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宁规字〔2010〕369号 签发人:赵晶夫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管理,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对规划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包括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示。(审批后公告)

第三条 以下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前公示: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区;(改为计容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和计容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

2、位于居住建筑周边,可能对已有建筑的日照、通风、通行造成影响的;

3、位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或风景名胜区内的;

5、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快速路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6、规划许可内容调整、变更的;

7、其它(城乡规划管理部分)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

除位于单位内部不沿城市道路或不与周边其它产权建筑有相邻关系的建筑外,所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审批后公示。(审批后公告)

公示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 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应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阶段进行。需要组织听证的,不受10日限制。

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批后公示时间应自建设项目验线合格至该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批后公告)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其中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2、规划许可内容变更项目应包括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3、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渠道和方式。

批后公示内容包括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并应告知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复议权、诉讼权。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主要形式是:

1、在公众展览场所或者在平面媒体展示规划展板;(建议取消)

2、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其中,临道路的,在临路一侧的围墙设置;不临道路的,在建设项目现场出入口设置。其他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专门位置进行公示;

3、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各级政府官方网站上传建设项目公示资料。 以上三种方式应同时进行。

第七条 批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方式。其中,联系方式应包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不受理电话提出的公示意见。

公示结束,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公示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参考依据。(建议采用东莞模式以书信方式并有真实姓名等像规划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意见采信,主要依据是否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公示期间收到的其他有价值的参与意见,特别是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充分予以考虑和采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规字[2000]49号”、“宁规字[2006]273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规字〔2010〕369号 签发人:赵晶夫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管理,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对规划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包括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示。(审批后公告)

第三条 以下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前公示: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区;(改为计容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和计容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

2、位于居住建筑周边,可能对已有建筑的日照、通风、通行造成影响的;

3、位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或风景名胜区内的;

5、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快速路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6、规划许可内容调整、变更的;

7、其它(城乡规划管理部分)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

除位于单位内部不沿城市道路或不与周边其它产权建筑有相邻关系的建筑外,所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审批后公示。(审批后公告)

公示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 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应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阶段进行。需要组织听证的,不受10日限制。

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批后公示时间应自建设项目验线合格至该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批后公告)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其中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2、规划许可内容变更项目应包括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3、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渠道和方式。

批后公示内容包括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并应告知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复议权、诉讼权。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主要形式是:

1、在公众展览场所或者在平面媒体展示规划展板;(建议取消)

2、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其中,临道路的,在临路一侧的围墙设置;不临道路的,在建设项目现场出入口设置。其他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专门位置进行公示;

3、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各级政府官方网站上传建设项目公示资料。 以上三种方式应同时进行。

第七条 批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方式。其中,联系方式应包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不受理电话提出的公示意见。

公示结束,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公示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参考依据。(建议采用东莞模式以书信方式并有真实姓名等像规划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意见采信,主要依据是否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公示期间收到的其他有价值的参与意见,特别是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充分予以考虑和采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规字[2000]49号”、“宁规字[2006]27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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