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改革浅议

商事登记改革浅议

3月1日深圳和珠海两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颁发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和老版营业执照相比,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营业期限。3月10日十八届二中全会的公报白纸黑字明确了八个字: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同日也明确了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新版营业执照的核发,标志着酝酿已久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由此引发了众多媒体、学者和社会舆论的关注。普遍认为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广大市场主体的需求,是工商部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性举措。笔者作为工商的一员,一方面认识到了商事登记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应理性、冷思考其可能产生的问题,工商部门如何更好地应对,解决问题?

一、商事登记改革的意义

1.简化登记流程,降低了创业的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从深圳和珠海两市颁发改革后的新版营业执照来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不再成为核准登记事项。改革后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只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尤其是首次出资可以为零,这大大降低了创业准入门槛。对于注册资金的放开,破除了大众对企业注册资本数字的迷信。而设立有限公司也无需再找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则大大节约了创业者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对于经营范围,改革后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而改为备案事项,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允许从事许可行业的经营者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这种“先照后证”的模式有利于提高了市场效率,让更多的人可以进入创业、创新、创富的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2.进一步转变工商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改革后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明确地划分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工商部门只需负责监管市场主体行为,原来的前置审批部门分担了一部分工商的监管责任,使得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清晰,不易造成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先照后证”的登记模式使得商事登记的程序简化,可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倒逼机制”。这将会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而促进政府观念更新,加快职能转变步伐,为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提供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二、商事登记改革可能产生的问题

从推行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深圳来看,改革的确为深圳带来了一股新的创业热潮,仅改革后第一周就新登记商户6000户,企业登记数量出现了“井喷式”的成倍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该如何有效地解决是关键,这样才能确保改革收到成效,企业受益。

1.住所登记是否应该放开?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于住宅是否能够登记为公司“住所”一直争议颇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需取得全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相邻权利人的同意。深圳改革后是允许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笔者认为深圳的做法不值得推广。近年来由于公司擅自改变办事地址在居民楼中进行经营引发的投诉越来越多,一旦放开住宅登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正效应,很不利于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行。

2.工商部门监管任务更加艰巨。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登记、审批、监管制度的重构,核心就是宽进、严管。改革后把前置审批变成后置许可,实行“先照后证”、“放水养鱼”,此举破解了企业“注册难”的问题,易催生大量的市场主体。而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不相称的是,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并没有出现增长,改革带来的创业潮和市场主体的大增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可以预见基层工商部门后续监管的压力和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

3.股权出质登记职能可能消失,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资金瓶颈的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由于中小企业制度不健全、资信较差,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较为谨慎。自从2008年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来,企业通过股权出质的方式进行融资,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这一措施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打开了瓶颈,尤其是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是股权出质融资平台的最大受益者。商事登记改革后,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制,允许首次实收为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而登记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实收到位的部分,可以预见,推行商事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的股权出质登记职能可能消失,中小企业失去一个好的融资方式,其融资难的问题还是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滞后,后置审批高门槛拦住了创业者。

商事登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的模式让创业者快速、便捷地拿到了营业执照,为创业者降低了创业门槛。但是原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存在,涉及到行政审批的,企业仍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虽然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效率成倍提高,但其他许可证办理程序并未简化,导致办证依然要费很大劲。尤其许可证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工商执照就如同废纸。就拿经营“量贩式KTV”的公司来说,必须取得环保、卫生、文化、消防四个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可能也不清楚每个部门的审批标准和具体流程,每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工作流程不尽相同,往往会有很多经营户在办照后,因无法获得许可审批而出现注销营业

执照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还是过多的行政审批拦住了创业者们的步伐。商事登记改革只是解决了企业的一部分问题,相关领域诸多部门配套的审批及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5.工商部门配套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商事登记改革的思路是向市场放权,企业减负,宽进严管。尤其是放宽注册资本认缴门槛是否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甄别信息的难度,导致“皮包公司”大量出现,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在“宽进”之后该如何“严管”是工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监管、配套制度建设都有待完善。目前工商部门应搭建好企业信用信息库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服务平台,启动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体系及信用平台建设等工作。

6.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竞争更为剧烈,需转型突围。

商事登记改革后,注册资金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企业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只需这极大减少了创业者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了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同时,我们还需看到,改革后验资、年审业务的取消,压弯了多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维系收入的最后一根稻草,注会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和打击。中小事务所很可能进行一次重新洗牌,其发展前景尚不明朗,迫使其转型升级以便更好地应对竞争和挑战。

三、工商部门如何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突破口之一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乃大势所趋,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而如何辅之以有效手段进行监管,确保进的来,管的住,管的好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1.抓好商事主体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

商事登记改革是以信息化平台作为支撑的,若缺乏有效的信息化平台,“宽进”之后可能造成监管的失效,将会助长各种违法经营现象的发生。目前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平台数据不对接、不共享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市场监管的效率。因此,应由政府牵头开发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将通过信息化平台共享,以工商登记的数据为基础,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分别实时录入和反馈,形成记载每家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档案,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对接。

2.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改革后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经营主体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针对改革后企业可能出现的投机、诈骗行为,工商部门可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一起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体系,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基础,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为依托,对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相关数据信息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企业信用平台。根据构建好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那些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检查次数;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加强监管。同

时,根据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监管信息,若不涉及到隐私和秘密的,倡导在网上公开,以便公众知悉、查阅。尤其是涉及到商事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开有利于执法部门联动打击,使得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加强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

3.突出监管重点,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对于食品、广告、娱乐等重、热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该集中基层工商的监管资源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随着改革后经营主体注册数量的上升,基层工商在监管能力、资源等方面缺陷显现,面临严峻的监管任务,工商部门应当传统监管模式,建立多方的监管机制。第一,可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积极听取其广泛、有效的监管意见和措施,引导其参与和配合对经营主体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各行各业有序、健康地发展。第二,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官方微博、网络发言平台、论坛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和媒体参与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关注制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4.加强政策宣传,减少改革阻力,营造社会大监管氛围。

第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宣传商事登记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意义,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群众广泛关注和支持改革工作,减少改革的阻力。第二,教育和查处相结合。针对一些投机不法分子以开公司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况,教育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必要时可以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的经营信息,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针对洗钱、诈骗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第三,扶持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其行业协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协助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大环境的监管氛围,提高监管效率。

商事登记改革浅议

3月1日深圳和珠海两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颁发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第一张新版营业执照,和老版营业执照相比,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营业期限。3月10日十八届二中全会的公报白纸黑字明确了八个字: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同日也明确了工商部门将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新版营业执照的核发,标志着酝酿已久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拉开了序幕。由此引发了众多媒体、学者和社会舆论的关注。普遍认为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广大市场主体的需求,是工商部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性举措。笔者作为工商的一员,一方面认识到了商事登记改革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应理性、冷思考其可能产生的问题,工商部门如何更好地应对,解决问题?

一、商事登记改革的意义

1.简化登记流程,降低了创业的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从深圳和珠海两市颁发改革后的新版营业执照来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不再成为核准登记事项。改革后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只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尤其是首次出资可以为零,这大大降低了创业准入门槛。对于注册资金的放开,破除了大众对企业注册资本数字的迷信。而设立有限公司也无需再找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则大大节约了创业者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对于经营范围,改革后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而改为备案事项,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允许从事许可行业的经营者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这种“先照后证”的模式有利于提高了市场效率,让更多的人可以进入创业、创新、创富的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2.进一步转变工商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改革后实行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明确地划分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中规定“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工商部门只需负责监管市场主体行为,原来的前置审批部门分担了一部分工商的监管责任,使得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清晰,不易造成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先照后证”的登记模式使得商事登记的程序简化,可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倒逼机制”。这将会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而促进政府观念更新,加快职能转变步伐,为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提供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二、商事登记改革可能产生的问题

从推行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深圳来看,改革的确为深圳带来了一股新的创业热潮,仅改革后第一周就新登记商户6000户,企业登记数量出现了“井喷式”的成倍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该如何有效地解决是关键,这样才能确保改革收到成效,企业受益。

1.住所登记是否应该放开?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于住宅是否能够登记为公司“住所”一直争议颇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需取得全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相邻权利人的同意。深圳改革后是允许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笔者认为深圳的做法不值得推广。近年来由于公司擅自改变办事地址在居民楼中进行经营引发的投诉越来越多,一旦放开住宅登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正效应,很不利于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行。

2.工商部门监管任务更加艰巨。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登记、审批、监管制度的重构,核心就是宽进、严管。改革后把前置审批变成后置许可,实行“先照后证”、“放水养鱼”,此举破解了企业“注册难”的问题,易催生大量的市场主体。而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不相称的是,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并没有出现增长,改革带来的创业潮和市场主体的大增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可以预见基层工商部门后续监管的压力和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

3.股权出质登记职能可能消失,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资金瓶颈的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由于中小企业制度不健全、资信较差,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较为谨慎。自从2008年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来,企业通过股权出质的方式进行融资,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这一措施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打开了瓶颈,尤其是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是股权出质融资平台的最大受益者。商事登记改革后,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制,允许首次实收为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而登记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实收到位的部分,可以预见,推行商事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的股权出质登记职能可能消失,中小企业失去一个好的融资方式,其融资难的问题还是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滞后,后置审批高门槛拦住了创业者。

商事登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的模式让创业者快速、便捷地拿到了营业执照,为创业者降低了创业门槛。但是原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存在,涉及到行政审批的,企业仍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虽然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效率成倍提高,但其他许可证办理程序并未简化,导致办证依然要费很大劲。尤其许可证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工商执照就如同废纸。就拿经营“量贩式KTV”的公司来说,必须取得环保、卫生、文化、消防四个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可能也不清楚每个部门的审批标准和具体流程,每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工作流程不尽相同,往往会有很多经营户在办照后,因无法获得许可审批而出现注销营业

执照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还是过多的行政审批拦住了创业者们的步伐。商事登记改革只是解决了企业的一部分问题,相关领域诸多部门配套的审批及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5.工商部门配套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商事登记改革的思路是向市场放权,企业减负,宽进严管。尤其是放宽注册资本认缴门槛是否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甄别信息的难度,导致“皮包公司”大量出现,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在“宽进”之后该如何“严管”是工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监管、配套制度建设都有待完善。目前工商部门应搭建好企业信用信息库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服务平台,启动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体系及信用平台建设等工作。

6.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竞争更为剧烈,需转型突围。

商事登记改革后,注册资金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企业也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只需这极大减少了创业者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了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同时,我们还需看到,改革后验资、年审业务的取消,压弯了多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维系收入的最后一根稻草,注会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和打击。中小事务所很可能进行一次重新洗牌,其发展前景尚不明朗,迫使其转型升级以便更好地应对竞争和挑战。

三、工商部门如何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突破口之一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乃大势所趋,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而如何辅之以有效手段进行监管,确保进的来,管的住,管的好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1.抓好商事主体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共享。

商事登记改革是以信息化平台作为支撑的,若缺乏有效的信息化平台,“宽进”之后可能造成监管的失效,将会助长各种违法经营现象的发生。目前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平台数据不对接、不共享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市场监管的效率。因此,应由政府牵头开发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将通过信息化平台共享,以工商登记的数据为基础,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分别实时录入和反馈,形成记载每家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档案,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对接。

2.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改革后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经营主体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针对改革后企业可能出现的投机、诈骗行为,工商部门可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一起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体系,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基础,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为依托,对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相关数据信息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企业信用平台。根据构建好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对那些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检查次数;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加强监管。同

时,根据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监管信息,若不涉及到隐私和秘密的,倡导在网上公开,以便公众知悉、查阅。尤其是涉及到商事主体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开有利于执法部门联动打击,使得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成本,迫使其加强自律,引导其健康发展。

3.突出监管重点,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对于食品、广告、娱乐等重、热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该集中基层工商的监管资源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随着改革后经营主体注册数量的上升,基层工商在监管能力、资源等方面缺陷显现,面临严峻的监管任务,工商部门应当传统监管模式,建立多方的监管机制。第一,可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积极听取其广泛、有效的监管意见和措施,引导其参与和配合对经营主体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促进各行各业有序、健康地发展。第二,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官方微博、网络发言平台、论坛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和媒体参与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关注制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4.加强政策宣传,减少改革阻力,营造社会大监管氛围。

第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宣传商事登记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意义,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群众广泛关注和支持改革工作,减少改革的阻力。第二,教育和查处相结合。针对一些投机不法分子以开公司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况,教育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必要时可以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的经营信息,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针对洗钱、诈骗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第三,扶持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其行业协会自律和监管的作用,协助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大环境的监管氛围,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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