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部队企业,有一名职工由于长期受到噪音的影响,造成耳聋。我单位于2001年2月认定其为职业病,并由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七级。后来,该职工断断续续来单位上班。今年元月,该职工认为病情加重,要求重新鉴定工伤等级。4月,被鉴定为工伤四级。在如何理解“本人工资”时,发生分歧,该名职工认为应当以其认定为四级工伤前的工资为“本人工资”基数;单位认为,应以其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本人工资”。请问:我单位的观点是否正确?还有,住房公积金是否包含在“本人工资”范畴内? 霍先生霍先生: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直接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今年新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所以,贵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该名职工2001年2月被确定为职业病,并由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七级。后来,职业病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于今年又被鉴定为工伤四级。工伤等级由七级到四级,并不是重新发生新的职业病,只是职业病伤残等级发生了变化。而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时,是有时间界限的,应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确定为职业病的时间为界定标准,而不是以鉴定工伤或职业病等级时间为标准。因此,该名职工以其鉴定四级工伤时间为确定“本人工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而并未包含住房公积金,所以,在计算职工“本人工资”时不应把住房公积金计算在内。
鲁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部队企业,有一名职工由于长期受到噪音的影响,造成耳聋。我单位于2001年2月认定其为职业病,并由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七级。后来,该职工断断续续来单位上班。今年元月,该职工认为病情加重,要求重新鉴定工伤等级。4月,被鉴定为工伤四级。在如何理解“本人工资”时,发生分歧,该名职工认为应当以其认定为四级工伤前的工资为“本人工资”基数;单位认为,应以其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本人工资”。请问:我单位的观点是否正确?还有,住房公积金是否包含在“本人工资”范畴内? 霍先生霍先生: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直接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今年新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所以,贵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该名职工2001年2月被确定为职业病,并由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七级。后来,职业病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于今年又被鉴定为工伤四级。工伤等级由七级到四级,并不是重新发生新的职业病,只是职业病伤残等级发生了变化。而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时,是有时间界限的,应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确定为职业病的时间为界定标准,而不是以鉴定工伤或职业病等级时间为标准。因此,该名职工以其鉴定四级工伤时间为确定“本人工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而并未包含住房公积金,所以,在计算职工“本人工资”时不应把住房公积金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