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作者:樊斯坦 向仁才 发布时间:2009-11-09 10:21:39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樊斯坦 向仁才 编辑 李国清)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正义理念和标准的形式,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正义与否,不是以实质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质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使实质正义得不到伸张。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

作者:樊斯坦 向仁才 发布时间:2009-11-09 10:21:39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樊斯坦 向仁才 编辑 李国清)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其次,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公正的程序事实上是公正司法的经验的积累,程序正义理念和标准的形式,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司法过程中对公正判决形成过程和要素的自觉总结的结果,它体现了在人类社会司法实践中,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以及不公正程序与审判结果长期博弈、试错的最终产物。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质正义又具有独立性。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正义与否,不是以实质结果的公正来加以衡量,而是有一套完整、独立、外在的评判标准,如程序的独立性、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等。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价值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不依赖于实质正义。第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基于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使实质正义得不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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