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权利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

编号: 权质( ) 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

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

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依法享有并可以出质权利:

□ 经营权

□ 收益权

□ 股权

□ 知识产权

□ 票据

□ 债券

□ 银行存单

□ 应收账款

□ 仓单提单

□ 基金份额

□ 其他权利

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1.2质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

额) ;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甲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

费及其它费用。

2.3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

权人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

责任。

2.4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

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

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

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和登记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交付给乙方,

如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核押手续的,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

办理完毕。

第四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

瑕疵。

4.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甲方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

所有必要的同意。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

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4.6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

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

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

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4.7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

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

述行动。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5.1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5.2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管

等费用。

5.3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

不利影响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采取有关措施。

5.4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

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5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

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

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

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

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甲方未按第5.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时,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

质物(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甲

方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乙

方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乙方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

直接受偿。

6.3甲方以收益权、经营权出质的,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的,乙方有权派员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并从出质的收益权、经营权的

合法收益中直接扣付受偿,以实现质押权,直至乙方全部债权得以清偿。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甲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甲方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2)甲方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甲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7.2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

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八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8.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

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义

务的,甲方就主合同及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质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3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

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

人未在个 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

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

务人违约的主张。

8.4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

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8.5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

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

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9.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

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

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

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

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

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质押人的相关信息。

9.2 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

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9.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

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

11.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

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1.2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

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

日;

11.3 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确认了主合同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甲方已通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

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2.5 在履行主合同中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

本息,若双方对主合同及本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方有

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质物清单”中所列的质物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12.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费用,包括质物评估、登记、合同公证等实

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2.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其他相关机

构( )各执 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公章):

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质物清单

年 月 日

权利质押合同

编号: 权质( ) 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

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

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依法享有并可以出质权利:

□ 经营权

□ 收益权

□ 股权

□ 知识产权

□ 票据

□ 债券

□ 银行存单

□ 应收账款

□ 仓单提单

□ 基金份额

□ 其他权利

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1.2质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

额) ;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甲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

费及其它费用。

2.3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

权人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

责任。

2.4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

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

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

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和登记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交付给乙方,

如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核押手续的,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

办理完毕。

第四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

瑕疵。

4.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

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甲方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

所有必要的同意。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

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4.6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

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

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

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4.7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

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

述行动。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5.1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5.2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管

等费用。

5.3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

不利影响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采取有关措施。

5.4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

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5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

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

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

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

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甲方未按第5.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时,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

质物(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甲

方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乙

方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乙方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

直接受偿。

6.3甲方以收益权、经营权出质的,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的,乙方有权派员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并从出质的收益权、经营权的

合法收益中直接扣付受偿,以实现质押权,直至乙方全部债权得以清偿。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甲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甲方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2)甲方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甲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7.2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

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八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8.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

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义

务的,甲方就主合同及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质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3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

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

人未在个 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

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

务人违约的主张。

8.4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

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8.5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

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

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9.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

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

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

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

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

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质押人的相关信息。

9.2 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

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9.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

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

11.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

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1.2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

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

日;

11.3 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

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确认了主合同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甲方已通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

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2.5 在履行主合同中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

本息,若双方对主合同及本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方有

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质物清单”中所列的质物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12.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费用,包括质物评估、登记、合同公证等实

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2.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其他相关机

构( )各执 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公章):

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质物清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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