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拿迫论 …
一
挪 用 公款 罪 的 主 体 依其 职务 和 权 限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单位 主要 负 责 人 和 其他人 员 前者 具 有公 款 的
, , ,
约定
,
从形式 到 实质
。
都 是 非 法行为
文 王玉 圣 夏
·
支 配权 如 单位 的 出纳会计 等 对 于 后 者 由于 没 有公
,
,
。
四 是此种 借贷 行
款 的支 配 权 故其 挪 用 公 款 的 性质 较 易界定
,
,
对于 前
,
为多数 是 半公 开 进行
的 的
,
者
,
由于 其具 有公款 的支 配 权 所 以 在 司 法实 践 中 的
, ,
甚 至 是 公 开 进行
分歧较大 最突 出 的是 借贷公 款 的性质界定 即 借
“
”
“
。
通常都 是 单位 主
,
贷公 款
”
是 否 构成挪 用 公款 罪 ? 是 否 一 律构成挪 用 公
, 。
要负责 人通过批 条 子 打招 呼等 形 式 是
、
款 罪? 本 文试 就 此 问题 作一粗浅探 讨 并就 实 践 中 几
种借贷 公款行为 的定性与 处理 作具 体分析
一 概念 和 特性
、
秘密进行 的
地 支 出 公款
,
行为人
,
往 往 避 人耳 目
,
偷偷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 借贷 公 款 指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批
准 决 定 将 本 单 位 的公 款借贷 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使 用 的行 为 其特 征 如 下
,
然后又
、
偷偷 地 归 还
。
:
五 是 借 贷行 为必
一 是 此 种 借贷 行为 的实 施 者 必 须 是 除有权 发放
须 是 行 为 人利 用 其职 权 范 围 内 的便 利 条 件
,
金融信 贷行 为外 的单 位 主 要负责人 ( 国 有 商业 银 行 的
主 要 负责 人实施 的行 为不 属 本 文讨 论 的 范 畴 )
, ,
,
,
且该
即行 为 人 是 利 用
,
负责人 必须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并 具 有 对 本 单 位公款 的
支 配 权 若 不 具有支 配权 的个人擅 自借贷 则构成 挪
用 公款行为无 疑
国 家规定
, 。
自己 的领 导 职 权 和 地 位 指 使他 人 尤 其 是
,
利 用 指 使 部 下 的权 力
的便 利 条件
。
二 是此种 借贷 行为 的 直接表现 为行为人 违 反 了
此种 情
、
无权发放 贷款 而私 自动 用 公款 借贷 违 反
,
况 不 包括挪 用 公款 中
的一 般公职 人 员 利 用其 直接 经手 管理公共财物 的 便
了 国 家的财经法 规 具 有行 政违 法性
,
。
三 是 借 贷 的行为 人将 公款 借贷 给其 他单 位或个
利 条 件 也 不 包括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因 自己 的工 作 而 形
,
人 使用
,
,
目 的是 为 了 使 用
“ ”
,
“
”
,
而 不 是 改 革财 物 的所 有
成 的一 般 社 会 影 响 的 便 利条 件
二 性 质 界定
、
。
权 这点类似 于 挪 用
,
二者 的 本 质 区 别 是前者 以 债
,
权人本 身 的 同意 为前 提
形 式 上 一 般都订 有 借贷 合
,
同 而后 者 系未 经 公款 所 有人 同 意 也 不存 在授权 的
单 位 主
要 负责人 借贷 公 款 的 性 质 理 论 界 一 直 有 : 三 种 不 同 的观点 第 一 种 观点认 为 只 要 借贷 双 方 有
,
,
` 终
、
卜 招沙 创 汾 昭 绍 戒夕 招价 ` 多 招夕 嘴萝
、
、
资产 罪 的 立 案 标 准
、
,
就 应 予 立 案 追 究 其直接负责 的
, 。
又 不 得侵 犯 其 他 经济成分资产所有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二
主 管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责任 人员 的刑 事 责任 定 中的疑 难 及 方 法 浅 析
是特 别注 意政策 的严 肃性 和 连 续性 不 要 因 为 界 定 所
,
二 关 于 多 种 经济成份 企 业 中 国 有资产 所 有 权 认
有权 引 起社 会 和 生 产 波 动 ; 三 是 先易 后 难 点
。
,
抓住 重
比 如 对 真全 民 假集 体 的 企 业 当地 政 府 以 国
:
,
“
、
”
私 分 国 有 资产 的数 额
,
是准 确 运 用 法 律 的前 提
, ,
,
有资 产投 资兴办 的 大集 体 等 其所 有权关 系 来讲 比
,
“
”
关键是如何 对 国 有 资 产进行认定 多种经 济 成份企 业 中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认 定 是 办 案 中 的难 点 办 案实践中 如何 准 确把 握 多 种 经 济成 份企业 中 国 有资产所 有 权
的 认定
,
较容易 界 定 国 有 资产 数 额 也 较 多 可 以 先行 界 定 资
, ,
产所有权 归属
。
对 于 所有权关系 复 杂 的 老集体
。
“
”
,
其
,
国 有资产数 额 不 很 多或难 以 界 定 资产所 有权 归 属 的
: 我认 为应把握 以 下 三 点 一 是对多种经济成
,
就 应 具 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再 作决定
,
份 企业 进行 资产 所有权界 定
必须 以 事实为依 据
,
以
,
作 者 湖 北 省 红 安 县 人民 检 察 院
:
法律为 准绳
。
既要 维护 国有资产 所 有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责 任 编辑 苗 红 环
检察实践
200 2
.
:
2
…
练 黔
法 学 理皿
正 常 的借 贷 手 续 规定 了 双 方 的权 利 义务 借贷 渠道
,
,
款 的使 用 人 已 与所有 人 建 立 了 借贷 关 系 应认定 为单
,
和 使 用方 法 用 途 则此种行为应 属 合 法 的 民 事行 为 ;
,
、
位行 为 其不 具备 挪 用 公 款 的 全 部 特性
,
,
不应 以 挪用
,
〔”
第 二种观 点 认为 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在其 对公款享有
, , , ,
公款论 处
。
但 对 于 虽 订有借贷合 同并 已 人帐 最 终 查
、
支 配权 的情 况 下 的 公 款借贷 行 为 应 属 单位 行为 而 刑 法并 未 规定 单 位挪用 公款 罪 且公款借贷 行为 是 否
明却 是假名 假 冒借贷 或 者他 人 借贷 后 又 暗中转 归 自
己 使 用 的 其实 际 上是利 用 职 务之便假 借单位名 义 为
,
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 律 也 未规定
,
,
故借贷 公 款 不能 以
,
自己 谋 利 的个 人行为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
挪 用公 款 论 处 ;
,
] I 2
第
三种 观点认 为
以 单 位名 义 借
,
第二 公 款使 用人 出具 借 据 单位领 导予 以 批准 并人 的行为 不 应 以 挪 用 公 款 论 处
, ,
贷 实为个人 名义 借 贷 给他人或 其 他单位 使用 也构成
挪用 公 款 行为 如 何认 定 是 否 以 个人名义 要 从单 位
,
,
。
挪 用 人 以 个人名
, 。
获利还 是个人获利 来界定
笔者认 为
,
。
义 出 借 公款给他 人使 用 无 法 及 时收 回 本息 的 行为 其行为 的特性 符合 挪用 的要 件 应 以 挪用 公款 论 处
,
第 一 种观点 忽 略 了 借贷 公 款 的违 法
, ,
但 挪 用 人从名 为个人帐 户
,
、
实为 单位 帐户 中 出 借 公
。
性 第 二种观点 割 裂 了 借贷 公 款行 为与挪 用 公款 行 为 本质 上 具有 的 共同联 系 因 而均 有失偏颇 第 三种 观 点 仅从 两 者均具有 私 利 性 的特 征 面 对 借 贷 公款 的
,
款 为单位 谋 利 益 的 不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第 三 及 时 收回 本息 未 给 单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借贷
“
”
公 款行为
,
。
因 该行为 的社会危害 性 不 大 并且情节 显
, ,
性 质 予 以 界定 并 不 全 面
,
。
借 贷 公 款 行 为 并非 一律构
,
著轻微 不 宜 以 犯 罪论 处 对 责任人 可 以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予 以 行政处分
。
成挪 用 公款行为
,
,
通 过 对 借贷 公款行 为 的特 征 分析
“ ”
、
对 不 能 及 时 收 回本 息 造 成 重 大损
,
不难 发 现 借贷 公款 在 某些情 况 下 具有 非 法 性
“
擅
失 的 公款借 贷行 为 应 结合考虑挪用 公款客观构成 要
,
自性
“
”
、
“
私 利 性 等挪 用 公款就认定 为 挪 用 性质 对
”
、
”
“
”
。
其 违 法性
、
“
擅 自性 和 私 利 性 应从 以 下 几方 面 加
,
”
“
”
件 中的 数 额 较大 要 求 超过 三个 月 未 归 还 等 因 素 综 合 认 定 是 否 以 挪 用 公 款论 处
, , 。
以 分析 把握
1
,
.
:
第 四 对信贷 公款 归 国 有 公 司 企业 国有 事 业 单
,
、
、
是 否 系单 位行 为
、 、
要 分 析 单 位 集体 批准
。
、
决
位 国 家机关 使 用 的 符合 挪 用 公款 特征 的 也 应理解
, ,
、
定 还 是 个人批准 决定 或实 施 若 是 单位直接 进行 的 行为 即 经 过机关领 导 公 司 董 事会 等集体研 究决定批
准 的 行 为 由 于 刑 法 并 未规定 单 位挪 用 公 款 罪
,
为 挪 用 公 款个 人使 用
月
“
“
”
,
以 挪用 公 款论 处
。
2
0
1
年
9
18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审委会通 过 的 《关 于 如何认定
,
故此
挪 用 公 款 归个人 使 用 有关 问 题 的 解释 》 第 二 条规定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用 职 务上 的 便 利 为谋取个人利 益
, , ,
种 借贷 公款不 能认定 为 挪 用 公款
.
。
2
行为人 是否 超 越职权 即 要分析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
,
。
是 否 具有公款支 配权 单位 主要负责人 的职权来 自法律 法规 授权及 单位规章制度 的规 定
3
.
以 个人 名 义将公款 借给 其 他单 位使 用 的 属 于 挪 用 公 款归个 人 使 用 该 司 法解释 明确规定 了 挪用公款 归
。
”
超 越 国 家 规定或违 反
。
、
单位 规章制 度所进行 的行 为 即 为超越 职权行为 行为 的形 式与实质 是否 吻合 真实
, , , 。
个人 使 用 不 但包括 归 挪用 者 本 人 使 用 或 者 给他人 使 用 而 且 还 包括 挪用 公 款给 其 他 单位使 用 的情 况
, , 。
一些违法
行 为 往 往利 用 借 贷 行为 的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其 挪 用 公款
的 实质 并且常常是 私 下 交易 暗 箱操 作
,
、
冒名借 贷
、
,
参考 文 献
自批 自贷等 故 要严 格 审 查 借贷 手 续 借贷 用 途 公款
去向 有 无 约 定信 息 等 综合分 析 确 定 其 性质
.
,
,
。
川
社
,
邓 又 天 主 编 《刑 法 释 义 与司 法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出版
,
4
是 否 具 有 公利 性
, ,
,
若 借贷 公款 是 以 单 位 名 义
,
2997
年版 第 7 6 3
,
一
764
页
。
进 行 的行 为 就 要 分析 这 种 行 为是 否 具有公 利性
,
即
[ ] 刘 家深 主 编 《新 刑 法 常 用 罪 认 定 与 处理 》 人 民 法 院 2
,
以 是 为本 单 位谋利 益 还 是 为本人或他人 谋利 益 为标
出版 社
,
19 9 7
年版 第
,
15 10
页
。
准来 分析判 断 若 属 后 者应当认定 为挪 用 公款 行 为
三 实 践 中 几 个 借 贷 公 款行 为 的定 性 处 理
、
,
。
[ ] 陈 兴 良著 《刑 法 疏 议 》 3
1 9 97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版 社
,
年版 第 62 3 页
,
。
第 一 与公 款使 用 人 签 订 了 以 单位 为 出借方的借
: 作者 安徽 省 巢 湖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贷合 同并在 单位 人帐的行为 由 于 该 行 为足 以 证 明公
。
责任编辑 苗红环
:
明
检察实 践
20 02
.
2
圈拿迫论 …
一
挪 用 公款 罪 的 主 体 依其 职务 和 权 限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单位 主要 负 责 人 和 其他人 员 前者 具 有公 款 的
, , ,
约定
,
从形式 到 实质
。
都 是 非 法行为
文 王玉 圣 夏
·
支 配权 如 单位 的 出纳会计 等 对 于 后 者 由于 没 有公
,
,
。
四 是此种 借贷 行
款 的支 配 权 故其 挪 用 公 款 的 性质 较 易界定
,
,
对于 前
,
为多数 是 半公 开 进行
的 的
,
者
,
由于 其具 有公款 的支 配 权 所 以 在 司 法实 践 中 的
, ,
甚 至 是 公 开 进行
分歧较大 最突 出 的是 借贷公 款 的性质界定 即 借
“
”
“
。
通常都 是 单位 主
,
贷公 款
”
是 否 构成挪 用 公款 罪 ? 是 否 一 律构成挪 用 公
, 。
要负责 人通过批 条 子 打招 呼等 形 式 是
、
款 罪? 本 文试 就 此 问题 作一粗浅探 讨 并就 实 践 中 几
种借贷 公款行为 的定性与 处理 作具 体分析
一 概念 和 特性
、
秘密进行 的
地 支 出 公款
,
行为人
,
往 往 避 人耳 目
,
偷偷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 借贷 公 款 指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批
准 决 定 将 本 单 位 的公 款借贷 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使 用 的行 为 其特 征 如 下
,
然后又
、
偷偷 地 归 还
。
:
五 是 借 贷行 为必
一 是 此 种 借贷 行为 的实 施 者 必 须 是 除有权 发放
须 是 行 为 人利 用 其职 权 范 围 内 的便 利 条 件
,
金融信 贷行 为外 的单 位 主 要负责人 ( 国 有 商业 银 行 的
主 要 负责 人实施 的行 为不 属 本 文讨 论 的 范 畴 )
, ,
,
,
且该
即行 为 人 是 利 用
,
负责人 必须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并 具 有 对 本 单 位公款 的
支 配 权 若 不 具有支 配权 的个人擅 自借贷 则构成 挪
用 公款行为无 疑
国 家规定
, 。
自己 的领 导 职 权 和 地 位 指 使他 人 尤 其 是
,
利 用 指 使 部 下 的权 力
的便 利 条件
。
二 是此种 借贷 行为 的 直接表现 为行为人 违 反 了
此种 情
、
无权发放 贷款 而私 自动 用 公款 借贷 违 反
,
况 不 包括挪 用 公款 中
的一 般公职 人 员 利 用其 直接 经手 管理公共财物 的 便
了 国 家的财经法 规 具 有行 政违 法性
,
。
三 是 借 贷 的行为 人将 公款 借贷 给其 他单 位或个
利 条 件 也 不 包括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因 自己 的工 作 而 形
,
人 使用
,
,
目 的是 为 了 使 用
“ ”
,
“
”
,
而 不 是 改 革财 物 的所 有
成 的一 般 社 会 影 响 的 便 利条 件
二 性 质 界定
、
。
权 这点类似 于 挪 用
,
二者 的 本 质 区 别 是前者 以 债
,
权人本 身 的 同意 为前 提
形 式 上 一 般都订 有 借贷 合
,
同 而后 者 系未 经 公款 所 有人 同 意 也 不存 在授权 的
单 位 主
要 负责人 借贷 公 款 的 性 质 理 论 界 一 直 有 : 三 种 不 同 的观点 第 一 种 观点认 为 只 要 借贷 双 方 有
,
,
` 终
、
卜 招沙 创 汾 昭 绍 戒夕 招价 ` 多 招夕 嘴萝
、
、
资产 罪 的 立 案 标 准
、
,
就 应 予 立 案 追 究 其直接负责 的
, 。
又 不 得侵 犯 其 他 经济成分资产所有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二
主 管人 员 和 其他 直 接责任 人员 的刑 事 责任 定 中的疑 难 及 方 法 浅 析
是特 别注 意政策 的严 肃性 和 连 续性 不 要 因 为 界 定 所
,
二 关 于 多 种 经济成份 企 业 中 国 有资产 所 有 权 认
有权 引 起社 会 和 生 产 波 动 ; 三 是 先易 后 难 点
。
,
抓住 重
比 如 对 真全 民 假集 体 的 企 业 当地 政 府 以 国
:
,
“
、
”
私 分 国 有 资产 的数 额
,
是准 确 运 用 法 律 的前 提
, ,
,
有资 产投 资兴办 的 大集 体 等 其所 有权关 系 来讲 比
,
“
”
关键是如何 对 国 有 资 产进行认定 多种经 济 成份企 业 中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认 定 是 办 案 中 的难 点 办 案实践中 如何 准 确把 握 多 种 经 济成 份企业 中 国 有资产所 有 权
的 认定
,
较容易 界 定 国 有 资产 数 额 也 较 多 可 以 先行 界 定 资
, ,
产所有权 归属
。
对 于 所有权关系 复 杂 的 老集体
。
“
”
,
其
,
国 有资产数 额 不 很 多或难 以 界 定 资产所 有权 归 属 的
: 我认 为应把握 以 下 三 点 一 是对多种经济成
,
就 应 具 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再 作决定
,
份 企业 进行 资产 所有权界 定
必须 以 事实为依 据
,
以
,
作 者 湖 北 省 红 安 县 人民 检 察 院
:
法律为 准绳
。
既要 维护 国有资产 所 有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责 任 编辑 苗 红 环
检察实践
200 2
.
:
2
…
练 黔
法 学 理皿
正 常 的借 贷 手 续 规定 了 双 方 的权 利 义务 借贷 渠道
,
,
款 的使 用 人 已 与所有 人 建 立 了 借贷 关 系 应认定 为单
,
和 使 用方 法 用 途 则此种行为应 属 合 法 的 民 事行 为 ;
,
、
位行 为 其不 具备 挪 用 公 款 的 全 部 特性
,
,
不应 以 挪用
,
〔”
第 二种观 点 认为 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在其 对公款享有
, , , ,
公款论 处
。
但 对 于 虽 订有借贷合 同并 已 人帐 最 终 查
、
支 配权 的情 况 下 的 公 款借贷 行 为 应 属 单位 行为 而 刑 法并 未 规定 单 位挪用 公款 罪 且公款借贷 行为 是 否
明却 是假名 假 冒借贷 或 者他 人 借贷 后 又 暗中转 归 自
己 使 用 的 其实 际 上是利 用 职 务之便假 借单位名 义 为
,
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 律 也 未规定
,
,
故借贷 公 款 不能 以
,
自己 谋 利 的个 人行为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
挪 用公 款 论 处 ;
,
] I 2
第
三种 观点认 为
以 单 位名 义 借
,
第二 公 款使 用人 出具 借 据 单位领 导予 以 批准 并人 的行为 不 应 以 挪 用 公 款 论 处
, ,
贷 实为个人 名义 借 贷 给他人或 其 他单位 使用 也构成
挪用 公 款 行为 如 何认 定 是 否 以 个人名义 要 从单 位
,
,
。
挪 用 人 以 个人名
, 。
获利还 是个人获利 来界定
笔者认 为
,
。
义 出 借 公款给他 人使 用 无 法 及 时收 回 本息 的 行为 其行为 的特性 符合 挪用 的要 件 应 以 挪用 公款 论 处
,
第 一 种观点 忽 略 了 借贷 公 款 的违 法
, ,
但 挪 用 人从名 为个人帐 户
,
、
实为 单位 帐户 中 出 借 公
。
性 第 二种观点 割 裂 了 借贷 公 款行 为与挪 用 公款 行 为 本质 上 具有 的 共同联 系 因 而均 有失偏颇 第 三种 观 点 仅从 两 者均具有 私 利 性 的特 征 面 对 借 贷 公款 的
,
款 为单位 谋 利 益 的 不 应 以 挪 用 公款论 处
, ,
,
第 三 及 时 收回 本息 未 给 单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借贷
“
”
公 款行为
,
。
因 该行为 的社会危害 性 不 大 并且情节 显
, ,
性 质 予 以 界定 并 不 全 面
,
。
借 贷 公 款 行 为 并非 一律构
,
著轻微 不 宜 以 犯 罪论 处 对 责任人 可 以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予 以 行政处分
。
成挪 用 公款行为
,
,
通 过 对 借贷 公款行 为 的特 征 分析
“ ”
、
对 不 能 及 时 收 回本 息 造 成 重 大损
,
不难 发 现 借贷 公款 在 某些情 况 下 具有 非 法 性
“
擅
失 的 公款借 贷行 为 应 结合考虑挪用 公款客观构成 要
,
自性
“
”
、
“
私 利 性 等挪 用 公款就认定 为 挪 用 性质 对
”
、
”
“
”
。
其 违 法性
、
“
擅 自性 和 私 利 性 应从 以 下 几方 面 加
,
”
“
”
件 中的 数 额 较大 要 求 超过 三个 月 未 归 还 等 因 素 综 合 认 定 是 否 以 挪 用 公 款论 处
, , 。
以 分析 把握
1
,
.
:
第 四 对信贷 公款 归 国 有 公 司 企业 国有 事 业 单
,
、
、
是 否 系单 位行 为
、 、
要 分 析 单 位 集体 批准
。
、
决
位 国 家机关 使 用 的 符合 挪 用 公款 特征 的 也 应理解
, ,
、
定 还 是 个人批准 决定 或实 施 若 是 单位直接 进行 的 行为 即 经 过机关领 导 公 司 董 事会 等集体研 究决定批
准 的 行 为 由 于 刑 法 并 未规定 单 位挪 用 公 款 罪
,
为 挪 用 公 款个 人使 用
月
“
“
”
,
以 挪用 公 款论 处
。
2
0
1
年
9
18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审委会通 过 的 《关 于 如何认定
,
故此
挪 用 公 款 归个人 使 用 有关 问 题 的 解释 》 第 二 条规定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用 职 务上 的 便 利 为谋取个人利 益
, , ,
种 借贷 公款不 能认定 为 挪 用 公款
.
。
2
行为人 是否 超 越职权 即 要分析单位 主 要 负责人
。
,
。
是 否 具有公款支 配权 单位 主要负责人 的职权来 自法律 法规 授权及 单位规章制度 的规 定
3
.
以 个人 名 义将公款 借给 其 他单 位使 用 的 属 于 挪 用 公 款归个 人 使 用 该 司 法解释 明确规定 了 挪用公款 归
。
”
超 越 国 家 规定或违 反
。
、
单位 规章制 度所进行 的行 为 即 为超越 职权行为 行为 的形 式与实质 是否 吻合 真实
, , , 。
个人 使 用 不 但包括 归 挪用 者 本 人 使 用 或 者 给他人 使 用 而 且 还 包括 挪用 公 款给 其 他 单位使 用 的情 况
, , 。
一些违法
行 为 往 往利 用 借 贷 行为 的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其 挪 用 公款
的 实质 并且常常是 私 下 交易 暗 箱操 作
,
、
冒名借 贷
、
,
参考 文 献
自批 自贷等 故 要严 格 审 查 借贷 手 续 借贷 用 途 公款
去向 有 无 约 定信 息 等 综合分 析 确 定 其 性质
.
,
,
。
川
社
,
邓 又 天 主 编 《刑 法 释 义 与司 法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出版
,
4
是 否 具 有 公利 性
, ,
,
若 借贷 公款 是 以 单 位 名 义
,
2997
年版 第 7 6 3
,
一
764
页
。
进 行 的行 为 就 要 分析 这 种 行 为是 否 具有公 利性
,
即
[ ] 刘 家深 主 编 《新 刑 法 常 用 罪 认 定 与 处理 》 人 民 法 院 2
,
以 是 为本 单 位谋利 益 还 是 为本人或他人 谋利 益 为标
出版 社
,
19 9 7
年版 第
,
15 10
页
。
准来 分析判 断 若 属 后 者应当认定 为挪 用 公款 行 为
三 实 践 中 几 个 借 贷 公 款行 为 的定 性 处 理
、
,
。
[ ] 陈 兴 良著 《刑 法 疏 议 》 3
1 9 97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版 社
,
年版 第 62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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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与公 款使 用 人 签 订 了 以 单位 为 出借方的借
: 作者 安徽 省 巢 湖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贷合 同并在 单位 人帐的行为 由 于 该 行 为足 以 证 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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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苗红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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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 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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