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义
最近读到了一首小诗:有时候和光一样强悍,存在就是挑战,纵然一灯如豆,也敢面对半个地球的黑暗。有时候和光一样脆弱,连纤纤小草,也敢在它面前,竖起一根旗杆。我不知不觉中就想起了“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孟子;“牧羊十九载,茹毛饮血不变节”的苏武;“义薄云天,千里走单骑”的关羽;“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元景皓;“历经千劫,坚持正义,控诉日军侵华罪行”的王选等,他们都是正义的楷模与典范,但是时下社会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利忘义的心态和现象愈演愈烈,所以正义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非常有必要重申一下。
正义是什么?
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古希腊的七贤之一,就提出过把正义归结各得其所为这种著名的表述。该定义为许多卓越的哲学家尤其是法哲学家所接受。不难证明,这也是一种空洞的合式,因为关键问题在于,各得其所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回答,因此该公式就只能在这个问题已由依习惯或立法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即实在法或实在道德解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则该公式能够证立任何社会秩序,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共产主义的,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此公式可能能够解释这种社会秩序所受到的普遍接受,但在将正义定义为一种有别于由实在法或实在道德所保障的其他相对价值的绝对价值方面却无能为力。那种最频繁地用来表述正义本质的原则也是如此:相似情况相似对待,以善报善、以恶报恶的报应原则。除非回答这个被预设为自明的问题,即何谓善恶,否则这个原则就毫无意义。但这个问题却根本不是自明的,因为不同的人与不同时代之善恶观念根本不同。报应原则只表达了实在法的一种特殊技术,后者以制裁之恶作为对违法之恶的反应,因此任何实在法律秩序皆符合此原则。然而,正义问题却是关于以制裁之恶施于违法之恶的实在法律秩序是否公正、立法者认为的恶行是否真是必须进行公正报应的反社会行为,以及作为反应的制裁本身是否适当的问题。对此问题,即法律的正义性问题,报应原则的根本无法回答的。
假如人类思想史证明了什么的话,那就一定是那种试图通过理性思考来建立人类行为的
绝对正确标准之努力的失败。若我们能够从过去的智力经验中学到什么的话,那就是人类理性只能实现相对价值这一事实,这就意味着关于某种情形公正与否的判断不能在效力上排除存在相反判断之可能。绝对正义只是一种非理性的理想或者说是一种假设——一种人类的永恒假设。从理性认识的立场观之,存在的只是人的利益及其冲突,只能通过牺牲一方利益而满足另一方,或在冲突的利益之间达成妥协。我们无法证明这种或那种解决方案是公正的。在某种情形下此方案公正,而在其他情形下公正的则可能是彼方案。若社会和平被假设为终级目标的话-一也只有在这此情况下——公正的解决方式则可能是妥协,但和平的正义也仅仅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正义而已。
从幸福的角度来看: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
从维护正义,主持正义,追求正义等相关的正义概念来讲,正义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有利于人类和谐幸福的行为。
王选,一个日军细菌战受害人的后代,从1995年起,在自己的家乡浙江义乌等地,开始了侵华日军对中国实施细菌战的调查取证工作,于1997年组织浙江、湖南等地的细菌战受害者成立“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索赔诉讼原告团”,并被推举为团长,代表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诉讼。
她用柔弱的肩头担负起历史的使命,她用正义的利剑戳穿弥天的谎言,她用坚毅和执著还原历史的真相。她奔走在一条看不见尽头的诉讼之路上,和她相伴的是一群满身历史创伤的老人。她不仅仅是在为日本细菌战中的中国受害者讨还公道,更是为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规则寻求支撑的力量,告诉世界该如何面对伤害,面对耻辱,面对谎言,面对罪恶,为人类如何继承和延续历史提供了注解
王选的美在于她始终高举正义之剑,不畏艰难,善良执著,不是为某一个人而是为一个群体乃至一个民族讨还尊严,是她内心强烈的正义之感给了她无穷的勇气和力量,向全世界证明了尊严不可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综上所述,正义有两层含义:首先在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时,需要报复的正义,以维持稳定的秩序;其次,为了人民大众的幸福而进行的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什么是正义
最近读到了一首小诗:有时候和光一样强悍,存在就是挑战,纵然一灯如豆,也敢面对半个地球的黑暗。有时候和光一样脆弱,连纤纤小草,也敢在它面前,竖起一根旗杆。我不知不觉中就想起了“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孟子;“牧羊十九载,茹毛饮血不变节”的苏武;“义薄云天,千里走单骑”的关羽;“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元景皓;“历经千劫,坚持正义,控诉日军侵华罪行”的王选等,他们都是正义的楷模与典范,但是时下社会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利忘义的心态和现象愈演愈烈,所以正义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非常有必要重申一下。
正义是什么?
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古希腊的七贤之一,就提出过把正义归结各得其所为这种著名的表述。该定义为许多卓越的哲学家尤其是法哲学家所接受。不难证明,这也是一种空洞的合式,因为关键问题在于,各得其所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回答,因此该公式就只能在这个问题已由依习惯或立法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即实在法或实在道德解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则该公式能够证立任何社会秩序,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共产主义的,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此公式可能能够解释这种社会秩序所受到的普遍接受,但在将正义定义为一种有别于由实在法或实在道德所保障的其他相对价值的绝对价值方面却无能为力。那种最频繁地用来表述正义本质的原则也是如此:相似情况相似对待,以善报善、以恶报恶的报应原则。除非回答这个被预设为自明的问题,即何谓善恶,否则这个原则就毫无意义。但这个问题却根本不是自明的,因为不同的人与不同时代之善恶观念根本不同。报应原则只表达了实在法的一种特殊技术,后者以制裁之恶作为对违法之恶的反应,因此任何实在法律秩序皆符合此原则。然而,正义问题却是关于以制裁之恶施于违法之恶的实在法律秩序是否公正、立法者认为的恶行是否真是必须进行公正报应的反社会行为,以及作为反应的制裁本身是否适当的问题。对此问题,即法律的正义性问题,报应原则的根本无法回答的。
假如人类思想史证明了什么的话,那就一定是那种试图通过理性思考来建立人类行为的
绝对正确标准之努力的失败。若我们能够从过去的智力经验中学到什么的话,那就是人类理性只能实现相对价值这一事实,这就意味着关于某种情形公正与否的判断不能在效力上排除存在相反判断之可能。绝对正义只是一种非理性的理想或者说是一种假设——一种人类的永恒假设。从理性认识的立场观之,存在的只是人的利益及其冲突,只能通过牺牲一方利益而满足另一方,或在冲突的利益之间达成妥协。我们无法证明这种或那种解决方案是公正的。在某种情形下此方案公正,而在其他情形下公正的则可能是彼方案。若社会和平被假设为终级目标的话-一也只有在这此情况下——公正的解决方式则可能是妥协,但和平的正义也仅仅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正义而已。
从幸福的角度来看: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
从维护正义,主持正义,追求正义等相关的正义概念来讲,正义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有利于人类和谐幸福的行为。
王选,一个日军细菌战受害人的后代,从1995年起,在自己的家乡浙江义乌等地,开始了侵华日军对中国实施细菌战的调查取证工作,于1997年组织浙江、湖南等地的细菌战受害者成立“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索赔诉讼原告团”,并被推举为团长,代表中国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诉讼。
她用柔弱的肩头担负起历史的使命,她用正义的利剑戳穿弥天的谎言,她用坚毅和执著还原历史的真相。她奔走在一条看不见尽头的诉讼之路上,和她相伴的是一群满身历史创伤的老人。她不仅仅是在为日本细菌战中的中国受害者讨还公道,更是为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规则寻求支撑的力量,告诉世界该如何面对伤害,面对耻辱,面对谎言,面对罪恶,为人类如何继承和延续历史提供了注解
王选的美在于她始终高举正义之剑,不畏艰难,善良执著,不是为某一个人而是为一个群体乃至一个民族讨还尊严,是她内心强烈的正义之感给了她无穷的勇气和力量,向全世界证明了尊严不可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综上所述,正义有两层含义:首先在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时,需要报复的正义,以维持稳定的秩序;其次,为了人民大众的幸福而进行的正义必将战胜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