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类人员

最新三类人员(安全员 B 证)考试重点整理(考试必过)

1、五大高危行业: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每年死亡约 12000 人,占总 死亡人数的 80%

2、 安全科学在 1992 年 11 月 1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学科分类与代码》 (GB/T13745-1992)中获得一级学科地位

3、 “安全第一”不是一句口号,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

4、美国、德国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技术规范、规程和安全措施,是最适 用、最有效的管理办法,不再搞其它办法;德国人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来 确保生产安全。

5、安全生产是广义的,对象多;劳动保护是狭义的,对象单一,就是人, 即: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安全生产定义: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 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 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6、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即:各个角度)来 理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7、管理的四个基本要素: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 象;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管理的目的。 (即:谁来管、管什么、 怎么管、为什么管) 8、管理的核心: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创新

9、安全生产管理的定义: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 指挥、协调、控制(多选:所有)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 器设备、物料、环境(单选:以上三者)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0、安全生产管理现在体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 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单选:最长、最 多字)

11、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 和落脚点。

1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 的职责和义

务。

13、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 责任人。

14、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密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 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封闭原理: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 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15、安全生产管理有 9 条基本原理,其中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

16、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预防为主”是 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综合治理。

17、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 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行的基本原则。

18、三不伤害:教育广大职工做到 1 不伤害自己、2 不伤害他人、3 不补他 伤害。 (注间:顺序不能倒)

19、生产安全隐患也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置。

20、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注:不能落下)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21、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 安全技术措施(物) ;2 安全教育措 施(人) ;3 安全管理措施(人与物) 。

22、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

2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通过和修改。

24、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公 次于宪法。我国的分为: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2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6、167 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国际国约的一种)

27、法律规范的种类:1 强制性规范;2 禁止性规范,多以“禁止、不得、 不许、不准、严禁等词表述;3 授权性规范;4 任意性规范;5 保护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2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 内容:法律规范的时间、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29、法律时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人,也包括 外国人。

30、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 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1、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必须坚持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必须按照法 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任何主 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2 责任自负原则;3 法律责 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32、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特殊原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一概遵守过错 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 务的人增强责任感;2 连带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民 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33、法律的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可行政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拘留 等钱种。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

34、法律责任的免除: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35、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6、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处罚法定原则;5 一事不再罚原则;8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9 从重处罚原则。 (多选)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 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利时, 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37、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等 7 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非法金钱收入, 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 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 处罚。 拘留,也称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期限:1 日以上,15 日以下。

38、行政处罚的程序:1 简易程序,是一种简便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 效率较高,但只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2 普通程序, 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3 听 证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4 执行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罚款收据。

39、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判断题:原话)

40、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单选)

41、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 在办理其

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42、案例: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标准: 1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至 60 日,12 个月内第二次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增加 30 日 2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至 90 日,12 个月内第二次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增加 60 3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0 至 120 日,12 个月内第二次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 30 日至 60 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4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生------并情节特别 恶劣的,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选,用排除法排除上面的(除 3-7 年)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安全生产设施可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节特别恶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 定;后果特别严重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改正的;情节严重的,事 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贻误事故抢救的。 )

4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属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单选:以上三者)

4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 13 项 (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 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当时的形势提出 12 项条件(建设院) 。

46、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其中第 10 条:依法 进行安全评价

47、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 88%, (必考)与物有关的为 10%

48、 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 2 前置性, 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 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它就难以保证生产安全活动的开展。7 均衡性,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 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4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依法分包,总承包承担连带责任。

50、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 行业评价和动态监管。

51、基本评价方式:共有 3 种,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企业) 、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现场)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现场和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介指对施工企业本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 区域公司和专业公司)的安全生

产条件上进行的评价,不包括施工企业的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52、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I 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Ⅱ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条件比较完善;Ⅲ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基 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Ⅳ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Ⅴ 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前三可取证,后二暂扣或吊销 4-5)

53、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54、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在正常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 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5、每周六天工作制: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 6 天工作制。

56、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健康的条件下每 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57、劳动者保护与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害与社会发展 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 2001 年 10 月 27 日,我国颁布了旨在预防、控 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和

第六条,用人单位还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8、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追 溯性。

59、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 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60、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多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救援器材、 设备的配备;安全事故救护单位。 应急预案编制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 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

显著 位置予以公示。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

61、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 人们发现或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外变 故或灾害。全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经营单位 难以排除的,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生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62、触电事故:触电后 1 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6 分钟内的, 50%可能复苏成功;12 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治的可能。就地进行及 时、正确的抢救,是触电急救成败的关键。

6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 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最基础、最关键的组成部分。 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 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内因,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外因。

6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建立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一般分为三层: 总公司(公司) 、施工项目部、班组。安全管理层次可归纳:决策层、管理 层、操作层。

65、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关键,一是要有善于管理的各类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即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二是要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保 证。

66、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 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67、施工现场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内的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标准规范包括企业标准等。

69、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生生产资金保 障制度、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与报告调查制度。 (多选、判断)

7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 度。 (单选) 71、施工现场(包括分包单位)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 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提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都能做到有人管、有人监督、 有人实行,真正实现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

7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1 岗位清晰;2 有相应的安全 生产责任;3 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无遗漏;4 安全 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5 进行责任交底,签字确认;6 有对安全生 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 实。

7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有监管机制给予保证。

7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三大措施之一

7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6、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 安全因素(80-90%)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7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事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 1 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判断:企业负责人一小时——主管部门 2 小时——) ;发生日起 30 日内,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发生之日起 7 日内,补报。

78、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

路工程为 2%;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 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7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P98

8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多 选)

8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 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 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 额的 30%,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

8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83、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 于 1 人;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元及以上 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4、同时规定“三类人员”具备的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条件如下: P104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除外) ;

8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8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 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87、在确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特种作业工种: (1)建筑焊工; (2)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3)桩机操作工; (4)建筑混凝土

泵操作工; (5)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88、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 (4 点) P106 (2)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 理缺陷;

89、在特种作业的人员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8 点) P106 (1)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3)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9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考核管理既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也包含用人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考核包含建筑租赁单位、劳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对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多选)

9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92、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 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93、就社会保险的特征而言,它的客观基础是生产劳动领域存在风险,保 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94、社会保险的性质而言,首先是保障性;第二法定性;第三是互济性; 第四是福利性;第五是普遍性。

95、2003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 , 同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 改(工伤保险条列)的决定》 ,同年 1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

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 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 险的事项。

9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 员交纳保险费。此项要求被列为 12 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 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9、规定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以此计算,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达到 60 万元。

100、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情 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称为危险源。

10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施工特点, 依据承包工程的类型、 特征、 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辨识出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 案,这是安全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 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 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必须有文件记录。企业应 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能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

10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 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03、2009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据此制定并颁发 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制【2009】87 号)

10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0kN/㎡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 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 撑工程。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0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多选)

106、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 吊装工程;

107、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 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 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签字。 (谁签字)

109、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谁交底)

110、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 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1、施工管理人员及各条线管理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 底。 112、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施工现场应对安全技术交底管理提出要

求。具体要求有: (5 点) P120

113、规范性文件规定,列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的范围”的深基坑工程是: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周围 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14 、所谓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安全管理是指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的准备工 作。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115、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应当对深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相邻 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和隐蔽工程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 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监测单位。

116、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 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117、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 2m 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当按照高处 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118、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 土工程)或者基坑堪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119、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 完毕为止。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 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 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

120、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质[2009]254 号) (简称《导则》 )

121、该《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 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22、 《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 板支撑高

度超过 8m ,或者搭设跨度超过 18m ,或者施工总荷载 15kN/㎡, 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 20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12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 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 设备。

124、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 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 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 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25、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 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 。

126、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者安装质量监督检 验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

127、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含)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含)以上 者,应当编制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 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当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28、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在同一电网内,不允许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保护接地,而另外一部分设备 采用保护接零,这样是相当危险的,如果采用保护接地的设备发生漏电碰 壳时,将会导致采用保护接零的设备外壳同时带电。

129、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为避免发生误操作等事故,不允许将两台用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合置在一个开关箱内,必须实行一机 一闸制,严禁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130、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 42V 、36V 、24V 、12V 、6V 。

131、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筑施工活动中工程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职 责如下: (7 点) P142

132、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单位全面负责施工作业现 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133、低于地下 2 米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便于井上监护人员 救护。 134、发生意外事故施救时,施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 救。防止因施救不当引发死亡事故。

135、我国批准了第 155 号、第 167 号公约。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了第 167 号公 约; 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36、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137、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138、构架和构件、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 行。 139、雇主应向工人提供适当手段使其能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并应保证其使 用得当。 140、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基础 核心)

1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4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6 点) P23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3、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

144、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 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 和器材。

145、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 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46、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47、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148、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 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49、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150、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1、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

152、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 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 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53、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54、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单选)

155、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6、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测验或者 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7、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延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8、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延期改正,处挪用费 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9、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延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单选)

160、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延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1、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

162、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3 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164、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65、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到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66、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 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 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25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67、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 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 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 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68、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169、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70、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

17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 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

1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最新三类人员(安全员 B 证)考试重点整理(考试必过)

1、五大高危行业: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每年死亡约 12000 人,占总 死亡人数的 80%

2、 安全科学在 1992 年 11 月 1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学科分类与代码》 (GB/T13745-1992)中获得一级学科地位

3、 “安全第一”不是一句口号,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

4、美国、德国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技术规范、规程和安全措施,是最适 用、最有效的管理办法,不再搞其它办法;德国人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来 确保生产安全。

5、安全生产是广义的,对象多;劳动保护是狭义的,对象单一,就是人, 即: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安全生产定义: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 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 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6、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即:各个角度)来 理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7、管理的四个基本要素: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 象;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管理的目的。 (即:谁来管、管什么、 怎么管、为什么管) 8、管理的核心: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创新

9、安全生产管理的定义: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 指挥、协调、控制(多选:所有)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 器设备、物料、环境(单选:以上三者)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0、安全生产管理现在体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 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单选:最长、最 多字)

11、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 和落脚点。

1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 的职责和义

务。

13、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 责任人。

14、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密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 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封闭原理: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 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15、安全生产管理有 9 条基本原理,其中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

16、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预防为主”是 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综合治理。

17、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 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行的基本原则。

18、三不伤害:教育广大职工做到 1 不伤害自己、2 不伤害他人、3 不补他 伤害。 (注间:顺序不能倒)

19、生产安全隐患也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置。

20、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注:不能落下)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21、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 安全技术措施(物) ;2 安全教育措 施(人) ;3 安全管理措施(人与物) 。

22、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

2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通过和修改。

24、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公 次于宪法。我国的分为: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2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6、167 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国际国约的一种)

27、法律规范的种类:1 强制性规范;2 禁止性规范,多以“禁止、不得、 不许、不准、严禁等词表述;3 授权性规范;4 任意性规范;5 保护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2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 内容:法律规范的时间、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29、法律时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人,也包括 外国人。

30、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 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1、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必须坚持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必须按照法 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任何主 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2 责任自负原则;3 法律责 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32、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特殊原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一概遵守过错 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 务的人增强责任感;2 连带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民 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33、法律的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可行政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拘留 等钱种。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

34、法律责任的免除: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35、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6、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处罚法定原则;5 一事不再罚原则;8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9 从重处罚原则。 (多选)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 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利时, 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37、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等 7 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非法金钱收入, 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 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 处罚。 拘留,也称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期限:1 日以上,15 日以下。

38、行政处罚的程序:1 简易程序,是一种简便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 效率较高,但只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2 普通程序, 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3 听 证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4 执行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罚款收据。

39、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判断题:原话)

40、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单选)

41、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 在办理其

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42、案例: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标准: 1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至 60 日,12 个月内第二次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增加 30 日 2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至 90 日,12 个月内第二次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增加 60 3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0 至 120 日,12 个月内第二次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 30 日至 60 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 120 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4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生------并情节特别 恶劣的,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选,用排除法排除上面的(除 3-7 年) -----)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安全生产设施可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节特别恶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 定;后果特别严重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改正的;情节严重的,事 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贻误事故抢救的。 )

4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属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单选:以上三者)

4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 13 项 (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 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当时的形势提出 12 项条件(建设院) 。

46、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其中第 10 条:依法 进行安全评价

47、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 88%, (必考)与物有关的为 10%

48、 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 2 前置性, 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 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它就难以保证生产安全活动的开展。7 均衡性,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 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4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依法分包,总承包承担连带责任。

50、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 行业评价和动态监管。

51、基本评价方式:共有 3 种,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企业) 、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现场)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现场和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介指对施工企业本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 区域公司和专业公司)的安全生

产条件上进行的评价,不包括施工企业的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52、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I 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Ⅱ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条件比较完善;Ⅲ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基 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Ⅳ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Ⅴ 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前三可取证,后二暂扣或吊销 4-5)

53、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54、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在正常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 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5、每周六天工作制: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 6 天工作制。

56、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健康的条件下每 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57、劳动者保护与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害与社会发展 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 2001 年 10 月 27 日,我国颁布了旨在预防、控 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和

第六条,用人单位还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8、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追 溯性。

59、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 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60、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多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救援器材、 设备的配备;安全事故救护单位。 应急预案编制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 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

显著 位置予以公示。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

61、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 人们发现或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外变 故或灾害。全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经营单位 难以排除的,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生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62、触电事故:触电后 1 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6 分钟内的, 50%可能复苏成功;12 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治的可能。就地进行及 时、正确的抢救,是触电急救成败的关键。

6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 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最基础、最关键的组成部分。 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 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内因,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外因。

6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建立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一般分为三层: 总公司(公司) 、施工项目部、班组。安全管理层次可归纳:决策层、管理 层、操作层。

65、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关键,一是要有善于管理的各类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即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二是要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保 证。

66、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 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67、施工现场也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内的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标准规范包括企业标准等。

69、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生生产资金保 障制度、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与报告调查制度。 (多选、判断)

7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 度。 (单选) 71、施工现场(包括分包单位)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 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提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都能做到有人管、有人监督、 有人实行,真正实现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

7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1 岗位清晰;2 有相应的安全 生产责任;3 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无遗漏;4 安全 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5 进行责任交底,签字确认;6 有对安全生 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 实。

7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有监管机制给予保证。

7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三大措施之一

7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6、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 安全因素(80-90%)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7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事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 1 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判断:企业负责人一小时——主管部门 2 小时——) ;发生日起 30 日内,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发生之日起 7 日内,补报。

78、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

路工程为 2%;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 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7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P98

8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多 选)

8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 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 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 额的 30%,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

8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83、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 于 1 人;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 万元 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元及以上 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4、同时规定“三类人员”具备的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条件如下: P104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除外) ;

8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8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 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87、在确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特种作业工种: (1)建筑焊工; (2)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3)桩机操作工; (4)建筑混凝土

泵操作工; (5)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88、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 (4 点) P106 (2)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 理缺陷;

89、在特种作业的人员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8 点) P106 (1)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3)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9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考核管理既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也包含用人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考核包含建筑租赁单位、劳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对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多选)

9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 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92、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 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93、就社会保险的特征而言,它的客观基础是生产劳动领域存在风险,保 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94、社会保险的性质而言,首先是保障性;第二法定性;第三是互济性; 第四是福利性;第五是普遍性。

95、2003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 , 同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 改(工伤保险条列)的决定》 ,同年 1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公布,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

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 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 险的事项。

9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 员交纳保险费。此项要求被列为 12 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 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9、规定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以此计算,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达到 60 万元。

100、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情 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称为危险源。

101、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施工特点, 依据承包工程的类型、 特征、 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辨识出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 案,这是安全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 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 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必须有文件记录。企业应 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能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

10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 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03、2009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据此制定并颁发 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制【2009】87 号)

10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0kN/㎡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 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 撑工程。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0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 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多选)

106、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 吊装工程;

107、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 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 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签字。 (谁签字)

109、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谁交底)

110、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 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1、施工管理人员及各条线管理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 底。 112、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施工现场应对安全技术交底管理提出要

求。具体要求有: (5 点) P120

113、规范性文件规定,列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的范围”的深基坑工程是: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周围 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14 、所谓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安全管理是指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的准备工 作。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115、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应当对深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相邻 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和隐蔽工程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 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监测单位。

116、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 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117、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 2m 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当按照高处 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118、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 土工程)或者基坑堪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119、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 完毕为止。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 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 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

120、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质[2009]254 号) (简称《导则》 )

121、该《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 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22、 《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 板支撑高

度超过 8m ,或者搭设跨度超过 18m ,或者施工总荷载 15kN/㎡, 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 20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12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 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 设备。

124、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 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 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 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25、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 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 。

126、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者安装质量监督检 验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

127、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含)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含)以上 者,应当编制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 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当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28、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在同一电网内,不允许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保护接地,而另外一部分设备 采用保护接零,这样是相当危险的,如果采用保护接地的设备发生漏电碰 壳时,将会导致采用保护接零的设备外壳同时带电。

129、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为避免发生误操作等事故,不允许将两台用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合置在一个开关箱内,必须实行一机 一闸制,严禁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130、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 42V 、36V 、24V 、12V 、6V 。

131、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筑施工活动中工程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职 责如下: (7 点) P142

132、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单位全面负责施工作业现 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133、低于地下 2 米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便于井上监护人员 救护。 134、发生意外事故施救时,施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 救。防止因施救不当引发死亡事故。

135、我国批准了第 155 号、第 167 号公约。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了第 167 号公 约; 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36、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137、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138、构架和构件、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 行。 139、雇主应向工人提供适当手段使其能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并应保证其使 用得当。 140、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基础 核心)

1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4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6 点) P23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3、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

144、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 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 和器材。

145、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 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46、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47、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148、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 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49、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150、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1、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

152、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 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 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53、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54、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单选)

155、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6、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测验或者 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7、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延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8、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延期改正,处挪用费 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9、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延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单选)

160、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延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1、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

162、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3 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3、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

164、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65、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到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66、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 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 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25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67、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 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 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 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68、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169、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70、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

17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 年不得少于 24 小时。

1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章

    (最新版)三类人员网上申报系统说明

    湖北省安全三类人员报名流程 1. 将单位资质密码锁(如果企业没有资质密码锁,将没有三类人员报名权限, 请联系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购买企业密码锁,电话:027-68873052),密码 锁如下图: 将密码锁插上电脑的USB接口,登录" ...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哪些事业单位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哪些事业单位才可以享 受养老保险金 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2015年四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人员公告.时间.政审条件.职位表等最新咨询和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http://www.zgsyd ...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转企后养老保险也转轨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转企后养老保险也转轨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向企业养老保险过渡;人社部要求落实方案需在5月底前备案 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交通部三类人员最新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9]757号 2009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

    2015广东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事业单位将被分成三类

    2015广东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事业单位将被分成三类 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表决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 中新网3月1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 ...

    2017年最新医疗保险缴费多少?

    2017年最新医疗保险缴费多少? 医疗保险作为我们最常用的一种保险,动态也时刻被人关注,这不,刚过了元旦,就已经出炉了2017年医疗保险缴费的新标准了,那么这一年你应该缴费多少呢?别着急,和小编一起来看下关于2017年医疗保险缴费的新政策. ...

    循证医学作业zqf

    一.名词解释 循证医学 是遵循科学证据的医学,指的是临床医生在获得患者准确的临床依据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和知识技能,分析并抓住患者的主要临床问题(诊断.治疗.雨后.康复等),应用最佳的和最新的科学证据,做出科学的诊治决策,联系具体的 ...

    电子商务大学生创业计划书

    电 子 商 务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创 业 计 划 书 第一章综述 1.项目策划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超市在零售业中的地位日益显著.网上超市是btoc电子商务的一种类型,即整合了"网络数据流优势&quo ...

    最新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夹江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现就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由以下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