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在领导班子分工中,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明确由班子其他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分管。
第三条 各部门应科学确定上述五项工作分管领导的职权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规定,确保分管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部门应将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同执行“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干部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以及物资采购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廉政风险管理常态运行机制,使之与“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有机衔接、相辅相成。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上述五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对“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力的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副职,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在领导班子分工中,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五个方面的工作,明确由班子其他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分管。
第三条 各部门应科学确定上述五项工作分管领导的职权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规定,确保分管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部门应将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同执行“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干部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以及物资采购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廉政风险管理常态运行机制,使之与“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有机衔接、相辅相成。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上述五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对“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力的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副职,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