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术语、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造、销售、验收、贮运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甘落后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三和设计安全规范

SN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QB/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

《产品标识标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 爆竹

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4 警示

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 3.5 燃放说明

有关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语。 3.6 主体

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单个产品的整体。 3.7 引火线

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 3.8 烧成

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9 未烧成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熄引

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1 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2 冲底

燃放时, 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冲开,并伴上爆音的现象。 3.13 冲射

产品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发射状燃烧的现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5 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炸裂现象。 3.16 散筒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体间分离的现象。 3.17 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18 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不含A级)距离地面在3m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 3.19 火险

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0 露白

筒体纸尺寸过窄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1 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2 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3 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4 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5 底座

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部件。 3.26 底塞

为防止烟火药燃放、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部件。 3.27 引燃时间

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28 速燃

烟火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度而燃放的现象。 3.29 爆燃

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3.30 色火

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带火的残渣等。 3.31 急炸

升空产品在点燃后,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的爆炸的现象。 3.32 断火

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的现象。 3.33 殉爆

火药在爆炸能激发与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质隔离的另一火药爆炸。 3.34 护引线

用于保护引火线的部件。 3.35

构成组成烟花的每一单筒或礼花弹的确每一个弹体。 3.36 部件

烟花主体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 3.37 稳定杆

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部件。

4. 产品分级分类

4.1 按昭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产品分级与药量见表一) 4.1.1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4.1.2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4.1.3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4.1.4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表一 产品分级与药量

4.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4.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4.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2.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4.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4.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4.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4.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4.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4.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

4.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4.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4.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4.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5 通用技术要求 5. 1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5.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的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5.3 外观

5.3..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型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3.2 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无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

5.4.1.1 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 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 底座的外径 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1.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工业50g重物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4.1.4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脱落。 5.4.2 引火线

5.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5.4.2.3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质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 产品质量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 产品质量在10g~50g之间应吊起两倍重物; c) 产品质量在50g以下的应吊起100g重物;

5.4.2.4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有规定时间范围引燃主体。D级2s~6s;C级3s~13s;B级5s~15s。 5.4.3 底塞

底塞安装牢固(跌落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4.4 吊线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应在50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或不断线。 5.4.5 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安装牢固,不跌落等。 5.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5.1 药种

5.5.1.1 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5.5.1.2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煤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

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5.2 药量

5.5.2.1 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5.5.2.2 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最大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填充物)。各级产品最大装药量. 见表1

5.5.3 安全性能

5.5.3.1 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新产品投产前应进行药物安全性能测试。

5.5.3.2 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5.5.3.3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5.5.3.4 烟火药的水分应≤1.5%

5.5.3.5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应≤4.0%.

5.5.3.6 烟火药热安定性为75℃±2℃、48h在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7 烟火药低温试验:在-25℃~35℃、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8 产品的跌落试验|、殉爆试验应不爆燃。

5.5.3.9 烟火药的摩擦感度≤60%,撞击感度≤50%(摩擦类除外).

5.6 燃放性能

5.6.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

5.6.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类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A级≥50m;B级≥30m;C级≥10m.

5.6.3 小礼花类、升空类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旋转升空类应≤45°.

5.6.4 声级: B、C、D级产品最大声级值应≤140Db.

5.6.5 产品的结构和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5.6.6 烧成率:各类产品的烧成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类产品的烧成率

产品类别 烧成率(≥)/ % 产品类别 烧成率(≥)/ %

喷花类 93 烟雾类 96

旋转类 96(有轴)93(无轴) 造型玩具类 90

升空类 96(A级)93(B极)90(C极) 礼花弹类 96(伞类93)

旋转升空类 93 组合烟花类

吐珠类 90 架子烟花类

线香类 96 爆竹 90(B极)85(C极)

小礼花类 96(珠花类)93(伞类)

5.6.7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5%

5.6.8 对存在有重要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6.9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c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6.10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时)

5.6.11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6.12 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应≤2m.

5.6.13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6.14 摩擦类火花飞溅距离应≤20cm

5.6.15 架子烟花:“焰火画”、“字幕”应长度一致、密度均匀、不掉药、不断火、焰色效果清晰;“瀑布”不应出现筒体脱落、断火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与标志、包装

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规格尺寸

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3 牢固性与稳定性试验

6.3.1 引火线牢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5.4.2.3),观察1min引火线是否脱落。

6.3.2 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50g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 与主体是否分离;并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6.3.3 底座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应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座是否开列或跌落。

6.3.4 吊线牢固度试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3.5 底塞安装平放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4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4.1 药种采用SN0545-1996中附录A或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6.4.2 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

6.4.3 吸湿性采用QB/T 1941.5的方法进行

6.4.4 成箱产品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自由落在较硬的光滑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4.5 殉爆:在平坦的水泥地面上(场地符合GB 50161中规定),放置殉爆源即含药量为11g的

硝酸盐(黑药)爆竹一个,在它周围的的10cm,30cm距离上摆放样品。引爆殉爆源,检查并记录整体样品是否燃烧或爆炸。样品数量按GB/T 10632中正常比批抽取。

6.4.6 撞击感度测定按SN0545-1996的规定进行

6.4.7 摩擦感度测定按SN0545-1996的规定进行

6.4.8 pH值测试:按SN0545-1996的规定

6.4.9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上的,称取50.0g烟火药放置在75℃±2℃烘箱中48h后,点燃,观察烟火药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5 燃放性能试验

6.5.1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的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秒表进行测试。

6.5.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侧距仪、经纬仪及其它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50m时±8m .

6.5.3 发射骗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碰火口高出,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骗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或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允许误差±2°.

6.5.4 声级值的测定:按QB/T 1942的规定进行

6.5.5 烧成率: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7 验收规则

按QB/T 10632规定执行

8 运输、贮运

8.1 运输

应符合国家对危险品运输的统一规定。

8.2 贮存

8.2.1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应符合GB 50161的要求,库房应通风干燥,并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8.2.2 产品可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之间主通道应留有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距离,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8m。

8.2.3 仓库的贮存量,应符合GB 50161中规定的存药量。

8.2.4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报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术语、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造、销售、验收、贮运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甘落后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三和设计安全规范

SN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QB/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

《产品标识标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 爆竹

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4 警示

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 3.5 燃放说明

有关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语。 3.6 主体

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单个产品的整体。 3.7 引火线

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 3.8 烧成

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9 未烧成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熄引

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1 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2 冲底

燃放时, 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冲开,并伴上爆音的现象。 3.13 冲射

产品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发射状燃烧的现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5 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炸裂现象。 3.16 散筒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体间分离的现象。 3.17 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18 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不含A级)距离地面在3m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 3.19 火险

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0 露白

筒体纸尺寸过窄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1 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2 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3 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4 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5 底座

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部件。 3.26 底塞

为防止烟火药燃放、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部件。 3.27 引燃时间

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28 速燃

烟火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度而燃放的现象。 3.29 爆燃

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3.30 色火

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带火的残渣等。 3.31 急炸

升空产品在点燃后,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的爆炸的现象。 3.32 断火

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的现象。 3.33 殉爆

火药在爆炸能激发与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质隔离的另一火药爆炸。 3.34 护引线

用于保护引火线的部件。 3.35

构成组成烟花的每一单筒或礼花弹的确每一个弹体。 3.36 部件

烟花主体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 3.37 稳定杆

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部件。

4. 产品分级分类

4.1 按昭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产品分级与药量见表一) 4.1.1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4.1.2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4.1.3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4.1.4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表一 产品分级与药量

4.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4.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4.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2.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4.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4.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4.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4.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4.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4.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

4.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4.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4.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4.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5 通用技术要求 5. 1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5.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的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5.3 外观

5.3..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型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3.2 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无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

5.4.1.1 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 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 底座的外径 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1.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工业50g重物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4.1.4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脱落。 5.4.2 引火线

5.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5.4.2.3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质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 产品质量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 产品质量在10g~50g之间应吊起两倍重物; c) 产品质量在50g以下的应吊起100g重物;

5.4.2.4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有规定时间范围引燃主体。D级2s~6s;C级3s~13s;B级5s~15s。 5.4.3 底塞

底塞安装牢固(跌落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4.4 吊线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应在50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或不断线。 5.4.5 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安装牢固,不跌落等。 5.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5.1 药种

5.5.1.1 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5.5.1.2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煤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

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5.2 药量

5.5.2.1 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5.5.2.2 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最大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填充物)。各级产品最大装药量. 见表1

5.5.3 安全性能

5.5.3.1 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新产品投产前应进行药物安全性能测试。

5.5.3.2 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5.5.3.3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5.5.3.4 烟火药的水分应≤1.5%

5.5.3.5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2.0%,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应≤4.0%.

5.5.3.6 烟火药热安定性为75℃±2℃、48h在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7 烟火药低温试验:在-25℃~35℃、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8 产品的跌落试验|、殉爆试验应不爆燃。

5.5.3.9 烟火药的摩擦感度≤60%,撞击感度≤50%(摩擦类除外).

5.6 燃放性能

5.6.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

5.6.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类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A级≥50m;B级≥30m;C级≥10m.

5.6.3 小礼花类、升空类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旋转升空类应≤45°.

5.6.4 声级: B、C、D级产品最大声级值应≤140Db.

5.6.5 产品的结构和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5.6.6 烧成率:各类产品的烧成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类产品的烧成率

产品类别 烧成率(≥)/ % 产品类别 烧成率(≥)/ %

喷花类 93 烟雾类 96

旋转类 96(有轴)93(无轴) 造型玩具类 90

升空类 96(A级)93(B极)90(C极) 礼花弹类 96(伞类93)

旋转升空类 93 组合烟花类

吐珠类 90 架子烟花类

线香类 96 爆竹 90(B极)85(C极)

小礼花类 96(珠花类)93(伞类)

5.6.7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5%

5.6.8 对存在有重要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6.9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c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6.10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时)

5.6.11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6.12 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应≤2m.

5.6.13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6.14 摩擦类火花飞溅距离应≤20cm

5.6.15 架子烟花:“焰火画”、“字幕”应长度一致、密度均匀、不掉药、不断火、焰色效果清晰;“瀑布”不应出现筒体脱落、断火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与标志、包装

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规格尺寸

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3 牢固性与稳定性试验

6.3.1 引火线牢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5.4.2.3),观察1min引火线是否脱落。

6.3.2 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50g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 与主体是否分离;并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6.3.3 底座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应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座是否开列或跌落。

6.3.4 吊线牢固度试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3.5 底塞安装平放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4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4.1 药种采用SN0545-1996中附录A或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6.4.2 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

6.4.3 吸湿性采用QB/T 1941.5的方法进行

6.4.4 成箱产品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自由落在较硬的光滑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4.5 殉爆:在平坦的水泥地面上(场地符合GB 50161中规定),放置殉爆源即含药量为11g的

硝酸盐(黑药)爆竹一个,在它周围的的10cm,30cm距离上摆放样品。引爆殉爆源,检查并记录整体样品是否燃烧或爆炸。样品数量按GB/T 10632中正常比批抽取。

6.4.6 撞击感度测定按SN0545-1996的规定进行

6.4.7 摩擦感度测定按SN0545-1996的规定进行

6.4.8 pH值测试:按SN0545-1996的规定

6.4.9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上的,称取50.0g烟火药放置在75℃±2℃烘箱中48h后,点燃,观察烟火药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5 燃放性能试验

6.5.1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的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秒表进行测试。

6.5.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侧距仪、经纬仪及其它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50m时±8m .

6.5.3 发射骗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碰火口高出,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骗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或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允许误差±2°.

6.5.4 声级值的测定:按QB/T 1942的规定进行

6.5.5 烧成率: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7 验收规则

按QB/T 10632规定执行

8 运输、贮运

8.1 运输

应符合国家对危险品运输的统一规定。

8.2 贮存

8.2.1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应符合GB 50161的要求,库房应通风干燥,并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8.2.2 产品可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之间主通道应留有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距离,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8m。

8.2.3 仓库的贮存量,应符合GB 50161中规定的存药量。

8.2.4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报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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