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全省物价局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为客观反映农产品生产者成本负担和收益的变动情况,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4日
安徽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
指数编制方案(试行)
为推进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进一步拓宽成本数据的使用渠道,实现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数据由资料型向应用型转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按照指数编制发布的相关要求,制定安徽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发布方案。
一、编制发布目的
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产品生产者生产单位农产品所需成本及收益的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相对数,其中收益是指农产品净利润。编制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是为了全面收集农产品生产者成本收益资料,客观反映农产品生产者成本负担和收益的变动情况,掌握农产品市场交易的价格话语权,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和流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的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服务。其中,重要农产品是指我省种植业种植面积和饲养业饲养规模在全国排名靠前的品种。
二、编制原则
一是市场价值原则。编制的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必须是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及办法,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的。
二是社会平均水平原则。重要农产品价格成本核算必须保证代表性,必须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三是客观真实原则。重要农产品的成本收益必须来源于我省农调户对每天生产活动作认真登记的数据,直接反映我省农民农业生产的情况,真实客观。
三、成本收益、指数目标品种与调查对象
目标品种:以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目录为基础,按照种植业和饲养业的成本收益特性,综合制定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发布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种植业和饲养业的不同情况,再分别制定各品种的具体编制发布方案。
2014年先以生猪品种进行试编,待成熟后进一步推广至其他重要农产品。
调查对象:生产者成本收益调查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调查网点的设置将以现有农本调查点为基础对象,结合指数编制实际需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的统一规定增加部分调查点。
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的内容为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生产目标产品的成本和收益情况。成本包括物质和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土地成本(自营地折租和流转地租金)三部分构成。收益情况以每50公斤主产品为基准单位计算,种植业、养殖业统一只调查净利润。
四、编制发布的组织领导
全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工作。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所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辅助下,将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目标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出售收益的详细数据记入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台账,所在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审核、分析并编制省级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
五、调查周期和数据上报
根据目标产品的生产特性安排调查周期,执行日历年度。种植业按年度为周期上报,饲养业以饲养周期为基础上报。
各目标产品数据应按《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及专题调查汇总上报进度表》进行报送。所上报的数据信息应包括农产品名称、产品代码、计量单位、报告期内的生产数量、产品产值、总成本及成本构成的各要素数量以及相应的基期数据。
六、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的汇总方法
(一)种植业成本、收益计算方法
种植业生产成本指标体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统一规定设置,包括物质和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土地成本(自营地折租和流转地租金)三部分构成。具体包括种子费、化肥费、农家肥费、农膜费、农药费、租赁作业费、机械作业费、排灌费、畜力费、燃料动力费、技术服务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其他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税金、保险费、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家庭用工折价、雇工费用、流转地租金、自营地折租等。其计算公式为:
每亩总成本=每亩物质和服务费用+每亩人工成本+每亩土地成本
每50公斤总成本=每亩总成本÷每亩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每50公斤收益=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 每50公斤总成本
全省农产品平均成本、收益,按照每个调查市、县(区)最近三年平均的播种面积(统计部门或农业部门统计数据)占所有调查市、县(区)该品种三年平均的总播种面积之和的比重计算确定该县权数,每年滚动调整一次。
其计算公式为:
农产品平均成本=县成本1×县权数1+县成本2×县权数2+…+县成本n×县权数n
其中:n—为调查县个数,县级平均成本用本县各调查户成本数据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二)饲养业成本、收益计算方法
饲养业生产成本指标体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统一规定设置,包括物质和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土地成本三部分构成。具体包括仔畜费、精饲料费、青粗饲料费、饲料加工费、水费、燃料动力费(电、煤、其它燃料费)、医疗防疫费、死亡损失费、技术服务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其他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保险费、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家庭用工折价、雇工费用、土地成本等。全省饲养平均成本、收益计算,先测算每个调查市、县(区)的每50公斤平均饲养成本、收益,再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全省平均饲养成本、收益。规模饲养和散养分别计算成本、收益,同时按照全省统一工价计算人工成本。
其计算公式为:
总成本=平均物质和服务费用+平均人工成本+平均土地成本
每50公斤总成本=总成本÷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每50公斤收益=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 每50公斤总成本
七、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计算方法
按照现行通用的指数计算方法计算各类成本、收益指数,具体分为定比指数(以规定基期平均成本或收益为100)、同比指数(以上年同期或上一年平均成本或收益为100)和环比指数(以上旬、月或季平均成本或收益为100),按照目标产品生产销售特点,以不同周期计算定比、同比和环比指数。因种植业生产成本每年只有一个数据的,只计算定比、同比指数。基期按照目标产品生产特点和现掌握的可靠资料据实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定比指数=本期平均成本(或收益)/规定基期平均成本(或收益)*100
同比指数=本期平均成本(或收益)/上年同期或上一年平均成本(或收益)*100
环比指数=本期平均成本(或收益)/上旬、月或季平均成本(或收益)*100
我省以2010年为成本、收益指数编制的定比基期。
八、指数编制成果运用及平台建设
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成果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利用简报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参阅。
适时启动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平台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我省价格指数编制体系。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全省物价局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为客观反映农产品生产者成本负担和收益的变动情况,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4日
安徽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
指数编制方案(试行)
为推进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进一步拓宽成本数据的使用渠道,实现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数据由资料型向应用型转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按照指数编制发布的相关要求,制定安徽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发布方案。
一、编制发布目的
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产品生产者生产单位农产品所需成本及收益的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相对数,其中收益是指农产品净利润。编制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是为了全面收集农产品生产者成本收益资料,客观反映农产品生产者成本负担和收益的变动情况,掌握农产品市场交易的价格话语权,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和流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的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服务。其中,重要农产品是指我省种植业种植面积和饲养业饲养规模在全国排名靠前的品种。
二、编制原则
一是市场价值原则。编制的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必须是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及办法,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的。
二是社会平均水平原则。重要农产品价格成本核算必须保证代表性,必须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三是客观真实原则。重要农产品的成本收益必须来源于我省农调户对每天生产活动作认真登记的数据,直接反映我省农民农业生产的情况,真实客观。
三、成本收益、指数目标品种与调查对象
目标品种:以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目录为基础,按照种植业和饲养业的成本收益特性,综合制定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发布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种植业和饲养业的不同情况,再分别制定各品种的具体编制发布方案。
2014年先以生猪品种进行试编,待成熟后进一步推广至其他重要农产品。
调查对象:生产者成本收益调查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调查网点的设置将以现有农本调查点为基础对象,结合指数编制实际需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的统一规定增加部分调查点。
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的内容为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生产目标产品的成本和收益情况。成本包括物质和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土地成本(自营地折租和流转地租金)三部分构成。收益情况以每50公斤主产品为基准单位计算,种植业、养殖业统一只调查净利润。
四、编制发布的组织领导
全省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有关工作。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所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辅助下,将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目标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出售收益的详细数据记入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台账,所在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审核、分析并编制省级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
五、调查周期和数据上报
根据目标产品的生产特性安排调查周期,执行日历年度。种植业按年度为周期上报,饲养业以饲养周期为基础上报。
各目标产品数据应按《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及专题调查汇总上报进度表》进行报送。所上报的数据信息应包括农产品名称、产品代码、计量单位、报告期内的生产数量、产品产值、总成本及成本构成的各要素数量以及相应的基期数据。
六、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的汇总方法
(一)种植业成本、收益计算方法
种植业生产成本指标体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统一规定设置,包括物质和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土地成本(自营地折租和流转地租金)三部分构成。具体包括种子费、化肥费、农家肥费、农膜费、农药费、租赁作业费、机械作业费、排灌费、畜力费、燃料动力费、技术服务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其他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税金、保险费、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家庭用工折价、雇工费用、流转地租金、自营地折租等。其计算公式为:
每亩总成本=每亩物质和服务费用+每亩人工成本+每亩土地成本
每50公斤总成本=每亩总成本÷每亩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每50公斤收益=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 每50公斤总成本
全省农产品平均成本、收益,按照每个调查市、县(区)最近三年平均的播种面积(统计部门或农业部门统计数据)占所有调查市、县(区)该品种三年平均的总播种面积之和的比重计算确定该县权数,每年滚动调整一次。
其计算公式为:
农产品平均成本=县成本1×县权数1+县成本2×县权数2+…+县成本n×县权数n
其中:n—为调查县个数,县级平均成本用本县各调查户成本数据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
(二)饲养业成本、收益计算方法
饲养业生产成本指标体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统一规定设置,包括物质和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和雇工费用)、土地成本三部分构成。具体包括仔畜费、精饲料费、青粗饲料费、饲料加工费、水费、燃料动力费(电、煤、其它燃料费)、医疗防疫费、死亡损失费、技术服务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其他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保险费、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家庭用工折价、雇工费用、土地成本等。全省饲养平均成本、收益计算,先测算每个调查市、县(区)的每50公斤平均饲养成本、收益,再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全省平均饲养成本、收益。规模饲养和散养分别计算成本、收益,同时按照全省统一工价计算人工成本。
其计算公式为:
总成本=平均物质和服务费用+平均人工成本+平均土地成本
每50公斤总成本=总成本÷产值合计×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每50公斤收益=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 - 每50公斤总成本
七、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计算方法
按照现行通用的指数计算方法计算各类成本、收益指数,具体分为定比指数(以规定基期平均成本或收益为100)、同比指数(以上年同期或上一年平均成本或收益为100)和环比指数(以上旬、月或季平均成本或收益为100),按照目标产品生产销售特点,以不同周期计算定比、同比和环比指数。因种植业生产成本每年只有一个数据的,只计算定比、同比指数。基期按照目标产品生产特点和现掌握的可靠资料据实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定比指数=本期平均成本(或收益)/规定基期平均成本(或收益)*100
同比指数=本期平均成本(或收益)/上年同期或上一年平均成本(或收益)*100
环比指数=本期平均成本(或收益)/上旬、月或季平均成本(或收益)*100
我省以2010年为成本、收益指数编制的定比基期。
八、指数编制成果运用及平台建设
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编制成果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利用简报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参阅。
适时启动重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数平台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我省价格指数编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