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

论夫妻财产制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法学 2010春 )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定于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概念,结合《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进行了论述,体现了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

关健词: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On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Wang Yu Man

(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 Education

College of Law Spring 2010 )

Content abstract: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couple disposition of their proper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tus of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family and family stability, but also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are property relations as relations with the unity of the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rriage, living together is an essential material basis and security, but also the co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refore, issues related to marital property to marital property prior to regulate the system, matrimonial property law and property law as set of specific one, is the effect of 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legal content, but also the modern family property, the focus of the system. 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s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Key words: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ntract property

目 录

中文内容摘要/关键词 „„„„„„„„„„„„„„„„„„„„„„„„1 英文内容摘要/关键词 „„„„„„„„„„„„„„„„„„„„„„„„2 引 言„„„„„„„„„„„„„„„„„„„„„„„„„„„„„„4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5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5

三、法定财产制„„„„„„„„„„„„„„„„„„„„„„„„„„„6

四、约定财产制„„„„„„„„„„„„„„„„„„„„„„„„„„„9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10

六、夫妻财产的分割„„„„„„„„„„„„„„„„„„„„„„„„„10

七、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讨论„„„„„„„„„„„„„„„„„„„„11 结 论„„„„„„„„„„„„„„„„„„„„„„„„„„„„„„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16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经济活动中来,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仅2010年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就24676件,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后,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作了相关明确解释。

一、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间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因共同生活而随之发生财产关系。夫妻财产是共同生活的物质保障,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和睦,同时为保障夫妻对外与第三人的经济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夫妻财产制,规范、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夫妻财产制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发展,在古代社会,由于妇女没有经济地位,各国立法基于“夫妻一体”主义,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妻无独立人格,亦无独立的财产权。同样在西方国家中也存在这种现象。而在近代社会中,由于女性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政治、经济地位提高,从而产生了自己相对的独立财产,在婚姻家庭中也开始享有对财产同等的收益、处分的权利,这就逐步形成了近现代的共同财产制、财产别体制、约定财产制等多种类型。

二、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夫妻财产发展到现代,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从财产的产生的依据、适用情况、内容等可以区分为多种类型。

(一)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以及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

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夫妻以约定的方式,选择或创设夫妻财产制,并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二)根据夫妻财产适用情况的不同,分为普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

1、普通财产制,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依法律或约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或确认双方的财产约定无效,适用法定财产制。

(三)依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不同,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1、共同财产制,指婚后财产除特有产外,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1980年《婚姻法》规定除了个人财产或有协议约定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分别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但也不排除一方以契约的方式将其财产交给对方管理。如西方现代主义的AA制,各自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债务,但可以约定部分、全部财产共同所有。

三、法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及司法解释(一)、(二)、

(三)对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做了相关规定。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特征一般包括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撤销婚姻、非婚同居的男女不能成为其主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然而,面对日益活跃的社会经济生活,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7条所列举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仍然不够完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更好的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它的出台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有关婚后财产的收益问题。《婚姻法》第17条第二项将生产、经营和第三项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如果说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增值贡献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此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但“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在理解上也很容易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就很难把握,是直接还是间接,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所以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再比如,婚前的房产价格在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价所产生的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这项规定填补了法律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的空白。关于《婚姻法》第17条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养老保险金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

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的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特有产。婚后一部分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且还允许夫妻以约定的方式,确定一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这些财产独立于共同财产之外,实际上就是夫妻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作为出资人担心子女因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同时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按揭房屋作为离婚案件的分割焦点,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会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

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具体而言,是关于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婚前及婚后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做出约定,以及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一致下形成的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或契约有相似之处,但与一般的债权、物权合同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主体的特殊性,只限制在夫妻之间。适用法律的特殊性以及内容上的特殊性。

首先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推广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妇女地位的提高,就业机会不断增加,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就有了行使自己所得财产的愿望,其次离婚、再婚以及涉外婚姻现象的增多,仅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不能完全处理好这些纠纷的,最后,我国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夫妻财产的构成较为复杂,约定财产制更能理顺夫妻财产。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才将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内容、方式、效力都作了明确规定,使约定夫妻财产制能更好地应用到现实中。《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指出,“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夫妻如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式,对第三人有告知的义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其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如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当负债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是,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无效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财产约定,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具体来说,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财产约定被撤销的,夫妻双方订立逃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债为目的约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五、 夫妻财产的认定

夫妻财产的认定是指夫妻根据法律和约定对夫妻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对夫妻财产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还要优先考虑是否有夫妻约定;再就是要考虑夫妻特有财产的认定,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没有约定的财产、没有列入约定的财产、约定无效、约定被撤销、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是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婚前及婚后所得的财产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做出约定,以及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个人的财产。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依据财产取得的来源,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认定,或由亲友帮助进行认定,也可以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协助、判决认定。

六、 夫妻财产的分割

婚姻终止,又称为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这种法律事实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是离婚。这种法律事实不仅终止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解除了夫妻财产关系,进而产生了夫妻财产清算、夫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财产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六项原则简要概括为:第一、男女

平等;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第三、照顾无过错方;第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第六、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

分割的方式,可以是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其中分为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与价值不偿。其中在新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八条,对养老保险金和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了明确规定。

七、 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讨论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议逐渐增大,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实践中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财产问题上作出了解释。

(一)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分割房产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登记在其名下一方相对比较公平,但应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给配偶合理补偿。

试分析以下案例:

某年,某夫妻步入婚姻殿堂。后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诉讼争议为房产归属。争议房为丈夫于婚前贷款所购,但只支付了首付,剩余房贷为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问题为该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利。《婚姻法》第17条将夫妻财产具体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第18条三项另有规定除外);其他应当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现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他方不得干涉。

我认为此房产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原因:首先,丈夫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批房贷,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为物权凭证上登记的业主为所有人。可见,该房产属于不动产,房贷未付清之前,所有权归属不明确,该房产不能单纯的认定为丈夫个人所有。

其次,该房产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办的物品,很明显,该方关系丈夫婚前贷款所购,并支付首批房贷,故不能单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财产在分割时,应当保留刚刚成年的子女的必要生活费。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刚成年和未成年的子女很少能够独立生活,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离异父母有的再婚,很少考虑到对子女关心和照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刚成年或未成年的子女很可能会为了生计走上错路、险路,这也是现在犯罪率增高的一个原因,所以在夫妻分割财产时,如果有能力应当保留一部分子女生活费。这样,他们的生活也会有一定的保障,从而能更好的生活学习。

夫妻财产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生活的制度,《婚姻法》和三个司法解释是直接的依据,只有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夫妻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总之,夫妻财产制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统一,它的完善直接关系

到婚姻家庭法的完善,这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作出的共同选择,同时为适应现代社会的时代要求,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均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保护婚姻家庭,增进夫妻和谐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稳定社会发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的目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 论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保障。夫妻财产制作为亲属法的重要内容,在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和《婚姻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刚刚为适应现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而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财产纠纷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法律中不适合社会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我国夫妻财产制也是如此,科学和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对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重要意义。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曹诗权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2、《司法资料汇编》 总第十六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含司法解释一、二、三》 北京:法律出版社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5、《婚姻家庭法》 杨大文 马忆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6、《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新解读》 法律出版社

致 谢

行文至此,这篇论文已接近尾声。本次毕业论文是在杜秀菊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不厌其烦的帮助我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我深表感谢。在论文的准备及写作过程中,我一直由申老师带领,老师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我像朋友一样解析我的种种疑问,他们治学严谨,知识渊博,高度负责,使我受益匪浅,让我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到了许多做人的道理。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在此,我要向一直以来辛苦工作的老师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另外,本次论文的顺利完成也离不开其他老师和同学以及同事的热情帮助,在此深表谢意,有了你们的帮助,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信心和勇气。

论夫妻财产制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法学 2010春 )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定于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概念,结合《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进行了论述,体现了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

关健词: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On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Wang Yu Man

(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twork Education

College of Law Spring 2010 )

Content abstract: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couple disposition of their proper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tus of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family and family stability, but also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are property relations as relations with the unity of the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rriage, living together is an essential material basis and security, but also the co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refore, issues related to marital property to marital property prior to regulate the system, matrimonial property law and property law as set of specific one, is the effect of 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legal content, but also the modern family property, the focus of the system. 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s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Key words: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ntract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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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内容摘要/关键词 „„„„„„„„„„„„„„„„„„„„„„„„1 英文内容摘要/关键词 „„„„„„„„„„„„„„„„„„„„„„„„2 引 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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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5

三、法定财产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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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讨论„„„„„„„„„„„„„„„„„„„„11 结 论„„„„„„„„„„„„„„„„„„„„„„„„„„„„„„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16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经济活动中来,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仅2010年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就24676件,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后,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作了相关明确解释。

一、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间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因共同生活而随之发生财产关系。夫妻财产是共同生活的物质保障,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和睦,同时为保障夫妻对外与第三人的经济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夫妻财产制,规范、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夫妻财产制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发展,在古代社会,由于妇女没有经济地位,各国立法基于“夫妻一体”主义,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妻无独立人格,亦无独立的财产权。同样在西方国家中也存在这种现象。而在近代社会中,由于女性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政治、经济地位提高,从而产生了自己相对的独立财产,在婚姻家庭中也开始享有对财产同等的收益、处分的权利,这就逐步形成了近现代的共同财产制、财产别体制、约定财产制等多种类型。

二、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夫妻财产发展到现代,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从财产的产生的依据、适用情况、内容等可以区分为多种类型。

(一)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以及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

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夫妻以约定的方式,选择或创设夫妻财产制,并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二)根据夫妻财产适用情况的不同,分为普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

1、普通财产制,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依法律或约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由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或确认双方的财产约定无效,适用法定财产制。

(三)依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不同,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1、共同财产制,指婚后财产除特有产外,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1980年《婚姻法》规定除了个人财产或有协议约定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分别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但也不排除一方以契约的方式将其财产交给对方管理。如西方现代主义的AA制,各自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债务,但可以约定部分、全部财产共同所有。

三、法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及司法解释(一)、(二)、

(三)对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做了相关规定。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特征一般包括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撤销婚姻、非婚同居的男女不能成为其主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然而,面对日益活跃的社会经济生活,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7条所列举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仍然不够完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更好的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它的出台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有关婚后财产的收益问题。《婚姻法》第17条第二项将生产、经营和第三项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如果说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增值贡献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此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但“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在理解上也很容易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就很难把握,是直接还是间接,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所以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再比如,婚前的房产价格在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价所产生的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这项规定填补了法律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的空白。关于《婚姻法》第17条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的养老保险金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

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的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特有产。婚后一部分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且还允许夫妻以约定的方式,确定一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这些财产独立于共同财产之外,实际上就是夫妻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作为出资人担心子女因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同时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按揭房屋作为离婚案件的分割焦点,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会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

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具体而言,是关于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婚前及婚后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做出约定,以及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双方自愿意思表示一致下形成的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或契约有相似之处,但与一般的债权、物权合同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主体的特殊性,只限制在夫妻之间。适用法律的特殊性以及内容上的特殊性。

首先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推广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妇女地位的提高,就业机会不断增加,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就有了行使自己所得财产的愿望,其次离婚、再婚以及涉外婚姻现象的增多,仅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不能完全处理好这些纠纷的,最后,我国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夫妻财产的构成较为复杂,约定财产制更能理顺夫妻财产。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才将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内容、方式、效力都作了明确规定,使约定夫妻财产制能更好地应用到现实中。《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指出,“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夫妻如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式,对第三人有告知的义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其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如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当负债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是,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无效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财产约定,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具体来说,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财产约定被撤销的,夫妻双方订立逃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债为目的约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五、 夫妻财产的认定

夫妻财产的认定是指夫妻根据法律和约定对夫妻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对夫妻财产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还要优先考虑是否有夫妻约定;再就是要考虑夫妻特有财产的认定,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没有约定的财产、没有列入约定的财产、约定无效、约定被撤销、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是夫妻用协议方式,对婚前及婚后所得的财产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做出约定,以及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个人的财产。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依据财产取得的来源,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认定,或由亲友帮助进行认定,也可以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协助、判决认定。

六、 夫妻财产的分割

婚姻终止,又称为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这种法律事实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是离婚。这种法律事实不仅终止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解除了夫妻财产关系,进而产生了夫妻财产清算、夫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财产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六项原则简要概括为:第一、男女

平等;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第三、照顾无过错方;第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第六、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

分割的方式,可以是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其中分为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与价值不偿。其中在新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八条,对养老保险金和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了明确规定。

七、 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讨论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议逐渐增大,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实践中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财产问题上作出了解释。

(一)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分割房产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登记在其名下一方相对比较公平,但应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给配偶合理补偿。

试分析以下案例:

某年,某夫妻步入婚姻殿堂。后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诉讼争议为房产归属。争议房为丈夫于婚前贷款所购,但只支付了首付,剩余房贷为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问题为该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利。《婚姻法》第17条将夫妻财产具体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第18条三项另有规定除外);其他应当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现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他方不得干涉。

我认为此房产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原因:首先,丈夫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批房贷,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为物权凭证上登记的业主为所有人。可见,该房产属于不动产,房贷未付清之前,所有权归属不明确,该房产不能单纯的认定为丈夫个人所有。

其次,该房产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办的物品,很明显,该方关系丈夫婚前贷款所购,并支付首批房贷,故不能单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财产在分割时,应当保留刚刚成年的子女的必要生活费。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刚成年和未成年的子女很少能够独立生活,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离异父母有的再婚,很少考虑到对子女关心和照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刚成年或未成年的子女很可能会为了生计走上错路、险路,这也是现在犯罪率增高的一个原因,所以在夫妻分割财产时,如果有能力应当保留一部分子女生活费。这样,他们的生活也会有一定的保障,从而能更好的生活学习。

夫妻财产制是关系到百姓切身生活的制度,《婚姻法》和三个司法解释是直接的依据,只有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夫妻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总之,夫妻财产制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统一,它的完善直接关系

到婚姻家庭法的完善,这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作出的共同选择,同时为适应现代社会的时代要求,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均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保护婚姻家庭,增进夫妻和谐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稳定社会发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的目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 论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保障。夫妻财产制作为亲属法的重要内容,在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和《婚姻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刚刚为适应现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而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财产纠纷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法律中不适合社会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我国夫妻财产制也是如此,科学和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对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重要意义。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曹诗权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2、《司法资料汇编》 总第十六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含司法解释一、二、三》 北京:法律出版社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5、《婚姻家庭法》 杨大文 马忆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6、《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新解读》 法律出版社

致 谢

行文至此,这篇论文已接近尾声。本次毕业论文是在杜秀菊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不厌其烦的帮助我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我深表感谢。在论文的准备及写作过程中,我一直由申老师带领,老师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我像朋友一样解析我的种种疑问,他们治学严谨,知识渊博,高度负责,使我受益匪浅,让我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到了许多做人的道理。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在此,我要向一直以来辛苦工作的老师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另外,本次论文的顺利完成也离不开其他老师和同学以及同事的热情帮助,在此深表谢意,有了你们的帮助,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信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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