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

供电配套费标准

一、南京市180—230元

二、上海市 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

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

六、西安市 95元(可调10%)(2010年8月)

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

八、武汉 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

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

九、威海 92元(可调10%)(2010年1月)

十、山东淄博 103元(可调10%)(2010年)

十一、安徽省合肥 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

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

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

一 、南京市180—230元;

二、上海市 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

三 、南昌市95——115元;

四 、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

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长春市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

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

程费。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二、关于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收取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试行全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统一标准,不再按具体工程量计费。

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统一标准为: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120元;架空线配电工程每平米100元。开发(建设)综合住宅小区中的公建面积按住宅收费标准的50%执行;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质的公建面积(敬老院、公办幼儿园、所、小学、中学、社区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采暖、二次供水用房等)按住宅收费标准的40%执行。综合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基本容量配置部分按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对用电容量有特殊配置要求的用户可在基本配置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标准,住宅

用户按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提高10%,经营性用房按超基本配置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

非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供电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

费核定,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研究制定。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建议长春市政府对该项资金采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监管办法,并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电力工程收费“一费制”的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2、请你市在试行期间,注意收集各方面反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我委。

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择机确定,报我委备案。

2004年11月19日

吉林省发改委

五、 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

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

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

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

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的业主到银行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管理。

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7月3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

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标准实施前,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已签订《供

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或合同(协议)执行。

六、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供电部门应根据

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

2011年6月

六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供电模式将由“专变”变“公变” 每平方米95元 。根据西安市政府《新

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

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8月27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另外,据介绍,“专变”改“公变”后,原先“专变”供电小区由业主承

担的电费公摊(包括变电器损耗、线路损耗、公共照明)将只剩下公共照明部分,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由供电企业承担,小区公共照明部分公摊主要包括区域照明的路灯和楼道照明两部分,这部分费用到底该如何分摊,物价部门正在讨论调研,下一步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

本模式。

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

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专变”则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据了解,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有“专变”与“公

变”两种基本模式。“专变”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产权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目前,我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这些居民即是“专变”模式。

而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是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

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即是针对此种模式,采用该模式将会降低居民电费。具体来说,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每千瓦时0.60元,高出规定电价0.10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

西安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

局营销〔2010〕20号)收悉。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

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

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

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

(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

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

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

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五)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你局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你局应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并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案。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

施建设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此前按专变供电模式报送、你局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项目,由你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按公变供电模式,依据《西安市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标准。

2010年8月

七、临沂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提升供电

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达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工程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1)居民住宅:从公用供电设施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住宅的用电负荷应负荷如下规定:一、二类住宅每户不低于4千瓦,三、四类住宅每户不低于6千瓦。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

四、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为重点)、危房改造和廉租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配置标准自行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含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设计、维修、养护和建筑寿命期内的更新等所有费用。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的缴费和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临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定期向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临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小区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工程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批复的各期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执行,2010年政策试行期间收取配套费且尚未完成建设的小区,按照本标准重新核定费用。

条件成熟的县(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下浮20%作为所在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2011年1月1

八、武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130元/平方米

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将实行新标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用可以打八五折。物价部门表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

即日起,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将实行新标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用可以打八五折。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后,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将实行统一收费价格,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物价部门表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日起,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将实行新标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用可以打八五折。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后,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将实行统一收费价格,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物价部门表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2011年2月

九、威海新建住宅小区开始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威海供电公司对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始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试行期为一年。 由于居民用电自管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不明晰,我市自管电生活小区用电管理纠纷频生,本报自2009年12月24日起对此现象进行了连续深入报道,引发社会关注。随后,有关部门就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新建小区用电由供电公司管理,从而避免新建住宅小区遭遇用电纠纷。

据了解,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是:住宅小区内各类用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92元;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10%,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优惠20%或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管。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商场、换热站等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威海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供电公司负责统一工程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

对已部分建成的分期开发小区,剩余未建成部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建委、物价、供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既有建筑供配电配套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参照自来水、污水

2010年1月

十、山东淄博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

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新建住宅供电设施配套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料费等其它费用(临时供电源除外)。

七、开发企业缴纳的供电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房价之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电设施配套费。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前供电企业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

2010年1月

十一、合肥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135元

昨天下午召开的合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把开发商住宅小区内供电设施建设的“独立小王国”弊端晾到阳光下,并拟从明年元旦起,收复这个“小王国”,还老百姓今后用电高质量。都知道住宅小区里的供电设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竣工后才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但近年来,随着居民用电需求的不断增加,现行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管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引发的上述系列问题,越来越明显。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合肥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在小区内自建的配电设施配置标准往往比较低,造成小区负荷稳定性差,使一些小区供电设备存在“小马拉大车”现象,以致用电高峰时停电频发,百姓意见较大。同时,由于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存在档次、价格和质量三低现象,也给百姓用电留

下安全隐患;加上开发商自建设施未与城市总体电网统一、协调,也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现象。

而另一方面,房屋一旦出售后,多数开发商又不愿再承担设施维护责任,导致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居民则把责任归结到供电部门,从而使投诉量上升。据统计,因设备质量故障问题引起的年投诉,合肥市已由2005年的92次上升到去年的160次,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据悉,目前,全国除安徽外,对住宅小区用电均出台了规范管理的措施。因此,合肥市有关部门建议,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由供电公司统一负责建设和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统一收取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对新建小区供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析认为,小区供电设施统一建管后,供电设施建设费并入房价;与开发商自建相比,质量标准有较大提高、用电可靠性增强,而成本每平方米大约只增加20元,占当前合肥市商品房均价6300元每平方米的0.3%,“对住房成本和价格影响甚微!”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合肥市长吴存荣当即要求,三个县也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这件事“对于减少浪费、提高用电效率和安全等都有好处,但要把好事做好”,他指出,当前核心的问题就是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管理措施,同时监督力度要到位;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一个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明确设计要求,明确开发商和供电公司的责任、义务,特别要明确今后小区供电设备的材料标准、质量和招投标规定等,防止出现新的市场垄断,只有“制度上充分保障,工作才能有序推进”,吴存荣还要求,加快推进老旧小区供电设备改造工作,“愿意移交的也可以”。

1.标准:暂定135元每建筑平方米。

2.收费对象:根据设计要求、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向开发企业统一收取。

3.优惠:经适房、廉租房优惠20%,小区采用架空工程按90%收取。新浪乐居

4.取消: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出台后,同时取消新建住宅小区每户450元的“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费,每户150元的申请分时电表费以及其他移交电力资产管理维护费等。

5.加收:居民住宅基本供电容量,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确定基本供电容量标准,超过标准的,每户每提高一度,收费标准提高10%。

2010年12月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

供电配套费标准

一、南京市180—230元

二、上海市 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

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

六、西安市 95元(可调10%)(2010年8月)

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

八、武汉 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

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

九、威海 92元(可调10%)(2010年1月)

十、山东淄博 103元(可调10%)(2010年)

十一、安徽省合肥 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

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

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

一 、南京市180—230元;

二、上海市 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

三 、南昌市95——115元;

四 、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

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长春市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

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

程费。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二、关于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收取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试行全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统一标准,不再按具体工程量计费。

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统一标准为: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120元;架空线配电工程每平米100元。开发(建设)综合住宅小区中的公建面积按住宅收费标准的50%执行;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质的公建面积(敬老院、公办幼儿园、所、小学、中学、社区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采暖、二次供水用房等)按住宅收费标准的40%执行。综合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基本容量配置部分按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对用电容量有特殊配置要求的用户可在基本配置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标准,住宅

用户按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提高10%,经营性用房按超基本配置的同比例增加收费标准。

非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供电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

费核定,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研究制定。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建议长春市政府对该项资金采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监管办法,并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电力工程收费“一费制”的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2、请你市在试行期间,注意收集各方面反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我委。

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择机确定,报我委备案。

2004年11月19日

吉林省发改委

五、 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见表)

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

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

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老旧住宅小区用电户,应加快

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的业主到银行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管理。

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7月3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

电设施工程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本标准实施前,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已签订《供

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或合同(协议)执行。

六、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供电部门应根据

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

2011年6月

六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供电模式将由“专变”变“公变” 每平方米95元 。根据西安市政府《新

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

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8月27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另外,据介绍,“专变”改“公变”后,原先“专变”供电小区由业主承

担的电费公摊(包括变电器损耗、线路损耗、公共照明)将只剩下公共照明部分,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由供电企业承担,小区公共照明部分公摊主要包括区域照明的路灯和楼道照明两部分,这部分费用到底该如何分摊,物价部门正在讨论调研,下一步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

本模式。

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

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专变”则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据了解,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有“专变”与“公

变”两种基本模式。“专变”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产权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目前,我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这些居民即是“专变”模式。

而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是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

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即是针对此种模式,采用该模式将会降低居民电费。具体来说,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每千瓦时0.60元,高出规定电价0.10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

西安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

局营销〔2010〕20号)收悉。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

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

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

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

(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

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

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

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五)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你局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你局应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并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案。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

施建设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此前按专变供电模式报送、你局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项目,由你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按公变供电模式,依据《西安市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标准。

2010年8月

七、临沂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提升供电

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达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工程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1)居民住宅:从公用供电设施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住宅的用电负荷应负荷如下规定:一、二类住宅每户不低于4千瓦,三、四类住宅每户不低于6千瓦。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

四、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为重点)、危房改造和廉租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配置标准自行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含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设计、维修、养护和建筑寿命期内的更新等所有费用。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的缴费和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临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定期向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临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小区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工程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批复的各期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执行,2010年政策试行期间收取配套费且尚未完成建设的小区,按照本标准重新核定费用。

条件成熟的县(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下浮20%作为所在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2011年1月1

八、武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130元/平方米

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将实行新标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用可以打八五折。物价部门表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

即日起,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将实行新标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用可以打八五折。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后,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将实行统一收费价格,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物价部门表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日起,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将实行新标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用可以打八五折。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后,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将实行统一收费价格,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物价部门表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2011年2月

九、威海新建住宅小区开始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威海供电公司对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始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试行期为一年。 由于居民用电自管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不明晰,我市自管电生活小区用电管理纠纷频生,本报自2009年12月24日起对此现象进行了连续深入报道,引发社会关注。随后,有关部门就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新建小区用电由供电公司管理,从而避免新建住宅小区遭遇用电纠纷。

据了解,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是:住宅小区内各类用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92元;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10%,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优惠20%或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管。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商场、换热站等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威海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供电公司负责统一工程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

对已部分建成的分期开发小区,剩余未建成部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建委、物价、供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既有建筑供配电配套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参照自来水、污水

2010年1月

十、山东淄博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

为加强居民生活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1、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方米的不低于6 kw;15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小区内的经营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加价3元。

2、经营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方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高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比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范围: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实行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次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收取、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结清。

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新建住宅供电设施配套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料费等其它费用(临时供电源除外)。

七、开发企业缴纳的供电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房价之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电设施配套费。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前供电企业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

2010年1月

十一、合肥新建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135元

昨天下午召开的合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把开发商住宅小区内供电设施建设的“独立小王国”弊端晾到阳光下,并拟从明年元旦起,收复这个“小王国”,还老百姓今后用电高质量。都知道住宅小区里的供电设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竣工后才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但近年来,随着居民用电需求的不断增加,现行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管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引发的上述系列问题,越来越明显。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合肥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在小区内自建的配电设施配置标准往往比较低,造成小区负荷稳定性差,使一些小区供电设备存在“小马拉大车”现象,以致用电高峰时停电频发,百姓意见较大。同时,由于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存在档次、价格和质量三低现象,也给百姓用电留

下安全隐患;加上开发商自建设施未与城市总体电网统一、协调,也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现象。

而另一方面,房屋一旦出售后,多数开发商又不愿再承担设施维护责任,导致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居民则把责任归结到供电部门,从而使投诉量上升。据统计,因设备质量故障问题引起的年投诉,合肥市已由2005年的92次上升到去年的160次,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据悉,目前,全国除安徽外,对住宅小区用电均出台了规范管理的措施。因此,合肥市有关部门建议,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由供电公司统一负责建设和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统一收取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对新建小区供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析认为,小区供电设施统一建管后,供电设施建设费并入房价;与开发商自建相比,质量标准有较大提高、用电可靠性增强,而成本每平方米大约只增加20元,占当前合肥市商品房均价6300元每平方米的0.3%,“对住房成本和价格影响甚微!”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合肥市长吴存荣当即要求,三个县也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这件事“对于减少浪费、提高用电效率和安全等都有好处,但要把好事做好”,他指出,当前核心的问题就是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管理措施,同时监督力度要到位;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一个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明确设计要求,明确开发商和供电公司的责任、义务,特别要明确今后小区供电设备的材料标准、质量和招投标规定等,防止出现新的市场垄断,只有“制度上充分保障,工作才能有序推进”,吴存荣还要求,加快推进老旧小区供电设备改造工作,“愿意移交的也可以”。

1.标准:暂定135元每建筑平方米。

2.收费对象:根据设计要求、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向开发企业统一收取。

3.优惠:经适房、廉租房优惠20%,小区采用架空工程按90%收取。新浪乐居

4.取消: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出台后,同时取消新建住宅小区每户450元的“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费,每户150元的申请分时电表费以及其他移交电力资产管理维护费等。

5.加收:居民住宅基本供电容量,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确定基本供电容量标准,超过标准的,每户每提高一度,收费标准提高10%。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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