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委会设置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社区是城市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目前,我市社区建设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转型加速的新形势下,按照我市“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动“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两型社会”建设大局,按照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社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优化社区发展环境,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夯实城市工作基础,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着眼于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加强社区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努力建设温馨家园、安全港湾、宜居社区。

2、依法自治,提升功能。创新居民自治形式,探索社区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式,提高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区服务与管理功能。

3、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各区是社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当前社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切实有效地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注重政府与社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的作用,形成和谐社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加快推进社区服务站建设

(三)建立社区服务站网络。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基础平台和服务窗口,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社区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劳动社保、社会救助、人口计生、信访稳定、残疾人帮扶、低收入户住房保障等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服务”等“四到社区”任务。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在中心城区社区按标准全部建立社区服务站,区政府承担建站经费。经考核验收后,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整合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站,整合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服务站按照因事设岗、一岗多责的要求,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中心城区每个社区不得超过5人,远城区每个社区不得超过4人。

(五)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进退与考评机制。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由街道负责,职能部门协助。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切实改善社区工作条件

(六)增加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从2009年1月起,按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每人每年定额补贴50元的标准,核定社区党组织活动补助经费,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七)增加社区工作经费。从2009年1月起,按社区规模大小,核定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工作经费,1500户以下社区不低于2000元/月,1500~2500户社区不低于2500元/月,2500户以上社区不低于3000元/月,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社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八)改善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条件。各区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最低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对老城区型社区,通过改建、租赁、购买等多种方式,加快解决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不足问题。集中新建的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国土房产部门对现有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依法依规实行统一办证。

四、着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九)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将中心城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正职1200元/月、副职1100元/月、社区居委会委员1000元/月;远城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正职1000元/月、副职900元/月、社区居委会委员800元/月。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社区居委会委员的标准执行。市财政负担社区一名正职的生活补贴,区

财政负担其他成员的生活补贴。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各区对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工资补助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用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由街道统一办理。

(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认真组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对新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进行统一培训。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列入区、街党校、行政学校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一周时间集中培训。积极培养社区工作者中的积极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职称资格考试。有计划地选派新招录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

五、全面推行社区物业服务

(十一)建立社区物业服务运行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居民自治的运行机制,由市政府制定相关办法,全面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在中心城区逐步实现社区物业服务全覆盖,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等物业服务。

(十二)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物业服务。在基本具备实施物业服务条件的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和房产部门督促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引进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服务。对暂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社区,引导社会组织以低偿、微利的方式,开展社区物业服务,缓解老城区型社区物业服务缺位问题。

对社会组织在老城区型社区开展物业服务,区政府要给予适当支持。对进驻老城区型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税费缴纳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物业服务。

(十三)引导规范新建住宅区型社区物业服务。新建住宅区型社区全面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引导业主依法维权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各区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今年内指导筹建率要达到100%。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调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

六、强化社区建设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建设管理体制,明确市、区责任分工,完善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不得将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对有些确需社区协助的行政性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依照有关程序,委托社区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十五)强化社区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市社区办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规划、建设、城管、房产、水务、综治、园林、劳动

社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社区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条件。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开展社区党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组织建设。

(十六)完善社区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待遇落实到位,并逐步建立起社区建设投入和社区工作者生活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十七)实施社区工作监督和评议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到社区情况,包括执行社区减负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十八)营造社区建设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报道社区建设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社区工作、支持社区建设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好舆论保障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社区是城市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目前,我市社区建设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转型加速的新形势下,按照我市“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动“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两型社会”建设大局,按照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社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优化社区发展环境,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夯实城市工作基础,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着眼于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加强社区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努力建设温馨家园、安全港湾、宜居社区。

2、依法自治,提升功能。创新居民自治形式,探索社区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式,提高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区服务与管理功能。

3、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各区是社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当前社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切实有效地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注重政府与社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的作用,形成和谐社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加快推进社区服务站建设

(三)建立社区服务站网络。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基础平台和服务窗口,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社区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劳动社保、社会救助、人口计生、信访稳定、残疾人帮扶、低收入户住房保障等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服务”等“四到社区”任务。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在中心城区社区按标准全部建立社区服务站,区政府承担建站经费。经考核验收后,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整合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站,整合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服务站按照因事设岗、一岗多责的要求,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中心城区每个社区不得超过5人,远城区每个社区不得超过4人。

(五)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进退与考评机制。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由街道负责,职能部门协助。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切实改善社区工作条件

(六)增加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从2009年1月起,按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每人每年定额补贴50元的标准,核定社区党组织活动补助经费,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七)增加社区工作经费。从2009年1月起,按社区规模大小,核定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工作经费,1500户以下社区不低于2000元/月,1500~2500户社区不低于2500元/月,2500户以上社区不低于3000元/月,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社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八)改善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条件。各区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落实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最低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对老城区型社区,通过改建、租赁、购买等多种方式,加快解决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不足问题。集中新建的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国土房产部门对现有社区工作和居民活动用房依法依规实行统一办证。

四、着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九)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将中心城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正职1200元/月、副职1100元/月、社区居委会委员1000元/月;远城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正职1000元/月、副职900元/月、社区居委会委员800元/月。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社区居委会委员的标准执行。市财政负担社区一名正职的生活补贴,区

财政负担其他成员的生活补贴。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各区对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工资补助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用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由街道统一办理。

(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认真组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对新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进行统一培训。将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列入区、街党校、行政学校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一周时间集中培训。积极培养社区工作者中的积极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职称资格考试。有计划地选派新招录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

五、全面推行社区物业服务

(十一)建立社区物业服务运行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居民自治的运行机制,由市政府制定相关办法,全面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在中心城区逐步实现社区物业服务全覆盖,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等物业服务。

(十二)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物业服务。在基本具备实施物业服务条件的社区,由街道办事处和房产部门督促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导广大业主依法引进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服务。对暂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社区,引导社会组织以低偿、微利的方式,开展社区物业服务,缓解老城区型社区物业服务缺位问题。

对社会组织在老城区型社区开展物业服务,区政府要给予适当支持。对进驻老城区型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税费缴纳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物业服务。

(十三)引导规范新建住宅区型社区物业服务。新建住宅区型社区全面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引导业主依法维权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各区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今年内指导筹建率要达到100%。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调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

六、强化社区建设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建设管理体制,明确市、区责任分工,完善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不得将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对有些确需社区协助的行政性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依照有关程序,委托社区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十五)强化社区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市社区办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规划、建设、城管、房产、水务、综治、园林、劳动

社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为社区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条件。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开展社区党建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组织建设。

(十六)完善社区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待遇落实到位,并逐步建立起社区建设投入和社区工作者生活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十七)实施社区工作监督和评议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到社区情况,包括执行社区减负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十八)营造社区建设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报道社区建设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社区工作、支持社区建设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好舆论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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