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挪用公款非法所得计算的探讨
作者:徐跃惠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的方式多种多样,其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
关键词:挪用公款;非法所得;计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批复指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挪用公款的非法所得在不同案例中有其具体计算方法。
案例一:某国有公司现金账余额在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一直保持100万元以上,2013年5月15日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审计人员对现金进行了突击盘点,发现现金短库100万元,次日出纳员王某拿来现金缴款单一张,存款100万元,审计人员将此线索交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查明100万元系王某在2012年1月10日从该公司银行账户取现若干笔存入其25个整存整取个人账户,每张存单4万元,定期一年并约定自动转存。 案例二:2009年6月某新华书店财务科长孙某以未达账项的手段将公款60万元给某个体纸厂使用三个月,资金使用费月利率2%,三个月准时归还。孙某将使用费占为己有。2010年3月6日以未达账项的手段将公款30万元挪给某化工厂使用,月利率1.5%,2011年1月6日该厂扩股,孙某见到该化工厂效益不错,将30万元变为股份,同时将书店的未达账项以购进图书的名义将30万元冲平。孙某投资的30万元占总股本的10%,2013年2月份分红6万元,2014年1月案发,孙某投资至案发时化工厂净资产增值1.5倍。
案例三:某学校会计冯某2007年9月收到学费10万元,未及时入学校财务账,见股市行情好,随将10万元开户炒股,截止11月30日获利2万元,从股市中取出12万元,将本金10万元交到学校账户上,2万元归自己使用。冯某感觉炒股不错,同年12月15日将自己的存款5万元缴入炒股账户,次日冯某收到学校门面房租金20万元,又存入股市,共计25万元买卖股票。2008年6月获利6万元后,又将自己的存款10万元投入股市继续炒股。2009年4月F 股分红利1000元。2010年10月案发时股票市值23万元。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挪用公款非法所得计算的探讨
作者:徐跃惠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的方式多种多样,其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
关键词:挪用公款;非法所得;计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批复指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挪用公款的非法所得在不同案例中有其具体计算方法。
案例一:某国有公司现金账余额在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一直保持100万元以上,2013年5月15日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审计人员对现金进行了突击盘点,发现现金短库100万元,次日出纳员王某拿来现金缴款单一张,存款100万元,审计人员将此线索交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查明100万元系王某在2012年1月10日从该公司银行账户取现若干笔存入其25个整存整取个人账户,每张存单4万元,定期一年并约定自动转存。 案例二:2009年6月某新华书店财务科长孙某以未达账项的手段将公款60万元给某个体纸厂使用三个月,资金使用费月利率2%,三个月准时归还。孙某将使用费占为己有。2010年3月6日以未达账项的手段将公款30万元挪给某化工厂使用,月利率1.5%,2011年1月6日该厂扩股,孙某见到该化工厂效益不错,将30万元变为股份,同时将书店的未达账项以购进图书的名义将30万元冲平。孙某投资的30万元占总股本的10%,2013年2月份分红6万元,2014年1月案发,孙某投资至案发时化工厂净资产增值1.5倍。
案例三:某学校会计冯某2007年9月收到学费10万元,未及时入学校财务账,见股市行情好,随将10万元开户炒股,截止11月30日获利2万元,从股市中取出12万元,将本金10万元交到学校账户上,2万元归自己使用。冯某感觉炒股不错,同年12月15日将自己的存款5万元缴入炒股账户,次日冯某收到学校门面房租金20万元,又存入股市,共计25万元买卖股票。2008年6月获利6万元后,又将自己的存款10万元投入股市继续炒股。2009年4月F 股分红利1000元。2010年10月案发时股票市值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