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手 机: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受 益 人:一般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特定受益人为深圳市天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托资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

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托人 名 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8-10楼 联系电话:0755-33380632、33380659 传 真:0755-33380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4、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托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份额明细表、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赎回申请书、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信托分红明细表、信托分红确认书、信息备忘录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一般受益人用于取得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9、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10、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1、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12、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 信托受益人

本信托的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与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特定受益人为深圳市天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终止之日止。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运用。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的集合为信托计划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财产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专户。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

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第十条 信托费用及税费

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各项信托费用及税费,包括计提和支付事宜,均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本信托项下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1、本合同项下受益人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的分配按信托计划的规定办理。

3、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均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风险揭示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信托计划中披露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信托的转让和继承

本信托的转让和继承,按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财产所投资之产品组合的信息。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和认购费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

指定的认购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向特定受益人支付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依本信托计划的规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中规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7)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8)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职责终止时,一般受益人有权选择新受托人。

2、受益人的义务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信托终止:

1、信托计划终止时,本信托终止。

2、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

(二)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如本信托与信托计划同时终止,则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清算事务。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归属受益人。

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选任方式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一般受益人选任。如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一般受益人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代表信托计划财产50%以上的一般受益人的意愿选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

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及加按手印;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www.szitic.com上公布、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人投寄后第7 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信托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和认购费。

(2)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生效时,本合同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受托人持二份、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公章):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深圳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手 机: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受 益 人:一般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特定受益人为深圳市天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托资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

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托人 名 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南峰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8-10楼 联系电话:0755-33380632、33380659 传 真:0755-33380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4、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深国投·天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7、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托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份额明细表、信托认购和增资申请书、赎回申请书、信托认购和增资确认书、赎回确认书、信托分红明细表、信托分红确认书、信息备忘录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一般受益人用于取得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9、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10、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1、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12、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 信托受益人

本信托的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与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特定受益人为深圳市天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终止之日止。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运用。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的集合为信托计划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财产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专户。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

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第十条 信托费用及税费

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各项信托费用及税费,包括计提和支付事宜,均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本信托项下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1、本合同项下受益人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的分配按信托计划的规定办理。

3、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均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风险揭示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信托计划中披露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信托的转让和继承

本信托的转让和继承,按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财产所投资之产品组合的信息。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和认购费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

指定的认购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向特定受益人支付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4)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依本信托计划的规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中规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7)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8)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职责终止时,一般受益人有权选择新受托人。

2、受益人的义务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本信托终止:

1、信托计划终止时,本信托终止。

2、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

(二)信托终止后的清算

如本信托与信托计划同时终止,则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清算事务。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按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归属受益人。

第十七条 新受托人选任方式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一般受益人选任。如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一般受益人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代表信托计划财产50%以上的一般受益人的意愿选任。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

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通知

1、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必备证件:

①本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受益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及加按手印;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受托人网站www.szitic.com上公布、手机短信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送达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受托人投寄后第7 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信托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和认购费。

(2)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生效时,本合同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受托人持二份、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公章):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深圳


    相关文章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现状

    第四章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现有法律文件并没有给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明确定义,只对其特征进行了简单描述.因此,研究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前,界定其内涵,理清其发展脉络很有必要.另外,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以证券投 ...

    12月2日国内信托行业每日大事记计划贷款

    证券时报网12月02日讯 [政策新闻] [央行就存款保险制度向银行征意费率标准存争议] 三位消息人士11月29日透露,央行此前已就存款保险制度草案向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但是否应该采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各行仍存较大争议,目前尚无最终定论. 消息 ...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

    信托机制在管理层收购中的应用 假定目标公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欲对其进行收购并控股,即收购该公司51%的股权.参与该管理层收购计划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50人.高层管理人员计划持股比例较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

    "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划募集信托资金10000万元,信托期限两年,信托资金用于收 ...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案例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案例 一. 贷款模式 (一) 基本操作模式 图1:贷款性信托的操作模式简图 关于房地产信托的债权融资模式,最为基础的是信托贷款.同时,被视为最简单的信托贷款,通常也是最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操作模式参见图1.但是,相 ...

    中融方得月月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融方得月月盈1号"产品概要 信托计划         中融方得月月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期限         8年,成立后2个月内为封闭期,每月开放一次 预期年收益率   7%-15%:在参与股指期货套利后,预 ...

    私募基金运作特点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私募基金运作特点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海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949年,首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美国创立.在发展初期,投资群体的局限以及杠杆交易的高风险等,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并不十分迅速.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该行业 ...

    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

    为充分发挥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 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利用信托的融投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 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