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7年8月26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二、用药错误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

(一)一般用药错误:指发生了错误,但未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或暂时性伤害。

(二)严重用药错误:指造成患者永久性损害或危及生命,如过敏性休克、心律不齐,或造成患者死亡。

三、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医务人员在发生用药错误时,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按规定上报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严重用药错误需立即上报,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用药错误情况:对用药错误进行描述,损害严重程序,事件发生顺序,所涉及人员及工作环境。

2、情况调查:

(1)患者治疗经过,是否已用药;

(2)最初的错误是由哪类医务人员所致;

(3)错误导致的后果(例如:死亡、损害程序) ;

(4)采用何种干预使患者未发生用药错误;

(5)错误发生于何时及如何被发现的;

(6)错误发生在什么场合;

(7)错误是否涉及其他工作人员;

(8)是否向患者提供了咨询。

3、药品情况: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批号、含量或浓度、制药公司、包装形式或大小。

4、患者情况:年龄、性别、诊断等。

(三)医务部、护理部接到严重用药错误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治,上报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向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制订急救措施程序:医务部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用药严重错误进行会诊抢救。

(1)了解所用药物剂量、给药途径。

(2)判断患者发生的损害为功能性还是病理性的,以及损害严重程度。

(3)根据临床表现积极进行对因、对症以及使药物尽快清除(排泄/滤过)的治疗。

2、现场勘察程序:对疑似用药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药品,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

四、用药错误的责任认定

YS —026: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7年8月26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发生用药错误后,应检查用药涉及的诊断、处方、配方、给药、监测、评价等的各个环节,以确定责任人。

(一)医师是疾病诊治的主要责任者。因诊断、处方错误造成的药物性损害,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二)药师是药品的提供者和药物安全监测者。药师因审方、配发错误等造成的患者受损,药师应承担责任。

(三)护士是用药过程的最后环节。护士因不正确执行医嘱,给药操作错误,临床观察、报告不力等使患者受损,护士应承担责任。

1.1.1 YS —027:药品储存制度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一、总则

(一)在药品的储存环节实行药品质量管理。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的有关要求,按国家药典、部颁标准执行。

1、所有药品应储存在适当的地方:场所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源并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远离汽车库、油库;用电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所有药品不得直接放在地面,瓶装药品不允许倒放;

2、根据药品性质选择储存容器,储存药品的容器须符合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

3、需避光药品应有避光设施如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

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须具有安全功能的专用保管设施(如专柜带锁)和相应保管制度.

5、精、麻、毒、放射药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

6、药房急救药品应按药品储存要求存放,并放置于安全易取的地方。药房应设有急救药品数量最低警戒线,药房负责人每日清点药品数量并及时补充,以保证急救药品供应。

7、需冷藏的药品,用冰箱或冷柜分类储存,严格控制温度。

8、内服或外用药品分开存放;

9、所有药品,按失效期远近顺序依次存放,以保证药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

10、药品储存应摆放应整齐、有序易于取用,药品标签应与药品一一对应,包装相似、 通用名相同的药品应分开存放或有警示标志;

11、药品储存区要有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施。

12、注意防盗,安装监视器、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装置;每日清点,预防丢失药品,如果发现帐物不符,应追查原因,并做记录。

(二)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药品应隔离存放,及时退回药房和药库,直到销毁或返还给供应商,并作书面记录:

1、过期;

2、变质;

3、被污染;

4、标签丢失或模糊不清;

5、退货;

6、破损。

(三)药品只能由相关的医务人员、药学人员保存和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药品。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损失,由相关人员按科室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四)药物储存条件名词的说明(药库、药房、病区的药品储存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1、避光: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7年8月26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二、用药错误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

(一)一般用药错误:指发生了错误,但未造成伤害,或造成轻度或暂时性伤害。

(二)严重用药错误:指造成患者永久性损害或危及生命,如过敏性休克、心律不齐,或造成患者死亡。

三、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医务人员在发生用药错误时,需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按规定上报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严重用药错误需立即上报,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用药错误情况:对用药错误进行描述,损害严重程序,事件发生顺序,所涉及人员及工作环境。

2、情况调查:

(1)患者治疗经过,是否已用药;

(2)最初的错误是由哪类医务人员所致;

(3)错误导致的后果(例如:死亡、损害程序) ;

(4)采用何种干预使患者未发生用药错误;

(5)错误发生于何时及如何被发现的;

(6)错误发生在什么场合;

(7)错误是否涉及其他工作人员;

(8)是否向患者提供了咨询。

3、药品情况: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批号、含量或浓度、制药公司、包装形式或大小。

4、患者情况:年龄、性别、诊断等。

(三)医务部、护理部接到严重用药错误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治,上报分管院长,并按规定向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制订急救措施程序:医务部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用药严重错误进行会诊抢救。

(1)了解所用药物剂量、给药途径。

(2)判断患者发生的损害为功能性还是病理性的,以及损害严重程度。

(3)根据临床表现积极进行对因、对症以及使药物尽快清除(排泄/滤过)的治疗。

2、现场勘察程序:对疑似用药错误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药品,由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

四、用药错误的责任认定

YS —026:用药错误报告处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07年8月26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1日

发生用药错误后,应检查用药涉及的诊断、处方、配方、给药、监测、评价等的各个环节,以确定责任人。

(一)医师是疾病诊治的主要责任者。因诊断、处方错误造成的药物性损害,医师应负主要责任。

(二)药师是药品的提供者和药物安全监测者。药师因审方、配发错误等造成的患者受损,药师应承担责任。

(三)护士是用药过程的最后环节。护士因不正确执行医嘱,给药操作错误,临床观察、报告不力等使患者受损,护士应承担责任。

1.1.1 YS —027:药品储存制度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一、总则

(一)在药品的储存环节实行药品质量管理。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的有关要求,按国家药典、部颁标准执行。

1、所有药品应储存在适当的地方:场所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源并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远离汽车库、油库;用电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所有药品不得直接放在地面,瓶装药品不允许倒放;

2、根据药品性质选择储存容器,储存药品的容器须符合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

3、需避光药品应有避光设施如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

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须具有安全功能的专用保管设施(如专柜带锁)和相应保管制度.

5、精、麻、毒、放射药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

6、药房急救药品应按药品储存要求存放,并放置于安全易取的地方。药房应设有急救药品数量最低警戒线,药房负责人每日清点药品数量并及时补充,以保证急救药品供应。

7、需冷藏的药品,用冰箱或冷柜分类储存,严格控制温度。

8、内服或外用药品分开存放;

9、所有药品,按失效期远近顺序依次存放,以保证药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

10、药品储存应摆放应整齐、有序易于取用,药品标签应与药品一一对应,包装相似、 通用名相同的药品应分开存放或有警示标志;

11、药品储存区要有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施。

12、注意防盗,安装监视器、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装置;每日清点,预防丢失药品,如果发现帐物不符,应追查原因,并做记录。

(二)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药品应隔离存放,及时退回药房和药库,直到销毁或返还给供应商,并作书面记录:

1、过期;

2、变质;

3、被污染;

4、标签丢失或模糊不清;

5、退货;

6、破损。

(三)药品只能由相关的医务人员、药学人员保存和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药品。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损失,由相关人员按科室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四)药物储存条件名词的说明(药库、药房、病区的药品储存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1、避光: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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