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地区汽车损失保险附加代步
费用补偿特约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以及9座(含)以下的非营业用企业自用客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而维修,且发生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代步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2.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4.被保险机动车遭受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的。
(二)本附加险约定的免赔天数内的代步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及免赔天数
(一)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保险金额和年度累计保险金额根据每日
赔偿金额和赔偿天数确定。每次事故保险金额等于每日赔偿金额乘以每次事故赔偿天数;年度累计保险金额等于每日赔偿金额乘以年度累计赔偿天数。
每日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赔偿天数、年度累计赔偿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每日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每次事故赔偿天数最长不超过10天,年度累计赔偿天数最长不超过60天。
(二)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天数为1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维修而产生的代步费用,保险人按每日赔偿金额乘以维修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后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日赔偿金额×(维修天数-免赔天数)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金额累计达到年度累计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二)维修天数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实际发生的属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工时费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维修天数=维修工时费金额÷1000元/天(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五条 其他
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责任亦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件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地区汽车损失保险附加代步
费用补偿特约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以及9座(含)以下的非营业用企业自用客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而维修,且发生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代步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2.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4.被保险机动车遭受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的。
(二)本附加险约定的免赔天数内的代步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及免赔天数
(一)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保险金额和年度累计保险金额根据每日
赔偿金额和赔偿天数确定。每次事故保险金额等于每日赔偿金额乘以每次事故赔偿天数;年度累计保险金额等于每日赔偿金额乘以年度累计赔偿天数。
每日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赔偿天数、年度累计赔偿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每日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每次事故赔偿天数最长不超过10天,年度累计赔偿天数最长不超过60天。
(二)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天数为1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维修而产生的代步费用,保险人按每日赔偿金额乘以维修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后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日赔偿金额×(维修天数-免赔天数)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金额累计达到年度累计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二)维修天数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实际发生的属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工时费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维修天数=维修工时费金额÷1000元/天(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五条 其他
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责任亦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