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配备、管理等,确保员工在生产操作、检修、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依据《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鲁安监发[2003]1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岗位和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配备提供资金、人力等资源;
3.2安全技术部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配备的标准,并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3.3安全技术部按规定实施劳保用品的采购。
3.4各生产业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4管理要求
4.1安全技术部应当制订严格的物资采购制度,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从无证经营单位采购。
4.2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从由省安监局备案的有资质的经营部门采购。采购的特种防护劳动用品必须附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安全标志。
4.3安全技术部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对购置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领发和回收劳动防护用品。
4.5安全技术部应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4.6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专物专用,妥善保管,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发现失去安全效能或超过有效期的,立即报废。
4.7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应建立台帐、卡片制度,凡发放到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本人签字登记,集体用劳动防护用品也应登记签字。
4.8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9、特殊工种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如绝缘鞋、绝缘手套、高温鞋等。
4.10、在有机械、设备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得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以防绞缠。
4.11、凡因工作需要在本厂内部调动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发放。
4.12、凡发给从业人员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准改作他用。
4.13、凡发给部门、班组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如遇丢失,要查清责任,按价赔偿。属于借用,必须按期归还,如拒不交还者,按原价扣款。
4.14员工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15劳动保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出现腐蚀、防护功能降低、不耐用等情况时,应进行回收报废处理。
附: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配备、管理等,确保员工在生产操作、检修、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依据《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鲁安监发[2003]1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岗位和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配备提供资金、人力等资源;
3.2安全技术部负责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配备的标准,并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3.3安全技术部按规定实施劳保用品的采购。
3.4各生产业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4管理要求
4.1安全技术部应当制订严格的物资采购制度,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从无证经营单位采购。
4.2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从由省安监局备案的有资质的经营部门采购。采购的特种防护劳动用品必须附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安全标志。
4.3安全技术部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对购置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领发和回收劳动防护用品。
4.5安全技术部应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4.6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专物专用,妥善保管,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发现失去安全效能或超过有效期的,立即报废。
4.7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应建立台帐、卡片制度,凡发放到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由本人签字登记,集体用劳动防护用品也应登记签字。
4.8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9、特殊工种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如绝缘鞋、绝缘手套、高温鞋等。
4.10、在有机械、设备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得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以防绞缠。
4.11、凡因工作需要在本厂内部调动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发放。
4.12、凡发给从业人员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准改作他用。
4.13、凡发给部门、班组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如遇丢失,要查清责任,按价赔偿。属于借用,必须按期归还,如拒不交还者,按原价扣款。
4.14员工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15劳动保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出现腐蚀、防护功能降低、不耐用等情况时,应进行回收报废处理。
附: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