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89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根据学校下拨的比例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倾斜,直博生名额单独划拨。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 化学学院对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在学期间的参评资格。

第八条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院成立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管领导、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

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工作的申诉。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化学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科,须成立由5~7人组成的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

第十一条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化学学院的实际,制定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化学学院按照招生人数将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科,各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使用计划分配的招生名额(每名导师每年基本研究生招生名额为1人,特聘教授每年追加1个招生名额,院士和聘期不超过三年的千人计划入选者每年追加2个招生名额),招收的免试推荐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导师使用计划分配的招生名额招收的统考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由高到低评选获奖人选。评审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使用超出计划分配名额招收的免试推荐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由导师自行解决,使用超出计划分配名额招收的统考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获奖名额按招生人数分配到各二级学科,由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期考核结果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

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后,向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过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三)经过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四)学校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登记表》,在化学学院公示阶段向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

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吉林大学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89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生均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根据学校下拨的比例执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倾斜,直博生名额单独划拨。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 化学学院对研究生进行学期考核,要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在学期间的参评资格。

第八条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院成立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管领导、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

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评审工作的申诉。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化学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科,须成立由5~7人组成的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

第十一条 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化学学院的实际,制定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化学学院按照招生人数将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科,各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使用计划分配的招生名额(每名导师每年基本研究生招生名额为1人,特聘教授每年追加1个招生名额,院士和聘期不超过三年的千人计划入选者每年追加2个招生名额),招收的免试推荐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导师使用计划分配的招生名额招收的统考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由高到低评选获奖人选。评审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使用超出计划分配名额招收的免试推荐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由导师自行解决,使用超出计划分配名额招收的统考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获奖名额按招生人数分配到各二级学科,由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期考核结果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

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资格审查、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后,向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过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三)经过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四)学校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登记表》,在化学学院公示阶段向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

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吉林大学化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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