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负责人借贷公款的性质界定

圈拿迫论 …

挪 用 公款 罪 的 主 体 依其 职务 和 权 限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单位 主要 负 责 人 和 其他人 员 前者 具 有公 款 的

, , ,

约定

,

从形式 到 实质

都 是 非 法行为

文 王玉 圣 夏

·

支 配权 如 单位 的 出纳会计 等 对 于 后 者 由于 没 有公

,

,

四 是此种 借贷 行

款 的支 配 权 故其 挪 用 公 款 的 性质 较 易界定

,

,

对于 前

,

为多数 是 半公 开 进行

的 的

,

,

由于 其具 有公款 的支 配 权 所 以 在 司 法实 践 中 的

, ,

甚 至 是 公 开 进行

分歧较大 最突 出 的是 借贷公 款 的性质界定 即 借

通常都 是 单位 主

,

贷公 款

是 否 构成挪 用 公款 罪 ? 是 否 一 律构成挪 用 公

, 。

要负责 人通过批 条 子 打招 呼等 形 式 是

款 罪? 本 文试 就 此 问题 作一粗浅探 讨 并就 实 践 中 几

种借贷 公款行为 的定性与 处理 作具 体分析

一 概念 和 特性

秘密进行 的

地 支 出 公款

,

行为人

,

往 往 避 人耳 目

,

偷偷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 借贷 公 款 指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批

准 决 定 将 本 单 位 的公 款借贷 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使 用 的行 为 其特 征 如 下

,

然后又

偷偷 地 归 还

:

五 是 借 贷行 为必

一 是 此 种 借贷 行为 的实 施 者 必 须 是 除有权 发放

须 是 行 为 人利 用 其职 权 范 围 内 的便 利 条 件

,

金融信 贷行 为外 的单 位 主 要负责人 ( 国 有 商业 银 行 的

主 要 负责 人实施 的行 为不 属 本 文讨 论 的 范 畴 )

, ,

,

,

且该

即行 为 人 是 利 用

,

负责人 必须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并 具 有 对 本 单 位公款 的

支 配 权 若 不 具有支 配权 的个人擅 自借贷 则构成 挪

用 公款行为无 疑

国 家规定

, 。

自己 的领 导 职 权 和 地 位 指 使他 人 尤 其 是

,

利 用 指 使 部 下 的权 力

的便 利 条件

二 是此种 借贷 行为 的 直接表现 为行为人 违 反 了

此种 情

无权发放 贷款 而私 自动 用 公款 借贷 违 反

,

况 不 包括挪 用 公款 中

的一 般公职 人 员 利 用其 直接 经手 管理公共财物 的 便

了 国 家的财经法 规 具 有行 政违 法性

,

三 是 借 贷 的行为 人将 公款 借贷 给其 他单 位或个

利 条 件 也 不 包括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因 自己 的工 作 而 形

,

人 使用

,

,

目 的是 为 了 使 用

“ ”

,

,

而 不 是 改 革财 物 的所 有

成 的一 般 社 会 影 响 的 便 利条 件

二 性 质 界定

权 这点类似 于 挪 用

,

二者 的 本 质 区 别 是前者 以 债

,

权人本 身 的 同意 为前 提

形 式 上 一 般都订 有 借贷 合

,

同 而后 者 系未 经 公款 所 有人 同 意 也 不存 在授权 的

单 位 主

要 负责人 借贷 公 款 的 性 质 理 论 界 一 直 有 : 三 种 不 同 的观点 第 一 种 观点认 为 只 要 借贷 双 方 有

,

,

` 终

卜 招沙 创 汾 昭 绍 戒夕 招价 ` 多 招夕 嘴萝

资产 罪 的 立 案 标 准

,

就 应 予 立 案 追 究 其直接负责 的

, 。

又 不 得侵 犯 其 他 经济成分资产所有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二

主 管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责任 人员 的刑 事 责任 定 中的疑 难 及 方 法 浅 析

是特 别注 意政策 的严 肃性 和 连 续性 不 要 因 为 界 定 所

,

二 关 于 多 种 经济成份 企 业 中 国 有资产 所 有 权 认

有权 引 起社 会 和 生 产 波 动 ; 三 是 先易 后 难 点

,

抓住 重

比 如 对 真全 民 假集 体 的 企 业 当地 政 府 以 国

:

,

私 分 国 有 资产 的数 额

,

是准 确 运 用 法 律 的前 提

, ,

,

有资 产投 资兴办 的 大集 体 等 其所 有权关 系 来讲 比

,

关键是如何 对 国 有 资 产进行认定 多种经 济 成份企 业 中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认 定 是 办 案 中 的难 点 办 案实践中 如何 准 确把 握 多 种 经 济成 份企业 中 国 有资产所 有 权

的 认定

,

较容易 界 定 国 有 资产 数 额 也 较 多 可 以 先行 界 定 资

, ,

产所有权 归属

对 于 所有权关系 复 杂 的 老集体

,

,

国 有资产数 额 不 很 多或难 以 界 定 资产所 有权 归 属 的

: 我认 为应把握 以 下 三 点 一 是对多种经济成

,

就 应 具 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再 作决定

,

份 企业 进行 资产 所有权界 定

必须 以 事实为依 据

,

,

作 者 湖 北 省 红 安 县 人民 检 察 院

:

法律为 准绳

既要 维护 国有资产 所 有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责 任 编辑 苗 红 环

检察实践

200 2

.

:

2

练 黔

法 学 理皿

正 常 的借 贷 手 续 规定 了 双 方 的权 利 义务 借贷 渠道

,

,

款 的使 用 人 已 与所有 人 建 立 了 借贷 关 系 应认定 为单

,

和 使 用方 法 用 途 则此种行为应 属 合 法 的 民 事行 为 ;

,

位行 为 其不 具备 挪 用 公 款 的 全 部 特性

,

,

不应 以 挪用

,

〔”

第 二种观 点 认为 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在其 对公款享有

, , , ,

公款论 处

但 对 于 虽 订有借贷合 同并 已 人帐 最 终 查

支 配权 的情 况 下 的 公 款借贷 行 为 应 属 单位 行为 而 刑 法并 未 规定 单 位挪用 公款 罪 且公款借贷 行为 是 否

明却 是假名 假 冒借贷 或 者他 人 借贷 后 又 暗中转 归 自

己 使 用 的 其实 际 上是利 用 职 务之便假 借单位名 义 为

,

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 律 也 未规定

,

,

故借贷 公 款 不能 以

,

自己 谋 利 的个 人行为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挪 用公 款 论 处 ;

,

] I 2

三种 观点认 为

以 单 位名 义 借

,

第二 公 款使 用人 出具 借 据 单位领 导予 以 批准 并人 的行为 不 应 以 挪 用 公 款 论 处

, ,

贷 实为个人 名义 借 贷 给他人或 其 他单位 使用 也构成

挪用 公 款 行为 如 何认 定 是 否 以 个人名义 要 从单 位

,

,

挪 用 人 以 个人名

, 。

获利还 是个人获利 来界定

笔者认 为

,

义 出 借 公款给他 人使 用 无 法 及 时收 回 本息 的 行为 其行为 的特性 符合 挪用 的要 件 应 以 挪用 公款 论 处

,

第 一 种观点 忽 略 了 借贷 公 款 的违 法

, ,

但 挪 用 人从名 为个人帐 户

,

实为 单位 帐户 中 出 借 公

性 第 二种观点 割 裂 了 借贷 公 款行 为与挪 用 公款 行 为 本质 上 具有 的 共同联 系 因 而均 有失偏颇 第 三种 观 点 仅从 两 者均具有 私 利 性 的特 征 面 对 借 贷 公款 的

,

款 为单位 谋 利 益 的 不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第 三 及 时 收回 本息 未 给 单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借贷

公 款行为

,

因 该行为 的社会危害 性 不 大 并且情节 显

, ,

性 质 予 以 界定 并 不 全 面

,

借 贷 公 款 行 为 并非 一律构

,

著轻微 不 宜 以 犯 罪论 处 对 责任人 可 以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予 以 行政处分

成挪 用 公款行为

,

,

通 过 对 借贷 公款行 为 的特 征 分析

“ ”

对 不 能 及 时 收 回本 息 造 成 重 大损

,

不难 发 现 借贷 公款 在 某些情 况 下 具有 非 法 性

失 的 公款借 贷行 为 应 结合考虑挪用 公款客观构成 要

,

自性

私 利 性 等挪 用 公款就认定 为 挪 用 性质 对

其 违 法性

擅 自性 和 私 利 性 应从 以 下 几方 面 加

,

件 中的 数 额 较大 要 求 超过 三个 月 未 归 还 等 因 素 综 合 认 定 是 否 以 挪 用 公 款论 处

, , 。

以 分析 把握

1

,

.

:

第 四 对信贷 公款 归 国 有 公 司 企业 国有 事 业 单

,

是 否 系单 位行 为

、 、

要 分 析 单 位 集体 批准

位 国 家机关 使 用 的 符合 挪 用 公款 特征 的 也 应理解

, ,

定 还 是 个人批准 决定 或实 施 若 是 单位直接 进行 的 行为 即 经 过机关领 导 公 司 董 事会 等集体研 究决定批

准 的 行 为 由 于 刑 法 并 未规定 单 位挪 用 公 款 罪

,

为 挪 用 公 款个 人使 用

,

以 挪用 公 款论 处

2

0

1

9

18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审委会通 过 的 《关 于 如何认定

,

故此

挪 用 公 款 归个人 使 用 有关 问 题 的 解释 》 第 二 条规定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用 职 务上 的 便 利 为谋取个人利 益

, , ,

种 借贷 公款不 能认定 为 挪 用 公款

.

2

行为人 是否 超 越职权 即 要分析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

是 否 具有公款支 配权 单位 主要负责人 的职权来 自法律 法规 授权及 单位规章制度 的规 定

3

.

以 个人 名 义将公款 借给 其 他单 位使 用 的 属 于 挪 用 公 款归个 人 使 用 该 司 法解释 明确规定 了 挪用公款 归

超 越 国 家 规定或违 反

单位 规章制 度所进行 的行 为 即 为超越 职权行为 行为 的形 式与实质 是否 吻合 真实

, , , 。

个人 使 用 不 但包括 归 挪用 者 本 人 使 用 或 者 给他人 使 用 而 且 还 包括 挪用 公 款给 其 他 单位使 用 的情 况

, , 。

一些违法

行 为 往 往利 用 借 贷 行为 的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其 挪 用 公款

的 实质 并且常常是 私 下 交易 暗 箱操 作

,

冒名借 贷

,

参考 文 献

自批 自贷等 故 要严 格 审 查 借贷 手 续 借贷 用 途 公款

去向 有 无 约 定信 息 等 综合分 析 确 定 其 性质

.

,

,

,

邓 又 天 主 编 《刑 法 释 义 与司 法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出版

,

4

是 否 具 有 公利 性

, ,

,

若 借贷 公款 是 以 单 位 名 义

,

2997

年版 第 7 6 3

,

764

进 行 的行 为 就 要 分析 这 种 行 为是 否 具有公 利性

,

[ ] 刘 家深 主 编 《新 刑 法 常 用 罪 认 定 与 处理 》 人 民 法 院 2

,

以 是 为本 单 位谋利 益 还 是 为本人或他人 谋利 益 为标

出版 社

,

19 9 7

年版 第

,

15 10

准来 分析判 断 若 属 后 者应当认定 为挪 用 公款 行 为

三 实 践 中 几 个 借 贷 公 款行 为 的定 性 处 理

,

[ ] 陈 兴 良著 《刑 法 疏 议 》 3

1 9 97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版 社

,

年版 第 62 3 页

,

第 一 与公 款使 用 人 签 订 了 以 单位 为 出借方的借

: 作者 安徽 省 巢 湖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贷合 同并在 单位 人帐的行为 由 于 该 行 为足 以 证 明公

责任编辑 苗红环

:

检察实 践

20 02

.

2

圈拿迫论 …

挪 用 公款 罪 的 主 体 依其 职务 和 权 限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单位 主要 负 责 人 和 其他人 员 前者 具 有公 款 的

, , ,

约定

,

从形式 到 实质

都 是 非 法行为

文 王玉 圣 夏

·

支 配权 如 单位 的 出纳会计 等 对 于 后 者 由于 没 有公

,

,

四 是此种 借贷 行

款 的支 配 权 故其 挪 用 公 款 的 性质 较 易界定

,

,

对于 前

,

为多数 是 半公 开 进行

的 的

,

,

由于 其具 有公款 的支 配 权 所 以 在 司 法实 践 中 的

, ,

甚 至 是 公 开 进行

分歧较大 最突 出 的是 借贷公 款 的性质界定 即 借

通常都 是 单位 主

,

贷公 款

是 否 构成挪 用 公款 罪 ? 是 否 一 律构成挪 用 公

, 。

要负责 人通过批 条 子 打招 呼等 形 式 是

款 罪? 本 文试 就 此 问题 作一粗浅探 讨 并就 实 践 中 几

种借贷 公款行为 的定性与 处理 作具 体分析

一 概念 和 特性

秘密进行 的

地 支 出 公款

,

行为人

,

往 往 避 人耳 目

,

偷偷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 借贷 公 款 指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批

准 决 定 将 本 单 位 的公 款借贷 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使 用 的行 为 其特 征 如 下

,

然后又

偷偷 地 归 还

:

五 是 借 贷行 为必

一 是 此 种 借贷 行为 的实 施 者 必 须 是 除有权 发放

须 是 行 为 人利 用 其职 权 范 围 内 的便 利 条 件

,

金融信 贷行 为外 的单 位 主 要负责人 ( 国 有 商业 银 行 的

主 要 负责 人实施 的行 为不 属 本 文讨 论 的 范 畴 )

, ,

,

,

且该

即行 为 人 是 利 用

,

负责人 必须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并 具 有 对 本 单 位公款 的

支 配 权 若 不 具有支 配权 的个人擅 自借贷 则构成 挪

用 公款行为无 疑

国 家规定

, 。

自己 的领 导 职 权 和 地 位 指 使他 人 尤 其 是

,

利 用 指 使 部 下 的权 力

的便 利 条件

二 是此种 借贷 行为 的 直接表现 为行为人 违 反 了

此种 情

无权发放 贷款 而私 自动 用 公款 借贷 违 反

,

况 不 包括挪 用 公款 中

的一 般公职 人 员 利 用其 直接 经手 管理公共财物 的 便

了 国 家的财经法 规 具 有行 政违 法性

,

三 是 借 贷 的行为 人将 公款 借贷 给其 他单 位或个

利 条 件 也 不 包括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因 自己 的工 作 而 形

,

人 使用

,

,

目 的是 为 了 使 用

“ ”

,

,

而 不 是 改 革财 物 的所 有

成 的一 般 社 会 影 响 的 便 利条 件

二 性 质 界定

权 这点类似 于 挪 用

,

二者 的 本 质 区 别 是前者 以 债

,

权人本 身 的 同意 为前 提

形 式 上 一 般都订 有 借贷 合

,

同 而后 者 系未 经 公款 所 有人 同 意 也 不存 在授权 的

单 位 主

要 负责人 借贷 公 款 的 性 质 理 论 界 一 直 有 : 三 种 不 同 的观点 第 一 种 观点认 为 只 要 借贷 双 方 有

,

,

` 终

卜 招沙 创 汾 昭 绍 戒夕 招价 ` 多 招夕 嘴萝

资产 罪 的 立 案 标 准

,

就 应 予 立 案 追 究 其直接负责 的

, 。

又 不 得侵 犯 其 他 经济成分资产所有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二

主 管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责任 人员 的刑 事 责任 定 中的疑 难 及 方 法 浅 析

是特 别注 意政策 的严 肃性 和 连 续性 不 要 因 为 界 定 所

,

二 关 于 多 种 经济成份 企 业 中 国 有资产 所 有 权 认

有权 引 起社 会 和 生 产 波 动 ; 三 是 先易 后 难 点

,

抓住 重

比 如 对 真全 民 假集 体 的 企 业 当地 政 府 以 国

:

,

私 分 国 有 资产 的数 额

,

是准 确 运 用 法 律 的前 提

, ,

,

有资 产投 资兴办 的 大集 体 等 其所 有权关 系 来讲 比

,

关键是如何 对 国 有 资 产进行认定 多种经 济 成份企 业 中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认 定 是 办 案 中 的难 点 办 案实践中 如何 准 确把 握 多 种 经 济成 份企业 中 国 有资产所 有 权

的 认定

,

较容易 界 定 国 有 资产 数 额 也 较 多 可 以 先行 界 定 资

, ,

产所有权 归属

对 于 所有权关系 复 杂 的 老集体

,

,

国 有资产数 额 不 很 多或难 以 界 定 资产所 有权 归 属 的

: 我认 为应把握 以 下 三 点 一 是对多种经济成

,

就 应 具 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再 作决定

,

份 企业 进行 资产 所有权界 定

必须 以 事实为依 据

,

,

作 者 湖 北 省 红 安 县 人民 检 察 院

:

法律为 准绳

既要 维护 国有资产 所 有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责 任 编辑 苗 红 环

检察实践

200 2

.

:

2

练 黔

法 学 理皿

正 常 的借 贷 手 续 规定 了 双 方 的权 利 义务 借贷 渠道

,

,

款 的使 用 人 已 与所有 人 建 立 了 借贷 关 系 应认定 为单

,

和 使 用方 法 用 途 则此种行为应 属 合 法 的 民 事行 为 ;

,

位行 为 其不 具备 挪 用 公 款 的 全 部 特性

,

,

不应 以 挪用

,

〔”

第 二种观 点 认为 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在其 对公款享有

, , , ,

公款论 处

但 对 于 虽 订有借贷合 同并 已 人帐 最 终 查

支 配权 的情 况 下 的 公 款借贷 行 为 应 属 单位 行为 而 刑 法并 未 规定 单 位挪用 公款 罪 且公款借贷 行为 是 否

明却 是假名 假 冒借贷 或 者他 人 借贷 后 又 暗中转 归 自

己 使 用 的 其实 际 上是利 用 职 务之便假 借单位名 义 为

,

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 律 也 未规定

,

,

故借贷 公 款 不能 以

,

自己 谋 利 的个 人行为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挪 用公 款 论 处 ;

,

] I 2

三种 观点认 为

以 单 位名 义 借

,

第二 公 款使 用人 出具 借 据 单位领 导予 以 批准 并人 的行为 不 应 以 挪 用 公 款 论 处

, ,

贷 实为个人 名义 借 贷 给他人或 其 他单位 使用 也构成

挪用 公 款 行为 如 何认 定 是 否 以 个人名义 要 从单 位

,

,

挪 用 人 以 个人名

, 。

获利还 是个人获利 来界定

笔者认 为

,

义 出 借 公款给他 人使 用 无 法 及 时收 回 本息 的 行为 其行为 的特性 符合 挪用 的要 件 应 以 挪用 公款 论 处

,

第 一 种观点 忽 略 了 借贷 公 款 的违 法

, ,

但 挪 用 人从名 为个人帐 户

,

实为 单位 帐户 中 出 借 公

性 第 二种观点 割 裂 了 借贷 公 款行 为与挪 用 公款 行 为 本质 上 具有 的 共同联 系 因 而均 有失偏颇 第 三种 观 点 仅从 两 者均具有 私 利 性 的特 征 面 对 借 贷 公款 的

,

款 为单位 谋 利 益 的 不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第 三 及 时 收回 本息 未 给 单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借贷

公 款行为

,

因 该行为 的社会危害 性 不 大 并且情节 显

, ,

性 质 予 以 界定 并 不 全 面

,

借 贷 公 款 行 为 并非 一律构

,

著轻微 不 宜 以 犯 罪论 处 对 责任人 可 以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予 以 行政处分

成挪 用 公款行为

,

,

通 过 对 借贷 公款行 为 的特 征 分析

“ ”

对 不 能 及 时 收 回本 息 造 成 重 大损

,

不难 发 现 借贷 公款 在 某些情 况 下 具有 非 法 性

失 的 公款借 贷行 为 应 结合考虑挪用 公款客观构成 要

,

自性

私 利 性 等挪 用 公款就认定 为 挪 用 性质 对

其 违 法性

擅 自性 和 私 利 性 应从 以 下 几方 面 加

,

件 中的 数 额 较大 要 求 超过 三个 月 未 归 还 等 因 素 综 合 认 定 是 否 以 挪 用 公 款论 处

, , 。

以 分析 把握

1

,

.

:

第 四 对信贷 公款 归 国 有 公 司 企业 国有 事 业 单

,

是 否 系单 位行 为

、 、

要 分 析 单 位 集体 批准

位 国 家机关 使 用 的 符合 挪 用 公款 特征 的 也 应理解

, ,

定 还 是 个人批准 决定 或实 施 若 是 单位直接 进行 的 行为 即 经 过机关领 导 公 司 董 事会 等集体研 究决定批

准 的 行 为 由 于 刑 法 并 未规定 单 位挪 用 公 款 罪

,

为 挪 用 公 款个 人使 用

,

以 挪用 公 款论 处

2

0

1

9

18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审委会通 过 的 《关 于 如何认定

,

故此

挪 用 公 款 归个人 使 用 有关 问 题 的 解释 》 第 二 条规定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用 职 务上 的 便 利 为谋取个人利 益

, , ,

种 借贷 公款不 能认定 为 挪 用 公款

.

2

行为人 是否 超 越职权 即 要分析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

是 否 具有公款支 配权 单位 主要负责人 的职权来 自法律 法规 授权及 单位规章制度 的规 定

3

.

以 个人 名 义将公款 借给 其 他单 位使 用 的 属 于 挪 用 公 款归个 人 使 用 该 司 法解释 明确规定 了 挪用公款 归

超 越 国 家 规定或违 反

单位 规章制 度所进行 的行 为 即 为超越 职权行为 行为 的形 式与实质 是否 吻合 真实

, , , 。

个人 使 用 不 但包括 归 挪用 者 本 人 使 用 或 者 给他人 使 用 而 且 还 包括 挪用 公 款给 其 他 单位使 用 的情 况

, , 。

一些违法

行 为 往 往利 用 借 贷 行为 的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其 挪 用 公款

的 实质 并且常常是 私 下 交易 暗 箱操 作

,

冒名借 贷

,

参考 文 献

自批 自贷等 故 要严 格 审 查 借贷 手 续 借贷 用 途 公款

去向 有 无 约 定信 息 等 综合分 析 确 定 其 性质

.

,

,

,

邓 又 天 主 编 《刑 法 释 义 与司 法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出版

,

4

是 否 具 有 公利 性

, ,

,

若 借贷 公款 是 以 单 位 名 义

,

2997

年版 第 7 6 3

,

764

进 行 的行 为 就 要 分析 这 种 行 为是 否 具有公 利性

,

[ ] 刘 家深 主 编 《新 刑 法 常 用 罪 认 定 与 处理 》 人 民 法 院 2

,

以 是 为本 单 位谋利 益 还 是 为本人或他人 谋利 益 为标

出版 社

,

19 9 7

年版 第

,

15 10

准来 分析判 断 若 属 后 者应当认定 为挪 用 公款 行 为

三 实 践 中 几 个 借 贷 公 款行 为 的定 性 处 理

,

[ ] 陈 兴 良著 《刑 法 疏 议 》 3

1 9 97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版 社

,

年版 第 62 3 页

,

第 一 与公 款使 用 人 签 订 了 以 单位 为 出借方的借

: 作者 安徽 省 巢 湖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贷合 同并在 单位 人帐的行为 由 于 该 行 为足 以 证 明公

责任编辑 苗红环

:

检察实 践

2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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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融资的类型及其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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