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

县环保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XX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XX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XX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XX县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凡涉及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 - 1 -

员选拔任用、调整、调入、录用聘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由人事财务股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事先设定,并提前通知班子成员,不准临时动议。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财务会签、集体讨论、财务公开的原则,明确不同数额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和安全。三仟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三仟元及以上的支出先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班子集体研究后实施,严禁将大额资金拆分审批。财务开支票据坚持“三人会签” 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除外)。三仟元以下的一般性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销,重要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批前应事先与主要领导沟通;“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出国境)支出及三仟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三万元以上的支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认为需交班子集体研究的,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销。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由一名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党组、办公室、人财股抽人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签批的单据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审查。

第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由副局长分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 - 2 -

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并对采购商品需求、预算、质量按规定执行监督。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由采购部门提出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由副局长分管。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标活动,工程建设招标及竞价承包等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式、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决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的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办公室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条 本单位在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 - 3 -

作领域内,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失控;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分权制权,规范业务运行流程;

(三)加强对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突出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正确履行职责;

(二)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慎重用权;

(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适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根据工作特点及工作需要,每月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工作情况;

(四)严格执行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相关 - 4 -

政策、法规和制度;

(五)按照分管工作的业务流程、工作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做出决定;

(六)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调动、借用干部职工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 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

(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八)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采购方进行协商谈判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 5 -

(十一)擅自干预工程项目招标的;

(十二)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

(十三)在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招标或者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十五)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招标标准的;

(十六)委托不具备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务的; (十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八)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分管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资金使用把关不严或越权审批,个人擅自审批大额经费开支或外借资金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五)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或不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采购的,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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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的;

(七)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八)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九)未依照政府采购法或采购条例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

(十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十四)在招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十五)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十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十七)在政府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 - 7 -

当利益的;

(十八)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谈判或者串通的;

(十九)工程建设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十)工程建设发包、工程量变更,未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或拒不执行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二十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二十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二十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

(二十五)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将“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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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XX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XX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XX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XX县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凡涉及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 - 1 -

员选拔任用、调整、调入、录用聘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由人事财务股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事先设定,并提前通知班子成员,不准临时动议。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财务会签、集体讨论、财务公开的原则,明确不同数额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和安全。三仟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三仟元及以上的支出先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班子集体研究后实施,严禁将大额资金拆分审批。财务开支票据坚持“三人会签” 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除外)。三仟元以下的一般性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销,重要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批前应事先与主要领导沟通;“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出国境)支出及三仟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三万元以上的支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认为需交班子集体研究的,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销。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由一名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党组、办公室、人财股抽人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签批的单据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审查。

第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由副局长分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 - 2 -

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并对采购商品需求、预算、质量按规定执行监督。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由采购部门提出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由副局长分管。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标活动,工程建设招标及竞价承包等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式、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决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的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办公室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条 本单位在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 - 3 -

作领域内,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失控;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分权制权,规范业务运行流程;

(三)加强对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突出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正确履行职责;

(二)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慎重用权;

(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适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根据工作特点及工作需要,每月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工作情况;

(四)严格执行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相关 - 4 -

政策、法规和制度;

(五)按照分管工作的业务流程、工作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做出决定;

(六)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调动、借用干部职工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 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

(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八)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采购方进行协商谈判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 5 -

(十一)擅自干预工程项目招标的;

(十二)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

(十三)在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招标或者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十五)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招标标准的;

(十六)委托不具备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事务的; (十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八)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分管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资金使用把关不严或越权审批,个人擅自审批大额经费开支或外借资金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五)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或不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采购的,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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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的;

(七)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八)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九)未依照政府采购法或采购条例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

(十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十四)在招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十五)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十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十七)在政府采购和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 - 7 -

当利益的;

(十八)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谈判或者串通的;

(十九)工程建设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十)工程建设发包、工程量变更,未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或拒不执行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二十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二十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二十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

(二十五)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将“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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