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
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规范领导行为,正确行使权力,带头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县(区)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松原市)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及各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含副处级单位)中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禁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和党的路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得打折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得搞本位主义,自行其是,擅自行动。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四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到不在讨论人事任免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不个人点名调用干部、不利用职权干预被管理单位的干部任免;配偶、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五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方式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与民争利,侵犯群众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合法权益;不准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加重群众负担;不准在城镇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侵害群众利益。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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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亲自组织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示、听证、民意调查和科学论证。
第七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凡本单位、本部门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第八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从严规范自身行为,净化“生活圈”和“社交圈”,并严格管理好配偶和子女。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定期向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同时,按时、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个人其他重大事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内必须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廉政建设方面问题严重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相应的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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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依据党内监督和干部监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干部管理权限不属市里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党组织关系在松原市的省管单位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依照本办法执行。市直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副处级事业单位、县(区)对乡(镇)及县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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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
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规范领导行为,正确行使权力,带头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县(区)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松原市)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及各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含副处级单位)中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禁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和党的路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得打折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得搞本位主义,自行其是,擅自行动。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四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到不在讨论人事任免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不个人点名调用干部、不利用职权干预被管理单位的干部任免;配偶、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五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纪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方式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与民争利,侵犯群众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合法权益;不准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加重群众负担;不准在城镇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侵害群众利益。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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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亲自组织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示、听证、民意调查和科学论证。
第七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凡本单位、本部门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第八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从严规范自身行为,净化“生活圈”和“社交圈”,并严格管理好配偶和子女。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定期向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同时,按时、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个人其他重大事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内必须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廉政建设方面问题严重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相应的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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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依据党内监督和干部监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干部管理权限不属市里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党组织关系在松原市的省管单位的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依照本办法执行。市直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副处级事业单位、县(区)对乡(镇)及县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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