法理念进行“扬弃”,汲取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司法理念,来更新我们的观念。以“彭宇案”为例,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就没有考虑到司法还有社会控制功能,使得有人说“彭宇案的判决让社会道德倒退10年”,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的判决是欠妥的。其次,制度保障层面,完善保障制度,是司法真正做到独立,是法官真正做到能而且为。在目前我国的状态下,审判权趋于行政化,法官要想真正的独立很难,审判权的背后往往有着强大的政治力量,所以,要使法官独立,就要把法官从这种状态下抽离出来,使其真正独立,利用自己的专业素养,利用自己的道德情操去判决去说理。最后,审判主体层面,也是最基础的就是使审判主体自身知道如何提升自身素质,怎么样去说理。尽可能使说理依据多元化,针对性有所提高,注重情与法的交融。不再是机械的利用法律,使得法律因为现实而灵动多变。   三、我国判决书说理缺失的原因分析   有果必有因,是什么造成我国判决书现在这种说理严重缺失的现象呢?   (一) 诉讼模式的缺陷   相对案件来说,一份与事实脱节的判决书即使再完整也是无力的。此外,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是整个诉讼过程的带动者,积极参与诉讼,控制着整个诉讼过程的进行,因此,作为法官,不能仅看到每个案件的共性,而忽视了案件的个性,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没有错,追求实体正义也没有错,但程序的正义往往更能维护社会的秩序。   (二) 推理模式简单,解释动力缺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已经形成了既定简单的推理模式――“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判决书简单经不起细细琢磨推敲,不能体现出法官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上的心证,以至于使证据与事实上的联系模糊不清,这会使判决书的说理大打折扣。   (三)法官的职业素养一般,欠缺分析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子承接案件的法官都不会去审理,但最后还是由承接案件的法官撰写判决书,没有经历过法庭的审理,单单依据现有证据去做出判决,这种现象使得“轻过程,重结果”的倾向性显露无疑,这大大降低了制作判决书的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对案件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说理的积极性。   四、我国判决书说理的完善   “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同样理论的发展也离不开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的理念,我国的法学研究起步晚,比西方国家晚几百年,因此,借鉴西方的先进理念是必不可少的:   (一) 提升法官的职业素质   判决书是审判程序的最后一环,它的完美才意味着整个审判程序的圆满。判决书说到底就是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我们所希望的约束不是强迫,而是心甘情愿的接受,一位高素质的法官不会仅仅依靠自己的权力去压,而是通过自己的说理去化解。而说理需要法官有着相关的法律知识,高尚的人文情怀,正确的价值观念。所以,从主观角度讲,说理需要法官具备相关的职业素养,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是判决书能够说理的基础。   (二)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只有司法独立了,公正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是杜绝任何行政、媒体等其他团体个人的不当干涉。在我国,司法权行政化现象太明显,本来平级且相对独立的两个系统,让很多人都认为有上下级的关系,使得法院的判决要看政府的眼色。除了行政干预,媒体自由及时的特点则构成了对司法独立的天然侵犯。理论上,媒体不应干涉司法的运行,但现实生活中,完全的隔离是不可能,也是不能的。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民意的体现,完全不理会就会脱离群众基础,这样的判决即便是科学的,也是缺乏合理性的,势必会引起人们的愤懑。“司法的独立究其实质而言是法官对纠纷本身的独立,而不是法官对产生纠纷土壤的社会情感的漠视。”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秉承对法律的信仰,对自己良心的尊重,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独立作出判决。秉承法官独立原则,实现法官独立,定会激发法官的责任感及其说理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判决书说理缺失的问题。   (三)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从发生的很多案件中可以看出,审判过程并不是简单既定的结合证据适用法律,还有其他不得不考虑权衡的环境因素、人文因素,所以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全局,使得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法官持有正确的司法理念。首先是能动司法。只有将刚性的法律与灵活性的思维结合做出的判决,才是真正伟大的判决。能动司法就是使法律的适用灵活化,它主要对应的是法条主义理念,用来克服法条主义带来的根本缺陷。它要求法官不再对庭审是一种消极的态度,对法条机械的适用,而应该充分展现自己对于案件的理解,使判决充斥着法官的价值观念,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其次,要正确看待公众的判意,公众的判意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反映社会诉求的一种常规性方式 。现在的案件人们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司法活动也因此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与评价,其实,公众的判意与司法独立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这两者只是侧重有所不同,前者更倾向于实体正义,而后者是为了保证形式正义。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做出优秀判决书的保证。   注释:   张清.中美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的对比分析.山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英汉法律词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4.   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4).   刘帅.法官司法理念探析――“彭宇案”引发的思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参考文献:   [1]张清、麻君颖.中美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的对比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8(1).   [2]周洁.论刑事判决书说理与法官释法权的衔接.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4).   [3]彭中礼.论司法裁判中的话语修辞.法律方法.2012,12(1).   [4]骆志鹏.法学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官说理.河北法学.2012,30(4).   [5]陈梦依、王茹.法院判决书的说理研究.知识经济.2012(5).   [6]郭春明.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法条引用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2,33(7).   [7]田孝民.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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