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1】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答案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案例2】F 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年4月成立的新企业,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0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0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5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在2000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试分析:1.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2.F 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1.《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转增股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发行前3年连续向股东分配利润为必要条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指故意的隐瞒重大事实和不实陈述。

(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司才有可能发行新股。

2.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在决议中应当明确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新股的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做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F 公司不经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违法行为。

3.《公司法》第210条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F 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亏损,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为规避法律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法情况严重,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处罚,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对F 公司处以3万至3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视其违法责任的大小,给予警告或罚款。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2009-06-24 21:03

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 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 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 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 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3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

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4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

答题要点:(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5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6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 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

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7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题要点:(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8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

案例1

甲厂自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飞天”商标;2001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飞天”商标。2003年5月,乙厂的“飞天”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4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飞天”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飞天”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分析1(1)甲厂侵犯了乙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乙厂的“飞天”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乙厂便对该商标享有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专用权。

(2)甲厂侵权行为始于乙厂的“飞天”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即2003年5月。因为在此

之前,乙厂对“飞天”商标并无专用权。

(3)甲厂若要在衬衫上继续使用“飞天”商标,有三种可行性举措:第一、购买乙厂的“飞天”商标;第二、甲厂获得对“飞天”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第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乙厂的注册商标。

案例2

百盛商业中心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

分析2这种行为被称为反向假冒。

案例3

A 厂研制了一种白酒,经鉴定,各项指标都符合标准,用户对其评价也较高。为了批量生产,该厂对该酒设计了一种名为“茅苔”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依法进行了初步审定,并发出了公告。23天后,茅台酒厂对该酒的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品商标的名字从字形、字义和发音上都与“茅台”相似,而且其商标设计图案均与“茅台”相近似,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问:(1)茅台酒厂的意见是否正确;

(2)商标局应如何处理A 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分析3(1)茅台酒厂的意见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A 酒厂生产的“茅苔”酒,名称与发音与“茅台”相近似,其图案也与茅台酒的商标相似,没有显著特征,让人难以识别。因此,茅台酒厂提出异议是正确的。

(2)商标局应根据前述分析,依法驳回A 酒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4

某针织厂于2002年5月1日就其生产销售的彩条毛巾开始使用“月季花”图形注册商标。同年6月15日,某服装厂就其生产销售的女式衬衣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服装厂侵犯某针织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责令某服装厂立即停止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并处以罚款。问: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4不正确。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尽管服装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女式衬衣上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与某针织厂在其生产的毛巾上的“月季花”商标相同,但两厂所生产的产品,既非同一商品,又非类似商品,故而某服装厂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畴。

案例5

某医院护士长王艳艳,根据自己多年的护理经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关于医院病人用床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当王艳艳请医院为自己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时,医院院长认为该项实用新型技术是王艳艳在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应为职务发明,而拒绝出具证明。因此,护士长王艳艳与院方发生纠纷。问:护士长王艳艳完成的该项实用新型技术是否为职务发明?为什么?

分析5为非职务发明。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而王艳艳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且并未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因此应当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6

2000年3月6日,孙某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专利权人孙某发现宝盖门窗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宝盖门窗厂制造的产品与孙某的专利产品相比,多出一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宝盖门窗厂认为自己制造并销售的产品与孙的专利产品不同,不构成侵权。但孙某坚持认为宝盖门窗厂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问:(1)如何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宝盖门窗厂的行为涉及孙某专利权中的哪些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分析6(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专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宝盖厂的行为涉及孙某专利权中的二项权利:独占制造权、独占销售权。宝盖厂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专利权。其理由是:宝盖厂所实施的技术与录某的专利相比,只是多出一个特征,而其他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宝盖厂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专利权

案例7

某铁路企业工人吴某发明了一种推进火车速度的磨合剂,并申请了专利。由于按该磨合剂的方法,可将现有火车速度提高到时速280公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与吴某多次协商使用其发明,但吴某所提条件太高,未能达成协议。于是,便在铁道系统强制实施这项专利并支付其使用费3万元。吴某认为该主管部门侵犯了其专利。问:该主管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7

根据我国《专利法》,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本案中吴某的发明将火车时速大大提高,对我国铁道运输事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主管部门在与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强制实施其专利,是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1 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

[案情] 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 喜凰" 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 天福山" ,其中有" 喜凤" 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 天福山" 和" 凤" 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 喜凰" 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 天福山" 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 喜凰" 就是" 喜凤" ,也既" 喜凰" ,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

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1.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如何认定?

2.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析

1.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

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 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 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

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 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

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

者误把" 喜凤" 当成了" 喜凰" ,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2 企业有入帐与不入帐的自主权吗

[案情] 某市某贸易公司在1995年夏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由于质量差、款式旧、销量少,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贸易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100套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一律不记帐。消息传出,一些小商贩竟相来批发购买,很快该公司积压的近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该市的工商行政局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就前来这家查帐,告诉该公司管理人员,帐外回扣是违法的。但该贸易公司经理辩称,搞市场经济,有经营自主权,入帐与不入帐是企业的自由。

[问题] 1. 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

2. 该贸易公司的帐外回扣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吗? [分析] 1. 回扣、折扣、

佣金的区别

回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易货物(货币),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也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诚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

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1.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

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

(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1. 可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

乙公司。某日小偷丙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丙右眼失明,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后法院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起诉。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乙公司称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请问: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乙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甲的主张一般不能成立。

如果丙是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使用该产品,发生爆炸。那么甲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产品本身的问题,就算甲并不知道是有问题的产品,也向其他用户销售,数额大的话。那么也可能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乙应不负任何责任

1 不成立 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 就是说也有质量好的产品 所以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应该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 售价1280元. 商店标明" 换季商品, 概不退换", 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 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 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 换季商品, 概不退换", 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 现在他已破产, 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 人也找不到, 你只好自已倒霉。

请问:

(1)商店(经营者) 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典型真题解析

1. 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 只能是甲 B. 只能是乙、甲 C. 只能是丁 D. 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正确选项为D 。

2. 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

A. 公平交易权 B. 自主选择权 C. 受尊重权 D. 知情了解权

【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B 项为正确答案。A 、C 、D 选项虽是法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但不符合题意,不选。

3.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例。对下列经营者的哪一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A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B .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C .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 美国进口原装"

D .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答案】C 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只有C 项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题考查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特例,考

生应予以掌握。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4.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 .“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 .“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

C .“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 .“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

【答案】D 解析:D 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 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某甲喜好品酒,某日花500元向乙商场购茅台酒一瓶,饮后产生种种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元。经检验,某甲所购茅台酒为假酒。甲不能以下列哪种方法实现救济?( )

A .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500元价款,并依法要求乙赔偿损失

B .要求乙给付真茅台酒一瓶,并赔偿损失

C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乙给付相当于价款二倍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D .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C 正确。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知,B 、D 均正确。从题干所给的材料可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A 项错误。

税法案例:

一、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买价5万元,玉米已验收入库。

(2)从粮店购进高梁,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2.6万元,高梁已验收入库。

(3)从某厂购进一台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税款0.51万元

(4)本月销售粮食白酒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另粮食白酒消费税率为25%) 该酒厂10月份申报纳12.24万元增值税及3.06万元的消费税,税务机关核查认定该酒厂10月份申报缴纳税款不实。

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并说明理由。

解答:

1、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①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数额为:5 * 10% = 0.5 (万元)。

②取得专用发票并已将货物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抵扣数额为2.6万元。 ③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应缴纳税额

④应纳增值税额 = 100 * 17% - (5*10% + 2.6)= 13.9 (万元)

⑤应纳消费税额 = 100 * 25% = 25 (万元)

二、某内资企业1998年度取得收入6000万元,其它业务收入20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支出6300万元,尚有未弥补完的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12万元。企业当年申报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6000+2000-6300-12)* 33% = 557. 04(万元)

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以下几项支出:

(1)工资总额130万元(该企业职工总数100人,计税工资标准每月人均800元)

(2)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共计22.75万元

(3)直接赞助“城市运动会”5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指出企业纳税的错误之处,并计算企业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解答:

1、应纳税所得额:

①超过亏损弥补期限的亏损不能税前弥补,所以12万元的亏损额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减。

②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允许扣除。

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 = 800(元) * 12(月) * 100 (人) = 96万元

超标准扣除的工资总额 = 130 – 96 = 34 (万元)

③超出标准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费”)不允许扣除。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96 * 14% = 13.44 (万元)

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96 * 1.5% = 1.44 (万元)

允许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96 * 2% = 1.92 (万元)

超标准扣除的“三费”= 22.75 – (13.44+1.44+1.92) = 5.95 (万元)

④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不允许扣除。

2、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 (12+34+5.95 +50) * 33% = 33.6435 (万元)

三、演员王某8月份领取工资收入1300元,某次演出取得收入40000元,另取得借给某演出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5000元。上述所得除工资已由单位扣缴税额外,其余均未申报纳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计算王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2)王某不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解答:

1、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

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的,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4000 * (1-20%) = 3200(元)

②劳务报酬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未超过5万元的,加征5成。

应纳所得税额=20000 * 20% + (32000 - 20000)* 20%+[(32000 - 20000)* 20%]* 50%

= 7600 (元)

2、借款利息收入不做任何扣除,适用20% 税率计税。

应纳所得税额 = 5000 * 20% = 1000(元)

3、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 7600 + 1000 = 8600 (元)

4、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属于偷税行为,王某偷税数额8600元,未满1万元,属于偷税行为,不构成犯罪。

金融法案例分析

1.2006年5月2O 日,甲公司总裁A 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 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 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 先生、他的儿子D 先生和他的秘书E 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 先生外,D 、E 都在2006年5月2l 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 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的规定以下人员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B先生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B 先生利用利用职务之便获悉的内幕信息建议该家属及基经纪人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违返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已构成内幕交易. 2甲公司急需一批设备,但资金不足,遂与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先由甲公司与厂商洽谈供货条件,谈妥后由乙公司向厂商订货,并由厂商向甲公司直接发货,甲公司定期向乙公司支付租金。

问:(1)甲乙二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协议?乙公司应具备何种资格?

(2)合同存续期间若设备因不可抗力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3)合同存续期间由谁负责对设备的维修保养?

答案:1,就是正式合同啊,具备法律效力。乙公司只要是正规登记的公司就可以了。

2. 发生不可抗力,由甲方乙方中的其中一方承担或共同承担,主要要看合同时怎么签订的,可以肯定的是提供设备的厂商是觉得不要承担的(仅限于不可抗力)

3, 一般是由乙方进行维护和保养,但是如果合同中另有注明已注明为准。.

3姚某与贺某是夫妻 二人有一子贺甲 1996年3月1日 姚某为贺甲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险共12份 保额为1.3万元 姚某和保险公司还口头约定 受益人为姚某 保险费按月由姚某到保险公司交纳 姚某交费1年后 与贺某离婚 法院判决贺甲由贺某抚养 离婚后半年姚某和周某结婚 但其仍自愿每月交纳保险费 从未间断 1998年2月15日 贺甲病故 4月姚某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付给保险金1.3万元 与此同时 贺某提出被保险人贺甲是其子 他与姚某已离婚 贺甲一直由他抚养 故他应领取这笔保险金。请问:

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1.3万元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 答案1、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1.3万元保险金应归姚某所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子不幸以外死亡的,则保险金为姚某与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经过: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

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会计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 某和B 某(A某为会计人员,B 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 某和D 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上述要点揭示内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 某和B 某、丙会计师事务所、C 某和D 某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对A 某和B 某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C 某D 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外贸易法案例分析

1.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 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方公司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 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案:加方没有违约,可以将货物卖给他人。

因加方的去电要求汇5000英镑,而英方复电却明确规定“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约》规定,这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更改,应视为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新的发盘,所以这笔交易没有达成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问: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

(2)乙公司的补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3.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晶晶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要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问:

(1)上述情况。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2)若此份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再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案:(1)买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的撤销,他只能对第五批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货的品质有霉变,不一定影响其他各批货物的品质,因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买方也无其他充分理由断定,因卖方第五批交货品质不符,今后各批交货都会是品质不符的。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定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违约),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1】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答案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案例2】F 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年4月成立的新企业,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0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0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5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在2000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试分析:1.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2.F 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1.《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转增股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发行前3年连续向股东分配利润为必要条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指故意的隐瞒重大事实和不实陈述。

(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司才有可能发行新股。

2.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在决议中应当明确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新股的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做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F 公司不经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违法行为。

3.《公司法》第210条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F 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亏损,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为规避法律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法情况严重,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处罚,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对F 公司处以3万至3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视其违法责任的大小,给予警告或罚款。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2009-06-24 21:03

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 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 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 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 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 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 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3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

损失。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4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

答题要点:(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5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试分析:(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6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 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

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7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题要点:(1)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2)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8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

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

案例1

甲厂自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飞天”商标;2001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飞天”商标。2003年5月,乙厂的“飞天”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4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飞天”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飞天”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分析1(1)甲厂侵犯了乙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乙厂的“飞天”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乙厂便对该商标享有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专用权。

(2)甲厂侵权行为始于乙厂的“飞天”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即2003年5月。因为在此

之前,乙厂对“飞天”商标并无专用权。

(3)甲厂若要在衬衫上继续使用“飞天”商标,有三种可行性举措:第一、购买乙厂的“飞天”商标;第二、甲厂获得对“飞天”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第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乙厂的注册商标。

案例2

百盛商业中心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

分析2这种行为被称为反向假冒。

案例3

A 厂研制了一种白酒,经鉴定,各项指标都符合标准,用户对其评价也较高。为了批量生产,该厂对该酒设计了一种名为“茅苔”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依法进行了初步审定,并发出了公告。23天后,茅台酒厂对该酒的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品商标的名字从字形、字义和发音上都与“茅台”相似,而且其商标设计图案均与“茅台”相近似,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问:(1)茅台酒厂的意见是否正确;

(2)商标局应如何处理A 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分析3(1)茅台酒厂的意见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A 酒厂生产的“茅苔”酒,名称与发音与“茅台”相近似,其图案也与茅台酒的商标相似,没有显著特征,让人难以识别。因此,茅台酒厂提出异议是正确的。

(2)商标局应根据前述分析,依法驳回A 酒厂的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4

某针织厂于2002年5月1日就其生产销售的彩条毛巾开始使用“月季花”图形注册商标。同年6月15日,某服装厂就其生产销售的女式衬衣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服装厂侵犯某针织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责令某服装厂立即停止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并处以罚款。问: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4不正确。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尽管服装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女式衬衣上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与某针织厂在其生产的毛巾上的“月季花”商标相同,但两厂所生产的产品,既非同一商品,又非类似商品,故而某服装厂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畴。

案例5

某医院护士长王艳艳,根据自己多年的护理经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关于医院病人用床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当王艳艳请医院为自己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时,医院院长认为该项实用新型技术是王艳艳在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应为职务发明,而拒绝出具证明。因此,护士长王艳艳与院方发生纠纷。问:护士长王艳艳完成的该项实用新型技术是否为职务发明?为什么?

分析5为非职务发明。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而王艳艳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且并未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因此应当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6

2000年3月6日,孙某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03年专利权人孙某发现宝盖门窗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宝盖门窗厂制造的产品与孙某的专利产品相比,多出一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宝盖门窗厂认为自己制造并销售的产品与孙的专利产品不同,不构成侵权。但孙某坚持认为宝盖门窗厂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问:(1)如何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宝盖门窗厂的行为涉及孙某专利权中的哪些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分析6(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专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宝盖厂的行为涉及孙某专利权中的二项权利:独占制造权、独占销售权。宝盖厂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专利权。其理由是:宝盖厂所实施的技术与录某的专利相比,只是多出一个特征,而其他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宝盖厂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专利权

案例7

某铁路企业工人吴某发明了一种推进火车速度的磨合剂,并申请了专利。由于按该磨合剂的方法,可将现有火车速度提高到时速280公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与吴某多次协商使用其发明,但吴某所提条件太高,未能达成协议。于是,便在铁道系统强制实施这项专利并支付其使用费3万元。吴某认为该主管部门侵犯了其专利。问:该主管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7

根据我国《专利法》,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本案中吴某的发明将火车时速大大提高,对我国铁道运输事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主管部门在与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强制实施其专利,是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1 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

[案情] 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 喜凰" 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 天福山" ,其中有" 喜凤" 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 天福山" 和" 凤" 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 喜凰" 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 天福山" 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 喜凰" 就是" 喜凤" ,也既" 喜凰" ,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

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1.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如何认定?

2.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析

1.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

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 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 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

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 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

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

者误把" 喜凤" 当成了" 喜凰" ,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2 企业有入帐与不入帐的自主权吗

[案情] 某市某贸易公司在1995年夏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由于质量差、款式旧、销量少,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贸易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100套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一律不记帐。消息传出,一些小商贩竟相来批发购买,很快该公司积压的近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该市的工商行政局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就前来这家查帐,告诉该公司管理人员,帐外回扣是违法的。但该贸易公司经理辩称,搞市场经济,有经营自主权,入帐与不入帐是企业的自由。

[问题] 1. 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

2. 该贸易公司的帐外回扣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吗? [分析] 1. 回扣、折扣、

佣金的区别

回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易货物(货币),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也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诚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

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1.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

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

(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1. 可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

乙公司。某日小偷丙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丙右眼失明,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后法院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起诉。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乙公司称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请问: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乙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甲的主张一般不能成立。

如果丙是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使用该产品,发生爆炸。那么甲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产品本身的问题,就算甲并不知道是有问题的产品,也向其他用户销售,数额大的话。那么也可能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乙应不负任何责任

1 不成立 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 就是说也有质量好的产品 所以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应该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 售价1280元. 商店标明" 换季商品, 概不退换", 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 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 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 换季商品, 概不退换", 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 现在他已破产, 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 人也找不到, 你只好自已倒霉。

请问:

(1)商店(经营者) 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典型真题解析

1. 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 只能是甲 B. 只能是乙、甲 C. 只能是丁 D. 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正确选项为D 。

2. 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

A. 公平交易权 B. 自主选择权 C. 受尊重权 D. 知情了解权

【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B 项为正确答案。A 、C 、D 选项虽是法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但不符合题意,不选。

3.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例。对下列经营者的哪一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A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B .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C .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 美国进口原装"

D .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答案】C 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只有C 项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题考查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特例,考

生应予以掌握。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4.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 .“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 .“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

C .“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 .“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000元”

【答案】D 解析:D 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 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某甲喜好品酒,某日花500元向乙商场购茅台酒一瓶,饮后产生种种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元。经检验,某甲所购茅台酒为假酒。甲不能以下列哪种方法实现救济?( )

A .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500元价款,并依法要求乙赔偿损失

B .要求乙给付真茅台酒一瓶,并赔偿损失

C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乙给付相当于价款二倍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D .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C 正确。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知,B 、D 均正确。从题干所给的材料可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A 项错误。

税法案例:

一、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收购凭证注明买价5万元,玉米已验收入库。

(2)从粮店购进高梁,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2.6万元,高梁已验收入库。

(3)从某厂购进一台设备,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税款0.51万元

(4)本月销售粮食白酒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另粮食白酒消费税率为25%) 该酒厂10月份申报纳12.24万元增值税及3.06万元的消费税,税务机关核查认定该酒厂10月份申报缴纳税款不实。

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该酒厂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并说明理由。

解答:

1、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①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数额为:5 * 10% = 0.5 (万元)。

②取得专用发票并已将货物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抵扣数额为2.6万元。 ③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应缴纳税额

④应纳增值税额 = 100 * 17% - (5*10% + 2.6)= 13.9 (万元)

⑤应纳消费税额 = 100 * 25% = 25 (万元)

二、某内资企业1998年度取得收入6000万元,其它业务收入20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支出6300万元,尚有未弥补完的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12万元。企业当年申报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6000+2000-6300-12)* 33% = 557. 04(万元)

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以下几项支出:

(1)工资总额130万元(该企业职工总数100人,计税工资标准每月人均800元)

(2)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共计22.75万元

(3)直接赞助“城市运动会”5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指出企业纳税的错误之处,并计算企业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解答:

1、应纳税所得额:

①超过亏损弥补期限的亏损不能税前弥补,所以12万元的亏损额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减。

②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允许扣除。

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 = 800(元) * 12(月) * 100 (人) = 96万元

超标准扣除的工资总额 = 130 – 96 = 34 (万元)

③超出标准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费”)不允许扣除。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96 * 14% = 13.44 (万元)

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96 * 1.5% = 1.44 (万元)

允许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96 * 2% = 1.92 (万元)

超标准扣除的“三费”= 22.75 – (13.44+1.44+1.92) = 5.95 (万元)

④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不允许扣除。

2、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 (12+34+5.95 +50) * 33% = 33.6435 (万元)

三、演员王某8月份领取工资收入1300元,某次演出取得收入40000元,另取得借给某演出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5000元。上述所得除工资已由单位扣缴税额外,其余均未申报纳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计算王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2)王某不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解答:

1、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

①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的,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4000 * (1-20%) = 3200(元)

②劳务报酬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未超过5万元的,加征5成。

应纳所得税额=20000 * 20% + (32000 - 20000)* 20%+[(32000 - 20000)* 20%]* 50%

= 7600 (元)

2、借款利息收入不做任何扣除,适用20% 税率计税。

应纳所得税额 = 5000 * 20% = 1000(元)

3、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 7600 + 1000 = 8600 (元)

4、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属于偷税行为,王某偷税数额8600元,未满1万元,属于偷税行为,不构成犯罪。

金融法案例分析

1.2006年5月2O 日,甲公司总裁A 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 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 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 先生、他的儿子D 先生和他的秘书E 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 先生外,D 、E 都在2006年5月2l 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 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的规定以下人员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B先生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B 先生利用利用职务之便获悉的内幕信息建议该家属及基经纪人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违返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已构成内幕交易. 2甲公司急需一批设备,但资金不足,遂与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先由甲公司与厂商洽谈供货条件,谈妥后由乙公司向厂商订货,并由厂商向甲公司直接发货,甲公司定期向乙公司支付租金。

问:(1)甲乙二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协议?乙公司应具备何种资格?

(2)合同存续期间若设备因不可抗力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3)合同存续期间由谁负责对设备的维修保养?

答案:1,就是正式合同啊,具备法律效力。乙公司只要是正规登记的公司就可以了。

2. 发生不可抗力,由甲方乙方中的其中一方承担或共同承担,主要要看合同时怎么签订的,可以肯定的是提供设备的厂商是觉得不要承担的(仅限于不可抗力)

3, 一般是由乙方进行维护和保养,但是如果合同中另有注明已注明为准。.

3姚某与贺某是夫妻 二人有一子贺甲 1996年3月1日 姚某为贺甲投保了10年期简易人身险共12份 保额为1.3万元 姚某和保险公司还口头约定 受益人为姚某 保险费按月由姚某到保险公司交纳 姚某交费1年后 与贺某离婚 法院判决贺甲由贺某抚养 离婚后半年姚某和周某结婚 但其仍自愿每月交纳保险费 从未间断 1998年2月15日 贺甲病故 4月姚某持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付给保险金1.3万元 与此同时 贺某提出被保险人贺甲是其子 他与姚某已离婚 贺甲一直由他抚养 故他应领取这笔保险金。请问:

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1.3万元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 答案1、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1.3万元保险金应归姚某所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子不幸以外死亡的,则保险金为姚某与贺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经过: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

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会计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 某和B 某(A某为会计人员,B 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 某和D 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上述要点揭示内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 某和B 某、丙会计师事务所、C 某和D 某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对A 某和B 某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C 某D 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外贸易法案例分析

1.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 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方公司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 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案:加方没有违约,可以将货物卖给他人。

因加方的去电要求汇5000英镑,而英方复电却明确规定“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约》规定,这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更改,应视为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新的发盘,所以这笔交易没有达成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问: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

(2)乙公司的补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3.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晶晶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要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问:

(1)上述情况。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2)若此份合同交易的是一套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再发生第五批品质不符,买方又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案:(1)买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的撤销,他只能对第五批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货的品质有霉变,不一定影响其他各批货物的品质,因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买方也无其他充分理由断定,因卖方第五批交货品质不符,今后各批交货都会是品质不符的。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定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违约),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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