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改说明

关于修改制度的情况说明

第一项:修改《王家山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原标题:王家山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修改为:王家山镇机关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原考勤制度:(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前为固定签到时间,下午18:00后为签退时间;其他正常工作时间采取随时抽查签到。

(2)因工作外出而没有签到的干部,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向考勤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后补签到。

(3)每次全体干部学习和安排工作大会之前的点名视为抽查签到。

修改为:1、正常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按时上班并签到,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上班期间禁止使用办公电脑玩游戏、看电影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人业务及聊天。

2、干部出差、下村必须填写《干部外出登记表》。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事项,一天内报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审签;超过一天的,报主要领导审批。不按规定外出的,

视为旷工。

3、因工作外出而没有签到的干部,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向考勤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后补签到。

4、全体干部集中学习和召开工作会议之前的点名为考勤抽查,不到者视为旷工一天。

新增两项为:1、通知的加班时间正常考勤。

2、党政办公室要严格干部考勤统计备案公示制度。 原请销假制度:(1)一般情况下为事前请假,请假人写出请假条由包村、社区领导和分管领导共同签字,7天之内由镇长审批,7天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审批的假条要及时送办公室。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时间和返回时间。返回后要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销假。

(2)副科级以上请假由书记审批并签写请假条。

(3)每月事假、病假累计超过5天者,每超过一天扣工资50元。

修改为:1、严格机关请假制度。因病、事、产、婚、丧、嫁、娶等不能出勤的必须请假。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一般情况下为事前请假,请假人写出请假条由包村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共同签字,报纪委书记审核,3天之内由镇长审批,5天之内由党委书记审批;审批的假条要及时送办公室。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时间和返回时间。返回后要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销假。

2、副科级以上领导请假由纪委书记审签,并报镇党委书记审批。

3、镇上对婚假、产假、护理假、军人家属探亲假等法定请假事项和5天以内的事假、病假给予审批,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病假一般干部在区人社局请假,科级领导在组织部请假。

原值班制度:每周由2名副科级领导和6名干部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处理好日常事务,做好值班记录;因故不能到岗位的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带班领导因故不能到岗的,需经主要领导准假。

修改为: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带班、其他科级干部轮流值周的制度。每周由2名副科级领导和7名干部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值周领导对本周的值班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坚持到岗到位,安排落实好值班人员,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负责处理好日常事务,做好值班记录;因故不能到岗位的需经值周领导批准,值周领导因故不能到岗的,需经主要领导准假。

新增项为:1、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及时处理来电、来访等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值班人员要按时值班,不准迟到早退。值周领导缺岗一次,扣50元;值班干部缺岗一次,扣50元。

2、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岗位,值班期间没有特

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准假。

3、 值班人员若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失盗或安全事故的,先赔偿损失以后,再追究值周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

原奖惩办法:(1)迟到、早退每次半小时之内扣20元,半小时以上扣50元。

(2)需要手签到干部代签到者,一次扣100元。考勤人员代他人签到和允许他人代签者,一次扣100元。

修改为:1、考勤结果的运用实行周通报、月统计并公示、每半年度汇总兑现的方式,在发放绩效工资时兑现奖罚。

2、抽查签到时未到者,一次扣100元。考勤人员代他人签到和允许他人代签者,一次扣100元。

3、对无故旷工者,每旷工1天扣发100元,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50%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辞退。

4、每月事假、病假累计超过5天者,每超过一天事假扣工资 50元,病假扣工资10元。全年累计事假、病假天数超过30天,扣除绩效工资的50%,并取消年度内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5、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下的,扣除10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超过2次按旷工1天计算。

6、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

报批评或待岗处理:

(一)拒不执行党委、政府决定或擅自改变党委、政府决定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三)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不能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的;

(五)累计三次工作落实不力,经批评教育仍无效果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参加机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和会议的;

(七)因吃、拿、卡、要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7、对于全年度累计请假天数不足15天,且工作业绩突出,在年度考核中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8、镇纪委要严格落实督查监督制度。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干部上班工作情况,发现无故脱岗(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待岗处理。

第二项:修改《王家山镇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

原第二条:办公用品领取进行登记,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负责人签字后,由党政办、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备查。

修改为:党政办对所有办(中心)的办公用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负责人签字后,由党政办、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办(中心)各执一份备查。

原第三条第二项:党政办办公用品的购买定点在同一家供应商进行购买。

修改为:党政办按照批准的计划,再对物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从2家以上不同的供应商中初步选择样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供应商。

第三项:修改《王家山镇车辆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新增项为:第十条,机关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除驾驶员以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同意驾驶机关车辆的,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单位停放制度,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非公务活动场所,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原第六条:车辆由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加油;加油费用票据报销经驾驶员和使用车辆部分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镇长批准同意,方可报销。如不汇报,擅自加油,不予报销。

修改为:车辆原则上由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出纳星期一上午负责统一加油,加油时,必须核实车辆公里数,并登记造册;遇特殊情况,车辆使用部分负责人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经同意后,由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出纳进行加油,如不在本地,汇报说明情况后自行加油;加油费用票据报销经驾驶员和使用车辆部分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镇长批准同意,方可报销。如不汇报,擅自加油,不予报销。

第四项:修改《王家山镇公务接待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三条:公务用餐接待无标准、无定点以及外出就餐无限额等要求。

修改为:公务用餐接待限定标准,菜肴以当地家常菜为主,用餐标准不超过四菜一汤,不得上烟酒,早餐10元,中、晚餐各15元。

公务接待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接待用餐定点在机关食堂承办,根据来客数量镇长批签,党政办开具用餐通知单,用餐结束后由经办人当场签字确认,事后一律不得补签。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在本镇其他饭店接待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饭店接待,事后不得补单

第五项:修改《王家山镇“AB”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部分条款

新增两项为:第五条,把“AB”岗位工作制度列入绩效

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离岗没有做好交代的,或B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没有履行顶岗职责的,影响群众办事和单位形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办事效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告诫等处理。服务窗口办事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条, AB岗因推委扯皮等原因造成失误的,按行政过错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原第三条,A岗责任人应坚持在岗在位,不擅离工作岗位。若确因休假、学习、公差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并向B岗责任人交代好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修改为:凡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能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临时性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

第六项:修改《王家山镇食堂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五条:就餐时间早餐8:30前,中午11:40,下午17:40。

修改为:就餐时间早餐8:30前,中午12:00,下午18:00。

第七项:修改《首问承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四条:服务对象到村咨询、办事或举报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能办的,要马上承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来访者到有关部分办理。

修改为:服务对象到村咨询、办事或举报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能办的,要马上承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来访者到有关部分办理,对需要按一定程序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同时,向来访者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把事情办结。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刁难或拖延办理时间。

第八项:修改《王家山镇便民服务大厅便民服务制度》

部分条款

原第一条:便民服务大厅,由民政所、养老办、农合办工作人员组成,在大厅内抽选一名干部作为负责人。

修改为:便民服务大厅,由综治维稳办、民政所、养老办、农合办工作人员组成,镇党委委员负责。

第九项:修改《王家山镇便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部分条款

原第四条:服务态度。要强化服务意识,热情接待办事者,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要耐心讲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原第五条:服务质量。对办事者问及自己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不能说不知道。对办事者来窗口询问非本窗口范围业务时,应热情地将其介绍到办事窗口,不得推诿。

修改为:四、服务态度。要强化服务意识,热情接待办事者,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要耐心讲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群众填写表件时,要提供示范样本,给予热情的指导和帮助。

五、服务质量。对来办事的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问及自己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不能说不知道。对办事群众来窗口询问非本窗口范围业务时,应热情地将其介绍到办事窗口或者带到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面前,不得推诿。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

第十项:修改《王家山镇离岗告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一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应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修改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定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原第三条第三项:工作人员离岗不超过半天的,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离岗超过半天的,按王家山镇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工作人员离岗在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必须告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1天以内的,须向镇分管领导汇报并告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三天以内由镇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一项:修改《王家山镇离岗告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二条: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修改为:对本镇面对社会办理的事项,在材料齐备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前来本镇办事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以下承诺。

1、凡办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时限严格执行。

2、如办理的事项内容、程序较为简单,必须立即办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3、凡办理的事项内容、程序较为复杂,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又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的结果和过程及时向办事人反馈。

原第三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修改为:对上级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在材料齐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前来本镇办事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以下承诺。

1、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2、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结。

3、办理的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批办的领导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项:修改《王家山镇离岗告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六条: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也要告知对方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修改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也要告知对方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第十三项:修改《司法所工作制度》部分条款

原八项制度现修改为十项制度:

其中新增两项为:1、勤政、廉政制度。司法所要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公正执法,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贿、收贿,吃拿卡要,严格遵守司法干警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不得向审判机关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引导他人提供伪证、假证,不得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管理全所工作,对全所人员组织严密分工,各司其职,任务到人,奖惩分明,以增强和提高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

积极性,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原第一条:坚持学习制度。一是每月利用业务时间进行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知识的学习;二是调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三是参加区、镇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和坚持将每月10日定为所务人员学习日,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修改为:业务学习制度。司法所应每月10日组织基层调解员学习国家颂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有关业务知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通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并结合工作开展讨论研究辖区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思路,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和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关于修改制度的情况说明

第一项:修改《王家山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原标题:王家山镇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修改为:王家山镇机关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原考勤制度:(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前为固定签到时间,下午18:00后为签退时间;其他正常工作时间采取随时抽查签到。

(2)因工作外出而没有签到的干部,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向考勤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后补签到。

(3)每次全体干部学习和安排工作大会之前的点名视为抽查签到。

修改为:1、正常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按时上班并签到,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上班期间禁止使用办公电脑玩游戏、看电影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人业务及聊天。

2、干部出差、下村必须填写《干部外出登记表》。注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事项,一天内报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审签;超过一天的,报主要领导审批。不按规定外出的,

视为旷工。

3、因工作外出而没有签到的干部,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向考勤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后补签到。

4、全体干部集中学习和召开工作会议之前的点名为考勤抽查,不到者视为旷工一天。

新增两项为:1、通知的加班时间正常考勤。

2、党政办公室要严格干部考勤统计备案公示制度。 原请销假制度:(1)一般情况下为事前请假,请假人写出请假条由包村、社区领导和分管领导共同签字,7天之内由镇长审批,7天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审批的假条要及时送办公室。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时间和返回时间。返回后要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销假。

(2)副科级以上请假由书记审批并签写请假条。

(3)每月事假、病假累计超过5天者,每超过一天扣工资50元。

修改为:1、严格机关请假制度。因病、事、产、婚、丧、嫁、娶等不能出勤的必须请假。无故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一般情况下为事前请假,请假人写出请假条由包村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共同签字,报纪委书记审核,3天之内由镇长审批,5天之内由党委书记审批;审批的假条要及时送办公室。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时间和返回时间。返回后要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销假。

2、副科级以上领导请假由纪委书记审签,并报镇党委书记审批。

3、镇上对婚假、产假、护理假、军人家属探亲假等法定请假事项和5天以内的事假、病假给予审批,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病假一般干部在区人社局请假,科级领导在组织部请假。

原值班制度:每周由2名副科级领导和6名干部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处理好日常事务,做好值班记录;因故不能到岗位的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带班领导因故不能到岗的,需经主要领导准假。

修改为: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带班、其他科级干部轮流值周的制度。每周由2名副科级领导和7名干部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值周领导对本周的值班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坚持到岗到位,安排落实好值班人员,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负责处理好日常事务,做好值班记录;因故不能到岗位的需经值周领导批准,值周领导因故不能到岗的,需经主要领导准假。

新增项为:1、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及时处理来电、来访等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值班人员要按时值班,不准迟到早退。值周领导缺岗一次,扣50元;值班干部缺岗一次,扣50元。

2、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岗位,值班期间没有特

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准假。

3、 值班人员若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失盗或安全事故的,先赔偿损失以后,再追究值周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

原奖惩办法:(1)迟到、早退每次半小时之内扣20元,半小时以上扣50元。

(2)需要手签到干部代签到者,一次扣100元。考勤人员代他人签到和允许他人代签者,一次扣100元。

修改为:1、考勤结果的运用实行周通报、月统计并公示、每半年度汇总兑现的方式,在发放绩效工资时兑现奖罚。

2、抽查签到时未到者,一次扣100元。考勤人员代他人签到和允许他人代签者,一次扣100元。

3、对无故旷工者,每旷工1天扣发100元,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50%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辞退。

4、每月事假、病假累计超过5天者,每超过一天事假扣工资 50元,病假扣工资10元。全年累计事假、病假天数超过30天,扣除绩效工资的50%,并取消年度内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5、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下的,扣除10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超过2次按旷工1天计算。

6、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

报批评或待岗处理:

(一)拒不执行党委、政府决定或擅自改变党委、政府决定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三)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不能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的;

(五)累计三次工作落实不力,经批评教育仍无效果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参加机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和会议的;

(七)因吃、拿、卡、要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7、对于全年度累计请假天数不足15天,且工作业绩突出,在年度考核中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8、镇纪委要严格落实督查监督制度。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干部上班工作情况,发现无故脱岗(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待岗处理。

第二项:修改《王家山镇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

原第二条:办公用品领取进行登记,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负责人签字后,由党政办、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备查。

修改为:党政办对所有办(中心)的办公用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负责人签字后,由党政办、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及相关办(中心)各执一份备查。

原第三条第二项:党政办办公用品的购买定点在同一家供应商进行购买。

修改为:党政办按照批准的计划,再对物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从2家以上不同的供应商中初步选择样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供应商。

第三项:修改《王家山镇车辆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新增项为:第十条,机关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除驾驶员以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同意驾驶机关车辆的,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单位停放制度,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非公务活动场所,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原第六条:车辆由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加油;加油费用票据报销经驾驶员和使用车辆部分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镇长批准同意,方可报销。如不汇报,擅自加油,不予报销。

修改为:车辆原则上由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出纳星期一上午负责统一加油,加油时,必须核实车辆公里数,并登记造册;遇特殊情况,车辆使用部分负责人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经同意后,由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出纳进行加油,如不在本地,汇报说明情况后自行加油;加油费用票据报销经驾驶员和使用车辆部分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镇长批准同意,方可报销。如不汇报,擅自加油,不予报销。

第四项:修改《王家山镇公务接待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三条:公务用餐接待无标准、无定点以及外出就餐无限额等要求。

修改为:公务用餐接待限定标准,菜肴以当地家常菜为主,用餐标准不超过四菜一汤,不得上烟酒,早餐10元,中、晚餐各15元。

公务接待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接待用餐定点在机关食堂承办,根据来客数量镇长批签,党政办开具用餐通知单,用餐结束后由经办人当场签字确认,事后一律不得补签。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在本镇其他饭店接待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饭店接待,事后不得补单

第五项:修改《王家山镇“AB”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部分条款

新增两项为:第五条,把“AB”岗位工作制度列入绩效

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对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离岗没有做好交代的,或B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没有履行顶岗职责的,影响群众办事和单位形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办事效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告诫等处理。服务窗口办事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精通主办工作的业务,而且要熟悉协办工作的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七条, AB岗因推委扯皮等原因造成失误的,按行政过错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原第三条,A岗责任人应坚持在岗在位,不擅离工作岗位。若确因休假、学习、公差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并向B岗责任人交代好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修改为:凡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能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临时性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

第六项:修改《王家山镇食堂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五条:就餐时间早餐8:30前,中午11:40,下午17:40。

修改为:就餐时间早餐8:30前,中午12:00,下午18:00。

第七项:修改《首问承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四条:服务对象到村咨询、办事或举报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能办的,要马上承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来访者到有关部分办理。

修改为:服务对象到村咨询、办事或举报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能办的,要马上承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指引来访者到有关部分办理,对需要按一定程序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同时,向来访者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把事情办结。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刁难或拖延办理时间。

第八项:修改《王家山镇便民服务大厅便民服务制度》

部分条款

原第一条:便民服务大厅,由民政所、养老办、农合办工作人员组成,在大厅内抽选一名干部作为负责人。

修改为:便民服务大厅,由综治维稳办、民政所、养老办、农合办工作人员组成,镇党委委员负责。

第九项:修改《王家山镇便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部分条款

原第四条:服务态度。要强化服务意识,热情接待办事者,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要耐心讲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原第五条:服务质量。对办事者问及自己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不能说不知道。对办事者来窗口询问非本窗口范围业务时,应热情地将其介绍到办事窗口,不得推诿。

修改为:四、服务态度。要强化服务意识,热情接待办事者,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要耐心讲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群众填写表件时,要提供示范样本,给予热情的指导和帮助。

五、服务质量。对来办事的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问及自己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不能说不知道。对办事群众来窗口询问非本窗口范围业务时,应热情地将其介绍到办事窗口或者带到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面前,不得推诿。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

第十项:修改《王家山镇离岗告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一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应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修改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定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原第三条第三项:工作人员离岗不超过半天的,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离岗超过半天的,按王家山镇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工作人员离岗在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必须告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1天以内的,须向镇分管领导汇报并告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三天以内由镇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一项:修改《王家山镇离岗告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二条: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修改为:对本镇面对社会办理的事项,在材料齐备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前来本镇办事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以下承诺。

1、凡办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时限严格执行。

2、如办理的事项内容、程序较为简单,必须立即办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3、凡办理的事项内容、程序较为复杂,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又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的结果和过程及时向办事人反馈。

原第三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修改为:对上级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在材料齐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前来本镇办事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以下承诺。

1、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2、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结。

3、办理的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批办的领导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项:修改《王家山镇离岗告示制度》部分条款

原第六条: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也要告知对方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修改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也要告知对方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第十三项:修改《司法所工作制度》部分条款

原八项制度现修改为十项制度:

其中新增两项为:1、勤政、廉政制度。司法所要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公正执法,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贿、收贿,吃拿卡要,严格遵守司法干警纪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不得向审判机关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引导他人提供伪证、假证,不得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管理全所工作,对全所人员组织严密分工,各司其职,任务到人,奖惩分明,以增强和提高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

积极性,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原第一条:坚持学习制度。一是每月利用业务时间进行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知识的学习;二是调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三是参加区、镇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和坚持将每月10日定为所务人员学习日,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修改为:业务学习制度。司法所应每月10日组织基层调解员学习国家颂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有关业务知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通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并结合工作开展讨论研究辖区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思路,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和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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